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手業主欠債2024必看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再者,在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前,已經透過律師向法團發信,要求他們採取行動,而法團並沒有作任何回覆,雖然該餐廳現已結業,但在考慮訟費時,利益歸申請人,法官裁定申請人可得回有關申請禁制令的訟費。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6號個案,申請人是嘉和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3號鋪的業主。 案情顯示,根據2010年8月6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進行大維修工程,總工程額為1,874,565元,另收集備用金,總集資金額為2,032,800元,即每一份業權份數分攤600元。 答辯人同意大廈各業主須遵守大廈公契共分為3,388份業權份數,而該公契條文亦有設定管理份數為3,200份,答辯人認為,外牆沒有分配管理份數,即無須負責管理費。 由於答辯人拒絕支付餘下的款項,法團因此入稟,追討餘下的分攤費。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12年第168號個案,申請人是長沙灣道275至277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指答辯人在未取得批准的情況下非法佔用該大廈入口樓梯左面的公用地方,更安裝鐵閘及放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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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0日,一個本地旅行團到灣仔合和中心午膳,當團友使用一條8米長扶手電梯上酒樓時,站在最前的一位80歲老人家突然站不穩向後跌,壓向其後的老人家,如骨牌般往下跌,意外造成5位老人家和1位女童受傷,須送院治理。 這類意外經常發生,故此,大家不可忽略扶手電梯的危險性,大廈管理員亦應協助使用者,留心老人家和小孩的安全,盡量安排他們使用升降機上落。 市民在使用扶手電梯時,應緊握扶手,留心梯級升降位置,與梯邊毛掃保持距離,以免發生意外。 尤其是行動緩慢的老人家,應盡量使用升降機上落,在沒有家人照顧的情況下,應避免獨自使用扶手電梯。 住戶可將狀況良好的家具捐贈給慈善機構,讓其安排轉贈給有需要的家庭,既減少浪費又對社會作出貢獻。 住戶可上國際十字路 會網頁,了解捐贈的安排,該會收到通知後會安排義工上門,搬走狀況良好的家具,送給有需要的機構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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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緊急事故發生,例如公用部分突然供電系統損壞或爆污水渠之類,須立即進行維修工程,不可能等到7天後,經法團管理委員會開會,通過決議才去進行維修。 因此,管理委員會應預早在日常會議中,為大廈的緊急事故訂定決議機制,在什麼情況下,主席有權決定立即處理,管理委員會受權即日通過決議的方式及維修金額上限等,使緊急工程可以盡快決議處理,並須符合條例要求,及須在下次會議讓業主知悉。 根據法團提供的草圖,鐵棚共有8條鐵柱垂直固定在天台地面上,並用螺絲釘固定在圍牆向內的牆身。 不過,業主委員會並非大廈管理的權力核心,大廈公契已賦予公契管理人管理大廈的全部權責,況且,業主委員會並非法人團體,沒有法定權力。 正因如此,小業主更應積極參與業主委員會,爭取業主應有的權益,及監察公契管理人的行為是否正當。

  • 由管委會填補空缺可以更快捷地委任管委會委員,以確保管委會和法團運作順暢。
  • 黎先生否認曾經要求申請人做該大廈單邊的三角防水線工程,他指出該大廈四邊都有牆線,他沒有理由只要求申請人做單邊的牆線,而且他認為三角線只有裝飾用途,並沒有防水功能。
  • 美新名廚茶餐廳由2008年開始至2012年期間,佔用商場公用地方作營業用途,在2012年7月15日結束營業。
  • 2014年新年前夕,陳先生因為賭博而欠債70萬元,他收到自稱中介公司電話,表示可為他安排債務重組,代為向房屋署要求低息加按借貸償還債務。
  •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訴訟雙方的論點並沒有顧及該單位業主的理據及證據,因此,法庭的裁決對該單位業主沒有約束力,亦不會阻礙該業主將來在適當場合提出他的辯解,而該單位的業主並非本案與訟一方,法官未有考慮過他的辯解,在這情況下針對他發出強制令並不公平。
  • 該大廈公契只訂明,地舖業主無須負責該大廈升降機的保養及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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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業主欠債: 物業甩名後買入第二間物業,其後轉名予配偶再買另一物業,無限輪迴避稅是否可行?

