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跟《差餉條例》所訂明的徵收差餉次數相同,地租亦須於每季首月向估價署署長預繳。 如在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地租,須徵收5%的附加費;倘若在原來繳款限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未繳交,所有欠款須另加10%的附加費。 承租人在行使可續期土地契約賦予的再續期權利時,須繳付「工務司在續期日就土地所釐定的公平和合理的租金」。 一般而言,契約租期為75年或99年,可分別再續期75年或99年。 附件III亦訂明,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1997年6月30日以前期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如承租人願意,均可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止,無須補地價。
基本法的生效及終院在希慎的裁決表明,在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時,訴訟風險遠遠高於坊間很多評論所指;而即使政府勝訴亦會浪費寶貴時間和金錢。 基於以上考慮,收回土地條例是否適用於任何增加土地供應的選項,仍需斟酌。 政府計劃檢視超過300幅佔地300多公頃預留作單一公共設施的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建議以一地多用模式發展多用途公共設施大樓、以混合模式發展住宅和公共設施,或保留作特定政府設施,並協助非政府機構善用它們持有的土地。 第二類是位於各區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已規劃作高密度房屋發展,但因業權分散或基建限制等原因仍未有發展計劃,而評估後認為適合作公營房屋發展的私人土地。 第一類擬收回的私人土地為具發展潛力但未納入新發展區或其他項目、大部分屬私人擁有的新界棕地,估計合共約 450 土地收回條例 公頃。
土地收回條例: III. 收回土地
正因為如此,土地業權人(包括發展商)利用其私人擁有的土地進行發展,亦是正常不過,本港不少現有的商業及住宅發展都是以此模式發展。 實際上,私人發展,包括土地契約修訂、換地、重建等,一直是私人住宅單位的一個主要土地來源,過往十年提供了可供興建超過五萬個單位的土地。 這是香港作為尊重私有財產權的自由經濟,容許私營市場發揮效益的一貫做法。 工聯會今日與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會面,討論有關增加短中長期土地供應。 會上工聯會再提出以《土地收回條例》收回棕地及荒廢農地作興建公營房屋,並檢討收地的補償金額,以「先補償、後收地」推行。
因此,民建聯今日(9月11日)特意透過報章廣告,要求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收土地,興建公營房屋,重建輪候冊市民「三年上樓」的希望。 簡介:根據香港法例124章《收回土地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決定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但就須要按土地價格作出金錢補償。 回歸以來,政府曾經運用《收回土地條例》逾百次,主要是收地作基建工程,而收地興建公營房屋的個案就有十三次。 土地收回條例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現行申請強制售賣令(俗稱「強拍令」)的門檻已實施超過十年。 當中,三個類別的地段(例如地段上所有建築物的樓齡均達50年或以上 2)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可採用不少於80%的不分割份數作為申請門檻,而其他地段則不少於90%。 面對樓宇老化問題,我們會研究可否降低強拍門檻,以加快老舊樓宇的重建。
土地收回條例: 農地轉換有難度
因此《條例》可帶來的司法覆核風險仍是未知之數,而且未來有關訴訟的耗時和勝訴率亦有不確定性。 地政署前署長劉勵超補充,若業主不接受政府收地的補償方案,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決。 不過過往曾有案例,業主向土審處訴訟,判決的法定補償未必高過政府的特惠津貼。 他憶述曾處理一個市建局項目,鄰近荷李活警察宿舍的一幅地由恒基地產持有,市建局想收地加入重建計劃,但被恒基拒絕,因恒基亦有其發展計劃,市建局在城規會申請批准有關計劃時被恒基反對,理由是政府不能剝削其發展權利,結果市建局要把屬恒基的地段剔除。 有發展商及鄉紳質疑,現時每呎農地最高賠償1300元,相對於用作房屋發展或經營不同的棕地作業都是嚴重偏低。 但其實這正是條例的原意,政府只會按照相關土地的原有用途計算賠償金額,即是徵收農地只會賠償農地的應有呎價,不會因為政府的作為(收地作房屋發展)令地價增加而提高收地賠償。
- 《地租條例》和《差餉條例》賦予估價署署長的一般權力大致相同,包括估價署署長向物業單位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索取資料,以及延長交回物業詳情申報表時限的權力;任何人拒絕向估價署署長提供資料或作出妨礙,或提供虛假或不確的陳述即屬犯罪及有關懲處。
- 本月將以公海遊為主,下月開始將於每周指定日子,接載旅客來往台灣高雄及澎湖,而在4月至10月期間,將有100班次營運。
- 根據《二零一七年施政報告》,發展局規劃地政科成立督導小組,以研究如何盡量統一及理順該科轄下相關部門在審批發展項目時所採用的標準和定義。
- 新世界發展更不等政府啟動法律程序,已主動把手上的300萬呎農地捐出來建公屋及社會房屋。
- 其後發展局集中研究十幅具潛力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用地作出研究,終在2021年5月率先收回三幅用地。
- 第二點是,政府非這樣收地不可的同時,必須對被收地的地產商作賠償。
