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大廈用途限制2024懶人包!(小編推薦)

商業大廈辦公室、商場商戶的裝修時間,與家居裝修一樣受法例限制。 只可以在平日早上7時至晚上7時內進行,而公眾假日的全日都不可以裝修。 至於個別工廈的所屬地帶和在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屬「第一欄」准許用途的資料,可瀏覽城市規劃委員會網頁()。 去年未錄全幢工廈成交的荃灣區,今年亦為工廈成交暢旺地區之一。 該區今年至今錄得4宗全幢工廈成交,涉及金額約22.88億元。 該區近月亦連錄成交,如荃灣沙咀道王子工業大廈全幢於10月份以約12.3億元易手,為區內最大額工廈成交,物業現有樓面約28.5萬方呎。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例子如業主長期拖欠管理費、私自飼養寵物、對鄰居構成嚴重滋擾、影響他人使用公共範團的權利等等。 簡單而言,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DMC)即居住規則,公契由發展商草擬,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中涵蓋屋苑守則,對物業的管理、居住和使用制定限制,是整個樓宇的 「House Rules」。 作為業主亦應確保委託的裝修公司,按照規定的裝修時間拖工,一旦裝修公司違反相關法例,業主都有機會要承擔負責。 即使成功獲批「建築噪音許可証」,都不代表就可以全天候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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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屋宇署的「分間單位大規模行動」中視察所知,大廈工作室及其平台被非法改裝為九間及12間分間「劏房」,並由原來的工業用途非法改裝為住宅用途。 就重建工廈,私人業主可在由二○一八年十月十日起計限時三年內向城規會提出放寬准許的最高非住用地積比率的申請,上限為百分之二十。 業主須於規劃申請獲批後三年內完成契約修訂,及須按現行機制付十足土地補價。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截至二○二○年一月三日,城規會共收到37宗申請(包括三宗已撤回的申請),及已批准其中12宗申請,其餘申請仍在處理中。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城規會會在收到規劃許可申請後的兩個月內考慮有關申請。 就已批准的規劃許可,當中四宗已向地政總署申請契約修訂及補地價,而有關申請正在處理當中。

至今約一年左右,城規會已接獲超過30宗申請及已批出12宗申請。 與第一輪活化工廈計劃在二○一○至二○一六年六年期間獲批14宗工廈重建的申請相比,市場對新一輪重建措施反應正面。 他稱,黃竹坑成為交投最旺地區,主要因為該區在鐵路開通後,區內寫字樓需求大增,預計區內租賃個案增加;荃灣區內的工廈物業一向較為低水,故亦成為入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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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及同意,或按「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進行工程,否則不可在樓宇的結構牆、柱、橫樑或樓板開鑿孔洞。 新樓公契多寫明不可改變樓宇外觀,普通的更換或添置窗花有可能已違反公契。 例子如近年臨海新盤流行採用落地大玻璃及玻璃露台設計,有住戶嫌不夠穩陣,想自行裝置窗花;或住戶想善用工作平台空間,安網晾衫軌曬衫,這等改裝均須先向管理公司申請,由管理公司評估是否違反公契。 在法定裝修時間外擅自拖工,不但會觸犯法例,更對鄰居造成極大滋擾,是十分不負責任的自私行為。 業主切勿以身試法,如果發現鄰居有違反時間限制,亦可向管理處或環保署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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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廈個別單位業主希望把單位用作這項許可以外的非工業用途,應該按沿用機制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及於獲批後支付豁免書費用。 如有投訴指工廈處所被用作這項許可涵蓋範圍以外的用途,而該用途構成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在徵詢相關決策局的意見後,展開調查及採取適當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 正如上述,有關規劃用途修訂並不會取代個別地段原已訂立的地契的用途條款。 與此同時,對於地契內的「工業用途」,香港的現存案例已有所解釋。 地政總署作為地契的契約一方,不可亦不會單方面修訂早前已訂立的地契,或對地契訂下的用途作出有別於地契原意和普通法適用案例的演繹。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違反公契後果

