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是 由 各 方 自 願 進 行 的 過 程 , 而 各 方 有 責 任 解 決 爭 議 。 向 雙 方 闡 明 調 解 員 的 教 育 程 度 和 資 格 、 所 曾 接 受 的 培 訓 以 及 相 關 經 驗 。 向 雙 方 表 明 , 任 何 一 方 或 調 解 員 有 權 隨 時 暫 停 或 終 止 調 解 程 序 。 調解員可以是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 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10.6 調 解 員 應 就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所 作 家事調解員 出 的 時 間 保 持 紀 錄,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向 雙 方 出 示 有 關 紀 錄。 7.1 縱 使 雙 方 均 希 望 可 以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但 調 解 的 一 方 或 雙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時 間 退 出 調 解 過 程。 4.8 在 任 何 時 間, 若 調 解 員 認 為 進 一 步 進 行 調 解 無 助 於 解 決 爭 議, 可 以 在 七 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雙 方, 終 止 本 協 議, 並 放 棄 調 解 工 作。
家事調解員: 調解員
假 如 某 方 需 要 額 外 資 料 或 協 助 , 以 令 調 解 得 以 公 平 和 有 秩 序 地 進 行 或 令 協 議 得 以 達 致 , 則 調 解 員 須 將 該 方 轉 介 至 該 等 額 外 資 料 或 協 助 。 與 雙 方 討 論 調 解 的 具 體 程 序 和 常 規 , 並 就 有 關 調 解 所 須 依 循 的 程 序 和 常 規 與 雙 方 達 致 共 識 。 本會於1997年開展家事調解服務,幫助分居 / 離婚人士以和平理性的態度處理爭議,達成雙方接納的家事調解協議。
此講座能協助你了解辦理離婚的手續及程序、離婚或分居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子女生活安排、探視及管養、子女生活費及配偶贍養費的計算、財產或資產分配的原則、以及家事調解服務的內容及詳情。 律師會詢問,在法庭就有關家事調 解的上訴個案進行聆訊期間,根據 條例草案第8條披露家事調解 的調解通訊是否恰當,政府當局表 示有關披露調解通訊的時間問題, 可透過擬議指引解決。 5.1 新加坡並無家事調解員的認 可機構,當地的 家 事調 解服 務是 由法律 、 心 理學及社 工 界 的合資格專 業人士 提供。 一般而言,調解員必須遵從道德及專業實務守則,對調解過程中涉及的所有事項保密。 當各方同意進行調解時,調解員通常會要求各方簽訂調解協議(即同意進行調解),協議訂明,所有根據調解進行的協商,將享有特權,並在不損害權利的基礎上進行。 不損害權利的意思,是一旦將來要在法庭進行法律程序,所有在調解過程中討論的內容,都不會用作法律程序的證據。
家事調解員: 當事人或家事調解員可否將家事調解會議的內容公開或交給法庭?
這些涉及法律以外領域的事實調查無法全由法官包辦,所以需要由家調官協助。 雙 方 均 不 會 就 與 該 爭 議 有 關 的 紀 錄 、 筆 記 或 文 件, 傳 召 調 解 員 或 要 求 調 解 員 出 示 有 關 紀 錄 、 筆 記 或 文 件。 即 使 任 何 一 方 或 有 權 要 求 對 方 出 示 該 等 文 件, 該 權 利 被 明 文 免 除。 4.5 在 調 解 期 間, 若 調 解 員 知 悉 任 何 可 被 合 理 地 認 為 會 影 響 其 公 正 作 出 調 解 的 情 況, 須 立 刻 把 有 關 情 況 通 知 雙 方。 雙 方 會 作 出 商 議, 若 彼 此 同 意 則 可 繼 續 調 解。 2.1 雙 方 各 自 及 共 同 要 求 調 解 員 調 解 雙 方 的 爭 議, 調 解 員 特 此 同 意。
加强对打算离婚父母家庭的调解服务 , 并 确保 在适当时间内按照儿童 最大利益原则,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 必须使体力和智力方面有缺陷的人 融入社会及从事社会中的各种职业,应象对 非残疾人一样向他们提供教育机会, 使他 们 具备从事某种职业的条件,以发挥其潜在的 能力和充分地融入劳动大军之中;为此,需 要有特别的措施或专门的机构。 该 《法》规定尽量不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尽量尊重患者,为精神健康患者的门诊设立 大规模的专门机构,帮助家庭和社会,在治疗和社会适应、 专业 教育和 培训 、专 业准备和重新定义智障者条件的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和规范。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停の人類学・社会学(総論)
