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茂波昨日推翻前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堅持拆卸的決定,陳茂波承認,社會上對清拆政府總部西座有強烈意見,爭議持續,最終決定保留政府總部西座,用作律政司辦公室,以及讓海牙司法會議等國際司法機構進駐。 2013年3月3日,機電工程署於昨晚8時接獲消防處通知,指北角昌明洋樓一部升降機發生困人事故,署方隨即派員到現場視察。 該大廈39年樓齡,大廈其中一部升降機屬商場專用,只上落地下至3樓,據知當時該升降機由地下升至1樓時,4條鋼纜突然全部斷掉,緊急煞停系統同時失效,令升降機由8米高急墜到升降機槽底,7名乘客受傷被困,由消防員撬開升降機門救出送院,1人危殆3人嚴重受傷。 消防處港島副消防總長梁志雄指,大廈消防栓及喉轆系統運作不正常,導致水壓不足,消防員需由地面拖喉到17樓灌救。 負責該屋苑消防系統保養工程的承辦商表示,每年要全面檢查一次消防系統,且每季有定期檢查,而起火大廈的季度檢查在火警發生前一天才完成,當時合格,正尋找未能正常運作的原因。
「清水房」示範單位要有由發展商向地產建設商會認可人士簽發證書,以證明其「清水房」的外牆厚度與交樓一樣;準買家若要求,要展示該文件。 示範單位需要符合一系列規格要求,包括必需提供至少一個間格、裝修用料以及附送的設備上,完全和交樓標準一致的示範單位(俗稱清水房)。 把工廈改裝作其他用途,均須符合法定規劃圖則的規定,「工業」及「商貿」地帶內設有緩衝樓層而非工業部分,屬經常准許用途;但預備在未設有緩衝樓層的工廈內開設「康體文娛場所」,須事先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許可,工廈業主亦須遵循有關法例及牌照的規定。 2010年6月8日,渠務署與香港大學合作為該署的建築物進行綠化工程,除可為室內溫度平均降低攝氏3度之外,同時可美化建築物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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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7日,屋宇署昨日就6月屯門永發工業大廈石屎簷篷倒塌事故發表調查報告,指因石屎剝落、簷篷地台有積水及結構有裂縫,令鋼筋嚴重鏽蝕而倒塌,認為該大廈欠缺定期保養維修是主要原因,但無證據顯示倒塌與簷篷設計和建造有關。 2011年10月18日,香港地鐵在所有西鐵、馬鐵和部分東鐵的車廂內均安裝了閉路電視系統,新列車設32個鏡頭,港鐵指每個鏡頭旁都有標示提醒市民。 前年發生在鐵路範圍內的整體罪案共864宗,主要包括扒竊、非禮、打架、偷拍裙底及刑事毀壞等。 事實上,香港大部分的公路都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俗稱天眼,監察各區交通情況,亦有效防範罪案發生,效果良好。
- 2013年10月16日,機電工程署吊銷信科工程有限公司的註冊牌照,信科因涉及今年3月北角昌明洋樓升降機急墜引致7人受傷事故,正被當局檢控。
- 11名受影響人士向區域法院表示,他們已佔用僭建物超過30年,根據逆權侵佔條例已可以申請成為業主,法官認為他們的觀點合理,將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審,要求屋宇署再尋求法律意見。
- 當局將會為受影響居民提供特別補償安排,所有持牌構築物及登記寮屋的合資格住戶,每戶可獲60萬元作補償,而非持牌人或登記住戶,若住滿10年,亦可獲發特惠津貼。
- 2012年12月17日,【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於今日全面實施,取代【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
政府亦會進行大量宣傳工作,讓工人了解「專工專責」的規定及盡早註冊成為熟練或半熟練工人。 因此,政府認為實施「專工專責」條文,不應對人手供應及建造費用構成負面影響。 現時不少私人屋苑都會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若出事屋苑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而法團基金不足夠賠償的話,餘下金額便會由屋苑每一位業主負責,按個別業主在該大廈所佔的業權份數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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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律師入取率的提升,律師行業越來越競爭,許多事務所為了獲得委案的機會,紛紛祭出「第一次到所免費諮詢」、「委託案件即享免費法律諮詢」、「免費電話諮詢」…等不同方案的免費諮詢服務,上網搜尋就能看到層出疊見的事務所廣告。 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方案,主要是想在大量諮詢個案中挖掘案源,如果遇到的問題非常單純或本身沒有預算委任律師,常會在客服或法務助理的層層過濾下,沒辦法直接獲得律師意見。 民間有許多公益組織、法人團體或基金會,按著不同的組織目的、倡議任務與服務對象,會提供不同類型的免費法律諮詢。 例如:倡議婦幼人權的現代婦女基金會,不但推動性侵害、家暴及性騷擾防治三法案,協助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的被害人,更在特定法院就近設立「家事服務中心」,與合作律師駐點給予扶助的對象法律建議,增加當事人對於自身案件權益的理解。 此外,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一般民眾針對勞工、家事、債務與原民等類型的法律問題,也有提供一般民眾向義務律師諮詢的管道。
