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2024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三、稅款由財政局直接徵收的文件或文書、該局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憑單,均須經澳門財稅廳蓋印認證,並在有關簿冊作記錄,載明稅款金額、記錄編號及徵收稅款的日期。 二、徵收或繳納的註記載於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或文書、由徵收稅款的實體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內,並經負責人簽名。 鑑於印花稅規章之頒佈,已逾半個世紀,而有關繳稅總表亦已有十多年之歷史,對此規章作整體性之修改實是刻不容緩。 事實上,除了不合時宜之外,另外的種種因素,如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所形成的經濟,社會及政治變化,尤其是本地區之現行憲法通則,均顯示印花稅規章及繳稅總表內之多項規定已然過時,其餘的內容亦必須要從現時之法律憲制角度作出相應之修改。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印花稅條例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規章

除第款另有規定外,如符合以下條件,則在某一時間(關鍵時間),某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指明投資安排,屬合資格投資安排——在關鍵時間,該計劃中的債券安排,是合資格債券安排,且自該計劃的指明年期開始至關鍵時間為止,一貫如此;及在關鍵時間,該計劃符合以下條件,且自該指明年期開始至關鍵時間為止,一貫符合以下條件 ——發債人作轉付者條件;及投資安排作金融負債條件。 除第47H條另有規定外,儘管有第款的規定,如在指明年期內的任何時間,有喪失投資安排資格事件就某計劃中的安排發生,則該安排須視為從未曾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但在與第47J條有關連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17A中關於計算指明投資安排下的投資回報的條文 ——以該等條文為施行該條例適用於計算指明投資安排下的投資回報的同樣方式;及在猶如在該等條文中凡提述局長之處均為提述署長的情況下,為施行本條而適用。 在本條中 ——有關文書指根據附表1第1類第2部或第1類第2部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文書; 附加額外印花稅就有關文書而言,指以下兩者的差額 —— 在《修訂條例》於憲報刊登#之日前須就該文書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的數額;及 在《修訂條例》於憲報刊登#當日須就該文書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的數額; 《修訂條例》指《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14年第2號)。

五、由訂立合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結算和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十五稅捐之徵收單據,按照其金額百分之五特別印花十六專營許可之合同,包括其修改及續期,按照有關金額及有效期。 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對有關合同之修改及續期,如涉及之金額比最先訂定的為高時,應按照超出的部份繳納印花稅。 C)在財產判給的情況下,如不論以任何途徑,所分割得出之財產總值超過財產取得人原先擁有部份之金額時,不動產則依照上述之規定訂定其價值,而動產則採用估定價值。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文件須如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文件般按繳稅總表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後,方可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接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任何文件或文書以便完稅時,利害關係人有義務繳納將結算的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收費

(由2013年第10號第25條增補)就第款而言,如某文書根據第47F或47G條獲批准寬免,而批准寬免的基礎,是某安排是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投資安排,則就該文書而言,該安排是關鍵安排。 (由2013年第10號第25條增補)即使本條另有規定,署長仍可同意接受任何印花稅或罰款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 按《有關條例》第45條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2條規定,須就第4或條(視屬何情況而定) 提述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約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呈交申報書以供註冊,該申報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須與假若該合約是以書面形式訂立即應繳付的印花稅相同,而本條第、、及款對該申報書適用,猶如其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任何此等合約適用一樣。 (由2003年第28號第128條修訂;由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修訂) 在第款中提述的合約是——《有關條例》第45條所述的合約;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2條所述的合約。

印花稅條例

由購買屋苑連車位的這個議題,引伸出同一份文書購多於一個單位又怎辦? 尤其是如果買家本身屬於香港永久居民,用同一份文書跟發展商大手入貨,變相就能夠以首置客的名義迴避高達15%的稅項。 起初稅務局不打算作出規管,由於他們強調徵收「印花稅」是以「文書」作為基礎,但其後在傳媒壓力下,政府最終需要修例,並規定就算只用一份文書,但當中購入多於一個單位,也需要按較高稅階的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來繳付稅項。 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物業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物業6個月或以內15%20%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10%15%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5%10%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10%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10條 文書的書寫、徵稅及加蓋印花方式

