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席須要就本案作出裁決的事項只是申請人的管理委員會是否可以有效地作出對答辯人有約束力的決議。 和域臺 答辯人對於維修分攤費的金額並沒有提出反對。 不過,答辯人在審訊期間曾嘗試提出其他反對理由,但由於答辯人並沒有在修改反對通知書上提出其他的答辯理由,本席不會考慮其他的答辯理由。 11.
因應答辯人及佔業權5%業主要求,申請人於1999年6月11日召開業主大會。 和域臺 出席及授權戶數共77戶,佔業權1766份。 2000年2月19日,律師行致函申請人,指他過了期限,但仍未繳交維修費 和域臺 ,故此要求他繳付維修費$42,585(信件的英文部份則指維修費為HK$425,850.00)。 1997年5月10日,申請人與業主黃引儒簽訂一份租約。 該租約規定黃引儒把廣東道873號祥發大廈地下(“4號舖”)以每月租金$10,000租予申請人作商業用途,租賃期是由1997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底。 申請人預算在4號舖經營美容屋,從事美容、髮型、芬蘭浴和減肥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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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答辯人則沒有提出答辯,並在審訊時缺席。 和域臺 因此,本席只須就申請人是否有權向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收取管理費和電力及消防維修分攤費用作出裁決。 1、3、5分座委員會、業主舉行多次會議,決定進行維修分座大厦,並甄選了工程顧問、承辦商後,隨即提交上法團會議,正式議決此等事項,及通過議案向各1、3、5分座業主徵收維修費用。
- 通告上列出的大會議程包括商討表決通過應急維修基金分攤費,更改為以管理費份數計算, 每一份管理費份數徵收83元。
- 1997年5月初,當申請人視察4號舖的時候,她發覺4號舖祗有“單相電”的供應,這是低於申請人的業務所需的電力供應。
-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計息歸還多收之維修費用分攤款額3,561元。
- 本案的申請人為永發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為該大廈中6個單位的業主。
- 申請人於1999年2月1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訴訟,在2000年1月19日,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擱置先前的兩個命令,並將此案移交土地審裁處。
- (四) 因工程費用龐大,商議及選擇切要工程項目進行維修, 表決通過維修項目細項及上限總金額,商討表決選擇承建商方法。
- 在本案開審時,本席在查詢有關各答辯人後。
如名稱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數字為首,請參閱 ‘其他’。 連 同 上 述 物 業 , 長 實 原 有 3 個 九 龍 塘 重 建 項 目 , 兩 個 為 九 龍 塘 廣 播 道 前 亞 視 總 台 地 盤 及 福 景 苑 , 福 景 苑 於 今 年 已 完 成 收 購 。 而 長 實 今 年 中 已 開 始 看 淡 後 市 , 故 兩 個 多 月 前 以 25 億 元 , 出 售 其 九 龍 塘 前 亞 視 地 盤 , 及 西 半 山 干 德 道 豪 宅 地 予 一 美 國 基 金 。 另堪輿學家蘇民峰或有關人士持有的山頂環翠園D座低層戶,以3,250萬元登記售出,實用呎價2.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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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答辯人的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所述,本席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2004年2月19日及2005年12月15日的業主大會是否有效。 原因是除了這兩個會議的紀錄外,其餘的文件都不能顯示申請人有決議通過徵收有關的工程分攤費用。 第二個問題是收集管理費與維修費。 申請人同意答辯人在收取管理費和維修費時是有依從公契的規定,(但在收取管理費時,對5字樓後來分拆開的單位,可能有多收,不過此事與本案無關,)但答辯人說因天台有非法僭建物,而此等僭建物之使用者亦應繳付管理費及維修費。 本席不同意答辯人這個說法,因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21及22條已訂定法團應如何設立管理基金,及如何向各業主收取款項以支持基金之運作。
本判決書的4宗申請的申請人,同為華景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各答辯人為華景大廈(“大廈”)樓上住宅單位的業主。 在2001年2月15日的聆訊,申請人基於各申請的內容相同,申請將4案合併處理。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1年第3宗的答辯人缺席,另外2001年第1宗、第2宗及第4宗的答辯人(“答辯人”)之代表同意申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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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没法把這次會議記錄呈堂,答辯人等更指根本没有這項决議。 聘請了工程顧問後,法團在1999年10月4日、2001年12月19日舉行會議,決議繼進行維修等事宜。 最後在2002年8月6日舉行的法團會議上,計算了及通過所須籌集的款額和每户應繳的分攤費和付款限期。 不過,答辯人提出的主要答辯理據是指是次維修集資的決議無效,因大廈維修費的分攤必須是由管理委員會確定而不是由業主大會通過。 本案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至土地審裁處審理。
- 集資金額按大廈業權份數攤分,每份25,000元正。
- 今次同一時間聆訊的四宗申請的申請人是位於香港銅鑼灣富明街二號名為寶明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答辯人是寶明大廈其中四個住宅單位的業主。
- 醞釀期間法團向業主進行多項問卷調查,其中一項調查的結果顯示反對在1至3樓加開升降機門口的業主佔多數,王律師的第一個論點就是針對這結果。
