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審裁處2024全攻略!內含土地審裁處絕密資料

評估應課差餉租值時,會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樓宇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物業的租售限制(例如居者有其屋單位所受的限制),以及差餉繳納人的財政狀況,都不在考慮範圍內。 如果是有關土地的訴訟,所涉及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逾700萬元;此外,如涉及收回土地或關乎土地業權的法律程序,該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不得超逾32萬元。 在涉及衡平法的民事訴訟中,最主要的兩種分別為: 請求法庭頒布強制履行令(強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履行他的責任);和 申請禁制令(要求某人停止進行某一種行為)。 若申索金額超過300萬元,而你願意放棄超出限額的餘數(例如原本的申索金額為303萬元,而你願意放棄當中的3萬元),則仍可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

土地審裁處

任何一方若要根据(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第3条申请由土地审裁处作出售卖土地的命令,必须向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请通知书。 土地审裁处有权力裁定业主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或普通法而提出的收回楼宇管有权申请。 在这类申请中,审裁处除了可以作出收回管有权的命令外,也有权作出缴纳租金及中间收益的命令,处置租客遗留在楼宇内的任何财物,及就违反租赁或分租租赁的条件作出支付损害赔偿的命令。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除了提交費用外,申請由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必須繳付按金予土地審裁處,以支付執達主任和封舖差費用。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表格

一般租約有寫上租客應於每月何日交租、有多少天的寬限期。 業主應以文字記載所有追租對話,譬如留低 WhatsApp 記錄,既是提醒對方,亦作租戶欠租證據。 這類個案,我不是懂得太多,但如果我是發展商申請商鋪強拍,由於法律程序需時,於申請的過程發展商一般都繼續與小業主洽談商鋪買賣。

土地审裁处有权力裁定建筑物管理的争议,包括有关(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及公契解释和执行的争议、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争议。 設立樓宇事務審裁處的建議涉及不少複雜的政策和法律問題,包括審裁處的法律地位和體制安排,以及與土地審裁處之間的關係等。 此外,有意見指出,設置另一個審裁機制,可能會與現有的機制工作重疊。

土地審裁處: 如「規管租賃」中的分間單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有關租賃可否提早終止?

條例第IVA部不妨礙「規管租賃」的租客在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在租期屆滿前向業主提早退租。 因此,業主必須與租客商討並達成共同協議,在可能的情況下終止有關租賃。 如有關分間單位的租賃屬條例第IVA部所指的「規管租賃」,便受有關法例的規管。 土地審裁處 業主或租客毋須將表格AR1(將於2023年10月起提供)遞交估價署。 根據條例第IVA部,表格AR1是就分間單位在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供業主與租客作出和接受要約之用。 「規管租賃」的業主及租客,可使用範本並因應情況對範本作適當的修訂(強制性條款除外)。

在評估租金時,必須假設租客承擔支付一般由租客支付的所有差餉及稅項,及業主承擔支付地稅、修葺費、保險費,以及維持該物業於能得到該租金的狀況所需的其他開支。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內繳交租金,業主已有權終止有關租賃。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法庭服務是必要的公共服務,有助有效執行司法工作,對司法機構履行其維護法治的憲制責任甚為重要。

土地審裁處: 甚麼是「規管租賃」?

如租客在在法庭規定收樓期限內,清還所有欠租及業主已付的法律費用,即可繼續租住,但這是對初犯者 (第一次欠租者)提供的寬限。 入稟前,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通知已將物業出租。 遇上租戶拖欠租金、單位被分租的問題,業主可尋找執達吏幫忙收樓。 執達吏是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官職人員,業主需要採取法律行動,再由法庭頒布收樓令。 如文件尚未齊備或申請表格尚未填妥,即使申請人持有“已登記預約”憑據,櫃枱職員亦不能處理其申請。

)係香港司法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嘅土地審裁處庭長,同埋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嘅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同法官可以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以單獨審理案件。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訴訟,所涉申索金額必須不少於7萬5千元,但不多於300萬元。