本指南所刊載的資料若有任何錯誤、遺漏或虛報,或任何由此而引起的後果,律師會概不負責。 你須親身前往程序諮詢計劃辦事處提交申請,並提供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有的話)。 簡單來說,該建築物的範圍內所發生的任何事情,包括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責任,都涉及所有業主,因為法律上是需要該建築物的所有業主整體負責。 當大廈公用地方發生事故,須作出賠償時,個別業主不能自辯不知業主責任便可免責,故此,置業人士應多些了解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才清楚業主的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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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指出,若樹木栽種於私人屋苑管理範圍,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便有責任管理好有關樹木,安排人手打理及檢查樹木,以確保安全,若因疏忽而引致意外傷亡,死者家人可能會向該屋苑的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提出民事索償。 2015年3月13日,廉政公署於去年委託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系團隊進行研究,香港大學研究團隊分析426幢樓齡30年或以上「樓宇更新大行動」大廈的維修成本數據之後,建成首個樓宇維修費估算網站。 業主只需在網站輸入樓宇的單位總數及層數,便可初步估算樓宇的維修成本,雖然誤差率有25%,但準確度仍達七成。 現時全港樓齡50年或以上的樓宇有5,900幢,樓齡30年或以上更多達20,000幢。 如按去年第三季的價格水平,一幢樓齡40年、12層高、70個單位的樓宇,維修費約390萬元。 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認為,本港房屋政策不合時宜,政府應檢討政策,優先滿足本地住屋需要,重新檢視租住權的保障,減低置業需求。
- 涉 及 樓 宇 管 理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大 廈 公 契 的 個 案 。
- 2012年2月22日,據發展局在商場所做的調查顯示,8成以上男士不用等候廁所,但女士通常要等5至10分鐘。
- 機電工程署檢查後指,10條鋼纜沒有截斷,機廂外表結構完整,懷疑是升降機嚴重超載出事,該升降機限載21人或1,600公斤,事發時載有29人,出現嚴重超載情況,導致發生意外。
2017年11月27日,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檢討作出優化的建議。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是協助合資格樓宇的業主,履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提升樓宇的公用地方消防安全的要求。 韋志成指出,有關住用單位的平均應課差餉租值低於指定上限的樓宇,若在2017年10月11日前,有關大廈尚未完成指示內要求的改善工程,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或業委會便可申請參加該計劃。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業主大會是大廈管理中一個重要的平台,讓業主能討論各項大廈管理的事宜和通過決議作出重要決定。 為加強對法團在業主大會上的法律支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與香港律師會自二○一九年九月起,合作推出「免費大廈管理外展法律諮詢服務」(「外展法律服務」)。 然而,聯絡主任並非法律專業人士,因此不應向法團和業主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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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監局行政總裁伍華強指,由於管理員沒有地產代理牌照,涉嫌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觸犯刑事罪行,若證據確鑿,會轉交執法部門跟進。 2013年4月2日,【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今日正式實施,規定賣方在出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必須在出售日期最少7日內提供售樓說明書,以及在出售日期最少3日內提供相關價單及載有銷售安排的文件。 2013年4月3日,現時全港約有2萬個私人斜坡,去年進行105次抽檢當中,35%屬危險斜坡。