一、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計得的印花稅應自作出繳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倘若有關法庭案件只在本法律開始生效之後才入案時,其應繳之印花稅是根據本法律內之形式及稅率收納。 對已發出之文件,已簽名之信件及已作之行為,若已根據當時之法例完納印花稅,即使本法律已開始生效,仍維持其合法性,無需按新例繳稅。 所有致本地區公共行政機構,市政廳及政府屬下機關的申請書,請求書,闡述書,書面溝通,投訴信及所有其他書信,不論其內容有否涉及請求成份,均無需繳付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提高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政府今日(三月五日)就落實相關建議的《2021年收入(印花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刊憲。 AASTOCKS.com Limited對於任何包含於、經由、連結、下載或從任何與本網站/應用程式有關服務所獲得之資訊、內容或廣告,不聲明或保證其內容之正確性或可靠性。

印花稅條例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第117章),以便由二○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調高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的應繳印花稅稅率,並相應調高香港證券的某些轉讓書的應繳印花稅稅率。 根據該條例第47E、47F及47G條,如符合指明條件,某類純粹為符合伊斯蘭教義而在伊斯蘭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及簽立的文書,而該等文書在傳統債券下並不存在,可獲豁免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另類債券計劃〞(只有英文版)。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H條 豁免及寬免

在第款中,凡提述代價款額或價值之處,如該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的作用是作為生者之間的無償協議,則就該份買賣協議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言,須解釋作提述受該份協議規限的不動產的價值。 除第5條另有規定外,署長可為本部適用的文書加蓋印花此一目的而就該文書發出印花證明書,不論該文書是否有向署長出示以加蓋印花。 署長可發出印花證明書以 ——表明印花稅已經繳付或已經減免;表明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罰款已經繳付或已經減免;表明根據本條例須繳付的裁定費已經繳付;表明已提交某份文書以供裁定的事實;表明無須就某份文書徵收印花稅;表明某份文書已加蓋適當印花;或表明或簽註署長根據本條例須要或獲授權表明或簽註的資料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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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申請手續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修訂程序》[ U3/SOG/PN06B ] 。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AE條 取得及處置不動產的日期:一般條文

以 15 % 的稅率計算,按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政府經已表示印花稅加徵只是暫時措施,未來有需要時將會檢討成效。 政府在回應立法會就買家印花稅提出的問題時亦表明,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在樓市供求平衡回復穩定之後,我們 [政府] 會考慮撤銷這些措施。我們 印花稅條例 [政府] 會繼續密切監察樓市情況,並會參考一籃子的指標,包括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成交量、住宅供應、按揭供款和租金與入息比例等等。」。

就本條例而言 ——在指明另類債券計劃中的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的持債人,須視為並不擁有在該計劃下的指明資產的任何法定或實益權益;及在上述合資格債券安排下發行的另類債券,須視為第2條中借貸資本的定義的及段均不適用的債券。 即使任何單位信託計劃的信託文書另有規定,該計劃下的受託人或經理,除非已獲交付轉讓文書,否則不得將該計劃下的單位的轉讓登記;但如有任何人因法律運作而獲傳予任何單位的權利,則有關的受託人或經理將該人登記為有權享有該單位的人的權力,不受本條影響。 印花稅條例 凡任何單位信託計劃下的任何單位是以不記名證明書代表,則該計劃的受託人須將以下資料記入第33條所提述的登記冊的獨立部分,或記入另一份登記冊內 ——發行該證明書的事實及該證明書的編號;該證明書所包括的單位數目;及該證明書的發行日期。 單位信託計劃下的單位的每份已登記證明書及每份不記名證明書,須於其發行前由該計劃的受託人予以編號,並須於持有人將其退回時,由該受託人以方便參考的方式予以保存。 單位信託計劃下的單位的每份轉讓文書在交付予該計劃的受託人時,須由該受託人以方便參考的方式予以保存。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18B條 文書副本的出示等

