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問題6大分析2024!內含業權問題絕密資料

在1985年5月27日(《聯合聲名》生效之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當局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制定有關批出或出租土地的政策。 本港一般的批租土地的契約年期,不得超逾2047年6月30日,契約的承租人須繳付地價和名義租金至1997年6月30日,該日以後則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至於在1997年6月30日前期滿的契約,亦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續期至2047年,惟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則除外。 金管局方面曾回應指,政府會有權批出2047年後的續期地契,銀行毋須調整按揭政策。

如果物業已按給銀行,業主須與銀行聯絡,查詢是否需要更改按揭貸款契據。 如有需要,業主必須先行填妥一份轉按申請表 (請向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或在網站下載轉變按揭安排申請書HD64),把建議的修訂按揭條款提交房委會審批。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剛才我已經講到正在檢討是否要再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使之能夠與時並進,更切合社會實際需要。 我們亦已經開始了對規管物業管理行業的諮詢,至下月中完成,根據所得意見,會研究立法規管,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的專業性。

業權問題: 大廈外牆及天台是資產還是負累?

村屋的交投較私樓疏落,銀行因缺乏市場交投參考指標,在估價方面會較為保守,一般較易出現估價不足的問題,建議準買家要預留額外資金作首期支出。 業權問題 不過,即使想盡快「上車」,村屋按揭較私樓繁複,牽涉的問題亦有可能較廣。 以下5個「陷阱位」,有興趣購入村屋的準買家要多加留意。 但王指出,樓價較低也不代表供款負擔輕,相比公屋租戶僅付千餘元月租,倘轉租為買就要額外付利息、管理費等,建議準業主置業前,計算好負擔能力。

  • 至於合資格的住宅佔用人,無論他們接受現金補償或安置建議,均需辦理有關手續,以領取搬遷津貼╱特惠補償,或參與配屋的安排。
  •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6/17年度編制文件《政府的外判制度》,外判政策目的是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並達成三個經濟及財政目標—提高小政府的工作效率、控制公務員編制,以及為私營機構創造商機和職位。
  • 「新土地先行」方案可讓香港早日推行業權註冊,使業界和公眾盡早受益於新制度。
  • Sylvia與筆者談起這段往事時,提到當年考慮過應否透過調解員進行庭外和解,避免業權出現瑕疵。
  • 為此,千居整合了承辦遺產物業的注意事項,繼承人要特別看清以下重點。

政府一直鼓勵業主透過溝通或調解,解決大廈管理的糾紛,以尋求共贏的解決方案,同時減輕有關各方的財政負擔。 各區民政事務處處理有關大廈管理的查詢和投訴,鼓勵業主以積極的態度解決彼此的紛爭,並轉介有需要的業主到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十個物業管理諮詢中心,免費約見律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在民政事務總署的大廈管理聯絡小組的努力協調下,這些個案大都可以通過加各方溝通而獲得解決。 如果爭議各方願意嘗試透過調解處理紛爭,總署會安排他們免費接受專業的調解服務。 土地審裁處也為尋求調解人士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向有關人士提供合資格調解員名冊。