- 長 實 對 此 消 息 沒 有 回 應 。
- 1997年1月13日,業主大會以業權份數11,686份對11,563份(若照每個住宅單位一票計算則為68贊成票對69反對票)通過了決議進行一些維修翻新工程。
- 其餘兩間公司不獲任何戶主投票。
- 此外,申請人又認為答辯人的管理委員會並沒有遵守該條例第22條的規定,訂定維修分攤費的款額及應付款的時間或方式。
建築師分析標書後,向管委會建議考慮其中三間公司承造維修工程。 長實(00001)積極拓展九龍塘版圖,先後收購福景苑大部分業權及廣播道亞視總台地皮後,同時積極併購畢架山和域臺單位。 市場指出,西南九龍御金‧國峯6座低層C室售約696萬元,實用呎價約1.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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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金額按大廈業權份數攤分,每份25,000元正。 根據大廈公契,大廈業權分為九十五份,其中一份為天台之業權。 #5 申請作出命令立案法團交出2000年10月29日註冊成立第2屆管理委員會時 (即更改註冊的28天內) 業主大會的選舉紀錄. 申請人同意舊管理費並非根據公契計算,再加上百份之二十去計算,也不會與公契吻合。 其後於1997年1月17日及1998年2月13日,業主大會亦再次分別通過增加管理費約百份之十八及百份之八。 同樣,這兩次的加幅亦不會使管理費的計算方法與公契吻合。
答辯人指稱其委員對於有900元用作鐵閘修理的事情毫不知情,原因是上任主席施松章先生將法團帳目扣起。 當各委員收到申請人於2005年4月19日有關900元的投訴後,第一時間要求施先生和答辯人的法律顧問一同到警署備案。 警方調查後,沒有對任何人作出任何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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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大厦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厦一間地舖的業主,小額錢債審裁處把法團向答辯人追討分攤升降機維修費的申索轉介到本庭審理。 法團由始至終没有律師代表,而答辯人則在審訊最後一天才突然聘請王律師出席作最後陳辭。 看了陳辭摘要後,本席質詢王律師是否已獲取足夠指示,知道本案審訊時發生何事、聆聽了什麽証供、有什麽文件証據等。
申請人申索答辯人須付給申請人大廈維修翻新工程費$ 18,107,利息及訟費。 長 實 早 在 05 年 展 開 收 購 和 域 臺 , 每 戶 收 購 雖 由 最 初 1900 萬 元 提 升 至 2300 萬 元 , 但 進 展 緩 慢 。 長 實 收 購 的 九 龍 塘 和 域 臺 單 位 , 其 中 有 18 宗 交 易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內 登 記 取 消 , 以 每 伙 2300 萬 元 計 , 涉 資 約 4.14 億 元 。 長 實 對 此 消 息 沒 有 回 應 。 本公司在此提供的資料僅作單位成交前狀況的參考,並不是為賣方/業主客戶發出或推銷個別單位,本公司並無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有關資料是否合乎實際情況。 用戶須依賴自己查証以確定資料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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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香港九龍九龍灣宏開道13號景發工業中心 (“該大廈”) 之業主立案法團。 和域臺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為該大廈8樓9號室單位(“該單位”)之共同業主。 申請人的申請是向答辯人追討有關該單位之維修基金分攤費用 15,200元及訟費。 答辯人等列舉了拒絕繳交餘下欠款的理據。
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及閣樓分別為商舖及儲物間,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 答辯人已將所有住宅單位售出,但仍然是地下A舖、B舖、C舖及閣樓之業主。 申請人已回覆答辯人說明申請人同意上述第一及第二個條件,但不同意第三個條件。 由於答辯人並沒有再次回覆申請人,申請人便作出是次申請要求土地審裁處頒發上述命令;而答辯人亦提出反申索要求申請人就非法佔用該地庫而作出每日1,786元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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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反對繳交該款項;他的理由是”維修費多少也沒通知而且計算方法不合理”。 答辯人聲稱申請人曾欠下答辯人該屋苑維修分攤費用31,367.58元,並於2002年8月9日簽署一份押記備忘書,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冊上就該單位作出登記扣押成備忘號碼 (“該押記備忘書”)。 在2004年4月15日成交之前,答辯人經他們的代表律師通知申請人,除非申請人清繳答辯人所指的全部欠款,否則答辯人不會解除該押記備忘書。 在審訊時,第一答辯人申請撤回上述第項懲罰性賠償及第項損害賠償之反申索,並獲批准。
法團對此信並無反應。 林笑歡恐怕窗眉會脫落,因而傷及他人,於是祗好通知吳先生申請人會先行塾支維修。 和域臺 維修工程在12月底進行,而維修費用是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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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巳繳交首$3,800,餘下4期,共$15,200未付。 申請人是九龍何文田太平道一號新雅閣17字樓B座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新雅閣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向它支付維修外牆的費用,金額為$5,200。 “多謝各位在月前業主大會中的支持,通過整體維修本大樓之工程。 現經招標及由本法團委員公議及公開諮詢後,通過由快達營造工程公司承接是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