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15大優勢2024!(震驚真相)

發展商必須先證明發展項目已達致指定階段,而發展商亦具備足夠資金完成發展項目,並已遵從其他規定,本處才會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 為了加強保障消費者,預售樓花同意書施加了多項發展商必須遵從的條件。 不過,為了保障本身利益,買家應先全面了解發展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並且細閱相關的法律文件,然後才作決定。 主席,分層單位業主這個概念始於上世紀50年代,隨着分層出售單位成為主流,為了保障小業主權益、釐清業主、發展商和管理人的角色,政府在1970年6月制定了《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為成立法團訂立了一個初步法律框架。

現今的湖口,經常被當地人以「老湖口」、「新湖口」之別做稱呼。 現在行經台1線及縣道117號,依舊可見到道路標誌指引牌上標示著「老湖口」及「新湖口」。 第一,發展商透過持有屋苑停車場、商場、會所,甚至港鐵車站等公用部分,手握壓倒性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令小業主處於弱勢地位, 無法取得足夠支持以成立法團。 買樓無非是想有一個安樂窩,但有沒有想過,大家買入單位後,除了會付上大廈維修的責任外,還有機會要付上大廈以外的維修責任,例如隔音屏、斜坡等等。 傳真社向地政總署追問,換地條件列明「土地受讓人必須遵守大廈公契條款」,若地段受讓人沒有遵從公契條款,地政總署為何不展開執法工作。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等千居為你重點整理大廈公契的注意事項,讓你閱覽時更得心應手。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如確定滲水源頭,將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遭檢控。

  • 有關使用並須受到以下限制:你不得 修改資料或將資料作任何商業用途,或作任何公開展示、示範、出售或租賃; 將資料轉移與其他人士。
  • 地政總署發言人林炳權回應記者時表示,政府所提供的賠償金額,是按《鐵路條例》及收地時的市價為基準,屬法定賠償。
  • 可 查 閱 載 有 物 業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若 在 登 記 冊上 ” 業 主 資 料 ” 的 ” 身 分 ” 欄 內 顯 示 “JOINT TENANT” , 即 表 示 物 業 是 聯 權 共 有 。
  • ●租客:由於法例訂明不可向其追討違反積極性契諾的責任,租客只需遵守大廈公契的限制性契諾;當然也需要遵守與業主簽定的租約。

妥善維修保養樓宇是業主的責任,為樓宇進行「預防性維修」,及早制定適時的維修保養計劃及時間表,能有效保持樓宇及設施的良好狀況,避免一旦耗損情況「積勞成疾」,所需的維修成本將更高昂,亦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 筆者相信香港可借鑑外地設立維修儲備基金的不同經驗,並因應香港樓宇管理的獨特性,通過政府、業主和法團及專業界別三方共議,構思設立一個切合香港樓宇需要的維修儲備金制度。 解決了資金問題後,加上技術支援和專業協助,樓宇的維修工作便能更有效地推動。 筆者亦知悉,市建局正就樓宇復修展開全面的策略性研究,通過檢討在樓宇維修方面的相關法例及規管,及參考其他地方在這方面的政策,就樓宇維修建議最佳的作業方式,為全港不同類別的樓宇,制訂一套全面和整體的「樓宇復修策略」。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相關內容

召集人可根據有關命令召開業主會議,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委出管委會和成立法團。 設立樓宇事務審裁處的建議涉及不少複雜的政策和法律問題,包括審裁處的法律地位和體制安排,以及與土地審裁處之間的關係等。 此外,在較早前就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進行的公眾諮詢當中,有意見指出,設置另一個審裁機制,可能會與現有的機制工作重疊。 尚 未 記 入 土 地 登 記 冊 的 註 冊 摘 要 列 表 便 會 在 屏 幕 展 示 供 免 費 閱 覽 。