向大眾提供有關調解的專業培訓是香港調解仲裁中心其中的一項核心任務。 專業調解訓練課程包括約四十小時的課堂培訓,當中囊括調解技能的實習環節。 根據本中心既定的認可計劃,通過了專業調解訓練課程及調解員評核試的學生,將可加入成為本中心的專業會員(PMHKMAAC),並可列於本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上。 3.1 整 個 調 解 過 程, 包 括 前 期 程 序, 會 議 及 個 別 面 談, 均 須 根 據 規 則 進 行。 知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該 調 解 員 所 承 擔 進 行 的 所 有 調 解 個 案 。 繼 續 進 行 調 解 過 程 將 相 當 可 能 傷 害 或 損 及 調 解 各 方 或 其 中 一 方 或 有 關 兒 童 的 最 佳 利 益 。
調 解 員 有 家事調解員 責 任 不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終 止 服 務 , 除 非 有 充 分 理 由 ; 如 需 中 途 終 止 服 務 : 亦 須 給 予 各 方 合 理 時 問 的 通 知 。 假 如 調 解 過 程 由 兩 名 調 解 員 共 同 進 行 , 則 每 名 調 解 員 均 有 責 任 不 時 將 該 過 程 的 進 展 告 知 對 方 。 假 如 調 解 過 程 可 能 影 響 法 律 權 利 和 責 任 , 則 調 解 員 在 該 過 程 中 有 持 續 責 任 建 議 各 方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 安 排 協 議 書 , 詳 列 每 一 方 在 調 解 過 程 中 所 接 受 的 職 責 和 責 任 。
家事調解員: 度認可家事調解訓練課程 接受報名!
申請人完成第1、2及3階段後,可使用表格MA1向調評會申請進行認可;並須同時附上經家事監督簽署的評估表格(1)、委託人的評估表格(表格 3)(如有)以及受訓人的自我評估表格(表格 2)。 根據保密原則,各方必須遵守及明白,所有在家事調解會議中所透露的文件、說話內容、曾作出的行為等,均不能被援引於任何其他的法律程序作為證據。 調解範疇可包括分居安排、子女生活安排、撫養權、子女生活費、子女探訪、配偶贍養費、婚姻居所及財產分配安排等。
- 調解員一般來自不同的專業背景,並且接受過有關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訓練。
- 任何夫婦無論在正式分居之前或之後,又不論透過法律途徑申請離婚與否,都可以選用調解服務。
- 調 解 員 須 確 保 各 方 在 調 解 進 行 期 間 獲 得 機 會 就 另 一 方 所 披 露 的 財 政 資 料 作 出 查 詢 及 要 求 另 一 方 提 供 任 何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料 和 文 件 。
- 每 一 方 應 支 付 調 解 場 地 的 使 用 費 、 調 解 員 在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時 的 成 本 、 開 支 及 費 用 總 數 的 一 半。
- 向 各 方 介 紹 調 解 的 目 的 、 宗 旨 、 原 則 和 實 際 程 序 , 以 及 調 解 與 其 他 糾 紛 調 解 程 序 有 何 異 同 。
-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個 情 況 下 , 調 解 員 須 鼓 勵 各 方 尋 求 專 業 協 助 。
完成此40小時的課程後當符合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認可的第一階段訓練,學員可進一步報考HKMAAL的第二階段模擬調解考試,以獲取認可綜合調解員的資格。 於整個調解過程中,雙方可個別諮詢專業獨立的法律及財務顧問意見。 家事調解員 在調解完結時,調解員協助雙方達成共同接受的協議。
家事調解員: 調解員的角色
3.3 雙 方 同 意 按 調 解 員 間 或 安 排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出 席 調 解, 並 會 遵 從 調 解 員 的 所 有 合 理 要 求。 除 非 受 到 法 庭 發 出 的 傳 召 出 庭 令 而 必 須 出 席 , 否 則 調 解 員 不 得 在 未 經 各 方 同 意 下 出 席 任 何 法 庭 聆 訊 。 根 據 傳 召 出 庭 令 而 須 要 出 庭 的 調 解 員 在 被 傳 召 作 供 時 須 聲 明 保 密 權 , 以 抵 禦 披 露 機 密 資 料 的 要 求 。 在 聆 訊 期 問 , 調 解 員 只 能 根 據 法 庭 命 令 而 作 供 及 / 或 出 示 文 件 。 調 解 員 擔 當 促 進 人 的 角 色 , 其 主 要 責 任 是 協 助 各 方 在 知 情 下 自 願 達 致 和 解 。 調 解 員 于 任 何 時 問 均 不 得 替 任 何 一 方 作 出 實 質 決 定 或 脅 迫 各 方 訂 立 協 議 。