業權問題: 轉讓契較無後顧之憂

持單位三分二業權的黃小姐透過短訊回覆《蘋果》,表示雙方目前交由律師處理,她對單位出租等其他事情不作回應。 記者其後曾跟馮生到他的單位視察,剛巧發現有兩位身穿「雅賢公司」制服的人士,正搬運貨物進入單位,Jan終於一睹單位的廬山真面目。 樓齡40多年、位於九龍灣港鐵站上蓋的德福花園,近期外牆出現「一撻撻」有礙觀瞻,引起居民不滿。 有居民指出,該屋苑外牆的業權由港鐵擁有,已有20年沒有翻新,而港鐵近日以強制驗樓不用包括外牆油漆為由,拒絕全面翻新,只「爛邊度補嗰度」,令牆身油漆有新舊不一的情況。 德福花園業委會主席、觀塘區議員潘任惠珍早前收集了2130名居民聯署,並於昨日(25日)與約30名居民步行往港鐵總部遞交請願信,以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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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樓宇轉名做法是通過「送讓契」、「送贈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無償地送贈物業,該物業即屬「送契樓」。 這類型的轉名如其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又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Sylvia與筆者談起這段往事時,提到當年考慮過應否透過調解員進行庭外和解,避免業權出現瑕疵。 不過筆者向她提到,庭外和解不等於法庭命令,物業仍然會被視為「送契」,由於缺乏法庭令的保障,銀行批出按揭更加困難。 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裁定原告的證供較為可信,並指其說法獲當時雙方簽署的文件佐證。 【本報訊】有「拾荒富婆」之稱的梁美春,於○七年尾簽署買賣協議,以合共六十六萬元的價錢,把她名下位於深水埗東廬大樓的六個車位售予一名女買家,但之後反口拒絕完成交易,雙方為此事打了十二年官司,期間花了數百萬元的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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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可以到網上 「土地註冊處(俗稱田土廳)」查冊,先了解物業過去5年紀錄有沒有「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强烈建議業主凡是跟按揭或物業轉名相關疑問,先不要急著行動。 您可以先跟28Mortgage按揭專員聯絡,請點擊右下角的WhatsApp 按鈕,我們會根據您的需求給予最專業和最有建設性的協助。 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是屬於内部轉讓,目的是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人士的身份,以享政府為首置人士而設的置業優惠政策。 這種轉讓防守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所以是需要繳交律師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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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日報》昨天引述消息人士指,匯豐控股與中國平安保險關係出現裂痕始於數年前,包括平保曾提出派代表加入匯控董事局遭拒,以及平保建議共同開展新業務,但計劃最後沒取得太大進展。 98歲的美國前總統卡特決定接受寧養服務,在家中與家人渡過餘下時間,不再接受治療。 卡特中心發表聲明,指卡特得到家人及醫療團隊全力支持,卡特家族呼籲大家在這個時刻尊重私隱,並感謝外界關心。 隸屬民主黨的卡特,在1977年至1981年擔任總統,任內命對經濟困境和伊朗人質危機等問題,但促成埃及和以色列的和平協議,最終在1980年的大選不敵共和黨的列根。 卡特卸任後,一直活躍於人道主義事務,2002年獲授予諾貝爾和平獎,表揚他為和平解決國際衝突、推動民主和人權,以及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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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村屋等屋仔的地權、業權追溯年份久遠,不免有業權文件遺失、沒有紀錄的問題,而遺產物業又常有業權糾紛的問題,令「屋仔」和「踢契」劃上關係。 如買方踢契成功,則有權終止買賣,向賣方取回訂金,並向稅務局申請退回印花稅。 買方更有權根據合約條款,向賣方提出進一步法律訴訟。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由於長命契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提供。 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 答:何先生說對了部份情況,查冊可知道業主的姓名,但要在樓宇買賣中查證賣方的業權,則比何先生所提及的更複雜。
  • 這種內部轉讓,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
  • 市建局委託的兩家測量師在評估有關物業的市值時,除了考慮一般因素之外,有需要時亦會考慮差餉租值、物業的位置和周圍的環境等因素。
  • 因如果定價過份低於市價,稅局有權以市價來追討各項印花稅的差價。
  • 買現成丁屋,另一好處是可申請村屋按揭,銀行對村屋的按揭審批標準與私樓相近,買家亦可申請按揭保險,$1,000 萬元以下樓價的按揭成數上限約 85%,較私樓的 9 成按揭上限低一些。
  • 至於在1997年6月30日前期滿的契約,亦可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續期至2047年,惟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則除外。

如物業為聯名業主或以公司名義擁有,個別聯名業主或公司股東所適用的收購準則與個人業主無異,惟個別業主或股東可得的自置居所津貼及補助津貼則按業權或股份比例計算。 按照市場慣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協議時,買方會向賣方交付一成訂金,餘款則待業主將物業交吉後,方可以取得。 若果業主有特別困難,希望本局在訂金方面作特別安排,本局會按個別情況酌情處理,最高可將按金增加至樓價的三成。 此類天台的業權獨立於其他單位,並可作轉售,而交易紀錄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無論是出租抑或空置,其業主均可得該天台的市值(其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均不會計算在內),另加該天台市值的百分之十作為特惠津貼。 如果業主最終都未解除釘契,就可能違約,需要賠償買家損失,包括樓市升值後的差價、佣金、律師費用、退訂等。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大法:內部轉讓 3 大竅門,慳稅慳到盡