如果已擁有或擔保其他按揭物業的申請人,壓力測試標準比一般高,相關標準會收緊至基本供款不可逾月入40%,按揭封頂位或定息加3%利息後,供款不可逾月入50%。 而以上的基本供款是包括新申請按揭的物業供款,及已持有或擔保物業按揭供款的總和。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公契及管理協議(下稱「公契」)訂明並規管業權共有人之間以及業權共有人與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責任。 大部分批地文件均要求發展商在出售樓宇單位前,必須先取得公契的批核書。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大廈公契樣本: 車位出入便利性

但如果業主為樓宇設立維修儲備金及訂下維修計劃,令買家可以在交易前知悉大廈日後維修的安排準備,有助消除買家這份心理包袱。 這亦正好說明,為何一些樓齡達數十載的大型屋苑,透過動用儲備金定期為樓宇進行保養維修,可令樓宇價值追隨整體樓市同步上升,在市場上維持吸引力。 第一,不少大廈已成立其他業主/居民組織,與管理公司保持密切溝通,有效管理大廈。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有部份業主為了節省存放成本,會向原有銀行加按借取少量借貸額,能夠更靈活調動資金,把多餘資金存放於按揭儲蓄掛鈎戶口(Mortgage-link),抵銷加按利息開支,又能繼續把樓契存放於銀行。 樓契分分鐘多達兩三箱文件,業主要考慮存放手法,現時市場上可存放在銀行、銀行保險箱、律師樓或家中,四種方法各有好壞。 下列公共屋邨標準型大廈樓宇樣本平面圖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所有公屋樓宇類型。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指引涵蓋成立法團、財務安排、採購程序中有關擬備招標書、是否採納標書和採納標書後的工作,也包括召開業主大會和使用委任代表文書的最佳做法。 《大廈管理最佳做法行政指引》載列民政事務局和民政總署於2014至15年度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進行公眾諮詢時作出的建議,以及於2017年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的優化建議。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由2007年至2011年,各區民政事務處轄下的確成立了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而在上屆立法會的努力下,民政事務總署現已十分鼓勵以調解方式來解決紛爭。

  • 二手房產交易中,除了要瞭解銀行估價以及近期的樓盤成交價,避免買貴了外,弄清楚住宅本身是否有隱藏的身世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的。
  • 此外,為使業主可以有效地管理大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VIA部及附表7已引入一些適用於所有公契的強制性條文。
  • 為方便各方依循,民政總署稍後推出《程序核對清單》,以一覽表形式載列指引、《建築物管理條例》,以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條例發布的工作守則,並會為有需要的法團提供諮詢服務。
  • 不過,有時按揭金額亦會顯示「All money」,意思是無限額或不定額按揭,即日後業主再加按時,業主與銀行不必再簽按揭契,只需簽訂較簡單的貸款協議。
  • 如果有違反公契的情況,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可以視乎條款的類別,對業主或租客作出勸喻或警告,更有權入稟法庭作出起訴,申請禁制令及追討賠償。

此外,為使業主可以有效地管理大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VIA部及附表7已引入一些適用於所有公契的強制性條文。 這些條文凌駕於公契的條款,就財務管理、物業管理公司的委任、業主成立法團的權利等重要事宜作出規定,這樣是為減少與公契有關的樓宇管理糾紛。 大廈公契(英語: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它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大廈公契(英語:Deed of Mutual Covenant)是香港一份有關建築物業主的權利及責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委員建議,法 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下稱“ 田土轉易 處”)應清楚訂明審批公契的準則 及指引,而政府當局應以立法方式確保公契不會包含對業主不公平的 條文。 當今的工業發展以新竹工業區之科技與製造業聞名全台,其著名為新普科技、錸德科技、力成科技、三陽工業、台灣車輛等公司。 2018年1月,由新竹縣政府主導開發的新竹鳳山工業區開工,未來將提供周遭新竹科學園區與新竹工業區廠區不足的擴廠需求,促進產業技術集中化,有助於地方經濟發展。 處於湖口台地的西部、東與伯公岡台地接鄰、北與中壢台地、桃園台地和林口台地相連。 第五,香港絕對缺乏有效的紛爭解決機制,令小業主難以透過法律爭取應有權益。

