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契據15大著數2024!(持續更新)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業主賣樓可以選擇自行出售物業,又或者委託地產代理放盤。 若是打算找地產代理放盤,就要緊記要找持牌的地產代理,並要跟代理簽訂《地產代理協議》。 協議中應列明協議有效期、佣金及繳付佣金的時間、委託形式是「非獨家代理」還是「獨家代理」,還有委託代理只代表你,還是同時代表你和置業人士。 地產經紀為業主放盤後,有興趣的買家會約經紀上門視察單位環境,更詳細地向經紀查詢單位資料,例如屋苑附近配套、管理費等等。 單位內的狀況是否保養得宜,絕對是買家考慮的因素之一。

業權契據

這就意味着,買方在購入物業時,是處於對業權及其權利還未清晰的「信息不對稱」境況。 若後來發現業權有問題,或其他相關爭議,唯一的解決方案是仲裁或交由法庭處理。 在今天仍然實行的土地契約註冊登記制度下,為了檢查房契的業權,買方必須聘請律師與賣方或相關按揭銀行聯繫,無疑增加了買方的成本和交易的複雜性。 業權契據 業權契據 更嚴重的是,一些銀行為了節省存儲成本,往往把紙本契據存儲在離岸倉庫中,查核需要花費時間。 業權註冊制度並不能確定該文件是否準確,亦不能保障物業合法持有者或受抵押者的權益。 如註冊程序在物業轉讓後三十天內完成(按文件上的註冊日期為準),申請人就擁有優先買賣該物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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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將根據房委會不時訂立的程序和規定,按房屋署署長評定的售價(即由房屋署署長評估單位在回售申請提出時的市值,扣除從房委會購買單位時享有的原來折扣)轉讓予房委會的提名人。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1.2 消委會相信一般的賣家未必察覺到問題的存在,因此在出售物業時亦不會預早在合約上設訂條款令買方接受不完整的業權。 另一方面,若賣方取得業權時已遵照律師會就轉易交易釐定的正確標準及守則進行,在出售樓宇時卻須特別花費時間和金錢、甚至冒延遲或取消成交的危險去修正問題,可能對他們構成不公平。

  •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過世的,物業的全部權益歸其他共有人所有,無需辦理承包手續。
  • 比較常見的是50/50,也有60%/20%/20%等的組合。
  • 臨時買賣合約是指業主和買家傾好價錢後確立買賣的一份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合約會列明雙方同意的價格、成交日期、臨時訂金金額、加付訂金金額等。
  •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一般而言,簽署臨約 14 個工作天內,買賣雙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買方在簽臨約時,應已付相等於樓價 3 至 5 %訂金(即細訂),並於簽正約當日,要另付餘下訂金(即大訂),為樓價 10% 減去細訂部分。 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 比較常見的是50/50,也有60%/20%/20%等的組合。 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 業權契據 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業權契據: 按揭批核現漏洞 入息不足可連供兩層樓 或涉違法風險【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當雙方都一致同意合約所有條款,就可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賣方和買方均需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同時買方需以支票方式繳付加付訂金。 買方律師會將一份已簽署的合約連同加付訂金交到賣方律師手上。 而賣方則要將所有業權契據交給代表律師,再由代表律師交至買方律師檢查。 在正式買賣合約完成簽署後,買方便要承受該單位的風險。

假如已獲屋宇署選定要參加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就應準備及安排所需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工程。 接獲將單位售予房委會的申請後,房委會會根據屆時適行的政策,保留權利由房委會(而非房委會的提名人)接受轉讓;或拒絕接受轉讓。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業權契據: VI. 完成買賣交易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根據與該財產有關的任何契諾而到期繳付的款項已經繳付,而與該財產有關的任何其他契諾、條款及條件亦已經妥為遵守及履行。 原告為前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CHIN TAI HONG ROLAND)及其妻子翁靄雯(YUNG HOI MAN ZINA),被告為總祥有限公司(TOTAL CHANCE LIMITED)。 惟被告於今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律師信表明無意出示有關文件,原告遂要求法庭下令賣家交出有關文件以供二人查閱,如賣家不交出有關文件以完成交易,則要求法庭裁定涉案交易屬未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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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並不完善,例如要搜尋某天的註冊紀錄,你不會知道該文件的優先處理權是否已經被他人佔據。 買方律師向買家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買家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買家並以銀行本票或其代表律師行所簽發的支票繳付加付訂金,即「大訂」,一般大訂連同細訂是樓價的10%。 業權契據 買方律師然後就將買家已簽署的正式買賣合約(一式兩份)及大訂送交賣方律師。 若買賣雙方都一致同意正式買賣合約內所有條款,就可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業權契據: 聯名物業的長命契 joint tenancy

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記錄亦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 業權契據 一個物業買賣,業主是有責任向買方出示業權契據,而買方則要準時付款,這是物業買賣的條件,任何一方做不到,即是破壞合約,要向對方賠償損失,業主亦可以殺訂兼追討差額,買方則可以強制成交,否則賠償金額可能會很勁。 誠然,對於土地業權契據的歷史紀錄,各方的持份者或許無法釐清或審視業權契據的歷史紀錄或流程準確無訛。 另一方面,把契約登記的房契信息,轉換至業權登記的信息系統,若有契據業權無法逐一確證無訛,因轉換出現訛錯而引起的更正和賠償問題,筆者同意需要解決和處理。 現時二手物業交易涉及買賣雙方的律師翻查物業以往的所有契約,以核實業權,過程費時失事,增加交易費用,並間接為律師行不良人員製造機會犯案圖利。

就住戶和業務經營者等土地使用人而言,地政總署一般於合資格人士離場前確保妥善安置及發放補償。 賣方可加入任何條款,只要有關條款不觸犯法例或違背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便可。 臨約由代理提供,買賣雙方通常不用律師陪同簽署;但正約卻是由賣方律師草擬條款,並要提供過去不少於 15 年的物業契據,供買方律師查閱 (俗稱查契),以證明業權良好,然後再由買方律師批核及修訂。 臨時買賣合約是指業主和買家傾好價錢後確立買賣的一份文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合約會列明雙方同意的價格、成交日期、臨時訂金金額、加付訂金金額等。 假如買定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反悔,業主有權沒收買家的訂金,即是「撻訂」,而買家亦要支付買賣雙方的經紀佣金。

業權契據: 聯名物業長命契or分權契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業權契據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賣方亦保留根據有關政府部門批核的最新建築圖則修改會所或發展項目及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賣方保留修訂及更改會所/ 發展項目及所有康樂設施之設計、規格、特色、圖則、用料、用途等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 各項發展項目之設施的開放時間及使用受相關法律、批地文件、公契條款、會所使用守則及現場環境狀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