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若在香港法律下,遺囑成立且有效,則在內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遺囑繼承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繼承開始之日二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遺囑繼承人將喪失勝訴權,遺產將通過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 並且避免對於不同意見的攻擊、惡意謾罵言論。
- 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則其父母無繼承權;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則配偶獲得回定數額(50萬港幣)及剩餘部分的一半,剩餘部分另一半歸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 「繼承人缺格」又稱繼承缺格,是指當有一定事由發生時繼承人當然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繼承人廢除」則是指當有一定事由發生時,根據被繼承人的意思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拋棄繼承權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後段規定,應徵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中國遺產繼承法: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 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 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 《繼承法》下的機制已不足以管理不同種類的遺產。
- 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屬於涉外(台)民事法律關係,辦理財產案件得選擇適用法律,而不是自然認為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登記結婚,就自動採用該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
- 但是,現有的工業大廈位處地段的土地契約上一般都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
- 除上述繼承遺產的情形外,台籍人士也可考慮生前即將大陸的不動產以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另舉一例,在台灣的李某,其父親突然在上海暴斃,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但有房產和銀行存款等,李某父親在上海另有妻子和女兒,李某的祖母也還在世,所以繼承人至少就包含祖母、李某、父親的大陸配偶和女兒。 中國遺產繼承法 由於祖母年事已高,所以祖母的大兒子和小兒子又跳出來幫襯祖母意圖主導整個繼承過程,甚至祖母的女兒早已過世,但祖母的女兒的女兒也想來主張分一杯羹,這些人儘管不是有直接的繼承權,但可以左右祖母的想法,以致於為遺產而爭執不休。
中國遺產繼承法: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到此,戊依遺書獲得全部個股與債卷;其他資產由丁、戊財產繼承。 檢察官法第1123條承繼逐漸後,依照財產繼承申請辦理;有遺書的,依照遺產繼承或是贈與申請辦理;有贈與撫養協議書的,依照協議書申請辦理。 甲於2013年1月1日親筆寫撰寫一份遺書,注明其所有財產由乙承繼,並簽字和標明時間日期。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二十三条 中國遺產繼承法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中國遺產繼承法: 大陸遺產繼承法律諮詢,交給專業兩岸律師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中國遺產繼承法 中國遺產繼承法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就合法婚姻的詳情,可參閱婚姻及家庭事宜。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公民與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遺贈的協議。 訂約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 按照協議,公民享有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義務;扶養人、集體所有制組織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葉謝鄧律師行高級合伙人、國際公證人、首批婚姻監禮人、香港執業律師(執業超過25年)、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香港電子法律》作者、《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作者。
中國遺產繼承法: 財產繼承、遺產繼承與贈與、贈與撫養協議書的可用關聯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就遺產繼承法律事務而言,通常,我們會作為香港律師,向內地機關出具一份有關該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書》,經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後,提供給內地公證處、法院,作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徑。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依大陸《繼承法》第 10條第 1款之規定,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文件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需要外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等,往往需要更多的時間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工作,通常可能需要半年左右。 在香港申請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但進行遺囑相關的訴訟程序則受《時效條例》的約束。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原有《繼承法》第三條規定了遺產的形式,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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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姊妹:大陸《繼承法》第 10條第 5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國遺產繼承法 3、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3、遺囑方式是否成立,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 很多移民是獨居,去世時沒有直系親屬在身邊。 如果所有的家屬都在中國,而且沒有綠卡也不是公民,那麼在遺產處理過程中,就不得不讓公共遺產執行人來管理死者的遺產。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分析指出,之所以需要一部民法典,是因為中國目前雖有各種單行法,但各部法律制定時欠缺體系化考慮,造成許多法條衝突,使舊法名存實亡、大量法條冗餘雜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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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中國居民因財富的快速增長而產生的對於更有條理的遺產管理的需求,在《民法典》中 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將改善現時在《繼承法》下缺乏系統性的資源分配方式,因而大大提升遺 產繼承的效率,減低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糾紛的風險。 值得留意的是,《民法典》內有關 遺產管理人的新條文屬原則性概述,因此預期當局日後很可能以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的形式發 出指引,來說明此等條文在實踐中如何運作。 由於遺產管理人有法定責任清償被繼承人的未付債務,債權人能否受償將不再取決於繼承人是 否有能力或以積極的態度來處理被繼承人的可繼承資產及債務。 此外,由於債權人在某些情況 下能夠向遺產管理人問責,即使遺產管理人行為失當或嚴重疏忽導致被繼承人的遺產價值受 損,債權人仍可獲保障,使其不致在此情況下無法受償。 鑒於上述問題以及中國經濟近年蓬勃發展,中國居民已積累大量私人財富,而他們持有的資產 種類和形式亦變得更加多元化。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對於無爭議的香港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一般收取固定的律師費用,具體數額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而確定。 中國遺產繼承法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繼承編擴大了繼承人和遺產範圍,增加了遺囑的形式等等,做了詳細的修改。
中國遺產繼承法: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中國遺產繼承法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檢察官法第1152條承繼逐漸後,繼承者於遺產分割前身亡,並沒有捨棄承繼的,該繼承者理應承繼的財產轉入其繼承者,可是遺書另有分配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