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追租2025懶人包!(持續更新)

申请人也可以采用由审裁处指示的其他送达方式。 如果业主、注册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有意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申请解散管理委员会并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换管理人,必须使用表格29。 如果反对通知书已经提交,司法常务官会尽快把案件排期聆讯,并通知各方关于聆讯的详情。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后,必须尽快把申请通知书的副本张贴在他/她打算收回的物业的显眼处或大门入口。

  • 如你已被拘留,你可以通知懲教署的職員你希望申請法律援助,他們會協助你填寫申請表格,並轉交法律援助署。
  • 執達主任的權力來自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38A條。
  • 付款可以用现金、「易办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应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补偿案件可以分为几类,由不同的条例规管,譬如(香港法例第124章)《收回土地条例》、(香港法例第276章)《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和(香港法例第370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 当政府因进行公共发展而根据有关条例强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们的土地减值,审裁处有权力裁定政府所须支付的补偿款额。
  • 除非经本审裁处另行批准,否则非正审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并须送交司法常务官存档,申请书的内容主要以表格1为依据。

由於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頗為複雜,故多由專業法律人員處理。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土地審裁處追租: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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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重點指出,在民事訴訟中,強制執行未獲履行的判決是判定債權人的責任。 倘若判定債務人未能全數繳付或完全沒有繳付款項,判定債權人便可選擇強制執行判決。 由於判定債權人有責任強制執行判決,如他決定執行判決,他便須承擔執行的費用。 土地審裁處追租 執達主任辦事處的職責是按照判定債權人的指示執行法庭判決。 遇上租戶拖欠租金、單位被分租的問題,業主可尋找執達吏幫忙收樓。 執達吏是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官職人員,業主需要採取法律行動,再由法庭頒布收樓令。

土地審裁處追租: V. 追討欠租及收樓

《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規管有關申請財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此乃防止租客在得知有關申請後即移走撤盡其資產。 法庭執達主任可進入有關物業,檢取在內發現而表面屬租客管有的可動產,並將之售賣,以清償所欠租金。

付款可以用現金、「易辦事」或支票,支票收款人應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土地審裁處追租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答辯人若要反對有關申請,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審裁處存檔並送達申請人。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土地審裁處追租: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7B條 司法常務官所受的保障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申請人須親自或授權代表(須連同授權書)填寫表格。 香港律師會不會向市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如你有意聘請律師,可瀏覽上載該會網站的法律界名錄及律師行指南,根據法律範疇搜尋本地律師或律師行。 你應仔細閱讀提供法律援助文件內的各項條款,尤其是有關分擔費的數額(如需繳付)及署長第一押記的部分。

土地審裁處追租

土地審裁處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具有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可以授予衡平法或普通法的補救及濟助。 土地審裁處追租 土地審裁處追租 就刑事訴訟而言,假如你符合免費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你無須簽署確認接受法律援助的表格,法律援助署會直接向你發出法律援助證書。 若果租客欠款不超過五萬元,業主可經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手續亦相當簡單,不過此途徑只可追討申索時之申請之欠款,不能追收租客無申請的或其後所拖欠的欠款。

土地審裁處追租: 申請判決書,申請執行收樓令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土地審裁處追租

若成功執行法庭命令,而判定債務人所償還的金額,或出售扣押的貨物和實產所得的收入足以支付這些開支,債權人便可討回該等開支。 倘若嘗試執行法庭命令未能成功,債權人仍需繳付所有已支付的交通費。 至於護衛員費用,執達主任辦事處則會按護衛員半天收費率收費,而按金餘額亦會退還債權人。 業主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要求處置屋內財物,但涉及費用;或另行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指示執達主任將有關財產變賣,以抵償租金。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土地審裁處追租: 追討欠租及收樓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土地審裁處追租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在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可以基於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的理由,針對該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因此,如只對有關事實的爭議作出上訴,該上訴將不會被接受。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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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提出申請,審裁處可以延長付款的期限。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若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法庭會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15條規則,頒令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如果答辯人不服法庭的命令,可盡快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以申請擱置法庭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