新建議改行「單軌制」,只要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額,便必須搬走,但建議入息上限提高至5倍,而資產上限提高至100倍。 問題是首置屋不可能在短期內可以大量興建起來,首批供應一定會有人搶購,這會為發展商製造抬價機會,社會甚至會認為,有首置市場都一樣解決不了樓價高企問題。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所以,施永青認為不得不接受在開始的時候要對入市的對象有一定的限制,亦即是都應設入息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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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希望提高法團在安排樓宇維修工程時的透明度,以及提升業主的參與度,減低維修工程被少數別有用心人士操縱的機會,並減少日後業主、法團和物管公司之間有關大型維修工程的爭議。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由於修訂條例需時,民政事務總署會將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無抵觸的建議納入「工作守則」,盡早回應公眾的關注,並鼓勵法團盡量採納該等建議。 (iv)當出現爭議時,轉介法團和業主參與民政總署特設的「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聽取專家中肯和專業的意見。
審計署建議,地政總署應聯同漁農署加快執法,糾正官地被僭建物霸佔情況,否則會令地政總署聲譽受損。 2012年4月21日,市區重建局昨日宣布,由舊區居民主動申請重建的「需求主導」計劃,首批共有3個項目獲接納,當中兩個項目位於海壇街,一個項目位於杉樹街。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主席張震遠稱,預計這批重建項目會蝕錢,但財務並非當局考慮的主要因素。 發生故障的升降機於上月曾進行定期保養,今早已停用,機電工程署派員到場檢查,初步懷疑意外與該升降機制動系統故障有關,將與保養承辦商安排進行負載測試,再確定事故原因,及要求保養承辦商於7日內提交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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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批單位原定於下月初揀樓,受樓市下滑影響,市建局通知準買家提早一個月展開揀樓程序。 首日揀樓安排於4月5日,有68名申請人獲邀揀樓,只錄得19宗成交,4月6日有71名申請人獲邀揀樓,只錄得16宗成交,4月7日有66名申請人獲邀揀樓,只錄得14宗成交,昨日有59名申請人獲邀揀樓,只錄得12宗成交。 總結四日成績,每日均有逾七成人缺席及放棄揀樓,最終只售出61個單位,第二批揀樓程序已安排於下星期一至星期五進行。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地政處未有當機立斷批准或否決申請,令事件由1995年起拖延近20年,土地一直被人非法佔用圖利,政府卻未有分毫收入。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地政總署應向申請人收取暫准費,並為審批申請設定期限。 2016年12月20日,申訴專員公署昨日批評屋宇署,向業主發出清拆僭建物命令後,沒有積極跟進。
2014年6月5日,多名元朗居民低價購買及租住公庵路附近的磚屋後,近月始收到地政總署通知,指磚屋是在農地上僭建,違反土地契約,需收回該地段,居民懷疑受騙要求賣方退款,惟賣方已失蹤,於是報警求助。 地政總署發言人指,早前接獲投訴調查,證實元朗欖口村有人違反土地契約,在私人農地上興建磚屋,並伸延至旁邊官地,地政總署於是引用條例收回兩幅私人農地。 當局已將個案轉介相關部門跟進,並去信地產代理監管局就個案可能涉及違規銷售或租賃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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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政事務總署在十八區設立的辦事處,前身為新界理民府及市區民政署。 1982年,香港政府地方行政計劃實行,兩套制度二合為一,由政務總署統籌,下分港九政務署和新界政務署,其下在各區設有政務處,其主管是政務專員(District Officer)。 香港主權移交以後,政務總署改稱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政務處改稱民政事務處,政務專員改稱民政事務專員。