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4必看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庭上透露,被告過往有一次交通紀錄,涉及沒有遵從交通標誌。 辯方求情指,本案不只是事主家屬的悲劇,被告及其家人亦承受莫大壓力。 被告案發後被停職及扣人工,但仍需還債,被告妻因無法承受心理及經濟壓力選擇與他離婚,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但法官稱讚被告,雖然高齡但仍繼續教車,是可敬的事,去年年底經歷喪女之痛亦令人傷感。

  • 加拿大總理杜魯多重申,他的政府有能力阻止外國對加拿大選舉的干預,他引用部門的調查報告指,儘管中國試圖干預,但並未影響2019年和2021年的選舉結果。
  • 案件今午提堂,被告因發燒留院而缺席聆訊,裁判官黃國輝將案件押後至本周五(27日),或被告提早出院當日再訊。
  • 越早由經驗豐富的香港意外索償律師給予意見,越能夠全方位更好準備你的案件,從而對你的案件的確立責任問題以及釐定賠償額有著重要影響。
  • 除了駕駛方式和水平會被控危險駕駛外,如果一個司機駕駛一部明顯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物嚴重損毀的汽車,該名司機也會被視為危險駕駛。
  • 法官直指涉案路段有上下斜坡,被告應確保車輛在行車線內行駛,且他知悉有限速,卻公然、明知地「過分超速」,無適當扭肽,遂裁定他罪成。
  • 休班警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審,暫委法官梁嘉琪今(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被告罪成。
  • 2012年6月3日,一輛59M九巴在屯門龍門路巴士站撞倒一對候車夫婦,其中41歲女子傷重死亡。

法官裁決指,被告駕駛的車輛至少時速131公里,屬「過分超速」,他明知而漠視車速限制,其表現遠不符謹慎和小心的駕駛者。 其實,酒後駕駛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量刑過輕。 有死者家屬不滿判刑過輕,狠批「一年一條人命,公平咩?」本報當時亦苦口婆心地指出,如果司法判決不能讓駕駛人士引以為戒,難保日後不會重演類似慘劇,事實證明這絕非危言聳聽。 秀茂坪昨日發生的懷疑醉駕殺人意外再一次告訴人們,對肇事者仁慈,等於對市民殘忍。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交通意外後點做? 香港律師話你知

他現職侍應,意外發生後他感不安樂和做惡夢,亦有患上抑鬱,盼法官以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作刑罰。 大埔早前發生名媛蔡天鳳(Abby)碎屍慘案,死者前夫Alex及鄺氏一家、前家翁情婦共5人先後被拘捕,尋日(2日)再多一名男子涉嫌協助罪犯被捕,據悉為死者前夫朋友。 家人對前夫喺2016年曾涉盜竊案被通緝一直知情,但見佢經常中港兩邊走,所以Chris及譚家以為事件已解決。 一名48歲女子被控去年在屯門大興停車場外撞斃一名中年男子,她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今日被判囚10個月,停牌5年,並需要自費進修駕駛改進課程。 控辯雙方審訊時均有傳召專家作供,控方專家及政府化驗師根據行車紀錄儀,估算被告當時駕車的時速達每小時130至150公里;辯方專家質疑,肇事車輛牌子而言,根本不可能達至該等速度。

起火的燃料庫由印尼國家石油公司營運,公司發表聲明說,將配合相關調查。 公司將從其他油庫調配燃油,全力確保雅加達及周邊地區的供應。 這個位於雅加達北部的燃料儲存庫,昨晚大約八時起火,電視畫面顯示,黑煙和火焰瀰漫半空,幾百人慌亡逃跑。 由於火場靠近一個人口密集區,大火波及一些房屋,消防到場,疏散燃料庫的員工和周邊居民。 當局出動超過200名消防員和超過50架消防車撲救,大約晚上10時半左右將火救熄。 中方早前重申,中國對南海諸島及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國家主席習近平與菲律賓總統小馬可斯會談時,指出中方願同菲方繼續以友好協商方式,妥善處理海上問題。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大埔公路休班警撞斃鐵騎士 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後車撞及前車並不自動等於後者駕駛不小心,法律是講求證據。 更重要的是司機應有正確的駕駛培訓,後車駕駛者須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採取一個能令他成功處理所有合理預期的交通突發事故,所謂「防範於未然」的緊急事故。 除了法庭刑罰外,政府亦著重教育方法,推行駕駛改進計劃,鼓勵司機完成習作及通過測試,避免觸犯交通違例事項。 但如果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同其他車輛嘅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嘅罪行。 危險駕駛本身已經係刑事罪行,最高刑罰係罰款港幣25,000文同坐監3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再犯1年半以上。

