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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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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有關養老保險的敘述何者為是A又稱生死合險B具有儲蓄的功能C其保費較同額之死亡保險為低D是死亡保險與生存保險的綜合體。 74.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繫乎偶然事故或情況是否發生,因此人身保險契約是一種A諾成契約B繼續性契約C射倖性契約D有償契約。 36.A人壽保險B社會保險C財產保險D健康保險不同於一般之營利性保險,其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受雇者、中低收入者或國民在遭遇某些事故時,其本人或家屬能獲得現金給付、醫療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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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 如果由於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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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違反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再保險之分出、分入、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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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實行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記冊。 有關公民投票法就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院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21 人,任期3 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 … 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 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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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接管期間屆滿或雖未屆滿而經主管機關決定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申報後第一次擬增減持股比率而增減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第二次以後之增減持股比率,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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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團體保險業務快速成長之主要因素為A政府給予投保團體保險之企業以稅法上之優惠B企業主增進員工福利C政府加強推行社會福利政策改善勞資關係D以上皆是。 17.終身保險是A可以終身繳費也可以約定期限繳費,而保險契約終身有效B一定要終身繳費的C必須不同期限繳費D以上皆非。 13.多數受領人之年金保險中,年金受領人有二人以上,各該受領人皆生存時,保險人依約給付年金,但若「其中一人死亡時,即不再給付年金」稱為A連生共存年金B最後生存者年金C連金遺族年金D以上皆是。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A連生遺族年金B連生共存年金C終身年金D最後生存者年金。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保險單條款第七條).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 …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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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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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