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衞生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截至去年底,共有約6.65萬名註冊及登記護士,預計普通科護士在中短期的人力差距會擴大。 ),於1996年根據教育統籌委員會《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的建議成立的香港公營機構,就一般語文教育事宜及語文基金的運用,向香港政府提出建議,並督導多項語文基金項目包括職業英語運動等。 年 內 , 土 地 註 冊 處 與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和 有 關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 共 同 努 力 敲 定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以 便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如 果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 法 例 會 訂 明 物 業 一 經 註 冊 便 可 以 確 定 業 權 , 而 毋 須 翻 查 契 約 登 記 冊 過 往 的 記 錄 。 屆 時 , 不 僅 可 以 容 易 確 定 業 權 , 物 業 轉 易 手 續 也 會 簡 化 , 物 業 市 場 可 以 更 有 效 運 作 。
- 準買 主在購入鄉村屋宇或任何其他物業前,應該先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 答辯人若想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收樓令狀,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一份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並把傳票的副本送達申請人。
- 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
- 市民可到土地註冊處位於金鐘道的客戶服務中心及新界三個查冊中心查閱土地登記冊,以及訂購香港各區物業的土地文件影像副本。
-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由2023年1月1日起,本處將調整下列服務的收費……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護士人手不足,政府出招「搶人」,計畫修改法例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將會開設3個新途徑,包括有限度註冊、特別註冊和暫時註冊方式。 另外亦計畫撤銷護士註冊和護士學生最低年齡要求,以符合增加護士供應目的。 政府期望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24條 註冊摘要及其他文件被不誠實毀滅等
建築 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 或之後展開,屋宇高度超過7.62 米,但不逾8.23 米,不 超過三層,或其上蓋面積及承重牆厚度符合該條例 附表第I 部分第1 段的規定。 政府雖然刊印本小冊,但絕不因此為任何準買主的權利和利益,負上法律或其他責任。 準買 主在購入鄉村屋宇或任何其他物業前,應該先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請 留 意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本 並 不 能 代 土地註冊條例 替 該 文 書 交 付 本 處 辦 理 註 冊 。
可行使的續租權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有關物業的權利,所以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因此也影響了有關通知及與第三方競爭優先次序的原則,故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協議亦應予註冊。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六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一萬元。 然而,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23條 土地註冊處處長有義務作出註冊
未變現虧損3.18億元,按年收窄66%,當中,內房債券佔1.42億元,按年跌77%;持作買賣的上市投資佔1.58億元,按年跌53%。 土地註冊條例 醫衞局指,增加本地培訓學額以解決人手問題效用有限,而由2018至2022年,新註冊非本地培訓護士每年亦只有2至25人不等,故建議修訂相關《條例》,引入合資格非本地培訓護士。 當局亦建議廢除《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撤銷護士註冊/登記,以及開始接受訓練以成為註冊/登記護士的最低年齡要求,以符合增加護士的目的。 有限度註冊下,合資格非本地培訓牙醫,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可於香港的指明機構全職執業,但他們需要先獲指明機構僱用,才可申請有限度註冊。 而特別註冊的申請人則須為持有香港牙科醫學院頒授某專科的院士名銜,或具備香港醫學專科學院(醫專)認可的專科資格。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管有權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21條 土地註冊處處長記入解除記項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編彙通行。 如業主不同意取得銀行同意書,租客應明白自己要承擔的風險。 若承按人未有同意出租,則承按人有權向業主採取法律行動,強制業主履行按揭契或法定押記內禁止出租的條款收回物業。 此外,若承按人基於業主未能支付每月按揭供款,而行使其在按揭契或法定押記內出售物業的權利時,承按人可向法庭申請命令租客遷出物業。 我們會繼續與各主要持份者保持緊密聯繫,並因應收到的意見,致力就《條例》所需的修訂尋求共識,並根據此共識在適當時間就修改法例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此外,知識產權署亦負責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外觀設計註冊處和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的工作。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三)如議員所述,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為確定物業業權,法律執業者需就物業轉易及房地產交易進行繁重的查閱土地紀錄工作。 新制度可以簡化查閱土地紀錄的工作,為業界及買家帶來便利。 土地註冊條例 另一方面,即使在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實施後,我們相信法律執業者仍需擔當重要的角色,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除查閱「業權註冊紀錄」上已註冊的記項及相關的文書外,還包括擬備有關法律文件、查閱相關政府租契所載的契諾及條款、核實交易各方的身分、核證註冊申請的內容、查核凌駕性權益等。
土地註冊條例: 年 1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后,法律制度繼續沿用普通法。 土地註冊條例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律包括憲法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 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訓令》為準。
醫衞局表示,會就有關方案諮詢社會上的有關界別,包括護理專業、醫生及醫療界別、病人組織、社會福利界別及培訓機構,並於今年年中向立法會提交《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補償案件可以分為幾類,由不同的條例規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 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提出。
土地註冊條例: 土地註冊處
