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僭建定義2025詳盡懶人包!(小編推薦)

審裁處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命令法團向該大廈10樓拆除外牆的業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行動(包括法律行動),要求該業主把該單位露台上的混凝土圍牆恢復原狀。 法官認為申請人及其母親的證供可信,不論責任誰屬,法官接受申請人已經支付有關款項的證供,否則,答辯人理應在2002年及2004年的時候便已作出追討。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2006年至現在已相隔多年,有關的工程已一早完工,工程費用亦已支付給承建商,法團不可能將多收的款項退還申請人,如果要其他業主再次為2006年的工程重新集資,其他業主一樣可以以法團放棄權利為理由拒絕支付款項。 即使法團現時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退還款項,但這些資金應是作其他用途,如果用以退還申請人,對其他業主也不公平,因為其他業主便因此而須再集資支付其他用途的開支。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申請不能成立,必須被撤銷。

天台僭建定義

例如位於干德道、逾25年歷史的承德山莊,從影片可見,1座38C室的天台,涉僭建出近300呎的玻璃屋,內裡放有一張高桌,向外的一排玻璃窗則以白色窗簾遮蓋,天台外放有2張桌子。 業主使用天台晾曬衣服本是等閒事,不過位於大坑的海景豪宅光明臺,八成住戶因利成便,於天台或平台放置僭建物,部分搭建物更設冷氣機,與一個普通單位房間無異。 《香港01》抽查港島半山多幢的住宅物業,發現不少傳統豪宅均有僭建,如堅尼地城翰林軒、干德道承德山莊等,涉及單位多達31伙,其中跑馬地德信花園的一個單位業主,「善用天台空間」,僭建面積達400呎。 《香港01》記者抽查港島半山的豪宅屋苑,發現至少7個屋苑31個單位天台涉僭建,合共約46個密閉的非法搭建物,其中跑馬地德信花園一個約900餘呎的單位,業主竟搭建約430呎的僭建物,與市面的兩房單位面積相約。 香港樓價屢攀高峰,在寸金呎土的環境,不少港人窮畢生奮鬥,只求覓得數百呎方寸之地安居。 不過,《香港01》抽查港島半山區老牌豪宅屋苑,發現不少坐擁千萬家財的中產戶及富豪,利用頂樓單位優勢擅自「向高空發展」,在天台搭建玻璃屋等違規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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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或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但房委會不會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將於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將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指令答辯人在收到本命令的14日內,容許法團及其指定的承建商在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進入該天台進行工程。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1年第1423號個案,申請人劉先生以興大利工程公司商號跟英皇道614至628號的業主立案法團簽約,為該大廈天台及頂層8個單位內外牆做防漏工程。 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和黎先生,黎先生是當時法團副主席及防漏小組組長,負責代表法團與申請人聯絡,跟進工程進展。 申請人在2011年4月13日入稟法院,追討他聲稱替該大廈施工的三項附加工程費用,總數為186,000元。 區域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1年第2628號個案,原告人是九龍宏冠道某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是該大廈10樓某單位業主。

天台僭建定義: 業主放盤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85號個案,申請人為5個車位的業主,亦是法團在1996年10月至1998年8月的司庫,答辯人為九龍城嘉林邊道44至46號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 2010年10月21日,申請人入稟法院,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多付的管理費。 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某屋苑,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廈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涉案單位的轉讓契及買賣契約也是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但當中並未有任何條文,將石壆的獨有使用權賦予給涉案單位的業主;實用面積只包括地面面積及窗台,石壆上層表面不可能視作地面面積,明顯地在買賣過程中,已明言出售部分不包括石壆,故並非答辯人獨有管有。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8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西營盤第三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某座33樓B及C單位業主。 法團指答辯人的單位窗戶外頂部石壆及外牆冷氣機上層石壆的頂部,安裝了3部冷氣機散熱器連金屬架及喉管,違反了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故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屋僭建多 高危兼無王管