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ii)「促進私營機構提供行人連接計劃」:在計劃中我們豁免修訂契約土地補價,但同時促進和鼓勵土地業權人自資興建行人天橋或行人隧道,以提供安全、舒適和便捷的行人網絡。 《基本法》第六條及第一百零五條均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政府在決定運用法定權力收回私人土地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的精神和制約,亦不能忽略尊重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性。 簡介:特首林鄭月娥於去年發表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時提出,計畫主要是希望通過公私營合作發展新界私人土地,而原本今年中推出,但直至上月底,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只表示會於短期內公布細節。 (八)地產商手上,在不同時期零散收回來的農地,地產商很樂意把土地交回給政府,換一塊完整一些、方便發展的土地。
土地收回條例: 修例加快收地 發展局承諾檢討程序精簡改劃用途審批
截至目前,已有超過90個總值1,500億元正在施工的工務工程合約採用數碼工程監督系統。 建造業界各持份者均對數碼工程監督系統反應正面,認同此系統能大大提升施工效率、減少文書工作和減低記錄出錯的風險。 此外,我們正分階段推行綜合數碼平台,持續監察檢視項目各方面的表現,以優化基本工程計劃的管理。 政府會繼續投資基建,改善市民生活質素,支持社會的經濟及長遠發展,提升香港的競爭力。 因應疫情對經濟的影響,我們亦會把基建投資作為刺激經濟逆週期的主要措施。
目前,多個新發展區(包括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元朗南發展)和東涌新市鎮擴展項目進度理想。 這些項目連同啟德和安達臣道前石礦場範圍內大片經平整的土地已成為土地供應的主要來源,約佔《長策》下未來十年( 至 年度)公營房屋用地的四成。 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我們將於二零二一年十月展開研究以落實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的土地用途建議及擬備詳細的工程設計。 因應《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發展策略》),我們會適當地調整研究範圍,以涵蓋為發展新田科技城而最新物色的鄰近地方。 田北辰對此回應十分不滿,直言:「任何嘢無期限都驚」,擔心不設時限等同將「暫時變永久」。
土地收回條例: VII. 收回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保存計畫,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徵收。 搞地產要睇長線,當發展商積極去庫存、待批預售項目達19486伙之時,長和已部署「製造」新社區,將青衣聯合船塢發展為大型公私型住宅項目,提供1.5萬伙單位。 今次條例新增可以將已收回,或者徵用嘅土地喺用作收回該土地,所涉嘅公共用途之前嘅某段期間,暫時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但條例目前冇為該段期間設限,田北辰擔心,若政府無限期暫停展開工程,「暫時」就變成「永久」。
正如上文所解釋,政府會繼續適時引用《收回土地條例》進行發展,但社會的平衡和健康發展不能單靠政府的力量,實際上政府亦難以同一時間為所有不同地方進行規劃和發展。 在政府按序推展對各個地區的整全規劃及發展同時,亦不應排除有發展商就其持有的私人土地制訂相應發展計劃,如果這些計劃既符合其經濟考量,又能照顧社會整體需要,政府認為這還是值得社會抱持開放態度去探討。 年內,我們擴大了督導小組的組成和工作範圍,包括納入發展局以外的審批部門,以便更全面地檢視政府和私營項目的發展審批程序,以及理順各個決策局之間與發展相關的規定。 土地收回條例 除了加快行政程序外,我們亦正檢討能否及如何精簡或加快提出規劃申請、道路刊憲、收地等多個法定程序。
土地收回條例: 地租判例
其中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的原則,除了是指收地的位置與大小、擬建的鐵路或道路的走向之外,還包括收地後的發展用途。 過往做法是收地用作興建鐵路、道路、橋樑、公共醫院及學校等,均符合「公共用途」的定義及沒有替代方案,因為這些都是政府或相關公營機構的「獨市生意」,一般不會有其他私人業主或發展商可以提供。 田北辰表示,整體贊成收回土地條例,但對條例的16AA條有所保留,認為收回土地後的改變臨時用途沒有時限,或變成「無限期」,即永久更改。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土地收回條例 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土地收回條例: 政府收回三幅地建資助房屋 料可提供1600個單位
有關修改雖然展現了政府增加公營房屋供應的決心,但由於沒有新增土地配合,「修改」實際只是畫餅充飢。 因為按政府現時掌握的土地,未來十年間,亦只能興建約24.8萬個公營房屋單位。 比《長策》十年建31.5萬個單位的新目標,相差高達6.7萬個單位,缺口比未修改《長策》公私房屋比例前的4.3萬伙更大。 而預計未來5年公營房屋的「實際供應量」,平均每年僅為2萬個,遠低於目標每年3.15萬個。 地政總署今日(24日)宣布,收回九龍城盛德街及馬頭涌道的土地,以推行市區重建發展項目。
身兼城規會委員、城大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指,不發展不代表有保育,很多土地擁有人因為嫌申請改變規劃用途的手續繁複,寧願維持現狀或任其荒廢,因此認為由政府收回漁塘作整體規劃及保育是好事。 所有經協定或經裁定作為補償的款額(連同以下所述的利息),以及所有經判定由政府負擔的費用及酬金,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土地收回條例 (由1974年第63號第13條修訂;由2000年第3號第3條修訂)主管當局可根據本條例須支付的補償額經協定或經土地審裁處裁定後,隨時在憲報刊登公告,規定有權領取補償的人,在該公告指明的地點及時間內,領取該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