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規劃)規例2024必看介紹!(小編推薦)

有關修訂規例將於五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以期於本年九月一日實施,讓業界及公眾有足夠時間了解有關改變。 此外,在處所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前,業主和佔用人亦應遵從其他規定,例如大廈公契。 如擬進行的工程涉及樓宇的公用部分,應在進行工程前,先行徵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視乎何者適用)同意。 新界西北部,即經規劃環境地政司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GS-SP/714-1圖則(日期為1990年6月8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如 ——根據第款提出的上訴所針對的決定,規定進行工程;及有上訴通知根據第47條就該項決定發出,則除第款另有規定外,由發出通知之日起,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強制執行或准許強制執行該項決定,直至上訴獲得處置為止,或除非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緊急情況存在,而經考慮該緊急情況後認為必需強制執行第款所提述的任何決定,並向上訴人送達通知,述明因有緊急情況而必需強制執行該項決定和進行工程或採取其他行動,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強制執行該項決定,或准許予以強制執行。 如建築事務監督決定就第款而言有緊急情況存在,則任何人不得根據第44條就此項決定提出上訴。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條 街道的出入口

他又指,可應用「街道整合」工具,將提出重建的舊樓群與所在的街道,整合成一個地盤面積較大和界線較完整的項目來發展。 建築物(規劃)規例 韋志成在文中表示,「需求主導」先導計劃在2011年推行,並在2016年暫停接受申請。 在已進行的5輪申請中,市建局共收到208份申請,當中大約50份申請個案涉及位於油旺研究範圍內的樓宇,但只有3個項目成功能開展及落實推行。

2022年8月,財務匯報局宣佈就若幹交易對中國恒大和恒大物業的賬目及審計展開調查,調查内容包括羅兵咸永道就中國恒大和恒大物業2020年年度賬目進行的審計。 一對在外國結婚的男同志在港申請公屋,被房委會指不符合一夫一妻的「夫婦」而拒絕其申請,高等法院在2020年3月裁定房委會違憲,構成性傾向歧視。 1970至1990年代興建的香港公屋大多有不同特色的水池,希望能吸引人到中央聚集,同時為地區建立身分。 不過截至2018年10月,203個公共屋邨中只得13個噴水池仍如常運作。 香港園境師學會前會長姚寶隆對此感到失望,批評房署以水池衛生和溺斃意外為由,一刀切停止水飾設計,其實是懶於管理。 房署以「水池不是標準裝置和管理困難為由,表示無意在將來的公屋加入水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53條 承建商屋棚

自一九九七年起,屋宇署每年均按路路通行動計劃,檢查目標商業樓宇內經批准的無障礙設施有否違例改動或被拆除。 該計劃旨在讓大廈業主了解其妥善保養和維修樓宇內無障礙設施的責任。 為了使殘疾人士能夠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政府一直採取適當措施讓殘疾人士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享用向公眾開放或提供的設施和服務。 《殘疾歧視條例》的其中一個宗旨是將基於任何人的殘疾而在處所提供、進入處所通道、享用貨品、服務、設施的提供等方面對該等人士的歧視定為違法作為。

建築物(規劃)規例

(四)屋宇署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 2018/19年度公營房屋建屋量 於2018/19年度,房委會完成11個公屋/綠置居發展項目和七個其他資助出售單位發展項目,合共建成約26,800個新單位,當中包括公屋/綠置居單位約20,200個,其他資助出售單位約6,600個。 年內新落成的零售設施總樓面面積約26,500平方米,並增設私家車和貨車泊車位約990個。 2000年天水圍天頌苑短樁醜聞,廉政公署先後控告7人,於2003年經審訊後,只有兩名品質控制工程師及助理工程監督被判串謀訛騙罪成判監7年。 兩人上訴得直,案件原發還高院重審,惟兩人最後選擇認罪,於高院同被判囚4年8個月,短樁事件成為主權移交十年公屋工程最大醜聞,部份工程監督卻仍在房署工作,纏繞多年的短樁案亦告一段落。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22條 建築事務監督的權力

為就上訴作出裁定,上訴審裁小組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進入並檢查其認為就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及在該土地或處所弄開缺口,或取走其認為需要的樣本。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根據第款受指示的公職人員,可進入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某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以及移走 ——任何阻礙他通往或檢查該土地或處所的物件,並弄開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該上訴而言需要弄開的缺口或取走上訴審裁小組認為就該上訴而言需要的樣本;或任何阻礙上訴審裁小組為施行第款而通往該土地或處所的物件。 上訴審裁小組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進行初步聆訊,以裁定是否有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 上訴審裁小組如裁定並無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則須作出命令,駁回上訴,否則須進行全面聆訊。 任何人行使第44條所賦予的上訴權利,須以訂明方式向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發出上訴通知,就有關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秘書須於關於該項決定的通知送交該人之日後不遲於21天收到上訴通知。

