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結婚、生育及家庭團聚等原因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在此情況下應申請房委會轄下的調遷計劃,申請遷往較大單位,而非申請公屋分戶,除非申請者為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房署會優先處理他們的公屋分戶個案。 若分拆戶獲配另一公屋單位,原住戶和分拆戶須在富戶政策下每 2 年進行一次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離婚是一個不幸且複雜情況,先不論夫妻雙方的感情事,離婚後兩夫婦資產包括收入,物業、儲蓄及保險等,要如何分配已是一大難題,當然最好方法是由夫婦…
招國偉又分享一位居住在公屋的朋友例子,他連同父母用綠表資格申請居屋,但同時又用白表申請單身人士資格。 幸好他其後成功向房署居消白表申請資格,成功保留了綠表資格。 要注意的是,一個人名列於兩份不同表格,即會被當成重覆申請而被DQ。
居屋離婚處理: 聯名居屋如何甩名?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 居屋離婚處理 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此類租戶須要具備值得體恤的理由,即使最終未能符合分戶政策申請資格,房委會或會按其特殊情況,決定是否交由其他政府部門 (例如社會福利署) 跟進。
至於要遷離的一方,如果無法另覓居所,只要入息及資產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的一人單位,以及登記申請一人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夫婦居住的物業除了是買入,亦會是來自一同租用的物業。 一般而言,法庭通常會讓需要照顧子女的一方,仍然在有關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至於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 居屋離婚處理 稍後,家事法庭會將共同申請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屆時申請人須繳交HK$630的行政費用。 夫婦雙方毋須聆訊,其後便會收到一份列明雙方已同意離婚的條款副本,經過審訊後,便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 他解釋,這是因為局方不排除配偶曾購買居屋或使用過資助房屋的資格,如政府早年推出的資助貨款計劃,皆屬於有關資助房屋的資格。
居屋離婚處理: 離婚須知
該筆金額相等於有關居屋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房屋署近日表示,一名居屋購買人的家庭成員,在2015年申請居屋時隱瞞她與購買人已離婚的事實,促使購買人(前夫)成功購得一個位於荃灣尚翠苑的居屋單位。 該名家庭成員違反了《房屋條例》,被控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另一常見涉及離婚樓的按揭情況是,其中一方以送契Deed of Gift形式轉贈另一方,送契受限於「破產條例」。 銀行一般在5年內不接受「送贈契」物業承造按揭,得到樓想轉按加按或賣出也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下手買家也無法承造按揭。 過去三年,房屋署中央調查小組每年處理約8 000宗抽查或懷疑濫用公屋個案,而丟空單位為最常見的濫用公屋情況。 在調查期間,個案性質或會轉變,例如涉嫌丟空單位的公屋租戶在得悉被調查後,可能會自願交回單位;或因得悉會因濫用公屋而被收回單位,故特意拖欠租金,最終被房委會以拖欠租金為由而收回單位等。
居屋離婚處理: 分居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離世,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其他共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而共有人也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給所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避免一些遺產爭議。 現時我和女兒己經重新開始生活,並從前夫那面得到物業和贍養費。 如果你或你的孩子,被你的配偶/伴侶、或任何在前部分列出的人襲擊或威脅,你應該報警。 其實有一個無痛離婚的辦法可以參考:在「幻想」中,另外複製一個新的家,裡面有新的伴侶、新的孩子、新的家居生活。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 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居屋離婚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雙方決定離婚後,私下解決,沒有打官司。 這情況下,丈夫可以以當時樓價直接轉名給妻子,不需要以送契形式進行。 只要買賣價不是過份低於市價,便沒有送契之嫌,妻子可以做按揭。
居屋離婚處理: 夫妻財產分開制大哉問!3分鐘懂婚前婚後財產不出錯! – 85010
進行離婚訴訟人士請注意,雖然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會盡可能在離婚程序上予以協助,不過他們並非律師,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公屋夫婦租戶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有條件租約」,暫住另一公屋單位。 如果已離婚,單位須要更改租住權,其中一方須要遷出,通常沒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須遷離單位,除非同時擁有部分子女的撫養權。 是對申請者的物業權益進行審查,包括是否擁有或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是否已簽訂任何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是否持有任何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50%以上股權等等。 申請公屋分戶須基於充足理據,通過嚴格審查後才可獲分配另一公屋單位 (俗稱分戶),或批准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讓住戶成員分開居住 。 視乎申請者身份,有不同的審查要求,以確保公共房屋資源不被濫用。
想了解更多法律資訊,請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居屋離婚處理 無論是市場情況、企業管治守則等都不斷演變,因此,我們緊貼中港兩地的監管發展,努力不懈地提升我們的前瞻能力,並評估障礙,同時尋找機會,致力協助客戶取得生意上和個人的成功。 離婚雖然不是唯一選擇,但大家一起勉強下去也不會快樂。
居屋離婚處理: 分居離婚小提醒!
其實在香港離婚很容易,很多原因也可以構成一個理由去入紙申請離婚,只要那個理由是「對方做了某些不合理的行為令己方覺得不能夠繼續共同生活下去」。 不過,如果父母猝逝發生在「揀樓前」,子女若果希望繼承新居屋權,須重新進行入息和資產審查,而且只限家庭成員。 以內地為例,內地以「大陸法」為主,財產分配有明文規定,假若財政更強的一方,搶先在內地申請離婚,是否又能「截糊」?
- 包括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 以夫妻聯名物業為例,假使其中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危言聳聽,忽爾對配偶存有介心,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自己年老的父母、財困的弟妹之類,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雙方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 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 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士須通過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申請公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管養權,方可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 很有可能,離婚以後,嘗到自由的滋味,發現一點也沒有以為的糟糕,反而覺得實在美好,而不想再嫁娶或生子。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夫婦的婚姻居所不一定是來自已買入物業,如果是以租樓,或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福利,甚至是公屋住戶…… 通過查冊會看到物業相關的登記,意味除非雙方簽名同意,否則物業不能放售或放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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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之已久的規定,在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及照顧有特別需要人士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並沒有歧視意圖,亦不是因為以家庭崗位為由防止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人士申請公屋或資助房屋。 目前公營房屋供不應求、公屋輪候時間仍持續高企,房委會沒有計劃檢討這規定。 當法庭判定要求將一個物業轉讓到另一方時,一般會有三個情況,第一是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由一方持有。 第二,若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一方如女方有權獲得的總額,女方可能要向男方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居屋離婚處理 第三,如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而雙方都未能即時償還按揭貸款餘額時,轉讓前要先得到承按人如銀行的批准,而持有物業的一方要負責償還餘下按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