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卓彥:香港音樂人; VELOZ 口琴四重奏成員; 世界口琴節榮獲被譽為最高榮譽的「半音階口琴獨奏」冠軍; 十七項國際口琴賽事冠軍得主。 近來與鋼琴家黄家正和薩克管演奏家孫穎麟組成樂 隊Smash。 歐陽桂如 :前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行政總裁; 前香港紅十字會秘書長; 港鐵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方心讓爵士的女兒,前香港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堂姊妹; 立场新闻董事。
- 另一方面,當政者則應以民為本,時刻自省,務求施政更臻完善。
-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 物業首期是由他們外祖母饋贈100萬港元,加上2人的積蓄支付,與原告無關。
- 已懷孕、但在審判前自然或人工流產的婦女,即適用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
- 歐陽桂如法官 祥達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阻止六名美孚新邨居民,以及一眾不具名示威者的「第七被告」,非法入侵舊油庫地盤。
- 與此同時,第13條也規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訂定「委員會就額外職能的履行」。
- 發展商祥達計劃在美孚新邨八期舊油庫地皮,興建被指是「屏風樓」的20層高住宅,引起居民反對。
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2014年起分別提出超過10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對陳有仇恨心理,不過這並非陳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 歐陽法官認為法庭的命令很簡單,陳亦明白不遵從會有嚴重後果,但他以一些空心藉口來不遵從命令,即使已被裁定藐視法庭,至今他仍沒交出正本,法官認為其違反命令的程度屬不可原諒及過份,即使他向法庭道歉亦作用不大。 至於是次的藐視法庭訴訟,源於高院法官今年6月下令陳之望要交出證書正本,但陳從來只呈交一份認證副本。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而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而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10大著數
暫委法官歐陽桂如聽取祥達及居民陳詞後,認為本案無迫切性,禁制令內容有多處爭議點,加上眾被告需要處理本案法律文件,決定押後聆訊,有待確實聆訊日期再排期處理。 工作小組察悉,許多非政府機構曾表示缺乏資源,為涉及家庭或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被告其後發信指摘歐陽桂如不公和侮辱她,案件結果轉到另一名聆案官審理,該聆案官認為事態嚴重,再轉交律政司跟進。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6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能為就「司法職位空缺的填補」、「司法人員就服務條件提出的申述」、「影響司法人員而可予訂明或可由行政長官轉介予委員會的任何事項」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或作出推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理人選可以當作第三種事項。 上述規定應是指行政長官從各級法院現任、前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一群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人選,而非直接就個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選擇一位主審法官。 歐陽桂如 而且當時原告的財產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原告根本無權提出此訴訟。
【本報訊】工程師蔡炳榮繼○六年因大罵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為「crook」(老千)被裁定藐視法庭後,再因侮辱女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為bitch(賤婦)被控藐視法庭,但他一直未有提出抗辯。 高院兩名法官昨在他缺席聆訊的情況之下裁定他藐視法庭罪成,但因不知他現時身在何處,只好簽發通緝令,命令執法部門把他拘捕以接受判刑。 歐陽桂如 1985年在香港獲得大律師資格,翌年起私人執業,1995年獲香港司法機構委任為裁判官,2001年獲委為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2003年獲委為區域法院法官。
歐陽桂如: 法官歐陽桂如評語
《競爭條例》(第619章)在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獲通過。 歐陽桂如 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成員。 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三年亦不得超過五年。 歐陽桂如法官於一九八五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由一九八六年起私人執業,直至一九九五年獲委任為裁判官。
相反地,本人卻認為「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特區公民的法律意識與認知不斷增強,法律制度得以進一步。 法庭覆核公共機構有關公共事務的決定,監察其運作並維持其問責性,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 另一方面,當政者則應以民為本,時刻自省,務求施政更臻完善。 首先,司法覆核之目的在於確保行政機構和下級法院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合法合理。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三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二○○八年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林雲浩法官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三年期間私人執業,曾於二○一一年期間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於二○一三年一月起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自二○一三年八月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法官