法官分析閉路片段指,輕型貨車衝下斜路時,高輝道有田螺車等,若轉入必然會相撞,而貨車旁邊另有道路工程相關的障礙物及水馬等,被告故右轉向行人過路處的安全島,明顯是想駛向沒有阻礙的路線。 83歲被告黃啟綿早前承認1項危險駕駛及1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2日在油塘茶果嶺道與高輝道及高安里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導致一輛私家車損毀以及令林建榮(53歲)死亡。 法官表明不接納被告說法,並引述控方化驗專家的說法,根據車胎的痕迹和地上碎片,安全島並無被撞擊的迹象。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判刑

過去的案例顯示,誤殺罪名并非只針對個人,亦可以針對公司或組織。 至於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引致他人嚴重受傷,最高刑罰分別為10年及7年。 一旦發生交通意外,駕駛者通常會面臨兩種交通罪行的檢控:(一)不小心駕駛;(二)危險駕駛。 若駕駛造成嚴重傷亡,駕駛者更有可能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或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司機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扣查,員警跟進了解可循多個方向調查,包括司機是否涉及誤殺。 誤殺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分為「故意誤殺」及「非自願誤殺」。 「故意誤殺」的最常見例子,主要是被告在盛怒中作出有意圖致人於死地的行為,令對方重傷身亡。 而「非自願誤殺」包括「嚴重疏忽之誤殺」、「不法和危險的行為引致死亡」、「駕駛誤殺」三類。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休班警駕車越線撞斃鐵騎士 意外時涉超速近50公里 裁危駕罪成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凡有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意外,以致另一車輛損毀或另一車輛的司機或乘客受傷, 該車輛司機有責任留在事發現場,並向警員提供事故的詳情。 任何人士在駕駛資格被取消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0元、監禁12個月及被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在這個問題上,當被告的行為導致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便適用,而無需證實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失。 危險駕駛罪是否成立,不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取決於有關駕駛員的駕駛方式或造成事故的汽車的狀況。 至於去年9月22日導致3死的深水埗城巴車禍,44歲車長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捕,案件目前仍在處理中。 梁官批評,被告漠視車速限制,高速駕駛且過分扭軚,令私家車越過雙白線,繼而與電單車相撞,力度足以令事主飛向上空再跌回地面,車頭嚴重損毀。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被告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態度,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駕駛改進計劃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有示威者聚集尖沙咀一帶示威,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12人被控參與暴動,均不認罪受審,當中11人於上月初被裁定罪名成立。 該宗區院案件昨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判處當中10名被告均監禁4年4個月,餘下一名17歲被告則判處進入教導所。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官指雖然無證據顯示眾被告當時有使用暴力,但他們均同意放肆參與暴力行為,且公然挑戰權威,目無法紀,事件中無人受傷只屬僥倖。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警方發言人表示,秀茂坪車禍令人震驚和傷心難過,又強調酒後駕駛引致傷亡事件,一宗都嫌多。 警方並聲稱在節日期間會加強打擊酒後駕駛,每天派警員在道路上進行隨機呼氣測試。 事實上,對於打擊酒後駕駛,當局近年來的確加強了執法和宣傳力度,除了電視宣傳短片外,最近又在紅磡海底隧道港島出入口附近,放置一輛在交通意外中損毀的私家車殘骸,提醒駕駛人士:「酒後駕駛,害己害人」。 家屬也可以自行委託律師,向導致交通意外的相關人士及機構,對象包括巴士司機、巴士公司,進行民事訴訟程序,追討賠償責任(金額龐大),包括醫療費用、日後護理、心理治療及將來的生活費,賠償金額可能高達過千萬元。 政府化驗師計算後,指被告的平均車速約每小時131至152公里,屬過份超速。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我們的服務範圍

他重申,為確保選舉的完整性並確保對民主的信心,將作出一切必要的作為。 另外,加拿大外長趙美蘭向中國外長秦剛重申,加拿大絕不容忍外國以任何形式干預內政。 趙美蘭在印度舉行的20國集團峰會期間,首次與秦剛會談,趙美蘭的聲明說,加拿大絕不接受任何侵犯領土完整和主權的行為,也絕不接受中國外交官在加拿大領土上任何違反維也納公約的行為。

