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審查準則9大著數2024!(小編推薦)

俟收足價款後始得動支,並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外國發行人自申報生效之日起至有價證券募集完成之日止,對外公開財務預測資訊或發布之資訊與申報書件不符,且對證券價格或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上櫃審查準則 外國發行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承銷商評估報告已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資金用途之可行性及預計產生效益之合理性者,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計畫必要性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存託憑證或股票,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至推薦證券商對上開「重要子公司」之評估對象以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之重要子公司為主,並應依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申請上櫃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13點規定,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3及7款洽重要子公司所在地國之律師表示意見。 六、發行公司應提供依本辦法規定不得參與詢價圈購之名單予證券承銷商

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一、申請上(興)櫃主要條件: 項目 一般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 一般板 戰略新板 目標產業 無限制 無限制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性產業 (註3) 公司規模 本國企業須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由於客戶需求與地緣政治因素,東研信超已在新北市林口啟動設置一期實驗室,鎖定特規工控應用,目標今年5月投產、7月到位。 該公司仍在林口/龜山一帶覓尋適合場地,由於廠區建設與認證皆需要時間,最快2024年第4季或2025年初加入,貢獻業績,二期產能開出來後,台灣產能可大幅增加60%至70%。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發行人若屬證券、期貨或金融事業,於計算第一項第八款之資產時,得免將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計入。 發行人若屬保險事業、發行人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及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規定之公司、上櫃公司申請轉上市或上市公司申請轉上櫃為達股權分散標準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外國發行人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等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並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上櫃審查準則

(八)申購倍數達八十倍以上者但未達九十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 為百分之五十。 (九)申購倍數達九十倍以上者但未達一百倍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 為百分之五十五。 上櫃審查準則 (十)申購倍數達一百倍以上者,公開申購配售額度調整為百分之六十。 依第二項各款計算之調整後公開申購配售數量如非為整數,一律進位至整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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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移轉項目之營業收入、資產及累計已投入研發費用均未達移轉時點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及同期間研發費用之百分之十,不在此限。 十、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其募集款項之收取、付息還本及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其價款之返還,應經由指定銀行以外匯存款帳戶劃撥轉帳方式辦理。 六、應依本會規定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上櫃審查準則 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關於前各次現金增資或公司債計畫執行部分、第十三款、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規定。 (二)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未於發行辦法明定應募人應自前揭公司債發行日起將公司債及嗣後所轉換或認購之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一年。

四、最近三年內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或海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予以退回、撤銷或廢止之情事者。 但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即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或海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上市(櫃)公司之註冊地國法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時,或外國發行人無償配發新股,而辦理增發相對數額之臺灣存託憑證者。 外國發行人為第二上市(櫃)公司者,得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並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十至附表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八),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六、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及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上櫃審查準則: 主題分類 > 公司治理

發行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之承銷案件應全數採洽商銷售方式辦
理。 公營事業之公開招募承銷案件,如係採全民釋股者,得全數或部分採洽商
銷售方式辦理,其配售方式由該公營事業主管機關與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
。 公營事業及依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
檯買賣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辦理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之承銷案件,如有辦理過額配售
,該過額配售部分,得採洽商銷售方式辦理,其承銷價格應與公開申購部
分一致。 相關資訊第 28 條參加圈購之投資人向證券承銷商遞交圈購單,僅係向證券承銷商表達認購
意願,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亦僅係探求投資人之認購意願,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一出具聲明書之內容外,雙方均不受圈購單之內容所拘束。 承銷商得對出具不實聲明事項之圈購人收取認購總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之
違約金,但收取之金額與方式應於詢價公告中載明。

  • 經核申請公司具外國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 一或違反同準則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三節有關集團企業及投資控股 公司規定之情事者,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並於審查 報告作成不同意上櫃或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櫃之明確審查意見 。
  • 七、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所規章之規定即時公告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及其他重要事項)。
  • 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者,第一項辦理公開申購配售額度,以公開銷
    售股數扣除保留洽商銷售配售數量後之百分之十為之,並依申購數量調整
    公開申購配售數量。
  • 公司各研發專案支付簽約金、權利金、里程碑金或年費等情形、相關支出入帳情形與依據、帳列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估算之合理性、各項無形資產產生之原因與減損評估情形。

海外有價證券如有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認購者,應將認購名單及其個別認購價格及數量,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並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按季洽請原證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四、海外存託憑證:指存託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有價證券之憑證。

上櫃審查準則: 騰雲加速東南亞與日本布局 海外營收拚兩位數成長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項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派之情形。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外(以下簡稱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相關資訊第 22-1 條下列承銷案件如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者,其對外公開銷售部分應全數以詢
價圈購方式辦理:
一、已上市、上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戰略新板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全數提出承銷案件。 二、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
銷案件。 五、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轉(交)換等具股權性質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
權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普通公司債案件。 投標價格高於(含等於)單一得標價格者即為得標人,並一律以單一得標 上櫃審查準則
價格為其得標價格。 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超過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量,則就投標價格等於單一
得標價格之投標單,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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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依其性質應分別檢具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七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合理性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上櫃審查準則 發行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其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上限總額所表彰之股數不得逾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如遇有上市地國之證券主管機關函詢情事時,發行人應於接獲函詢之日起二日內及提供資料之同時向本會申報。 二、在其資金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發行海外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二日內及海外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 三、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附轉換條件或認股權者,未依申報(請)事項及所附書件記載之發行方式及轉換或認股條件發行且未於發行訂價日前向本會申請變更者。