調解的過程在任何時候均被視爲不可公開和必須保密。 第一,調解過程在所有時候必須保密,除各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外,絕無第三者參與有關程序。 第二,在任何情況下,如未獲當事人准許,調解員不得向另一方披露在單獨會談中商討的任何事宜。 如達成協議,各方當事人須在協議上簽署;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 如即使當時無法達成協議,但前景是樂觀的,調解員可建議暫停會議,讓各方當事人有時間仔細考慮會議的結果。 即使會議結束時,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任何協議,但會議仍然有助各方當事人瞭解對方的觀點。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停
調 解 員 須 體 諒 參 與 調 解 各 方 的 性 別 、 種 族 和 文 化 背 景 均 可 能 不 同 。 調 解 員 須 注 意 並 提 醒 各 方 , 於 調 解 結 束 後 產 生 的 專 業 或 社 交 關 系 可 能 令 調 解 員 無 法 繼 續 以 中 立 第 三 方 的 身 份 行 事 家事調解員 。 但是,如果你認爲諮詢律師,有助了解有關爭議事項所適用的法律及為調解作準備,你可以尋求律師的意見。
公 正 無 私 意 味 著 致 力 協 助 各 方 , 以 及 不 在 言 行 上 偏 袒 任 何 一 方 。 調 解 員 須 注 意 , 其 中 一 方 可 能 試 圖 利 用 調 解 程 序 來 建 立 對 另 一 方 不 利 的 形 勢 。 有 關 資 料 顯 示 所 披 露 者 涉 及 生 命 或 人 身 安 全 的 實 際 或 潛 在 威 脅 。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解員專業操守指引
家事監督每個個案完畢後,須與受訓者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回應討論,並在調解完成後的14日內填妥及簽署評估表格(表格1)。 家事監督在回應討論及填寫表格1時務須盡量完備詳盡,並須向受訓者提供表格1的副本。 妥 善 地 使 用 經 由 或 透 過 香 港 律 師 會 提 供 的 文 具 、 標 准 表 格 和 其 他 物 資 。 所以,在與調解員商討的過程中,不應期望調解員給予法律意見。 在抗辯式的法庭訴訟中,當事人既會感到焦慮,而其日常生活又會受到打擾,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後果,但調解卻可避免出現這些後果。 畢業學員可自費($1,600)申請由英國資歷頒證機構TQUK頒發的認可證書:Certificate in Mediation 。
私營機構入職職位的資歷要求,必 須與某資歷組 別所要求的學歷及/或經驗類似, 並 與該 資 歷組別內的職位屬系的職能相若,才會蒐集其資料作比較 之用。 爱沙尼亚的失业主要是结构性的,意思是说,所取 得 的 教育资 格、 技 能和 工作经验,常常无法适合迅速变化的劳动力市场要求。 《A-Z 我的感受 My Feelings》情緒教育圖咭,由於受到大眾的歡迎, 存貨已經全部售罄。
家事調解員: 家事調解服務應在哪時開始?
羅博士補充,灣仔區域法院二樓設有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調解前的諮詢服務費用全免,惟他提醒,雙方須在上庭前尋求協助,「否則是推翻判決,便較難處理」。 調 解 員 須 尊 重 調 解 、 法 律 服 務 、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與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之 間 相 輔 相 成 的 關 系 。 調 解 員 須 促 進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的 合 作 , 並 須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鼓 勵 當 事 人 運 用 其 他 專 業 資 源 。 調 解 員 須 確 保 各 方 在 調 解 進 行 期 間 獲 得 機 會 就 另 一 方 所 披 露 的 財 政 資 料 作 出 查 詢 及 要 求 另 一 方 提 供 任 何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料 和 文 件 。 調 解 員 須 確 保 各 方 曾 有 機 會 了 解 各 項 可 供 選 擇 的 方 案 以 及 其 含 意 和 後 果 。
家事調解員: 家事事件中的幫手--「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簡介
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簡單的說,家調官可以理解為家事法官的左右手,而程監人則是被監理人的權利守護者。 雖然他們各自有不同的職務,但目的都是為了家事事件能公平且有效率的進行。 家事事件背後往往來自長年的情感糾葛,比起案件本身,當事人心中的結才是一切的根源,與一般金錢糾紛不同,因此更需要法律外的專業人士協助。 也期許相關領域的畢業生能藉此投入法院實務,讓家事事件除了法條外能更有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