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規章2024全攻略!(小編推薦)

假如如果兩夫婦共同以「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話,雙方的業權及權益是一樣的,當其中一方去世,物業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持有人身上,變相無須處理遺產承辦的問題。 所謂「香港永久居民」,很直接就是只要你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就可以;但如果你仍待入境處核實身份,而持有「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則不屬於永久性居民。 本網頁內所載之資料僅作參考之用,GREATEST.COM.MO並不會就本網頁所載資料的精確性及正確性作出任何保證,同時亦不保證本網頁已包括所有的成交紀錄。 GREATEST.COM.MO並不會就本網頁內所載資料的精確性、正確性及依賴負上任何責任。 5.按本條的規定獲免稅的納稅主體,仍負有本規章規定的申報義務,不履行義務者,須受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裁判官在經任何人宣誓後,如覺得有理由相信有任何印花被盜竊或被欺詐地取得,且在某處所內,則可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進入該處所及搜查該處所與在其內發現的人,並檢取及取去在該處所或在該人身上發現的任何該等印花,以及逮捕在該處所內發現並管有或保管該等印花的任何人;如該人不能就其管有或保管該等印花一事向裁判官作出令其信納的解釋,或如裁判官覺得該人並非合法地取得該等印花,則該等印花須予沒收及交付署長。 凡根據在第款下發出的手令而檢取任何印花,則獲該手令授權的警務人員在遇有要求時,須向被發現管有或保管該等印花的人發出一份認收書,列明該等印花的數目、詳情及價值,並准許該等印花在被移去前加上標記。 任何人如曾購買任何黏貼印花,而該印花並無損壞,亦無變成不適宜或不能作原定用途,則署長可在接獲該人申請時及在以下情況下,容許該人退換該印花 ——該黏貼印花已交付署長;及署長信納該人是在下述情況下購買該黏貼印花——在提出申請前不超過2年的期間內在署長的辦事處購買;及有真誠意圖使用該印花。 如 ——任何人出於詐騙政府任何印花稅的意圖,而促使或容許 ——在根據第47J條備存的簿冊及紀錄中,記入某記項;或在根據第47J條提供的報表上,提供詳情;而該記項或詳情是在某重要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該人即屬犯罪。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收費

第及款並不寬免任何人繳付下述款項的法律責任 ——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法律責任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拖欠稅款;或該人在另一情況下,原本根據指明罰款條文會負法律責任繳付的罰款。 在本條中 ——指明法律責任條文 ——就根據第45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5條;或就根據第47F或47G條獲寬免的文書而言,指第47H條;指明罰款條文 ——在第45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5條;或在第47H條是指明法律責任條文的情況下,指第47H條。 如在某一時間(關鍵時間),某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符合以下條件,且自該計劃的指明年期開始至關鍵時間為止,一貫符合以下條件,則在關鍵時間,該計劃中的債券安排屬合資格債券安排——合理商業回報條件;債券安排作金融負債條件;與香港關連條件;最長年期條件;及按條款履行安排條件。 除第款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在某一時間(關鍵時間),某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指明投資安排,屬合資格投資安排——在關鍵時間,該計劃中的債券安排,是合資格債券安排,且自該計劃的指明年期開始至關鍵時間為止,一貫如此;及在關鍵時間,該計劃符合以下條件,且自該指明年期開始至關鍵時間為止,一貫符合以下條件 ——發債人作轉付者條件;及投資安排作金融負債條件。 除第47H條另有規定外,儘管有第款的規定,如在指明年期內的任何時間,有喪失投資安排資格事件就某計劃中的安排發生,則該安排須視為從未曾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但在與第47J條有關連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 如於有關文書的日期 ——該文書中的每一方,均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 他們當中的每一人,均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本款即適用於該文書。
  • (由2020年第231號法律公告及2021年第2號第3條增補)(編輯修訂——2014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2014年3月3日。
  • 第25/74號省令,訂定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第六條所指之呈文紙稅為二元並修訂六月十八日第3/7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印花稅表內若干稅收。
  • 十四[……][……]憑單印花如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有公證員參與,則由該公證員結算及向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徵收稅款,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如沒有公證員參與,則應由債務人或消費借貸借用人向財政局繳納稅款。

