歐陽桂如法官2024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郭先生由專門處理刑事陪審團審訊的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John Kelsey-Fry代表,而本地大律師關文渭則在本案中一直提供協助。 歐陽桂如法官 我行代表申請人(正面臨區域法院刑事法律程序)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於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判定,向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就該判定(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該條例」)第120A條「由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一年屆滿後……不得就該罪行而提出檢控。」)並未有喪失時效提出爭論。

歐陽法官認為法庭的命令很簡單,陳亦明白不遵從會有嚴重後果,但他以一些空心藉口來不遵從命令,即使已被裁定藐視法庭,至今他仍沒交出正本,法官認為其違反命令的程度屬不可原諒及過份,即使他向法庭道歉亦作用不大。 原告是現年73歲的吳國樑,被告是他2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指稱他於2009年以400萬港元購入涉案896呎單位,擬供自己和妻子養老。 因其年紀做不到30年按揭,遂決定由2被告掛名業主,並與2人達成口頭協議,物業不是他們所擁有,他們亦要向兩老交租和膳食費。 2018年7月,2名被告在未得他同意下,以1115萬港元將單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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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 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法官又下令原告需支付2名被告的訟費,並以彌償基準計算。 七旬父親在2018年入稟控告兩名兒子,指控兒子「全無道義及情義」,以逾1000萬港元轉售由他出資購入、作為「養老屋」的將軍澳維景灣畔單位,要求法庭頒令兒子將業權交還予他。

案件涉及被告公司董事不當挪用公司資產予其前妻,而可能違反受信責任,最終清盤人成功進行法律訴訟,向收取上述不當挪用資產的人士討回大部份款項。 ,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還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此外,如果被告在裁判法院案件中保釋被裁判官拒絕,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保釋申請,由法官去決定是否批准保釋申請。 《競爭條例》(《條例》)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條例》訂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他們的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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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極力否認,再指母親生前擔心被人奪去資產,所以將遺產交託他保管,「信得過我唔會亂咁使、亂咁賭」。 相反,父親「搵幾多賭幾多」,導致三母子從小到大均需由外婆接濟過活。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她于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并于1985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

  • 翌日,原告人站在一間鐵皮屋的橫樑上進行拆卸工作,突然橫樑折斷,原告人跌落地面受傷。
  • 高院昨在裁決時透露,涉案信件中不但指歐陽桂如為「賤婦」,又指她與政府等合謀勒索被告,而涉案信件曾發給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甚至國家領導人及多間報館,包括美國的《紐約時報》。
  •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 歐陽桂如法官斥何君堯聲稱希望節省訟費而不提出申請,但卻沒有通知法庭或林卓廷,而且法官認為郭榮鏗案批准陪審團審訊,不等於本案必定適合批准陪審團審訊,裁定何君堯故意並沒有充分理由逾時申請,更何況何君堯不能證明現時情況有任何重大改變去推翻限時命令,故駁回何君堯的申請。
  • 法官於上月裁定陳藐視法庭,今(21日)判處他監禁6星期及支付顧50萬港元訟費,因此陳須在獄中度冬至。
  • 但是,根據法官判詞,丘同學很有可能需要繳付與訟雙方共約190萬元訴訟費。
  • 陳今在高等法院繼續接受被告方盤問,陳在1997年1月因賭馬而贏得獎金,便利用獎金支付按揭貸款,在1997年3月便完成供樓。
  • 她分別於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一年在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及新加坡獲事務律師資格。