【Now Sports】曼城中鋒賀蘭的女經理人皮雯達暗示,該挪威超級射手日後式會加盟皇家馬德里。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曼城中鋒賀蘭(Erling Haaland)的前經理人拉奧拿去年逝世後,經理人工作由皮雯達(Rafaela Pimenta)接手,她日前接受訪問談及職場遇到的性別歧視,並暗示賀蘭總有一日會加盟皇家馬德里。 再者過去一直盛傳賀蘭與曼城的合約存在離隊協議,更有指他最快在2024年夏天能加盟皇家馬德里,轉會費為1.75億英鎊。 被告陳潔芳為漁護署合約農林女助理,去年3月28日早上約8時許,駕駛私家車離開停車場時撞上閘門、再撞向正在過路的中年男子,私家車再撞到輕鐵才停下,事主送院後證實不治。 梁官分析指,政府化驗師曾在意外發生2小時後,到過現場作詳細法證檢查,並親自駕車實測路面,政府化驗師的供詞。 相反,辯方專家並無到訪現場,也未能有效地反駁控方專家證據。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死亡九巴:警循多方向調查 包括車長是否涉誤殺

事件中幸無造成傷亡,執法部門接報後派員到場,正封鎖涉事私家車位置,並登樓調查角鐵來源,據悉一名男子涉嫌「容許物體從高處墮下」被捕帶走。 任何人若在2年內被記分達15分或以上,其駕駛執照的資格須被取消。 初次被記錄達15分者須取消駕駛資格3個月,再次被記錄達15分者須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 但香港法例 第375章第8條 指出,裁判官可以在「顧及所有情況後」,發出較短期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或甚至不取消該駕駛者的駕駛資格。 不小心誤墮法網,徬徨之際,幸找到陳律師團隊幫忙,並出信與控方有效溝通,成功解決了我的案件。

  • 今晨(4日)10時38分,一輛的士駛至東涌達東路、近港鐵東涌站對開,車上兩名女乘客落車過馬路,遭一輛駛至的七人車撞倒。
  • 據了解,警方正循多方向就意外作出調查,當中包括肇事巴士的車長是否涉及誤殺。
  •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8月22日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鄭鈞海及宋婉芬,即駕駛的士沿大埔廣福道行駛時,被告對於站近燈柱AB0236行人過路處的鄭及宋負有謹慎責任,而違反謹慎責任。
  • 法官斥被告爬去司機座位的行為已需要受到譴責,之後衝下斜路時撞到私家車,被告不應該不顧而去,但他卻駛離現場;若被告顧及途人,可選擇撞上水馬,不致會撞死途人。
  •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 但香港法例 第375章第8條 指出,裁判官可以在「顧及所有情況後」,發出較短期的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或甚至不取消該駕駛者的駕駛資格。

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治襲英國的道路交通法庭,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提高至10年,判囚與停牌2年的懲罰會同期執行。 法庭會考慮案情整體情況量刑,分析被告的刑責 因素、懺悔的態度、罪行對死者家人的痛苦和傷害。 若被告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並免除受害人上庭作供,可以根據法庭慣例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折扣。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 5,000元及監禁6個月。 而第 69條 給予法庭權力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 (俗稱停牌),取消多久由法庭決定。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大埔恐怖車禍2死8傷 的士司機被改控誤殺等6罪

法官指被告80多年來無案底,亦有良好的駕駛記錄,被告認罪獲得減刑,判監16個月,停牌5年。 但因為他年事已高,法官故不頒下必須上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其中一位律師的電話,或將您的聯絡資料和您查詢的簡要電郵給我們。 法庭在交通事故中斷定有關汽車的狀況,可考慮附於該汽車的任何東西,或車上及車內所裝載的任何東西; 也可考慮那些東西如何附在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如何裝載那些東西。 如受害者為警務人員,如警務人員傷勢較輕,亦可以被加控「襲擊警務人員」罪,該罪之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本報訊】尖沙咀鬧市地盤深夜發生4級大火,起火大廈瞬間變擎天火柱,盤據頂層的火龍不斷噴出大小不一的火屑,乘風飄散落在附近多幢包括商廈、酒店等建築物及街道,在漢口道及九龍公園徑一帶更罕見星火飛舞。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