如符合下述情況,本條適用於某人(指明人士)︰有根據第47F或47G條,在下述基礎上就某文書批准印花稅寬免 ——某計劃(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安排(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及指明人士是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下的發起人或發債人。 指明人士 ——須就關乎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備存妥當及足夠的中文或英文簿冊及紀錄,以使能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及須保留該等簿冊及紀錄,為期至少至該計劃的指明年期完結後的1年屆滿為止。 第款並不規定指明人士備存 印花稅規章 ——署長已指明該人無須備存的簿冊或紀錄;或屬於已不再存在的法人團體的簿冊或紀錄。 為根據本條例作出決定,署長——可向指明人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 ——在該通知所述的合理時間內,提供報表;或每隔一段該通知所述的時間,提供報表;及可在該通知中指明 印花稅規章 ——報表須包含的、關乎宣稱指明另類債券計劃的資料;及提供報表須採用的格式。 在不局限第或款的情況下,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決定,包括在下述事項上的決定 ——是否根據第47F或47G條,在第款提述的基礎上,就任何文書批准寬免,或該等寬免是否根據第47H條當作撤回;及是否已有喪失投資安排資格事件,就宣稱合資格投資安排發生。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DC條 物業交換文書

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的期間內未繳納第十七章規定應繳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以等於所欠稅款三倍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的實體可根據法律規定將有關記錄及文件數碼化,但不影響其保存該等記錄及文件的紙本載體的義務。 一、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和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應對該等程序作出有條理及具系統性的記錄,以及將用作證明已切實履行該等義務的文件保存五年。 六、對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及文書作出檢查後,如未發現任何違法,須在最末頁作出“已檢查”的註記,並註明日期及簡簽。 四、如利害關係人出示有關可課稅金額的通知書,連同已繳稅的收據或證明無欠繳印花稅的澳門財稅廳聲明書,則可註銷上款所指的註明。 二、如在上款所指期間內未作出決定,則推定稅務行政當局接受納稅主體所申報的價值,但可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推翻此推定。

印花稅規章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任何人於任何黏貼印花被使用前,以任何方式污損該印花,可處第2級罰款,該筆罰款得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而由署長追討︰ (由1994年第70號第7條修訂;由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2號第3條修訂)但任何人在得到署長明示批准後,及在符合署長可施加的條件下,可於黏貼印花被使用前在其上書寫或以其他方式表明適用範圍,以資識別。 就本條例而言 ——在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的持債人,須視為並不擁有在該計劃下的指明資產的任何法定或實益權益;及在上述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發行的另類債券,須視為第2條中借貸資本的定義的及段均不適用的債券。 在本部中 ——投資經理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Z條所指的投資經理;計劃財產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A條所給予的涵義;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2A條所給予的涵義。

印花稅規章: 澳門資訊

一、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計得的印花稅應自作出繳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鑑於印花稅規章之頒佈,已逾半個世紀,而有關繳稅總表亦已有十多年之歷史,對此規章作整體性之修改實是刻不容緩。 事實上,除了不合時宜之外,另外的種種因素,如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所形成的經濟,社會及政治變化,尤其是本地區之現行憲法通則,均顯示印花稅規章及繳稅總表內之多項規定已然過時,其餘的內容亦必須要從現時之法律憲制角度作出相應之修改。

(由2003年第28號第128條修訂;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修訂) 在第款中提述的合約是——《有關條例》第45條所述的合約;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2條所述的合約。 如任何人已就任何適用文書繳付印花稅,則署長可在接獲該人(申請人)的申請後,退還指明款項予申請人, 前提是 ——第或款適用於該申請人的原物業的處置;及 假使在取得標的物業之前,原物業已被處置的話,該適用文書便會須根據附表1第1類第2標準或第1類第2標準,予以徵收印花稅。 如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某原物業是申請人根據某買賣協議處置,而該協議是在第款指明的限期內訂立的; 有證明令署長信納,該申請人根據某售賣轉易契將該原物業轉讓或歸屬他人,而該轉易契是依循該協議簽立的;而且 退還指明款項的申請,是該申請人於有關適用文書的日期後的2年內作出的,或於據以將該原物業轉讓或歸屬他人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作出的(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印花稅規章 本款即屬適用於該申請人處置該原物業一事。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3A部第2分部 售賣轉易契:一般條文