(二)大廈公契是業主、經理人和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合約協議,當中應列明締約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包括訂明大廈的公用部分,以及相關維修費用的負擔等。 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亦有對維持物業及公用部分的責任作出規定。 因此,就管理公司還是業主需要承擔大廈外牆維修費及負上因為管理不善而引發傷亡的法律責任問題,必須考慮每宗事件的情況、適用的公契條文及相關法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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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高成數按揭,由於按揭保險公司對這類「送契」物業較為警惕,獲批機會極低,因此8成至9成按揭應是困難,只能試批。 法官指出,雙方原定於○八年一月二日完成交易,但原告發現被告用不同姓名登記涉案六個車位的業權,故對業權有所懷疑,遂要求把完成交易日子延後至一月九日,期間讓被告解釋或補救,而被告當時亦同意把日期延後七天。 七天後,原告決定不再追究業權問題,繼續向被告買車位,但被告拒絕,違反協議的是被告。 (二)取得逆權管有權的人士,他得到的只是土地的管有權而並非業權。 他可以使用有關土地或出售這個使用權,這類交易與一般土地交易手續相若,在市場上亦偶有這類交易。 土地註冊處現正設計一個徵費模式,以便把該徵費維持在合理和市民可負擔的水平。

業權問題: 進行多次物業估價,找出最低估值

釘契樓是指物業的業主違反物業法團條例或正牽涉法律訴訟事項,或者業主欠債等問題,相關事項登記在土地註冊處,買家都可從查冊得知。 重點是,如果業權範圍有爭拗,或會涉及法律問題,進而影響銀行按揭的物業抵押及估價。 準業主如有意購入村屋,必需找熟悉人士,釐清目標物業的業權,準備好丈量約份(Demarcation District)、業權,及屋宇的平面圖等一切能讓銀行明白業權範圍的文件。 如果遺失了樓契需補回,要經律師從田土廳勾回「核證副本」,業主需要宣誓遺失了樓契。 到律師樓宣誓時,需說明遺失的過程,例如﹕業主失蹤、病殁等,然後向土地註冊官申請取回那些重要文件的核實範本,完成後法律效力就等同正本。 即使順利補領樓契副本,但銀行及律師樓為慎防有人發假誓詐騙,一般拒絕接受「副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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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天台業主,均可得該天台的市值(其天台的僭建物或租金收入,均不會計算在內),另加該天台市值的百分之十作為特惠津貼。 市建局將會給予非住宅單位業主物業市值交吉價和津貼。 出租或空置物業的業主可得的非住宅單位津貼是物業市值交吉價的百分之十,或相等於其應課差餉租值的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業權問題: 破產後業權問題(一)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如單獨持有人或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部份業權的人士去世,其物業的權益會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並須申請遺囑認証,由法院裁定遺囑是否有效,確立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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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現成丁屋,另一好處是可申請村屋按揭,銀行對村屋的按揭審批標準與私樓相近,買家亦可申請按揭保險,$1,000 萬元以下樓價的按揭成數上限約 85%,較私樓的 9 成按揭上限低一些。 一般而言,較新、管理較完善 (例如屋苑式) 的丁屋現樓項目,可取得較貼近私樓的高按揭成數。 為此,千居整合了買賣村屋常見的5大陷阱,助讀者購買前做足準備,同時建議買家入市前先諮詢律師測量師及代理的意見,保障自己的權益。 由於聯名買樓亦同時為成為「按揭人」,故需對所屬物業負責,每月供款都要共同承擔,唯始終按揭是屬長期貸款,實在難以保證任何一方長期都能維持穩定收入,如一方未能準時供款,另一方亦需要承擔。 有讀者電郵查詢﹕「我計劃與朋友夾份買樓,當中要注意甚麼呢?另外有甚麼潛在風險?」首先要留意業權問題,如共同擁有物業,通常以聯名形式辦理屋契。