土地審裁處: 司法管轄權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 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如果爭議持續,民政署會轉介他們到該署設立的「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與專家小組會面,聽取專業意見。 土地審裁處 民政處也會介紹他們參加一個聯同香港調解會及香港和解中心推行的「義務專業調解服務」計劃,免費接受專業的調解服務,但必須雙方也願意嘗試及接受透過調解處理糾紛。

  • 就定期租賃而言,每年租賃可以最少半年的通知,而於租賃的一年期屆滿時終止;至於較短期的租賃(例如每月租賃和每週租賃)可以一整個周期的通知,而在該租賃的周期屆滿時終止。
  • 執達吏是負責執行及傳達法官裁決的官職人員,業主需要採取法律行動,再由法庭頒布收樓令。
  • 全面重估差餉的目的,並非為了增加差餉稅收,而是根據差餉繳納人所佔用物業的市值租金水平,把繳納差餉的整體責任重新公平分配。
  • 試驗計劃在2009年6月30日結束後,土地審裁處隨即發出相關的實務指示。
  • 市民亦可選擇使用本署網頁內提供的「遞交表格電子化」服務提交建議書(表格e-R20A)。
  • 進行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後,估價署署長會在3月公布新的差餉估價冊,並公開讓市民在該年的5月31日或之前查閱。

原因是,業主向土地審裁處 / 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追租申請時,會被要求出示租約文件證明,無打釐印就要補打,重則罰 10 倍釐印費,分分鐘得不償失。 業主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要求處置屋內財物,但涉及費用;或另行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指示執達主任將有關財產變賣,以抵償租金。 已預約的申請人在指定日期和時間抵達土地審裁處地下後,需先前往指定櫃枱向職員報到,然後會獲發 “已登記預約”憑據。

土地審裁處: 根據《差餉條例》反對應課差餉租值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過去5年,民政署共處理14宗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 在接獲有關的個案後,民政署會詳細了解及調查事件。

如果業主決意收回單位及追收欠租,可填寫申請表及收樓令表格,於申索欠租的審裁處 / 法院申請執行令狀。 使用電子預約系統進行預約的申請人,與在約定日期當天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辦理手續的人須為同一人。 執達吏收到你的令狀後便安排時間,一般1至2星期內便會第1次上門通知租客離開,若租客在7日後仍未離開,執達吏便會發出「最後遷出通知」,知會租客收樓日期。 正式收樓當日,執達吏便會與申請人上門,有需要時可以破門入屋,正式收回單位。

土地審裁處: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销

(三)為配合土地審裁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常規地採用調解服務,司法機構於二○○八年一月在土地審裁處成立了「建築物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調解統籌辦事處),協助建築物管理案件中的訴訟人尋求調解服務。 調解統籌辦事處的成立,在於提供一個資訊中心,方便已入稟法院的訴訟人,查詢有關調解事宜。 調解統籌辦事處亦舉辦調解講座,並且就各訴訟人出席的情況,向法庭作出匯報。

土地審裁處

如所有文件及申請表格都已齊備,申請人便可持“已登記預約”憑據前往1號櫃枱接受服務。 答:根據X小姐的例子,在拍賣物業中的所有物品後,她有機會繼續在空置單位中拖還租金。 因此,業主可以選擇同時向法庭申請收回物業,加強保障。 由2021年3月5日起,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可透过新引入的电子预约系统,预约前往土地审裁处登记处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权的新申请或提交建筑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请。 除了提交费用外,申请由执达主任执行令状时必须缴付按金予土地审裁处,以支付执达主任和封铺差费用。

土地審裁處: 支付裁定某方應得的款項

如果信件無人認領,租客應保存有關信件,留待將來進行法律訴訟時作為證據。 根據條例第IVA部,如租客違反條例附表7第4部的相關條文中任何一項,例如沒有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向業主繳付租金、將處所用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等,業主可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規管租賃」的業主及租客可使用範本並因應情況對範本作適當的修訂,或自行訂立租賃協議,唯不可抵觸「規管租賃」的強制性條款或與其不一致。 租賃的任何一方可向署長申請發出證明書,證明處所的主要用途,費用為港幣 3,850 元。