上櫃審查準則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本會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證交所表示,為保障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針對其子公司申請上市,證交所於上市審查準則新增不宜上市條款,子公司申請上市日前3年,如上市櫃公司對該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累積降低達20%以上,則上市櫃公司之釋股應以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方式為之。 相關資訊第 26 條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上櫃審查準則: 第一類接觸/敦吉去年將賺半個股本

十七、本次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認購人或認購之最終來源為外國發行人之關係人者。 七、經本會退回、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依本準則申報案件,外國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即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者。 但本次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或參與發行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外國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及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外國發行人對外發布任何與申報書件不符之資訊,應修正相關資料提報本會。

上櫃審查準則

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上櫃審查準則 經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時,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人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該價款,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發行人為享有租稅優惠而辦理現金增資且募集資金不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或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不適用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一)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未承諾將一定成數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上櫃審查準則: 外國公司申請上(興)櫃文件下載

同左 註1:經取得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證明者,得不適用該項條件,但科技事業最近期淨值不低於股本2/3,相關資訊請參閱科技事業及文創事業上櫃專區。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並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減少資本申報書即日起,分別屆滿十二個營業日及七個營業日生效。 第二上市(櫃)公司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先向應募人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於每次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檢具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六),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第 6 條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櫃(市)轉市(櫃)案件除外)及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全數
提出承銷案件,除如未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者,應以競價拍賣為之。 但公
營事業、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
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
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
不在此限。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創新板上市公司轉
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辦理。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件及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以下簡稱公開招
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 中華民國90年10月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上字第37258號公告修正 發布第4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臺財證(一)字第161033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上櫃審查準則: 修正條文

三、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或第二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對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處理狀況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併同前款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法規: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
開各項有價證券之審查程序辦理。 二、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未依申報(請)事項及所附書件記載之發行方式發行且未於存託契約簽約日或發行訂價日前向本會申請變更者。 但對於發行人申報(請)以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以已發行股票至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不在此限。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應洽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依規定提出評估報告。 但發行普通公司債或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

上櫃審查準則: 上市櫃子公司申請上市 釋股應保障股東權益

但公司因組織發生變動(如併購、改制等),致其未分配盈餘於組織變動後轉列資本公積者,不在此限。 十、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計畫經重大變更或未能產生合理效益。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一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二年未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第一項第二款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至少應包括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發放審核程序至少應包括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認證

附認股權公司債自發行日後屆滿一定期間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持有人得依發行人所定之發行及認股辦法請求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新股之股份總數,按每股認股價格計算之認購總價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債發行之總面額。 三、應將擔保品設定抵押權或質權予債權人之受託人,並於受託契約明訂,於公司債存續期間,由受託人每日以該擔保品之收盤價進行評價。 擔保品發生跌價損失致擔保維持率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一定成數時,受託人應即通知發行人補足差額。

上櫃審查準則: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

3.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受讓聯屬公司以外之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有前項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情事者,本會亦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 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會核准者,得再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股款或債款繳納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須載明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公司債之日期、文號,亦得於申報生效前印製,俟申報生效後再以印戳加蓋申報生效之日期、文號。 十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以外幣計價公司債發行餘額變動表」(附表三十四),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二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發行人應於收足價款之日起二日內將收足價款之資訊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上櫃審查準則 八、持有具流動性質之金融資產投資、閒置性資產或投資性不動產而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百分之四十或本次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上櫃審查準則: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三、存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為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利益選任保管機構,並與保管機構訂立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 (一)於公司概況中,載明集團簡介、集團架構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國籍或註冊地。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中華民國86年7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3 734號函核定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87年10月2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 83341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60 587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86年7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稽)字第42 999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86年6月1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4 3917號函同意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上櫃審查準則: 申請服務建議書

前項第一款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
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承銷商依第一項第二款配售於與承銷商有承銷業務往來之公司之數量合計
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有承銷業務往來之公司,係指該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掛牌前十二
個月或預計未來三個月內,主辦該公司之承銷業務者。 承銷商就未足額認購部分或配售後認購人未繳款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得
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惟仍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十或
十萬股孰高者,且該特定人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十。 第 17 條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承銷案件,如得標總數量達
該次競價拍賣數量,則其餘公開申購配售部分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
銷價格,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分以下四捨五
入)為之,並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上限。

相關資訊第 10 條承銷團為辦理競價拍賣,得將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稿本及相關資料交付予
投資人,並得召開發行說明會。 第 20 條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或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經
提報董事會認有不同之意見者,應由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 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者,再提報董事會核議;經作成不同意上
市之決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經提報董事會認有
不同之意見,由經理部門重新審查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