根據第33條備存的登記冊除非本身的形式已構成一份目錄,否則有關計劃的受託人須以方便形式編製一份持有人姓名的目錄。 印花稅規章 本部所提述的登記冊、陳述、其他紀錄及文件須於有關的信託計劃存在期間及其後不少於1年內,予以保存,但本部的條文並無規定須將轉讓文書、已登記證明書或不記名證明書由最後交付有關計劃的受託人的日期起計保存超過6年。 凡任何售賣轉易契的代價或部分代價是由任何證券組成,則該份轉易契須按有關證券在該轉易契日期的價值予以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規章 凡任何售賣轉易契的代價或部分代價是由任何非證券的保證物組成,則該份轉易契須按有關該保證物在該轉易契日期未償付的本金及利息款額予以徵收印花稅。 署長可用附表2第1部所載的表格,向任何人發出牌照,授權該人使用印花蓋印機,以根據第5條在任何文書上加蓋印花。 在以下情況下 ——任何人如未領有牌照;或任何人如非按照附表2第1部所列的條件或按照署長就該牌照而施加的附加條件或其他條件而使用蓋印機;或除非該蓋印機在文書上加蓋印花時,亦在文書上蓋上加蓋印花日期,任何人不得使用上述印花蓋印機,以根據第5條在任何文書上加蓋印花。

但如果購買本港住宅物業,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話,你就要支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劃一15%的印花稅。 舉例,如果你並不是香港人、或者你已持有一層香港住宅,但現在又想多購一層物業,你也要繳付較高稅階的稅項。 例如你購買一層300萬元的物業,你所需要繳付的印花稅就是「300萬元x15%」,也就是450,000元。

印花稅規章: 印花稅條例修訂(由2003年起)

如果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該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但若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等,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五、如納稅主體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可透過為確定移轉繳納第二款所指稅率計算的稅款,以及為中間移轉繳納第四十八-G條第二款所指稅率計算的稅款,使未遞交物業轉移稅申報書之過去作出的移轉符合規範,尤其已將不動產交付的移轉符合規範;繳納上述稅款時,無須繳納罰款或利息。 四、對以有償方式移轉位於海島市的不動產,所適用的稅率為2%,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算,為期兩年;但如已過房地產豁免期,則不適用上述稅率,而適用《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稅率。 印花稅規章 1.對於為徵收移轉不動產的印花稅而按第十六-A章的規定作出的依職權結算行為或附加結算行為提出的異議,如其理由為不同意對移轉所定之價值者,必須向複評委員會提出。 本章所指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係以在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上載明的被移轉財產或權利的價值作為計稅基礎。 因為按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退稅的其中一個前提條件是納稅人已按5%的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甲在購入一個大的住宅單位時已擁有三個住宅單位,需要繳納10%的“取得印花稅”,故不符合本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再者,甲已擁有三個住宅單位,亦不符合該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取得人擁有的住宅單位合共不多於一個)。

另外,取消以稟紙形式繳納印花稅是為便利公眾與政府之間的聯系,但如此一來,某些項目之稅率亦相應地提高,以彌補因是項取消而引致收入的減少。 本地區現行之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繳稅總表」,均是由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之立法性法規第701號通過。 聲明﹕MoneyHero致力確保網站提供的資訊是最新及最準確。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印花稅規章: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41條 政府或公職人員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這種以「提名人」增持物業的做法,比起一起首由太太自己購入物業,要支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為低,可以說是條例賦予兩夫婦走灰色地帶慳稅的一種手法。 總之,提名近親只會用「從價印花稅」來看待,而不是更高稅階的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通常在往律師行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會多給一份文件「法定聲明IRSD131」予買家簽署,作用是證明「自己沒有持有香港住宅物業」。 「名義擁有人」就是在註冊文件上顯示出來的名字,但「實益擁有人」則未必顯示出來,但他可能只是協助供款、或為物業作出貢獻,但已可視為「實益擁有人」。 如果你本身在一個物業上有「實益權益」或「佔有部份業權」,法律上已視為擁有物業。 對一般買家來說,大家前往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多數會提醒你帶支票支付相關稅項,律師會協助代交印花稅。

5.為適用本條的規定,以具物權效力的預約合同作為依據且須按《印花稅繳稅總表》第四十二條所指稅率徵稅之移轉,不視為中間移轉。 如資產中有不動產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經取得該公司股或出資後,即擁有該公司資本超過80%者,該股東須繳納本章所指印花稅。 如納稅主體能出示確認作為有關移轉憑證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判決書,則無須繳納印花稅;如已繳納者,有權要求返還。 即使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應繳納印花稅,但作出繳納並不補正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的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之屬性。 印花稅規章 第三款a項所指判給及公開拍賣的成交,以及第三款h項所指合同地位的讓與,如其標的為根據特別法規定,經過一定期間後應予轉賣的不動產,則對有關判給、公開拍賣的成交,又或合同地位的讓與,不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