業權問題: 土地註冊處 – 業權註冊 – 業權註冊的建議

申請書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轉讓業權申請及提供予差餉物業估價署作發出徵收差餉 / 地租通知書之用。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購買村屋注意事項繁多,買家事前宜做足資料搜集,並準備充足預算,有需要亦可尋找專業中介公司作詳細查詢。 自政府推出「新按保」後,首置人士購買8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可承做最高九成按揭;1,000萬元或以下私樓物業可承做最高八成按揭。 不過,村屋則有點不同,1,000萬元或以下村屋同樣可最高承做八成按揭,但800萬元或以下村屋最高只可承做最高八成半按揭。

業權問題: 樓宇轉名的做法

若單位的樓按未供斷,銀行是不會容許單位半份或不完整的業權出售,若申請二按則要全份契約業主申請,亦要銀行批准。 港鐵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公司根據大廈公契及相關條例的要求,一直履行對德福花園的管理及維修保養責任。 而就查詢有關德福花園外牆維修事宜,發言人指港鐵作為屋苑管業經理人,需尊重私人屋苑的內務,不宜公開回應。

業權問題: 法官判雙方換樓 按揭貸款限制多

最後,有機會出現債務問題,因為任何一方都可以將物業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假設申請貸款後而將來未能還款,財務機構會向所有物業持有人追討債項,甚或釘契收樓。 業權問題 業權問題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業權問題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業權問題: 若證明良好業權  銀行仍承造按揭

有關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的查詢,可向「部門資料保障主任」提出,地址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 有關利息這個問題,多年累計的利息確實不少,根據《破產條例》第71條規定,有關債務視乎情形,可以是由破產開始時起根據《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指明的利率 (現在是8%),或按合同適用於該債項的利率之較高者計算。 債務人協議之借貸合同利息年利率有時可高達20%-40%,相當驚人。 莊榮輝認為,這些荒謬問題全因政府監管不力,變相縱容大公司繼續壟斷市場。

本處現正就實施「新土地先行」方案餘下的執行細節尋求主要持份者的共識,包括由律師核實註冊申請的規定、彌償安排和警告書機制。 本處會繼續與主要持份者緊密合作,參考他們的意見,從而優化《業權條例》的主要修訂建議,以期敲定該條例的全盤修訂建議,並向立法會提交《土地業權(修訂)條例草案》,以供審議。 《業權條例》制定後,土地註冊處(本處)成立《業權條例》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及《業權條例》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負責督導和推展《業權條例》的檢討工作。 該兩個委員會的成員是由主要持份者的代表出任,包括消費者委員會、地產代理監管局、鄉議局、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律師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以及發展局和相關政府部門。 根據契約註冊制度,土地登記冊只是已註冊文書的索引,而業權文件則是業權的證明。 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為物業擁有人的人不一定擁有妥善的業權,因為在查證業權時,可能會發現其物業業權有瑕疵。

關於通過逆權管有而取得土地的基本規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和相關的案例。 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土地註冊處已就數個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業權註冊法例和採用的優良措施進行研究,以優化《業權條例》的修訂建議。

如賣方律師未能在合理期限前(一般為成交前最少一個工作天),就業權提問作出完滿解答,以及提供令人信納的證據,即或被視作違反了簽訂協議,買方「踢契」成功。 假設夫妻二人聯名買入第一層樓,之後想以首置身份購入第二層,其中一方可甩名,將業權轉讓至另一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即可以低稅買樓。 這種內部轉讓,形式上是以買賣操作,實際並不涉及資金轉移,只是純粹業權轉讓,故不涉及地產代理,通常由律師辦理手續。 業權問題 送契樓的確能達成目的,讓原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但絕對不是低成本。 送契樓成交價為 $0,照印花稅按樓價徵收的道理,原理上似乎不用繳稅。 但現實是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贈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送出物業後 5 年內,假若原業主不幸出現財務問題,終致破產,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官或債主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 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欠債人在申請破產之前,刻意把自己的資產轉移,從而逃避還債責任。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樓宇轉名,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儘管彌償款額設有上限,絕大部分物業交易將可獲彌償計劃的足額彌償。 根據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在土地登記冊上註冊為物業擁有人的人未必擁有物業的妥善業權。

第二,若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一方如女方有權獲得的總額,女方可能要向男方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第三,如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而雙方都未能即時償還按揭貸款餘額時,轉讓前要先得到承按人如銀行的批准,而持有物業的一方要負責償還餘下按揭貸款。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而該聯名人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的份額,市場稱之為「半契樓」或「碎契樓」。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