若有人按相關程序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查閱紀錄,根據現行法例,土地註冊處不能拒絕有關要求。 此外,鑑於公眾對查閱紀錄的龐大需求,在引入任何或會影響進行合法查冊的便利程度及效率的措施之前,必須審慎行事。 此等措施的實際可行性及其他影響,例如對土地註冊處資源需求及提供服務的效率的影響,都須予以考慮。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 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上 的 物 業 地 址 應 與 土 地 登 記 冊 所 載 錄 的 相 符 。 自 2014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 第 2 號 ) 條 例 通 過 後 , 非 住 宅 物 業 的 買 賣 合 約 亦 須 繳 付 印 花 稅 。 為 免 延 誤 註 冊 , 律 師 行 應 先 把 文 書 送 交 印 花 稅 署 以 確 定 該 文 書 是 否 需 要 繳 付 印 花 稅 , 然 後 才 把 文 書 遞 交 註 冊 。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 第 128 章 ) 第 3 條 的 規 定 , 不 超 過 三 年 的 租 約 , 即 使 不 送 交 本 處 登 記 , 也 不 會 影 響 它 的 優 先 權 。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26A條 文件副本等可接納為證據
該兩個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有關命令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100平方米的違例平台搭建物。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修例下將會開設3個新途徑,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包括有限度註冊方式、特別註冊方式和暫時註冊方式。
- 李家超指出,習近平主席多次表明,中央全力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香港特區政府注入強大信心,亦是香港發展的巨大動力。
- 發展局轄下的土地註冊處負責按照《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為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為市民及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法團辦理註冊。
-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 面對公營醫療人手流失問題,政府打算向畢業生加附註冊的前設要求。
- 新界各區的地政處及民政事務處皆備 有這份小冊,供市民索閱。
特區政府將繼續團結香港各界,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建設美好香港,做好和說好「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事實,並更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努力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暫時註冊制度下,就容許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護士在港進行短期學術交流和臨示範,惟有關工作性質須獲管理局信納為臨教學或研究工作。 至於特別註冊制度,申請人須在衞生署、醫管局或訂明機構工作,他們全職受僱一定年期後,如果表現令人滿意,就可以免試正式註冊,申請人同樣毋須必定是香港永久居民。 發言人又指,局方現正就方案諮詢相關持份者並聆聽他們的意見,包括方案對公私營牙科護理服務可能帶來的影響等,目標是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出立法建議。 當局在諮詢文件中指,現時《牙醫註冊條例》未規定本地牙科畢業生須在註冊前經過實習,也無規定通過許可試的非本地培訓牙醫須在註冊前經過評核期,建議為本地牙科畢業生訂定強制要求,要求他們正式註冊前須於公營醫療機構實習一年。
土地註冊條例: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該處也負責追討欠繳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及執行《公司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條例的規定。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法院及債權人委託,妥為管理那些經法院根據《公司條例》清盤條款下令進行清盤的公司的資產,以及那些經法院根據《破產條例》宣布破產的個別人士或合伙人的資產。 知識產權署是制定知識產權政策和法例、批予知識產權,以及推廣保護知識產權公民教育的主要部門,負責就知識產權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供專業政策意見和向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就各項知識產權條例草案擬稿給予意見。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而該申請不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他/她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甲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政府正探討不同方案,以確保公營醫療系統有足夠醫護人手,包括研究修訂《牙醫註冊條例》,據了解初步建議本地牙科畢業生實習一年後,才能正式註冊,又要求本地培訓的非專科牙醫在指定機構服務一定年期,暫定建議為兩年,正就方案諮詢業界及持份者。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連瑋翹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牙醫人手出現樽頸,不反對增加人手,但關注增加的人手會在哪個地方服務,他提到現時公立牙醫診所只服務公務員,建議讓牙醫到康健中心等地方工作,以確保基層市民受惠。 至於政府建議引入非本地培訓護士,連瑋翹表示,歡迎任何增加人手的政策,但關注非本地培訓護士的語言、及溝通能力,認為護士相較醫生更需要與病人溝通,尤其涉及基層醫療服務。 他又認為本港護士的薪酬好,相信對非本地培訓護士有一定吸引力。 土地註冊條例 另外,醫療衞生界立法會議員林哲玄在同一節目表示,關注修訂《牙醫註冊條例》後,增加的人手卻並非為非公務員提供服務。
土地註冊條例: 香港法律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律政司始宣佈會將香港所有成文法,陸續譯成中文。 土地註冊條例 到1986年8月22日,頒布《皇室訓令 1986年香港附加訓令》,修訂原《皇室訓令》第二十五條,規定可採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為香港雙語法律的實施提供憲制性框架。 1989年4月立法局通過第一個雙語法例,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雙語。 而香港原有成文法的雙語化在1997年6月26日宣佈完成,達成中英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銀行同意書 若物業已抵押給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有關的按揭契或法定押記通常會載有業主不會將物業或其任何部分出租的承諾。 因此,若業主在未得到承按人同意前將物業出租,業主便會違反按揭契或法定押記內有關條文,承按人有權收回物業。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 《土地註冊條例》 第27條 費用
然而,如果引用這項原則而不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更正,便會對因欺詐(例如偽造)而可能喪失擁有權的不知情前物業擁有人造成嚴重影響。 因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而引致的彌償申索,彌償款額是沒有上限的。 引進業權註冊制度不會減輕政府對其職員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彌償款項會先由彌償基金支付,其後由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向彌償基金償還有關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