公用地方的不可分割份數不能計算在投票的業權份數內,及沒有人可用作投票。 法官裁定,由於該大廈公契條文並沒有指明各業主繳付特別基金分攤的比率,因此各業主就特別基金的支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即按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分攤。 由於法團在成立後,擁有權力和責任處理該大廈所有公用部分,因此,它有權撤回許可,要求答辯人搬離該公用部分。

有民事律師表示﹐當物業買家購買了產權保險﹐買家的代表律師一般就不會翻查水費單﹐因為欠交的水費是在產權保險受保範圍內(除最後一期)。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指出,租者置其屋計劃業主受上手租戶欠債連累情況,較少聽聞。 上手業主欠債 上手業主欠債 由於上述單位屬買賣樓宇形式,故不能像公屋租戶一樣可申請調遷,如要揀選另一單位,只能當作樓宇買賣形式進行。 本所憑藉創新、具創意及實用的法律方案在法律業務上享有祟高聲譽。 價值低於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20%的報價,管理委員會可於會議中進行決議,通常以價低者得的方式表決,但亦有例外,若決議選取較高價值的報價,管理委員會須在決議案中清晰交代原因,及在會議紀錄中註明。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轉名要繳多少印花稅?

屋宇署會在發出法定通知約1個月前,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發出預先知會函件,或將有關函件張貼在樓宇的顯眼處知會所有業主。 其後,屋宇署會向該樓宇的所有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檢驗,及在檢驗後如須要維修,便須委任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進行修葺。 上手業主欠債 如合資格人士同時是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他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指定表格填寫的證明文件以供記錄。 有客人問:「如果查冊發現賣家欠財仔數,買入物業後,申請銀行按揭會不會有困難?」簡單而言,律師樓收了買家錢後,會根據冊上優先次序還清債務,餘額才會過戶給賣方,如果不夠還清所有債項,交易本身根本不能完成,銀行自然毋須發放按揭貸款。

業主需要在提交申請通知書的7日內向租戶提供相關副本,審裁處亦可代為送達。 另外,業主需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貼於單位門口長達3天。 而租客可於7日內選擇作出答辨,如果沒有提出反對,業主就可以申請無須審訊下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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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小業主獲房協借貸,由於酒樓(處所)的業主已收回逾2,000萬元,故向高等法院申請終止執行清盤令,獲得法庭接納,該大廈的小業主可以恢復買賣單位,事件最終得以告一段落。 市區有很多樓齡超過40多年的舊樓,而這些舊樓內充斥著很多僭建物,屋宇署通常只要求業主修葺,很少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有報社於2010年6月向屋宇署查詢觀塘某大廈的情況,屋宇署已證實有關大廈平台僭建屋屬即時取締類別,但沒有解釋僭建物竟然存在多年而該署仍未發出清拆令之原因。 屋宇署辯稱該大廈的僭建物並未影響樓宇結構,但因平台僭建物妨礙走火通道,該署將會發出清拆令。

要向麻煩租客追租,業主本身亦要做足功課,如平日要保留所有向租客追討欠租的錄,如Whatsapp/微信等對話內容,又或電郵或信件等文件記錄。 此外,平日所有租客交租的租單和收租記錄,亦要妥善保存,如有需要可作為呈堂證供。 不可行,如重覆轉名避稅操作,尤其短時間內進行,稅局會以「不代表自己行事」為由,追收15%印花稅的差價。 另外一種是,「送讓契」送出物業,可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無償地送贈物業,即屬「送契樓」。 如其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上手業主欠債: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法團主席周先生指,曾邀請申請人出席會議解釋該報價單,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13日致電給當時的大廈管理員區先生,表明不會出席會議解釋,也不再追討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區先生為免申請人出爾反爾,於是將該電話內容作了一個書面記錄。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24號個案,申請人是土瓜灣譚公道2至10號8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該大廈於1965年建成,法團於2008年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法團成立之前,大廈的事務由互助委員會管理,當年大廈管理費的數額,按大細單位和單位不同位置繳交不同的管理費。 法團的兩位證人又向法庭指出,管理費包括清潔費,但法團與清潔公司的合約只包括整幢大廈的一般清潔,並不包括每天清理地舖商戶的商業餐飲廢料,事實上,其他商戶都自行處理廢料或聘請清潔工人處理。 法官接納法團與清潔公司的合約並不包括每天在天井處理商業廢料,而是每星期清理一次。