為保障公眾安全,這項許可涵蓋的五個用途不應涉及透過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以吸引公眾到訪的用途或活動,例如營運興趣班、展覽會及銷售活動,或向處所經營者、擁有人及租戶以外的人士提供排練場地。 House730搵樓大本營每天均會提供全港各區的最新香港寫字樓出租、工廠大廈出租及工作室出租資訊,詳列單位的面積、月租、地址及圖片等,讓租戶自行篩選,輕鬆租到心水工作室、寫字樓單位及工廈單位經營業務。 若對寫字樓及工廠大廈的租盤有興趣,可直接透過業主或代理提供的聯絡方法查詢詳情。

具體而言,由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若違契個案符合以上兩個考慮,分區地政處會向有關業權人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權人於14天內糾正違契用途,若有關業權人在警告期屆滿後,仍未完成糾正,分區地政處便會啟動程序重收該單位。 地政總署於二○一五年二月就短期豁免書數目曾作過一次性的統計,當時適用於工廈單位而仍然有效的短期豁免書約有1 000宗。 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茨近日接受訪問就話,美國無法永遠阻止中國擁有先進嘅晶片,又話對目前中美嘅關係感到失望。 佢話,美國只係迫使中國花費時間同埋金錢製造自己嘅晶片,咁嘅結果只係阻止美國向中國出售晶片,但無法阻中國發展晶片,考慮到中國嘅發展速度,睇唔到咁樣對美國帶來咩好處。 佢又話,世界上最重要嘅關係就係中美關係,但對於近年嘅演變感到失望以及擔心。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証」

有時可能很難從物業管理處獲取證據(例如閉路電視記錄)或要求管理員/鄰居在法庭上提供證據。 據城規會文件顯示,上述項目位於打磚坪街57至61號,現時屬「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地帶,申請擬議略為放寬地積比率限制,以作准許的資訊科技及電訊業(擬議數據中心發展)。 在住用處所內豎設間隔牆須符合各建築物規例所訂明的建築標準,包括間隔牆不能令樓宇負荷過重,亦不能影響火警逃生途徑。 居住房間、浴室、廁所或廚房均須設置足夠面積的窗戶,以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 所訂的天然照明及通風規定。

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高度不超過3米、厚度不超過75毫米,而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1米但不超過0.3米。 此外,支撐該牆的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25毫米及樓面地台的厚度不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 該小型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和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如果業主在法定的裝修時間外,進行裝修工程,又無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証」,就會觸犯《噪音管制條例》。 根據環保署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10,000 元,再犯者有機會加重罰款。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香港消防處

大廈公契條款可達一百多頁,買樓前已埋頭苦幹看售樓書,買樓後又要讀一份冗長文件,怎麼辦?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等千居為你重點整理大廈公契的注意事項,讓你閱覽時更得心應手。

由於大型傢俱組合只算是室內傢俬安裝,並不會視為建築工程與及結構物,於是這招大受歡迎,幾乎成為納米單位的基本配置。 其實,發展商預留高樓底已心照不宣,業界只要「識走位」,不去高調大肆宣揚,相信屋宇署亦不會主動去干涉這類「DIY閣樓」。 地產資訊平台house101.com.hk,提供免費放盤、租盤、二手盤、新盤、大灣區及海外物業、成交記錄和樓市資訊等,涵蓋住宅、車位、工商舖及寫字樓各种用途。 在界定公眾人流時,地政總署注意到很難對何謂「較高人流」一概而論,例如小童或長者,相對行動方便的成年人,情況會有所不同。 目前政府基本上是不希望工廈有公眾人流,而並非只針對產生大量人流的工廈活動。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考慮到把工業樓宇用作住宅的嚴重性,地政總署會按需要考慮採取進一步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包括將有關單位的權益轉歸政府。 根據新聞報道,該「安全屋」坐落於鶴園街之恒豐工業大廈,翻查該大廈的地契,除了不能做厭惡性行業外,基本上是沒有用途限制。 因此,如警方把該單位用作後勤或指揮中心用途,基本上是沒有違反地契限制。 我相信警方在選擇合適的「安全屋」時都已經考慮了地契上的限制。 查實在紅磡一帶的工業大廈,很多的地契條款都沒有用途限制的,所以我們可以見到很多金行或首飾珠寶店都選擇在紅磡工廠裏面開設零售或展銷用途。 當然以上只是個別例子,只有少部分的工廠地契上是沒有用途限制的,絕大部分的都有指名工業或工業/貨倉用途。