加上兩兄弟的說法和提供的銀行文件,歐陽官信納逾一百三十萬維景灣畔物業的首期及購樓費用,分別來自外婆的饋贈及兩兄弟的積蓄,吳父毫無付出,並裁定父子間根本沒有共同置業的意圖,不存在口頭協議。 歐陽桂如法官 即使政府獲賦予若干酌情權,也必須理性地按照恰當的程序來行使這些權力。 歐陽桂如法官 於 2007 年1 月21 日,原告人獲第一被告人邀請往涉案的地盤拆屋。 翌日,原告人站在一間鐵皮屋的橫樑上進行拆卸工作,突然橫樑折斷,原告人跌落地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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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吳國樑現年73歲,被告是他兩名兒子吳宇軒(38歲)及吳宇光(36歲)。 原告妻於2017年病逝,兩被告於翌年7月試圖以1,115萬元賣樓。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法庭在認為申請人與有關申請存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批出許可。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她分別於一九八三年、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一年在香港、英格蘭及威爾斯及新加坡獲事務律師資格。 一九八三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一九九○年分別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他於一九九一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八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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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定應是指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現任、前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一群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人選,而非直接就個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選擇一位主審法官。 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七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七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同年加入當時的律政署為助理檢察官,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一年先後晉升為檢察官和高級檢察官。 他於一九九三年獲委任為裁判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二○○○年獲委任為總裁判官,二○○七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於一九八三年及八四年在香港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一九八四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由一九八五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二○○一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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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份實施的實務指示,即“實務指示31 – 調解”内訂明各項程序,藉此鼓勵各方當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訴訟中,採用另類調解程序解決彼此的爭議。 工作小組曾就該實務指示進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各個法律和調解專業團體的意見,同意將該實務指示的生效日期推延至2010年1月1日。 與此同時,第13條也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委員會就額外職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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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被告人穆文月運輸毒品途中被抓獲時已懷孕,在監視居住期間逃逸,四年後再次被抓獲,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歐陽桂如法官 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聰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的判決,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年。 老唐隐約感到夫妻倆争吵跟自己有關,為了不打擾老同學家庭生活,他要辭職回家。 李聰芝盡管很不舍這個左膀右臂,但無奈丈夫整日的叫嚣,隻好給老同學了一筆費用讓他回去了。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 同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法官的專業資格),只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為大律師(或法官)最少十年,該人就可以受委任。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區域法院法官杜麗冰、陳江耀、陳慶偉和陳美蘭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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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分别于2001年、2003年及2007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区域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歐陽桂如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聆案官早前批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限定何君堯在2022年2月25日前提交申請審訊設有陪審團,但由於何君堯沒有在限期内提交申請,聆案官下令案件會在不設陪審團外進行審訊。 歐陽桂如法官認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是協助法庭確保案件盡快獲得合理可行的處理,但並不禁止何君堯申請陪審團審訊,如案件有情況改變,何君堯可提出陪審團審訊申請。 為達此一目標,國安公署可考慮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對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要求。 歐陽桂如法官 鑑於國安公署人員擁有在港執法的特殊角色和權力,市民期望看到的應是「港區國安法」對國安公署駐港人員作出類似限制,這樣才能相信公署沒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一九八○年及一九八一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