  • 审裁处可应任何一方的申请或主动覆核决定,但须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发出通知。
  • 設立樓宇事務審裁處的建議涉及不少複雜的政策和法律問題,包括審裁處的法律地位和體制安排,以及與土地審裁處之間的關係等。
  •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 法庭服務是必要的公共服務,有助有效執行司法工作,對司法機構履行其維護法治的憲制責任甚為重要。
  • 即使有關租賃在指明的條文以外訂有任何沒收租賃權的條件,亦屬作廢及無效。
  • 假如業主沒有這樣做,租客可選擇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送達租賃協議為止;或於上述30日的指明限期後的7日內,藉給予業主不少於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該租賃。

申请人可把副本亲自交给答辩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于答辩人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出。 如果答辩人的送达地址或在香港最后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营业地址有信箱,申请人也可以把副本放进信封内,在信封上写上答辩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后投入信箱内。 假如无法以这个方法送达,申请人可要求审裁处作出「替代送达」命令,指明必须以什么方式使答辩人知道这份申请通知书已经发出。 多数份数业主根据(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为售卖土地作重新发展而提出申请,审裁处有权力作出裁定。 申請人須親自或授權代表(須連同授權書)填寫表格。 假如有關糾紛只涉及金錢問題,而所涉金額不多於港幣七萬五千元,申索人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其索償。

土地審裁處: 法律透視:被拖欠租金,執達吏如何協助業主追租收樓?4件注意事項

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詳情可參閱第 III 部分追討欠租及收樓)。 在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四年內,經調解統籌辦事處轉介調解員處理的個案共有500宗。 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已進行並完成調解的個案有441宗,其中191宗經調解後達成和解。 土地審裁處 按已完成調解的個案數目計算,調解的成功率為43%。 在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年十二月的三年內,司法機構曾就調解服務使用者的滿意程度,進行內部的意見調查。 整體來說,服務使用者對調解統籌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予十分正面的評價,在329名受訪者中,77%表示對獲得的服務感到「非常滿意」或「滿意」。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 ‐ 搜查預約資料

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通知书后的7天之内,把(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张贴,以及刊登于一份中文报章和一份英文报章之内。 有关建筑物管理案件的案件管理及调解的详细资料,可登入司法机构网址参阅土地审裁处庭长所颁布的指示和案件管理及调解的小册子。 土地審裁處 如果业主、注册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有意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1条申请解散管理委员会并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换管理人,必须使用表格29。 如果反对通知书已经提交,司法常务官会尽快把案件排期聆讯,并通知各方关于聆讯的详情。

土地審裁處: I) 收回管有權案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筑物管理条例》第4条向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审裁处命令业主召开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必须使用表格27。 这项申请须由业权不少于百分之十的业主,或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提出。 上级业主或下级业主若要提出申请,要求分间单位的租客赔偿继续占用处所期间的租金损失,他/她须填妥申请通知书(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关「送达申请通知书」(除了张贴申请通知书及实际管有或居住者通知书的要求不适用外)、「反对通知书」、「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及「申请排期聆讯」的程序都大致适用。 如已存档反对通知书,则双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请排期聆讯有关申请。

土地審裁處: 業主需要注意的地方

鑑於「一般延期」的安排,原定於三月内由區域法院陸續推出的計劃將暫緩執行。 這個為期約一個月的短暫 「一般延期」安排,是司法機構在公共衞生的考慮與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之間取得平衡,並就持續的疫情對訴訟各方、法庭使用者和持份者以至司法機構人手支援的影響作出最新評估後而制訂。 司法機構今日(三月四日)宣布,因應最新公共衞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所有原已排期於二○二二年三月七日至四月十一日於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一般延期進行,而給持份者的通知(見附件)所載列的事務則屬例外。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除非審裁處另有指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根據(香港法例第17A章)《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0A條規則提出的上訴,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序的作用。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內,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中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