陳今在高等法院繼續接受被告方盤問,陳在1997年1月因賭馬而贏得獎金,便利用獎金支付按揭貸款,在1997年3月便完成供樓。 被告方指稱陳在19年來(1997年至2016年)從未催促前女友賣樓,是因為他從沒有擁有該物業的實質權益,陳完全不同意。 法官在判詞表示經過聆訊後,可毫無疑問肯定原告是個徹頭徹尾的說謊者。 從申索陳述書到出庭作供,原告不但謊話連篇,且不時更改證詞。
當被問到過往的違法行為及賭博的事時,原告總把責任推到亡妻身上,稱是她輸掉積蓄。 在入稟本案後,原告又借助傳媒的力量,意圖污衊2名兒子的名聲。 法官認為原告的證詞毫不可信,相反被告的證詞則坦白細緻且有文件支持。 就外祖母餽贈首期方面,雖然外祖母已於2020年去世,但她在2018年曾到律師樓做誓章詳述餽贈經過,法官亦接納該部分的證供。 她於1984年及1985年在香港大學分別取得法學士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並於1985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 王毅遠:香港大學地球科學系副教授; 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院助理教授兼助理院長 (學術); 麻省理工學院博士。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法官
在裁定被告人確實未有遵守法庭命令後,歐陽法官進一步審視被告人此舉是否伴以所需的思想狀態,以確立可予懲處的藐視法庭罪。 我行代表客戶(第一答辯人)在一宗呈請人為現任立法會議員的訴訟中(案件編號為HCAL85/2012),就其申請延長針對我行客戶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進行抗辯。 林文瀚法官於2012年10月5日宣告判決,裁定由於呈請人所作陳述中,僅餘一項未遭剔除或放棄,呈請人提出的論點並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且呈請人亦沒有有力的論點支持其延長期限的申請。 歐陽桂如法官 為使現存的家事調解的實務指示內鼓勵訴訟人嘗試調解的措施,與實務指示31內有關民事法律程序所採用的鼓勵措施協調一致,司法機構在2012年5月發出新修訂的家事調解實務指示。 高院昨在裁決時透露,涉案信件中不但指歐陽桂如為「賤婦」,又指她與政府等合謀勒索被告,而涉案信件曾發給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甚至國家領導人及多間報館,包括美國的《紐約時報》。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達至藐視法庭程度,並重申司法人員必須受到尊重,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雖然當時他與妻子均正值破產期,但妻子剛繼承她父親的100萬港元遺產,加上原告給予的20萬港元來支付首期。 2名兒子則反駁指原告早年投資失利,且嗜賭輸光積蓄,更曾因虧空公款入獄。 物業首期是由他們外祖母饋贈100萬港元,加上2人的積蓄支付,與原告無關。 被告方指何文田碧桂閣的物業屬於姜,姜在1997年12月要求陳把該物業轉名給姜,但陳指自己當時正被廉署調查,故需在調查結束後轉名,但陳又要求姜賣出碧佳閣物業,然後把一半的金錢給他。 陳全盤否認,但被告方指陳的證人陳述書是這樣說,質疑陳證詞前後矛盾,陳則辯稱:「我承認有啲記錯咗嘅嘢,我覺得口供紙係啱嘅」,「我唔記得係咪叫佢賣」。 陳指自己在2016年10月亦與姜提出賣樓事宜,但姜拒絕見面,又不讓陳進入物業。
歐陽桂如: 疏忽過馬路脫罪的尼泊爾女子索償 高院駁回並須付訟費
至於原告稱首期來自妻子繼承的遺產及他的積蓄,法官認為錯漏百出,並不可信。 歐陽桂如 原告稱與被告有口頭協議,物業實質業權屬他們夫婦一事,法官指原告此方面的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包括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支票的過程等均有誤。 法官認為原告根本是在宣誓下作假證供,並指他根本沒有參與揀樓及買樓決定,簽合約時更不在場。 法官最終裁定原告所指的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裁定原告敗訴,並需支付2名被告未能賣樓而要賠償的地產經紀佣金及律師費。
陳承認自己在1997年3月致電姜,透露自己正接受廉署貪污調查,同時告知姜他想結束二人在美國運通的外幣聯名戶口,他指自己在3年前透過律師查核才知道該戶口已結束。 被告方指陳當年開立該戶口是因為他打算與姜結婚,但開立戶口後卻在1986年8月與另一名為郭碧琪(譯音)結婚,故把聯名戶口的金錢留給姜,作為不與姜結婚的賠償。 原告庭上又指購入物業時兩名兒子剛大學畢業,收入微薄且要向政府償還學生貸款,根本無力支付首期 。
歐陽桂如: 歐陽桂如法官: 高等法院
歐陽桂如法官 原告發現後提出今次訴訟,並以此案於土地註冊處「落釘」阻止交易。 兩被告則指買樓期間父母先後破產,買樓首期大部分是他們外祖母送贈,再加上二人積蓄支付,與原告沒有關係。 歐陽桂如 法庭在認為申請人與有關申請存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批出許可。 值得一提的是,除非法庭認為申請人具充分的理由延遲提出申請外,申請人必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盡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陸貽信先生與前香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先生和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翟紹唐先生兩人,是同一時期被委任為香港回歸後律政司第一批華人資深大律師。 法官又指,雖然律師指陳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跟他藐視法庭一事無關。
- 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使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三人申請綜援。
- 錢秉泉已捐出1922年孫中山發予錢公博出任北伐司令的委任函予孫中山紀念館。
- 高院昨在裁決時透露,涉案信件中不但指歐陽桂如為「賤婦」,又指她與政府等合謀勒索被告,而涉案信件曾發給當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甚至國家領導人及多間報館。
- 法官歐陽桂如考慮到證據範圍,指案中所涉文件不算繁多,連同一些新聞報道片段,沒有技術詞彙,陪審團應該不難理解。
- 司法覆核中的裁定重點,在於區域法院法官對第120A條中「檢控人發現該罪行」之理解,於法律上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