法官又指原告妻子在1999年原告入獄期間至2003年破產,原告則於2006年至2010年破產,法官相信2人均無能力在2009年支付買樓的首期。 2015年5月,就讀香港教育大學的丘家寶同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月13日通過的決定,將大埔區內原屬「綠化地帶」的土地改為發展低密度住宅及公共房屋。 其後,丘同學再次申請司法覆核9月8日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通過的《大埔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將其中一幅位於荔枝山山塘路的地皮招標。 一年後,即2016年6月14日,原訟庭因丘同學未向法庭全面披露關鍵資料而撤銷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歐陽桂如大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由於丘家寶先生去年向法庭隱瞞關鍵資料,歪曲政府的立場。 倘若他披露相關的資料,原訟法庭是不會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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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桂如法官 至於民事索償方面,只會聆訊金額不少於港幣一百萬元的案件;該庭亦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在裁定被告人確實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後,歐陽法官進一步審視被告人此舉是否伴以所需的思想狀態,以確立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 首席法官在判案理由書中論述,雖然就接納以海外大律師處理案件而言,「異常困難及複雜」無可否認是一個常用的因由或類項,但必須強調的是,頒令接納的最終基準或考慮在於公眾利益。 首席法官形容,本案件「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機關以及管治系統的聲譽及誠信」,可能涉及「至為獨特及不尋常的情況」。 我行客戶(即指認答辯人)在申請人為兩名現任立法會議員的兩宗高等法院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3&84/2012),獲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9月28日頒布訟費裁決,由申請人負責我行客戶部份訟費。 歐陽桂如法官 歐陽桂如法官 在香港,關於指認答辯人出席並成功抗辯的許可申請(即本案件)所作的訟費裁決,指導原則載有清晰指引:判給訟費的裁決僅會在非常情況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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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原告的證詞毫不可信,相反被告的證詞則坦白細緻且有文件支持。 就外祖母餽贈首期方面,雖然外祖母已於2020年去世,但她在2018年曾到律師樓做誓章詳述餽贈經過,法官亦接納該部分的證供。 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證據範圍,指案中所涉文件不算繁多,連同一些新聞報道片段,沒有技術詞彙,陪審團應該不難理解。 雖然本案涉及事實裁斷及法律爭議,但法官認為兩者可以分開處理,且不會令陪審團構成混亂。 歐陽桂如法官 基於雙方同意,法官批准本案以陪審團審訊方式進行,預計審期不多於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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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祥達計劃在美孚新邨八期舊油庫地皮,興建被指是「屏風樓」的20層高住宅,引起居民反對。 歐陽桂如法官 祥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六名美孚新邨居民,以及一眾不具名示威者的「第七被告」,非法入侵舊油庫地盤。 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聽取祥達及居民陳詞後,認為本案無迫切性,禁制令內容有多處爭議點,加上眾被告需要處理本案法律文件,決定押後聆訊,有待確實聆訊日期再排期處理。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 判詞又提到約於二○○九年外婆決定饋贈一百萬元予兩兄弟以助「上車」置業,銀行本票經母親轉交兩兄弟,可見外婆支持兩名孫子買樓,不願吳父參與或獲益的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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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其後就本案入稟高院,並以本案傳訊令狀於土地註冊處「落釘」,致物業無法賣出,須賠償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共9.68萬港元。 陳回應歐陽桂如法官的提問時指,他在1990年結束騎師工作後接受練馬師訓練,訓練一年內沒有收入,及後因被廉署調查而被吊銷練馬師牌照,故有兩至三年沒有收入,故要求姜賣掉何文田碧桂閣單位後平分,但姜拒絕賣樓,他便沒有糾纏下去,「個時好快有金融風暴,樓價跌,所以都同意唔賣住」。 歐陽桂如法官 被告方指何文田碧桂閣的物業屬於姜,姜在1997年12月要求陳把該物業轉名給姜,但陳指自己當時正被廉署調查,故需在調查結束後轉名,但陳又要求姜賣出碧佳閣物業,然後把一半的金錢給他。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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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就一家上海上市公司就信用證糾紛提出的申索進行抗辯。 原告人的訴訟因由乃建基於隠含合同、復還及不公得利收取的款項。 該宗案件由原訟法庭上訴至終審法院,我行成功為客戶進行抗辯。 為集中處理有關各級法院調解事宜的查詢,司法機構於2018年5月2日開始,在灣仔政府大樓設立綜合調解辦事處,目的是為了協助訴訟各方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能如何幫助他們解決彼此的爭議。 歐陽桂如法官 綜合調解辦事處為已在法庭展開法律程序的各方當事人或訴訟人提供資訊服務,以利便他們向司法機構以外的專業團體,或私人執業的調解員,尋求調解服務(包括綜合調解及家事調解)。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從申索陳述書到出庭作供,原告不但謊話連篇,且不時更改證詞。 當被問到過往的違法行為及賭博的事時,原告總把責任推到亡妻身上,稱是她輸掉積蓄。 在入稟本案後,原告又借助傳媒的力量,意圖污衊2名兒子的名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