根據有關守則的闡釋,一個單位的「實用面積」是指單獨分配給該單位的樓面面積,其中包括露台和其他類似設施的面積,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積,例如樓梯、升降機槽、大堂和公共廁所等。 天台僭建定義 這「實用面積」是單位圍牆內所包含的面積,按實際情況量度至外牆的外表面或與相鄰單位共有的分隔牆的中線。 該單位與光井、升降機槽或任何類似直槽、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應視作外牆處理,它的整個厚度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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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團提供的草圖,鐵棚共有8條鐵柱垂直固定在天台地面上,並用螺絲釘固定在圍牆向內的牆身。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僭建定義 其後,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8日簽訂維修工程合約。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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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發現,不少工程公司以安裝太陽能棚同時「合法僭建」玻璃屋作招徠,聲稱以可拆式玻璃門逃避執法。 新界多區可發現有關僭建方式普遍,亦湧現不同形式的僭建太陽能棚,有村屋更「三層變四層」,但屋宇署至今只發出過五張相關清拆令,有議員認為政府放寬原意是好,但同時亦需加強巡查和執法,防止僭建風氣蔓延。 署方人員在確定有關僭建物為新建或對生命財產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以及會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嚴重滋擾,會即時執法。 發言人稱,根據記錄,署方已向大埔道天台上址的業主發出清拆命令,並會繼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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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如果答辯人的僭建物支撐鐵枝越過地界,很難想像在商業大廈興建期間,工人不會將鐵枝切短才繼續工程,就算答辯人的說法正確,他的僭建物的鐵枝必然已超越地界,所以已經是侵權的行為。 天台僭建定義 在現階段,申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答辯人的行為破壞了外牆的防水層,而需要做特別的防水維修工程。 雖然答辯人已經拆除僭建物,但證供顯示部份角鐵及鐵枝仍插在外牆上,所以須頒布禁制令,命令答辯人移除全部外牆上的角鐵及鐵枝。 申請人作證指出,他發現美新名廚茶餐廳在公眾走廊上擺放多張檯和椅,供顧客進食,對大廈業戶造成滋擾。

天台僭建定義: – 仲有其他投資「安全」及「不安全」分享

如法團忽略某人長期佔用大廈的公用地方,經過一段時間之後,該人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獲得逆權管有的權利,而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便可終身佔有該地方。 根據已修訂的【時效條例】,自1991年7月1日起,只要霸佔土地的人有意圖地獨自佔有,並排除及阻止其他人使用該地方超過12年,該霸佔土地的人便成為有關土地的業權管有人。 總之,個別業主都應該經常留意大廈的公用地方,以免被人佔用自已大廈公用地方的業權,以後更難管理。 一般業主對大廈的維修問題不大關心,原因除了對維修的重要性欠缺理解外,亦缺少專業知識去處理維修問題,但法團的責任就是要管理好自己的物業,其中一項工作是在會議中決議通過維修工程。 屋宇署通常以「沒有即時危險」為題,直至發生危險後才收拾殘局,若屋宇署不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其他相關部門便很難跟進工作,法團亦沒法向其他部門要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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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答辯人未能證明他具有合理成功的上訴機會,或案件具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該給予他上訴許可,故此法庭駁回他的上訴申請。 看完以上資料,是時候檢查家居是否存在僭建物,以確保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刑責,而且守法亦是每個市民的責任。 近期「僭建物」 一詞引起廣泛報導及市民關注,因為高官及名人接連因「僭建風波」成為頭條新聞。 由於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法律問題相對複雜而執法政策亦有別於市區,所以本文的討論只局限於市區的「僭建物」。 另外,不少人都會將天台設計成小花園、享受自給自足的種植樂趣,不過都要注意花棚的大小不可高於2.5米,而且不可設有上蓋及四邊圍封。 所以一般而言,村屋的裝修預算費用,會比普通裝修貴約10-15%左右。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貯物櫃、玻璃簷蓬均屬僭建

但據我們日常觀察所得,這些僭建物在新界個別地區的村屋相當普遍,估計是數以萬計。 我都有收到信要我拆去僭建的廚房, 我買時上手已有此僭建物, 我都想拆, 但層樓已租了比人要10月才過死約, 想拆都5得, 我是否可以去信因租約問題要求延期至10月才清拆呢? 香港貧富懸殊,大多數天台屋都是非法興建,不少貧困人士居於天台屋。 據統計處資料,全港共有21萬人口,被迫住在9萬多個劏房、天台屋等不適切居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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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在招標文件中應詳細列出維修工程的要求及條款,在評審承辦商時須揀選符合資格的承辦商,及須審閱承辦商的標書內容是否清晰符合法團的要求及條款,避免純粹以價低者得作為唯一評分標準。 天台僭建定義 有一些承辦商以低價投標工程,中標後才附加很多工程項目費用,結果令全體業主多花冤枉錢。 樓宇內公用部分的所有窗戶須由法團及全體業主負責,個別單位的窗戶須由該單位的業主負責。