  • 作為業主亦應確保委託的裝修公司,按照規定的裝修時間拖工,一旦裝修公司違反相關法例,業主都有機會要承擔負責。
  • 根據環保署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10,000 元,再犯者有機會加重罰款。
  • 此外,截至二○一七年六月中,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已修訂15張分區計劃大綱圖,把「藝術工作室」(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者除外)列入「工業」、「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商貿」和「住宅(戊類)」地帶內工業樓宇及工業─辦公室樓宇的經常准許用途。
  • 但另一方面,如果該安全屋是有人入住的,那麼雖然沒有違反地契用途,但又有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呢,這點就可能要再研究了。
  • 部分大廈公契會不准住戶在星期六裝修,如果公契中有就裝修時間設限制,業主就要遵守,否則物管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有權要求喊停裝修工程,甚至採取法律行動。

工業樓宇內的單位可隨時用作工業活動或儲存危險及易燃物品,而這些潛在風險一般不能單靠改善工程得以消除。 把工業樓宇非法改作住用用途及搭建僭建物,會對住戶構成嚴重的安全風險,非法更改用途及加建僭建物亦違反《建築物條例》。 在相關政策目標主導下,政府可考慮為個別行業或特定用途引入利便將工業地段或現有工業樓宇改作特定用途的豁免收費/特惠收費計劃,前提是相關物業必須符合政府有關規劃、消防和樓宇安全的要求。 業權人如欲使用工廈單位作有別於有關地契准許的用途,可向地政總署分區地政處申請短期豁免書或修改地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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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關建築工程質量欠妥,可能影響樓宇安全及環境衞生,包括因違例開鑿額外門口而違反有關逃生途徑的規例、開鑿額外通風洞口而影響耐火結構的完整性、排水渠工程欠妥導致滲水,以及加設非結構性間隔牆和加厚地台而令樓宇負荷過重。 發展局今日(二月一日)宣布由即日起落實放寬工業大廈(工廈)地契豁免書申請的安排,以利便多個界別將現有工廈個別單位用作非工業用途。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土地契約是政府與土地業權人簽定的私人契約,土地業權人須確保土地的使用符合相關地契條款及糾正違契事項,地政總署發言人提醒使用工廈單位的人士,亦須注意地契用途的限制。

無論租戶正在考慮在香港租用甲級商廈、寫字樓或是租工廈,在物色單位期間,不妨在價錢、地點以外,考慮該出租寫字樓、工廠大廈的配套,例如該大廈是否有設置閉路電視、有沒有保安員24小時駐守。 另外,租戶亦可以在選擇工廠大廈、寫字樓的出租單位期間查看停車場位置,若沒有停車場,搬運重物時會非常吃力。 發展局發言人提醒公眾,領有消防處發出的製造及/或貯存危險品牌照的處所不時更新,若違契用途屬引來公眾出入的類別,一旦有關工廈有其他處所獲發危險品牌照,地政總署便會提升執管行動,將有關違契單位納入優先並從嚴處理的類別。 上述四宗個案的前業權人都已根據上述條例的第8條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就轉歸的物業給予寬免。 當中有三宗個案,因前業權人已糾正違契事項及繳付一切相關的費用、開支、罰款及/或滿足其他附加的條款,而獲給予寬免,取回被轉歸政府的物業。 規劃署在二○一九年底起展開「全港工業用地分區研究」,正以實地調查及問卷形式收集工廈單位的使用情況及業務性質等資料。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辦公室、商戶裝修:根據商業大廈守則

例如近年售出的兩幅位於葵涌的工業用地,其地契條款除准許作工業及倉庫外,亦加入了其他可容許的用途,例如直接支援工業營運的辦公室、資訊科技及電訊業、研究、設計及發展中心、實驗室、檢查及測試中心等。 參與工業樓宇買賣及租務活動的人士,如準買家及租戶和地產代理等,應先查明單位的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不應把只供作工業用途的單位作住用用途。 公眾如對樓宇的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有懷疑,除可徵詢獨立的專業意見外,亦可透過土地註冊處的查冊服務或屋宇署的「百樓圖網」系統查閱有關樓宇的佔用許可證、批准的建築圖則及其他相關資料,以核實有關處所原先批准擬作的用途。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觀塘 工業大廈 #2563365 租盤樓盤詳細資料