禁止令 法庭頒令禁止欠債人離開香港停止令 及限制令 防止欠債人將用以還款的資產轉讓,或從事證券交易。 有些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強制令 ,防止欠債人將資產調離香港,或以其他方法處理資產 , 以逃避債務。 破產或清盤令 將欠債人資產變賣套現,所獲得之款項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債項。 如果少於業權份數的30%投贊成票及未能藉過半數票贊成議決,在嘗試過舉行會議而未能成立法團的情況下,可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3A條,由主管當局協助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可使用民政事務處提供的表格一及表格二,取得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支持委任一名召集人,透過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以書面向主管當局提出申請。

上手業主欠債: 處理租霸的四步曲

法團指顧問公司曾口頭承諾會因疏忽而承擔該工程項目的額外工程費,其後反口指該項工程並非在合約項目內及無須負責,法團逐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額外負擔的工程費用,但顧問公司否認指控,並提出反申索,向法團追討顧問合約費用餘額,以及額外服務費用。 上手業主欠債 當晚各業主只是要求將第二項議程,即有關撤換管理委員會及即時補選管理委員會的議程,調轉為第一項議程,而就該方面的動議,大會已作出投票,同意調轉議程。 法官亦不相信會議當晚會無原無故,業主會互相推撞,而引致大會不受控制,非休會不可。 即使當晚有發生過前任主席所述的事情,前任主席亦不能單方面宣布休會,因為休會應是大會的決定,不應是主席一人的決定,如果有需要休會,大會是須要進行投票來作出決定, 因此,無論當晚是否發生爭吵和推撞,前任主席亦無權單方面宣布休會。 2009年6月15日的業主大會的部分議程是應不少於5%的業主於2009年4月6日及8日聯署要求而召開的,業主要求召開會議的議程中包括了「改選法團管理委員會」,及要求「撤換現屆法團管理委員會」,和「即時補選法團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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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會議上,業主必須藉過半數票通過,同時該決議獲得總共擁有業權份數不少於30%的業主支持去通過成立法團。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容許不多於50個單位的建築物無須會計師審計,但管理委員會仍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每年須擬備財務報表在法團業主周年大會上供各業主省覽。 司庫須將大廈所有開支清楚記錄在帳簿內,及以法團名義開設銀行戶口,最理想是主席、司庫和秘書三人輪流兩人共同簽署,才調動管理基金,避免一人全權處理,在三人互相監察下,妥善管理財務,絕對符合全體業主利益。 司庫須定期張貼財務報表,匯報大廈的財務狀況,才符合條例的規定。 上手業主欠債 (個案2)高等法院2002年第389號個案,根據該宗訴訟的屋苑的大廈公契,頂樓的業主擁有天台的獨有管有權,但上訴庭推翻土地審裁處的判決,裁定共用建築物的業主同時享有地役權,因此低層的業主有權使用天台作緊急逃生或維修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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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要求申請人支付維修費用,但申請人稱他找另一家承辦商報價,費用只須48,870元。 為此雙方展開一輪交涉及書信往來,申請人提出多項質疑,包括指一樓洗手間是公用地方,維修責任屬法團;法團的承辦商工程費用過高,應由申請人的承辦商進行維修或以招標方式進行聘用承辦商;如法團要求申請人支付費用,申請人應該有權負責施工。 上手業主欠債 在2012年8月16日會議上,黃先生以主席身分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保險公司已同意支付128,666.66元。 其後,申請人在2013年3月15日向法團支付了126,333.34元,但明言這是為了盡快解決問題,好讓工程盡快進行,申請人將保留權利,日後討回不合理而多收的款項。 法團則認為顧問公司疏忽之處,在於他應該堅持進行更換該些閘制,而不應該由法團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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