有關使用並須受到以下限制:你不得 修改資料或將資料作任何商業用途,或作任何公開展示、示範、出售或租賃; 將資料轉移與其他人士。 截至2018年2月,地政署回應指現時由鐵路發展組繼續跟進華基個案,再次發信聯絡相關申索人;政府就華基事宜共賠償7億7千萬元。 2000年3月1日,高院法官裁定荃灣華基工業中心業主立案法團的司法覆核敗訴,政府可依例收回該大廈地皮興建西鐵。 法官張澤判決時指出,顧問報告已清楚表明收地事在必行﹐九廣鐵路需為收地賠償一億一千萬元給受影響的400戶業主,遠超日後支線鐵路收益,證明港府並非單著眼於金錢收益,而罔顧小市民切身利益。 儘管㆗國習俗顯然反對由遺孀及/或女兒繼承物業,但看 來 田土 註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冊 處處長已接 納這類㆟士可繼承位於新九龍的物業。 這樣亦會造成㆒個既怪異又不公平的現象,即可 能有婦女透過遺囑檢認證獲得新界土㆞,但這 幅 土 ㆞ 在 田土 註 冊 處登記的業主卻是另㆒名 男性繼承㆟。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查 冊

簡單而言,大廈公契(Deed of Mutual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Covenant,DMC)即居住規則,公契由發展商草擬,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中涵蓋屋苑守則,對物業的管理、居住和使用制定限制,是整個樓宇的 「House Rules」。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如果有違反公契的情況,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可以視乎條款的類別,對業主或租客作出勸喻或警告,更有權入稟法庭作出起訴,申請禁制令及追討賠償。 例如有業主曾因樓上單位滲水而入稟法庭,希望法庭強制要求樓上的業主進行維修,並追討賠償。 ●至於修訂大廈公契,由於大廈公契是各業主與發展商的私人契約,只有在取得屋苑所有業主的同意下,才可以修改公契的條款,所以這可算是不可能的任務。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市建局亦正籌備一個「樓宇維修平台」,集合與樓宇復修相關的專業人士、承建商、政府部門和執法機構等代表,提供資訊,以協助業主解決與樓宇維修有關的問題和困難。 有關平台大約在今年年中推出,相信屆時可與政府的「樓宇更新大行動2.0」及「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配合,為樓齡較高的舊樓業主,提供多方協助,解決樓宇結構安全問題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事實上,業主在購買一個二手物業時,其實在不知不覺間,同時購入為樓宇保養維修的責任。 大家可以想像,如果買家計劃購買二手物業住宅單位時,發現大廈公共地方和設施缺乏保養,失修殘破,法團亦無儲備應付日後的維修工程,自會擔心買入單位後需要承擔大筆維修開支,對交易可能有所卻步或要求壓價。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分區地政處新成立之土地管制隊 / 土地執管隊

若 屬 分 層 單 位 , 可 參 考 入 伙 紙 或 大 廈 公 契 。 如 入 伙 紙 沒 有 註 冊 ( 即 本 處 沒 有 有 關 紀 錄 ) , 可 向 屋 宇 署 申 請 副 本 。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前 , 建 議 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閱 最 新 的 土 地 紀 錄 。 為進一步提高一手(未落成及已落成)住宅物業銷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簡稱「條例」)已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全面實施。 普 通 副 本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是 直 接 從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印 製 的 紀 錄 。 如 客 戶 需 土 地 註 冊 處 發 出 的 土 地 紀 錄 證 明 , 可 申 請 列 印 於 防 偽 紙 的 認 證 副 本 , 這 類 副 本 載 有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的 認 證 。

地政總署大廈公契指引

關 於 上 述 計 劃 的 物 業 ,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業 主 補 地 價 後 發 出 同 意 書 , 證 明 有 關 物 業 已 沒 有 買 賣 限 制 。 該 等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註 冊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同 意 書 , 可 向 房 屋 委 員 會 查 證 。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同 意 書 可 顯 示 土 地 已 補 地 價 。 然 而 ,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不 一 定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因 此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證 。 用 途 限 制 可 在 地 段 所 屬 的 政 府 租 契 中 找 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