第款所述的建築物的樓齡,由建築事務監督——(如建築事務監督根據第21條就該建築物發出佔用許可證)按該佔用許可證發出的日期斷定;及(如屬其他情況)按建築事務監督可得的證據斷定。 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建築物的任何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如建築物的外牆不屬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該外牆的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外牆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建築物(規劃)規例 在不局限第及款的原則下,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向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與該擁有人在該建築物的處所相連並由該擁有人或該處所的任何佔用人佔用或使用的任何伸出物(規例所訂明者),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13條 承建商的紀律處分程序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並非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規例所訂明者)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對訂明修葺的進行,提供妥善監督;須確保使用的修葺物料 建築物(規劃)規例 ——並非欠妥,並符合本條例;及以本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方式,予以混合、預備、應用、使用、豎立、建造、放置或固定;如就某窗戶獲委任,以監督訂明修葺,須確保該窗戶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及須全面遵守本條例。

2015年首次審訊時,被裁定謀殺罪成,成為本港首宗「無屍、無招認、無法證」但成功入罪的謀殺案件。 上訴庭去年認為有證據顯示二人曾爭執混戰,不排除被告可能因挑釁行為而誤殺死者,下令案件發還作再審。 辯方指陳文深已服刑9年,而一般判處入獄12年如行為良好,服刑9年已可刑滿釋放,希望能即時釋放。 懲教署職員表示,需要帶被告回到獄中計算刑期,才知道被告可否即時釋放。 台南麻豆工業區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地上權招標案,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麻工段389地號土地得標人,於得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完成第一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2023年2月21日辦理簽約事宜。 國產署辦公廳舍原址改建案於2023年2月24日公告招商,若順利決標,國產署可望於2028年底取得全新政府辦公廳舍。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72條 建築物須經規劃以供殘疾人士使用 (版本日期: 2008年12月1日)

其後亦在柴灣、佐敦谷、大窩口、新蒲崗、觀塘、元朗及葵涌興建徙置工廠大廈。 這些大廈的設計分為「H型」及「I型」,全為七層設計,當中「H型」設計與第一型徙置大廈相似,其公共廁所及浴室設在兩翼中間;而「I型」則為單幢式設計,廁所設在大廈兩側。 然而,觀塘徙置區及觀塘政府廉租屋邨位於相若水平,因此屋邨名字加上所處道路名字,分別是徙置事務處屋邨的翠屏道及政府廉租屋邨的鯉魚門道,並改名觀塘(翠屏道)邨及觀塘(鯉魚門道)邨。 如在本部或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中並無就某事宜的程序訂定條文,則主席可就個別聆訊決定關於該事宜的程序。

  • 辯方指陳文深已服刑9年,而一般判處入獄12年如行為良好,服刑9年已可刑滿釋放,希望能即時釋放。
  • 及後,獨立審查組於2015年撥歸運輸及房屋局體制(但仍由身兼房屋署署長的運房局常任秘書長(房屋)管轄)。
  • 台南麻豆工業區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地上權招標案,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麻工段389地號土地得標人,於得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完成第一期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完成使用保證金,2023年2月21日辦理簽約事宜。
  • (六)就立法規定公眾停車場出入口裝置車輛移動感應響鬧裝置的建議,運輸署一直與殘疾人士組織緊密聯繫,收集他們對交通運輸的意見,包括改善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提議,並在有需要時於行人路上設置凹凸紋警告條,以及於大廈出入口行車通道兩旁設置危險警告塊協助視障人士。
  • 對於向市民大眾提供的公共設施,其名稱的起用應著重其效用性及功能性,而不宜觸及一些社會上仍未有共識的觀念。
  • (四)屋宇署正計劃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全面檢討規例,預計在二○一二年年底展開。
  • 如有下列情況,建築事務監督可取消任何建立臨時建築物的准許證 ——持證人違反本規例任何規定;或持證人沒有以令人滿意的方式保養該建築物。

凡任何承建商屋棚建立在任何帶電電線或電纜附近,該承建商須與電線或電纜的擁有人作出安排,採取需要的預防措施,使電線或電纜安全。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F章 《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42條 樓梯平台、門廊及通道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屬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該合資格人士亦可擔任進行訂明修葺的承建商。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將在該訂明檢驗或監督該訂明修葺(視乎情況所需而定)期間發現的任何緊急情況,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如根據第或款獲委任以代某人或將代某人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合資格人士,變得不願意行事,或不論因終止委任或任何其他理由而變得不能行事,則該人須委任另一名合資格人士,取代原來的合資格人士。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即使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暫時不能行事,亦不得提名另一名合資格人士代其行事。

政府未有計劃強制要求公眾停車場在其出入口設置發聲裝置,但會密切留意有關標準的趨勢,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檢討。 (五)就建議規定食肆須劃出一部分輪椅較易到達的用膳位置,食物環境衞生署按照《食物業規例》簽發食物業牌照,目的是要保障公眾衞生及確保食物安全。 《食物業規例》並沒有要求食肆牌照申請人需在處所劃出一部分暢通易達位置或提供設施供殘疾人士使用。 按屋宇署現行對僭建物的執法政策,違例拆除或改動經批准供殘疾人士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 凡屬「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 具體而言,除非業主已主動處理涉事僭建物,例如委任認可人士提出糾正方案,否則該署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作出修正,並將相關清拆令註冊於土地註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