天台僭建定義: ▌ 天台僭建定義

由於法團在成立後,擁有權力和責任處理該大廈所有公用部分,因此,它有權撤回許可,要求答辯人搬離該公用部分。 法團亦於2010年6月18日向答辯人發出一個月的通知書,要求他遷離該公用部分。 法團已經給予答辯人有效和合理的終止許可通知書,要求他遷離該公用部分,故此答辯人沒有任何理據繼續佔用該公用部分。 答辯人的答辯理由是他從1968年頂讓該公用部分後,一直佔用該公用部分超過二十年,根據【時效條例】構成逆權侵佔,所以法團無權收回該公用部分。 答辯人指他是在1968年從一位名叫「垃圾婆」的人士以37,000元把該公用部分頂讓回來,及根據該公用部分前佔用人的一貫做法,支付該大廈每戶每月3元作為垃圾費。

  • 原告人在庭上確認,自去年12月防漏工程完成以來,15B單位再無滲水問題。
  • 法官頒令答辯人及其僱員、其代表、其租戶、其特許持有人或其中任何一位,須立即移除所有放置在L舖對出的行人管理區的搭建物,包括貨物或雜物,及答辯人須支付法團申請的訟費。
  • 觀塘有天台屋仍沿用石油氣爐,逃生通道狹窄;土瓜灣及旺角均有人為加建天台屋,把通往天台的逃生通道鎖上;旺角的天台屋外則布滿糾纏電線,隨時有短路危機。
  • 建築事務監督曾分別於2005年、2006年、2008年及2010年4度向答辯人發出命令,指有建築工程在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情況下在該單位及毗鄰平台進行,答辯人其後均有遵從命令拆除僭建物。
  • 法團為住戶處理滋擾投訴時,須向該部門取得檔案編號,以便日後跟進。
  • 在審訊的首天,審裁處向申請人的代表許先生表示,申請人提出修改申索未經審裁處批准,經過一輪商討後,在審訊的第二天,申請人最終要求審裁處頒令的事宜只餘一項,即法團聘用的承辦商維修後備發電機房內天花石屎脫落工程時,並未獲得法團足夠的授權。
  • 由於答辯人不能顯示預算案的制訂不當,法官裁定法團可以基於2008年至2011年的預算案,向答辯人收取管理費。

對於其他僭建物 (通常指尚未構成「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的其他僭建物),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法定警告通知,亦會把有關僭建物記錄在案,將來或會發出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 遵從其他規定,例如樓宇的公契,並在進行有關改動工程前,先行徵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或管理公司的同意。 就算不是違例僭建也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的,天台進行建築工程必須入則,在天台進行任何建築工程,都不會是「豁免工程」,必須入則屋宇處,待批准後才可進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天台僭建定義: 天台設計注意事項

已有法團的大廈,通常都可聘請清潔服務公司,或委託管理公司負責代理處理清潔項目,業戶無須費心。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天台僭建定義: 香港特區推出新政策宜深思熟慮 文:朱家健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76號及2011年第77號個案,第一申請人是香港銅鑼灣大坑道某屋苑B座5號地下及其中一個車位的業主,第二申請人是該屋苑B座3號地下及其中一個車位的業主,答辯人是該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 該屋苑共有7座樓宇(A座至G座),B座及G座受共同公契及補充公契所約束,而其餘5座樓宇則屬不同的公契。 民政事務總署以30年以上樓齡的「三無大廈」為目標,推行了「居民聯絡大使」計劃。 「三無大廈」即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 該計劃目的是從業主或租客中招募志願人員,成為居民聯絡大使,協助政府部門聯絡大廈居民,讓大廈居民能一起商討和處理基本的樓宇管理工作。 該計劃反應不錯,直至2012年2月底,已招募了550位居民聯絡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