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這項保安局的試驗計劃與上述計劃同時運作,為免遣返聲請人提供公費法律支援,包括陪同聲請人出席入境事務處的審核會面。 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意思是下級法院須遵從上級法院判決的判案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院在解決席前問題時所應用的法律準則)。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由於《基本法》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故此可供香港採用的普通法來源不再局限於英國法院裁決或普通法。
2013年7月15日,規劃署和土木工程拓展署今日展開「洪水橋新發展區規劃及工程研究」第二階段諮詢,收集市民意見,為擬備新發展區的發展大綱圖,以達致可持續發展。 2013年11月12日,桂林街75至81號一幢大廈去年接獲屋宇署的清拆令,要求清拆天台僭建物,又因第三者責任保險並不受保僭建物,若發生意外傷及途人,業主立案法團可能面臨巨額索償,業主立案法團於是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天台屋11戶搬走,以進行清拆。 法庭早前頒令天台屋住戶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搬走,其後法官考慮到他們的財政困難,決定將搬遷日期延至明年2月11日。 案中有4名住戶以「逆權侵佔」為抗辯理由,提出申請,法官給予他們兩個月時間,收集證物及補充誓章,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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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的聲明或/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有關文件副本是由正本複印過來的,你只須攜同副本到來辦理。 電子簽名的適用範圍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 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 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簽名進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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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探討尖沙咀、銅鑼灣、跑馬地及灣仔四個策略性地區發展地下空間的機遇和挑戰,制訂「地下空間總綱圖」,為未來地下空間發展提供指引。 九龍公園、維多利亞公園及修頓遊樂場是區內大規模的公眾休憩用地,並位於區內中心點,因此於公園之下發展地下空間具有一定發展潛力。 其中一個個案顯示,屋宇署於2009年向一物業的原業主發出清拆僭建物命令,原業主隨即提出上訴,屋宇署按當時指引認為,命令在過期後數月仍未遵守才會「釘契」,在上訴期間不作計算,令物業一直沒有被釘契。 雖然相關指引於2011年曾作修訂,列明要盡快將未遵守清拆令的單位釘契,但只適用於新的命令。 就該個案作出投訴的新業主,在2015年購入該物業前,已通過律師兩度查冊,都不知有清拆令存在,當時距首張命令發出已有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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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認為空置稅需要時間討論,須研究其可行性,相信不會很快推行。 2012年4月6日,屯門嘉悅半島發生升降機鋼纜斷裂事故,機電工程署昨晚9時許接獲消防處通知,指嘉悅半島一部升降機發生困人事故,機電工程署派人到場視察,初步調查發現升降機5條鋼纜其中1條斷裂。 事故發生時升降機安全系統即時煞停,事件中兩名乘客受困,沒有受傷。
而在平板裝置上手繪簽名,或是透過電子簽名系統匯入簽章影像檔,只要相對人表示同意,雙方就簽訂合約了。 2、攜帶資料:如果事先收到法律文件,例如:開庭通知書、地檢署傳票、存證信函、律師函、書狀、合約書、借據、其他證據資料,在諮詢當天務必要攜帶。 2009年12月9日,政府就建築物耗電量制定【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草案】,在立法會展開首讀及二讀,及提交法案委員會審議。 新條例規定,強制新建大廈及舊樓復修時須符合能源效益守則,商住物業以至公共場所都受規管。 2010年5月4日,城規會和規劃署自2007年逐步檢討各區的大綱圖,並收集公眾的意見書。 當局指出,會優先處理有發展及重建壓力的地區,以及須加以保護具特色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