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監護權好處2024必看介紹!內含單獨監護權好處絕密資料

先再談監護權 先再談監護權 第 1089 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除了可能構成積極侵害的「濫用親權」行為之外,消極地疏怠親職,對子女不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因對子女亦有不利的影響,因此倘其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亦得請求法院停止該父母之親權。 監護權的法律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小孩在20歲前是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協助,諸如銀行開戶、戶籍、升學、就醫等事項。 然而,家事法官所關注的,未必是以上父母的考量,而是怎樣的判定,才最能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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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心理上父母,即指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所依賴之成年人,心理上父母對於幼兒身心發展特別重要,亦可能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 單獨監護權意思是孩子監護權由夫或妻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舉凡小孩的照顧、教育或是開戶等等,單獨監護權好處在於僅需單獨行使的那一方做決定即可,不需徵求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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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婦有未成年的子女的話,法庭可就子女的撫養權予以干涉。 所謂干涉,是將子女的撫養權給予裁決,將子女歸任何一方負責撫養,當然,在某等情況下,會有所謂共同享有撫養權,這個情況當然較為少見,但如果法院認為雙方都相當好,無法分出高下,便會如此處理。 如果父母的另一方不同意將子女帶離香港(暫時或永久),你需要與你的法律代表商議,並申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 在未經同意或沒有適當命令的情况下將子女帶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將視之為非法帶離和誘拐兒童。 共同監護情形下,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須由雙方同意,如遷戶籍、辦護照、請領補助、金融機構開戶、手術醫療等。 若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型態,可能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狀態,因此為使子女健全成長,會希望父母與孩子間的照護以保持繼續性為必要,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會較傾向讓長時間照顧小孩的一方繼續照顧。

單獨監護權好處: 監護權應如何爭取?監護權律師告訴你一定要搞清楚的七件事

其實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哪個是真的好,或哪個真的不好,兩個都有優點也有缺點,且每個家庭狀況都不一樣,主要還是要以父母跟孩子的狀況去做決定,以孩子能獲得最大利益為優先。 但有時會因父母雙方居住在不同縣市,或工作繁忙無法立即配合而產生不方便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共同監護權的缺點,還是需要透過父母雙方多溝通來做調配處理。 為節省費用,當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 換句話說,每當閣下打算帶同子女離港時,只需獲得前度配偶的書面同意便可。

合理探視; 合理時間定義為合理生活時間內,都可由父母雙方協調進行探視,例如子女在深夜睡覺中,或在上學時間不能離開學校,這就是不合理的時間。 正常情況下法庭並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其中一方分開。 例如,當法庭把管養權交給一方(例如丈夫)時,妻子有日常照顧和管束權責,但她並不能作出與子女相關的重大決定。 謝憲愷律師專精於一般民刑事訴訟、訴願、行政訴訟、不動產及土地糾紛、家事案件(家暴 單獨監護權好處 單獨監護權好處 離婚 繼承等)、中英文契約擬定及審閱、擬定遺囑、企業法律顧問等。

單獨監護權好處: 共同置業

二人首先需要同意及達成共識,為日後孩子的日常開支、盼望細節等等作出決定,然後由法庭決定。 單獨監護權好處 由此可知,若監護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行為時,可向法院請求監護權改定。 暴力性質,除了有對被害人實施精神或肢體暴力外,現行家暴法亦將目睹兒納入保護的範疇中。 因為每個案件暴力使、特性皆有不同,加害人在對被害人施暴不一定都會聯同對其未成年子女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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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是離婚後雙方可能居住在不同地區城市,雙方難以配合等諸多不便又該怎麼辦? 單獨監護權好處 種種問題下,我們會建議您,如果「由您爭取監護權對孩子是更好的」,您應該要為孩子勇敢一次。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孩子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應該約定由爸爸或媽媽誰才是與孩子一同居住的「主要照護者」,由同住的爸爸或媽媽負責孩子主要生活照顧義務,也有權力決定孩子的日常生活事物。 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 在香港法律下,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共同」監護權。 共同監護權多數為協議離婚中所選擇的方式,因雙方與孩子的相處融洽、彼此深愛著孩子,希望給小孩更好的未來,於是決定採用共同監護權,讓沒有與小孩同住的一方因為監護權共有,擁有孩子的決定權,對於孩子未來重大事項也都能參與。