上址地盤面積約24337方呎,申請放寬地積比率約20%發展,由9.5倍增加至11.4倍,以重建為一幢樓高20層(包括1層地庫)的數據中心,可建總樓面約277446方呎。 此外,進行改動工程前,業主和佔用人亦應查看大廈公契有否訂明任何限制,並應徵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同意。 如該地台的密度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但不超過每立方米1200千克,其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應超過4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 如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每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則該地台的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得超過100毫米。 如該地台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厚度可超過25毫米但不應超過7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大廈管理日常運作

工業用地包括工業大廈(工廈)能為香港多元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空間,然而在考慮放寬工廈的非工業用途限制時,其中一項最重要的考慮是有關措施會否構成嚴重安全風險。 政府無法、亦難以為遷就個別產業,而在公眾安全上作出妥協。 事實上,工廈並非文化藝術界別的唯一選項,對這些界別或產業當中涉及公眾人流的活動,工廈從公眾安全角度而言亦非適合的選項。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即使業權人就以上類別的違契用途申請更改或豁免有關地契條款,地政總署亦不會暫緩執管行動,這是考慮到這類別的違契用途構成較大的潛在安全風險,根據現行規劃大綱圖及消防相關的條例及準則,這類別的違契用途一般亦難以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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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黃竹坑香葉道10號及業發街2號的志聯興工業大樓,以及黃竹坑道23號標達中心全幢,則分別以逾11億及14.8億元沽出,新買家分別為中建企業集團許氏家族及宏基資本。 混合式地產發展項目KOHO及The Wave同屬活化商廈項目,現為創意產業的聚脚點。 KOHO已轉型為初創企業和中小型企業而設的商業空間,昔日的長江電子大廈亦成爲了The Wave,集合活動場地、共享工作空間、商店和餐廳。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然而,工廠大廈的原有用途受地契規限,只可作工序場所等用工業用途。 地政總署亦會與教育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民政事務總署和食物環境衞生署等發牌當局加強溝通,以便他們就相關個案,根據其發牌制度採取適當跟進行動。 (一)及(三)就過去五年針對工廈違契用途而採取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個案數目的統計,地政總署是自二○一二年才開始備存有關數字,二○一二年是157宗、二○一三年是208宗、二○一四年是209宗,二○一五年是172宗。 吳議員提問的核心似乎是地政總署對於地契所載「工業用途」一詞的演繹過時,未有與城市規劃制度下「工業用途」的定義看齊。 在逐一回應吳議員的提問之前,我希望先指出,法定城市規劃與土地契約行政是兩套不同的制度,讓我解釋兩者有何不同之處。 (三)如(一)所述,城規會自二○一八年十月十日起開始接受就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而提出涉及提高最高核准非住用地積比率上限百分之二十的重建申請。

措施的運作安排已上載至發展局網頁(/tc/issues_in_focus/index.html)。 另一方面,土地契約則是政府(由地政總署作為地政監督)就個別土地與土地承租人所訂立的私人合約(以下簡稱「地契」),契約條款因應個別私人地段而訂定,亦反映地契訂立當時的情況。 政府售賣土地時,會參考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制定該地段的地契用途。 因此,地契條款訂立後相關契約條款不會、亦不能隨着城規條例詞彙定義的演變而自動作出相應的調整。 但在推售新用地時,地政總署會適當考慮相關用途是否會因為社會的演變而出現了變化,須作出相應的調整。

工業大廈用途限制: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若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在建築物內進行而不涉及樓宇的結構,根據《建築物條例》 第41條的規定是屬於豁免審批建築工程。 如果法定圖則下個別私人地段所屬的用途地帶有所修訂,相關私人地段業主可以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地契或申請短期豁免書,以改變該地段地契下可以容許的用途,但建議修訂地契的土地用途必須符合所屬用途地帶所訂明的經常准許或已獲得規劃許可的用途。 在審批過程中,分區地政處會徵詢相關部門包括規劃署及消防處的意見,並按需要透過民政事務處進行地區諮詢。 分區地政處會視乎收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以地主身分考慮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