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6大優勢2024!(小編推薦)

本行掌握全港主要銀行及財務機構歷年的債權轉移、機構合併/改名的概況,用於確定債權人身份/債權方面,甚為便捷。 本行於首次聆訊便於即日取得廢止破產令的成功率超過97%,其餘的個案亦幾乎全部只屬押後一庭,需要押後兩庭始獲頒廢止破產令之個案,百中無一,辦案快而準。 可獲免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詳細跟進整個破產程序,由破產諮詢、入紙停追數、排期、上庭、初步詢問到債權人會議、生活費計算至周年報表,及後四年跟進,定額服務收費。 第二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就呈請書進行見證並宣誓。 須留意,此項服務採取先到先得形式,若該時段名額已滿,申請人會獲發下一個時段未獲編配的名額。 環聯(TU)信貸資料庫亦會保留破產人士的欠債相關記錄8年,要等到破產令完結及環聯收到破產人士通知後,才會在破產解除日計起5年後消除。 根據《破產條例》第30A條,破產人已離開香港且在破產令頒布當日尚未返回香港,則其破產期在他 / 她返回香港並將其返回一事通知受託人之前不得開始計算。 在檢控案情嚴重或複雜的案件或涉及艱深的法律論點的案件時,警務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可向律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政府律師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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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按照第二份財產說明書中破產人自己申報的資料,在2021年9月開始的一年期間,他的工資及薪金大概為$154,830。 這份財產說明書是破產人自己填寫及簽名的。 而且,在D部份清楚說明作出虛假聲明或報告的法律後果。 在2020年11月3日,受托人再次與破產人聯絡,嘗試進一步了解其妻子內地物業的狀況。 而破產人指出,其妻已經售出該等物業,但是售樓款已全數用於償還銀行按揭。

根據《破產條例》的條文,破產管理署署長須就破產人的破產令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中英文各一份)上刊登公告。 破產管理署署長亦須把破產人的破產記錄載入登記冊,供公眾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查閱。 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破產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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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任何破產人沒有或拒絕呈交周年收入及取得 的財產說明書,即屬犯罪,可處監禁6個月。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如你以前從未破產及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下,改名的手續,而債權人和破產受託人都沒有反對,故認為銀行屬違規。 本行於2001年由利承峰律師創辦,你的所有財產(不論在世界任何地方),現在有一個銀行戶口用緊,應很難有財務公司會借錢給你 。 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第131條,法官正式宣布撤銷案件。

  • 否則可能會被視為不合作,從而被延長破產期。
  • 破產人的案情是,在2021年9月的電話談話中,他只是向受托人的職員說,在他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才會繼續每月$2000的供款。
  • 香港每個人及每間企業的成功離不開精準可靠的財務數據。
  • 在這種情況下,破產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破產。
  • 而黃先生的僱人實為他的母親及妻子,受託人不相信在這4年期間,他的母親及妻子會不批準他請假出席受託人的會面安排。
  • 根據《破產條例》第43A(7)條,破產人如沒有在每一破產周年呈交一份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六個月。
  • 但是,破產人須緊記,如果法院裁定破產人的抗辯失敗,法院可能會向破產人發出訟費命令。

本席認為黃先生拒絕受託人的要求交回有關款項及修改他周年說明書,是一種不合作的表現,而這種行為亦是令人感到不滿意。 訟費方面,受托人的立場是若破產人的申請不成功,法庭不需要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在庭上,破產人聲稱他的實際支出不是在第二份財產說明書當中所述的數額,而是他在他自己誓詞裏表列的數額(詳情見聆訊卷宗第18頁)。 但本席認為,受托人按照破產人自己填寫及簽署的第二份財產說明書裏面的數額行事,並不構成荒謬或明顯錯誤。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律師出席聆訊

第一次申請破產,破產期為四年,而第二次則為五年,處理程序一樣。 本席不明白為何黃先生可以在這4年的破產期間(除了2004年9月24日的唯一的一次)完全拒絕跟受託人會面。 例如黃先生曾在他的回信(日期為2008年1月22日—見文件夾第177頁)辯稱,如果他按受託人指定的時間出席會面,他會損失$1,000勤工獎,$230的日薪及他應得的佣金。 在接受盤問的時候,破產人接受 $54,000的金額是不準確的,因為他已經於2020年11月獲分配公屋,亦於2021年3月搬進該公屋單位。

包括分析閣下的物業、退休金、保險單、銀行戶口、家庭、工作等。 破產是按照香港《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想主動申請破產,需要依循規定程序。 而法定程序當中,必然涉及支付一定費用予一些機關,如破產管理署及法庭等。 任何已提交的呈請如未遵從相關要求或構成濫用程序(例如以不當方式或為不當目的而援用破產法律程序,作為追債或與債權人談判的手段)可被法院駁回,而呈請人亦可被命令支付訟費。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由2022年1月28日起,破產管理署推出一項新服務,供債權人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經網上提交債權證明表。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 破產人可就其被反對解除破產而向法院提交抗辯書 , 法院將會進行聆訊

沒有爭議的是,破產人簽署了一份日期為2020年11月18日的「供款同意書」。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當中提及破產人與受托人達成協議,對他的破產產業作出每月$2000的供款。 新借貸款、物業、保險單、銀行戶口、退休金、工作、家庭等)。 並分析您現在所有債項詳情及現時被追收欠債情況,並提供適當對策。

在2020年4月16日,破產人與受托人會面。 在該會面中,破產人表示他的收入為每月$14,500至 $16,000,但他正在放無薪假期。 基於破產人的陳述,受托人當時初步認為破產人不需對他的破產產業作出每月供款。 但當時受托人已然向破產人表明在數月後受托人將會再評定破產人的支出狀況,而破產人應該對他自己的支出作出合理的調整。 另外,當時受托人已經在調查破產人妻子在中國內地是否擁有物業,及該物業的財務狀況。 債權人亦可針對你提交破產呈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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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批準黃先生幫助他母親償還按揭供款,這等同或間接把黃先生部分財產移走,讓第三者(即他的母親)的資產增加,這是會損害黃先生債權人的利益。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黃先生在他的誓章指出(見文件夾第36頁,誓章第11段)他母親是以按揭形式購買該物業,所以更加需要他額外的金錢津貼。 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受託人認為他的父母在香港擁有及經營一間從事飲食批發生意的公司;明邦(香港)有限公司(“明邦公司”),他們應有能力支持自己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