單獨監護權好處: 主要照料者

出於子女角度的利益着想,以避免擾亂現時的生活作為最主要因素。 如雙親與子女其中一方相處融洽,並已完全習慣及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模式,排除任何迫切性原因,正常情況下法庭並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其中一方分開。 贍養費之目的是可以確保兩方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正常的生活,使索取贍養費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經濟上的支援及保障。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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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需要父母雙方簽名同意之事,而雙方意見分歧或溝通不良,可能會造成處理子女生活事項時,處處受阻礙,導致有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委任共同監護人時,必須格外小心,確保他們能共同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 決定委任何人作為監護人時,必須考慮該名兒童與擬委任人士的關係、該兒童對擬委任人士的看法,以及雙方關係將如何演變。 父母離婚是因為彼此並不適合,但未成年子女卻只能被動地接受這個結果,因此有「合作式父母」的概念出現,要求父母即便離婚,對子女的照顧與付出仍然必須進行合作,讓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降到最低,保障他的身心理都能健康發展。 要實現這個目的,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取得共同監護,或是單獨監護但保有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也是可行,端視父母願意為了子女協商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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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妳(你)不是,最好能準備家人的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財產證明,且這裡指的家人是指將來願意幫妳(你)分擔照顧子女經濟壓力的家人,如果不願意的話,那就不需花時間準備了。 單獨監護權好處 即使離了婚,我還是渴望時時都能看到我的孩子,但卻連一次都不想再看到早已恩斷義絕的前夫…,心情真的很矛盾! ;有些法院也會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先訂下一個會面交往的期間與方式,但允許未成年子女長大到一定年齡時可以自行變更、調整。 監護權在法律用語上稱為親權,意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不論父親或母親,獲取孩子監護權之一方,須職守此項權利義務。 共同監護權代表夫妻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監護權,也就是監護權共同持有,但子女只跟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同住的一方則擁有事實上的主要照顧權力,有權力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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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規範監護權人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須行使負擔至子女20歲成年為完全能力人為止。 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2023年1月起正式將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此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也就是監護權年齡隨之更改為至子女年滿18歲為止。 上述離婚後的監護權係相較接下來要說明的監護權而言,除了當事人約定外(如當事人約定子女到國中前由一方監護,之後再為改定等),實務上不太會定期限,屬較長久的子女監護權狀態。 然,如前述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為了達到保護照顧的功能,在法院裁判一方監護權後,因為情勢變更或有更好的條件可以作為照顧子女的環境,他方式可以再為請求改定監護的。 雙方談不攏,或其中一方對孩子有不利行為發生,例如:虐待、不當管教、照顧方禁止另一方看小孩…,可以到法院聲請「監護權改定」訴訟,法院將根據提出的狀況、證據、訪視報告,來重新審理決定監護權歸屬。

單獨監護權好處: 離婚後子女可以改姓氏嗎?

身為父母必定明瞭養兒育女實屬不易,除心境方面須轉換調整,更大考驗莫過於經濟能力,立法機關體恤民眾艱苦,故制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單親補助乃基於此條例所衍生之福利。 單獨監護權好處 這將有利於監護人直接管理您的資產,不需要向第三方獲得批准。 但你需要考慮到監護人是否適合管理您的財務,以及參與的第三方能否有助於規範這個過程。

這種分權令旨在為不在子女身旁(但卻享有管養權)的一方,保留可以發揮就子女教養問題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利。 但我很確定的是,他們可能不了解嗣後所衍生之不方便或預埋雙方衝突點。 如果是一對成熟的父母親,當然沒啥大問題,頂多不方便而已﹝假如一方從台北跑去高雄工作呢? ,在孩子這方面的付出與照顧仍然需要保持合作的狀態,盡可能降低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 ,就拿要出國護照這件事情來說好了,如果沒有父母雙方的簽名可是拿不到護照的,更別說想偷偷移民,避免像電視上報導事件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單獨監護權好處: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雖然實務上有幼子從母原則,認為0-3歲的幼兒有哺乳需求,會較依賴母親的照顧,因此越小的子女判給母親機會較高,但年齡僅是考量因素之一,並非絕對。 基於幼兒無法脫離母親哺乳,通常會對母親產生生理及心理上依賴,因此若沒有其他特殊情形,法院大多會優先以母親來擔任嬰兒監護權人。 另外父母間的糾紛,均與小孩無關,為了使未成年子女能身心健全地成長,理性溝通化解彼此心結與歧見,仍是必要的。

單獨監護權好處

所謂的放棄監護權,僅能針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這個部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亦即不論哪一方為子女監護權人,父母雙方皆須負擔扶養義務至子女成年為止。 然條例內容並未明確規範務必為單獨監護者才得以申請,一切均須視孩子監護人之經濟狀況,例如:工作收入、名下財產等;若為共同監護之情況,行政機關將共同評估雙方之經濟能力加以決定是否給予補助。 雖然人們可能會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存在一種普遍的定型觀念,認為香港的家事法庭偏袒女性母親而非男性/父親,但這只是一種觀念。 香港家事法庭在處理監護權、照顧和控制權以及探視權問題時,會考慮上述各種因素,而結果則取決於每個具體案件的情况。 爭取監護權時,不少民眾會擔心爭取監護權男女標準差很大,是否一定以父權為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