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超時工作2024詳盡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僱員如果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法定及合約福利。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 因此,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僱傭條例》及新通過的《最低工資條例》均沒有規定僱員的用膳時間是否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和是否有薪,這是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的僱傭條件。 因此,僱主及僱員可根據僱傭合約,釐定用膳時間是否屬於僱員的工作時數以及是否有薪。

  • (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發出執照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
  • 新修訂的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網頁(/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 三、如屬獲發給報酬的缺勤,沒有提交醫生證明或不遵守上條第一款的規定,僱主有權收回已支付的相關基本報酬。
  • 如果僱員可享有的年假超過法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超出法例以外年假部分的安排,應視乎僱傭合約的規定及雙方的協議。
  • 如果每二星期的其中一星期的工作時數少於44小時,則在合約列明的情況下另一周的工作時數可以超越44小時,但一周不超過48小時或連續2周不超過88小時。

為提高公眾對新修訂工作守則及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的認識,勞工處會加強對僱主團體、工會、人力資源管理從業員等的宣傳工作,包括為他們安排簡介會,未來數月亦會推出相關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 新修訂的工作守則,可在勞工處網頁(/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載。 僱主須確保履行在《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的法定責任,並遵守相關規定。 台灣及南韓等其他亞洲地方訂有規例,規管職業司機(包括巴士司機)的駕駛及/或休息時間。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合約

插圖家敗在Midjourney手上 被 foul出工作 打工仔職業… 過去有些打工仔認為在公司留得愈夜,遲上司更遲走可在上司心中留下勤勞的印象。 甚至有些打工仔故意將工作拖慢來做,結果在羊群心理下,各位同事都不敢準時放工。

五、如僱員因自身原因僅完成部分工作時間,不論該情況屬合理或不合理缺勤,第二款所指的補償休假或基本報酬根據其已提供工作的時數按比例計算。 三、屬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的情況可無須遵守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但不會損害僱員享有休息時間、每週休息日、強制性假日、年假及其他保障的權利。 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對於上述情況,立法會議員陸頌雄指出,雯姐平日超時工作約3小時,各種加班的補水亦未能達到按合約計算的時薪,甚至低於香港法定最低時薪水平,建議她向勞工處投訴僱主「欠薪」。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有關超時工作

對打工仔與企業而言,工作當然可分全職、兼職、短期工、臨時工及散工等形式,但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所指,其實法例是沒有這些類別的分野的。 即是說,凡是按「連續性合約」規定而受僱的人士,無論是任何職位及工作時數,均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長期服務金、產假及遺散費等應有的待遇。 在現行的《僱傭條例》中有關超時工作薪酬的條文只在「工資」一部分有提到,而且並沒有規定必須支付,亦沒有超時工作薪酬的計算方法,即是一句到尾,沒有實際規管。 普遍來說,商界贊成香港社會要尋求工作生活平衡,但認為 標準工時並非達致工作生活平衡的良方。 香港工時長的根本原因在於勞動力不足,即使香港政府為標準工時立法亦會無助解決長工時的根本問題,政府應著眼研究如何協助僱員達致平衡作息及推動家庭友善政策,並鼓勵企業推動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

如僱員已就該假日獲付給產假薪酬,則無權要求付給假日薪酬。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4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工作條件

法庭認為法案的寫法其實限制了員工只能在狹窄的情況下,即就突發及不可預料意外創傷事件而引致的壓力索賠,但員工就生理創傷,不論是意外或蓄意的行為索賠則不受此限。 法庭亦指出條款使由非意外 的創傷性事件 而致的精神疾病不受保障。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至於如果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三、為適用上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僱員收取一日基本報酬或享受一日補償休息時間,以及享受該補償休息時間的具體日期,均由僱主與僱員雙方協議選定,如沒有協議,則由僱主因應企業的營運需要指定。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紀錄。 一般而言,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為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及超時工作薪酬,均在工資定義之內。 不過,非經常性的交通津貼、任何交通特惠的價值或僱員因工作引致的交通費用的實際開銷,並不包括在內。 勞工處設有「外籍家庭傭工專題網站」,提供有關在香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資料,包括輸入外傭政策,以及相關的刊物和宣傳品,列出外傭及其僱主在勞工法例下及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中的權利和義務。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適用制度

若僱員有需要放假而僱傭雙方同意,僱主可考慮讓僱員放無薪假。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逼僱員放取無薪假。 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才能享有遣散費。 在「遇到不可抗力」或「面臨重大的損失」的情況下超時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可超過16小時。 工作時間每達至16小時的,僱員可享有不少於24小時的額外休息時間;工作時間未達至16小時的,額外休息時間根據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使用者瀏覽及使用本網站各項服務,即表示已知悉並同意”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使用條款及免責聲明”的內容。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2021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一、在不妨礙就業政策特別法例訂定的情況下,僅在為了滿足企業的臨時需要,尤其屬季節性、過渡性或特殊性的臨時需要,且僅以滿足有關需要所需期間為限的情況下,方可訂立具期限合同。 三、凡因工作性質,或有關因素對提供的工作構成合理及決定性的要件,則基於上款因素而作出的行為不構成歧視。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2/78/M號法律所載的公共行政人員的超時工作制度,經過約十年的施行,顯示有需要重訂,因此成為本法律的目標,同時亦管制輪班工作,後者是仍無章程管制的實 況。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雇主應給與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及失能或死亡補償。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如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並不包括首 3 個月的試用期。 但倘若減去試用期,僱員仍符合在酬金期內受僱不少於 3 個月的規定,僱主在計算按比例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勞工法例超時工作: 勞工法例Q&A

二、在不妨礙遵守適用於特定行業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工作的報酬由僱主與僱員協議訂定,但須考慮工作的數量、性質和質量,並須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則。 (二)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的非自願流產的情況,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具適當證明的醫生建議,享有至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七十日的產假。 三、除住院的情況外,僱員因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期間,僱主可指定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為該僱員作身體檢查,以便核實其健康狀況,但有關費用由僱主支付。 二、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僱員,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享有半日年假,餘下時間滿十五日亦可享有半日年假。

  • 僱主不應藉強積金計劃的推行,單方面將他的僱員轉為「自僱人士」。
  • 誠言,就是否把某一疾病納入職業病範圍而設定一套準則是可以理解的,但隨著經濟模式轉變,政府依然沿用此過時的框架實在是置勞工的真實需要於不顧。
  • 註二:假設僱員於2007年7月5日入職,他在2008年4月4日(即清明節)前的受僱期不足12個公曆月,該僱員於2008年4月4日的假日薪酬便相等於由2007年7月5日至2008年3月31日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 可知只要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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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在 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 1980 年。

(1)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2)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3)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1)僱員的行為;(2)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3)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4)法例的規定;或(5)其他實質理由。 # 如僱員於 2018 年 10 月 19 日之前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勞審處只會在勞資雙方同意下,才會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 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如勞審處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且僱主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