任何轉易契或轉讓書,如其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間的無償產權處置者,除非已由署長根據第13條加蓋印花,否則並非已加蓋適當印花的轉易契或轉讓書。 (由1998年第33號第7條修訂)在本條中,轉易契包括任何租約協議,或任何不動產的責任解除書或放棄書。 儘管有第4條及附表1第1類段的規定 ——有關轉易契中的承讓人或各承讓人,須在民事上負法律責任或在民事上共同及個別負法律責任,就該轉易契向署長繳付指明款項,以及根據第9條須繳付的罰款;及 (如有多於一名承讓人)有關法律程序可針對各承讓人提出,而不論該等承讓人之間的繳付指明款項及罰款的民事責任為何。

  • 當然,最簡單的方法,可以到我們的按揭計算機當中,只需輸入樓價,並回答是否持有多於一層住宅物業,計算機便會自動計出應繳印花稅,以及置業雜費。
  • (由2018年第2號第3條增補)附註(無立法效力) ——何謂某買賣協議、非書面買賣協議(第29A條所界定者)或售賣轉易契,是按與先前協議的訂立條款相同的條款而訂立——見第29A條。
  • 透過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開發的「新北不動產i-Land網(愛連網)」免費線上查詢新北市土地的坐落位置及相關資訊。
  •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取得或轉讓。
  • 所有致本地區公共行政機構,市政廳及政府屬下機關的申請書,請求書,闡述書,書面溝通,投訴信及所有其他書信,不論其內容有否涉及請求成份,均無需繳付印花稅。
  • 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每當個人或公司購買財產然後在短時間內將其轉售時,都必須繳納特別印花稅(SSD)(有關價格,請參見下表3)。 對“房屋翻轉者”徵收印花稅會阻止房屋翻轉活動,這意味著房地產市場的上漲速度更加可控。 如果您正在考慮在香港買賣物業,在簽訂任何臨時買賣協議之前,請務必就您的印花稅責任尋求法律和稅務建議。 總體而言,儘管印花稅會大大改變購置房產的成本,但似乎香港市民對印花稅的接受程度是合理的。 對於希望在其第一個住宅物業上登上階梯的香港永久居民而言,尤其如此,因為這類購房者有資格支付按原先較低的稅率計算的明顯較低的印花稅率(參見AVD稅率表2)。 但是,最近在2016年引入了針對非住宅的印花稅,這引起了一些企業的關注。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BD條 近親之間的某些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根據已廢除的《印花稅管理條例》(第121章, 1964年版)就印花蓋印機的使用而發出的牌照,如於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效者,須當作為根據本條例發出的牌照。 根據已廢除條例而規定的或展開的印花稅評稅、針對該等評稅的上訴、或追討印花稅或罰款的法律行動或申索,如於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有待裁決或尚未處理者,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繼續進行或予以處理,猶如是根據本條例而規定或展開一樣。 根據已廢除的《印花稅管理條例》(第121章, 1964年版)作出的任何印花的容許退換,如於本條例生效日期前並未進行退換者,可於自該日期起計1年內進行退換,逾期失效。

C)屬因仲裁協議而應繳納稅款獲減半的情況,訂立合同至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或第三十-B條第五款所指任一事實發生的期間。 二、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後,如納稅主體遲繳所欠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尚須繳納按月利率1%計算的遲延利息。 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的期間內未繳納第十七章規定應繳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以等於所欠稅款三倍的罰款。 一、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和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應對該等程序作出有條理及具系統性的記錄,以及將用作證明已切實履行該等義務的文件保存五年。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印花稅條例》 第29AC條 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的涵義

從根本上講,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文件進行法律確認並繳納給政府的稅(也稱為稅)。 印花稅條例 換句話說,當有人在香港購買,出售或轉讓房地產(例如房屋或建築物)時,必須向政府繳納印花稅(稅)。 如有疑問,請參閱香港稅務局的有關規定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 印花稅條例 此外,此OneDay.com.hk博客文章還將重點介紹與香港房地產的買賣,轉讓或租賃交易有關的印花稅。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例如由香港的主管當局(例如入境事務處)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例如中國內地的公安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戶籍簿等,以證明所聲明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