警方正調查下午在馬鞍山發生的致命交通意外,一名71歲男子死亡。 一名中型貨車司機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捕,他正被扣留調查。 41歲貨車司機前年醉酒後不理朋友勸阻堅持駕車,27歲友人追前意圖勸阻時被車輾過2次致死,但司機不顧而去,更一度拒絕自首。 他去年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等3罪,被判囚22個月及停牌5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建議本案量刑起點最少應訂為4.5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經商討後批准申請,撤銷原有判刑,把量刑起點訂為監禁5年,考慮被告認罪及去年已刑滿出獄,最終改判監禁3年,下令被告需即時入獄服刑,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6條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美國晶片製造商英偉達向中國電信設備商華為出售技術的計劃,可能受阻,為英偉達帶大巨大經濟影響。 路透社報道,美國總統拜登政府正推進一項修訂,加強限制授權當地公司向華為出口商品,但政府內部對限制範圍存在分歧。 華為於2019年被美國列入貿易黑名單,但前總統特朗普政府實施一項特別措施,令華為可繼續購入總值數十億美元的美國商品。 公司發言人不評論路透社最新報道的內容,只強調中國市場為美國半導體行業提供重大機遇。 美國商務部一名官員承認,政府正在審視特朗普時期允許美國公司,可向華為交付低於5G等級技術的政策。 中方早前敦促美方立即糾正錯誤做法,停止對中國企業的無理打壓。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警誡下稱案發時,前方有車在油站外突然減速,他將私家車靠外駛,其後車胎疑撞到行人路安全島致爆胎失控。 但據控方專家指,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私家車有撞到安全島,故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並指被告確有超速,最終裁定罪成。 被告唐建偉(31歲)被控於2018年4月3日,於大埔公路沙田段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林日安死亡。 辯方於被告裁定罪成後曾作初步求情,指被告在4年間面對很大壓力。 惟散庭後有一名男子突從公眾席走近犯人欄並大叫稱:「好大壓力?我哋四兄弟都好大壓力呀,揸快車好×有型呀?」之後再向被告連環爆粗才步出法庭。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警誡下稱案發時,前方有黑色車在油站外突然減速,他將私家車靠外駛,其後車駄疑撞到行人路安全島及「爆胎」致失控,他嘗試扭軚調整,但意外隨即發生。

法官批評被告公然漠視車速限制、過份超速,漠視危險繼續駕駛,表現遠低於一名謹慎小心的司機,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同日被捕,於錄影會面時表示自己有5至6年駕駛經驗,熟悉涉案路段;又指當時時速約70公里,前方有一輛黑色私家車駛近油站減速,以為該車駛入油站,故往外駛但疑撞到安全島及爆胎,最後失控,扭軚不果,發生意外。 車禍事發相當突然及在意料之外,案情复雜,各項工作必須持續推進。 受意外影響人士若有購買個人保險,傷者或其家屬可以透過保險代理或向承保公司申請賠償;至於未有購買保險人士,應透過專業律師向巴士公司索償。

危險駕駛罪名是否成立,不是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是取決於有關司機的駕駛方式,或肇事汽車的狀況。 大埔公路近松仔園昨日(10日)發生致命翻巴士慘劇,釀成19死63傷。 據了解,警方正循多方向就意外作出調查,當中包括肇事巴士的車長是否涉及誤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香港條例

如有任何警務人員要求任何司機出示保險證書,該司機必須出示相關證明。 任何駕駛者(包括車主本人或獲車主允許駕駛車輛的其他人)在沒有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情況下於道路上駕駛車輛,均屬違法。 一經定罪,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須命令駕駛人的駕駛資格被取消一年至三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如被告為初犯者,法庭可使用酌情權不作出取消駕駛資格的命令,但這權力不常被行使 。 如被告不是初犯者,法庭必須作出停牌命令,而該停牌命令的時限必須等於或多於法例訂明的最短停牌期(最短停牌期因測出的酒精濃度而異,但最少為兩年)。 法庭只能在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作出一個較短時限的命令,或不作出停牌命令。

涉案司機因發燒留院而缺席聆訊,裁判官押後案件至周五(27日),或被告提早出院當日再訊,被告暫時還押警方看管。 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十分後悔內疚,事發後長期失眠及有抑鬱。 被告在犯人欄內向事主一家道歉,期間不斷拭淚,事主一家亦在庭上痛哭。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疏忽及欠缺集中力的駕駛態度導致今次悲劇發生,令受害人和傷者一家受不必要的傷痛,法庭最近調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的罰則,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 資料顯示,2009年1月23日農曆年廿八,一名司機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洲頭段附近醉酒駕駛貨車時,越過對面行車線與的士迎頭相撞,造成的士司機及車上5名紮鐵工人的乘客死亡,司機事後被驗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逾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