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包括養護機構的看護工在內,保全業的保全人員亦屬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行業,勞僱雙方可以書面約定,排除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適用。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林美珠也曾解釋,闈場人員納入責任制是教育部所提出,因為每次一入闈就長達6到18天,加上過去闈內技工、工友也已經適用責任制,這個申請確實有需要。 這次要審查的三個職業,都是由資方提出申請,才進入會議討論。 過去,勞動部的認定越來越嚴格,許多行業早已經被認定不適用這些法條,例如醫生、清潔人員、托兒所老師、社福機構輔導員在近五年來都已被陸續公告不適用。 84-1條早就被認定是「血汗條款」,距離上一次將新的職類納入責任制已經是四年前,如今,勞動部又擬將出國採訪記者、禮儀服務人員與考試闈場人員納入責任制。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84-1: 責任制勞動契約範本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
是原告仍執前詞而主張其並無違反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一節,尚屬無據,不足憑採。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勞基法84-1: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84-1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基法84-1 影像 葉哲葉/日以繼夜 夜幕低垂,多數人們準備進入夢鄉之際,是另一群人上班的開始,街就是他們的「辦公室」,物流穿梭、路旗置換、送報、收垃圾⋯⋯,工作坊學員葉哲葉以攝影之眼,記錄城市如何日以繼夜地持續運轉,成就我們習以為常的日常。 阿宏平時只有在要調班、請假的時候,才會透過LINE聯繫保全公司內的直屬主管,即便是到新的案場,也是由同事進行交接。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84-1: 勞工朋友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勞基法84-1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 另外,高雄市船舶日用品商業同業公會也希望放寬責任制,納入船舶日用品補給人員,預估全台約1200人;而國安會則以涉及機密為由,希望放寬國安委員的駕駛為責任制,預估適用人數達6人。 去年九月南亞的徐姓工程師疑似過勞死、去年十二月兩位台大醫師也一樣、還有上個月傳出的宏達電謝姓工程師、接著又有姜姓保全員,他們都是長時間工作、長期處在疲倦狀態、疑似過勞死的個案。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勞基法84-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如何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超出正常工時部分,則應分別依其性質屬於延長工時、國定假日出勤或其他類型,依法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等項目。 此外,新北市3月至4月共實施勞動條件檢查330場次,裁罰198件;而這一波公布的26家違法業者共計違反條文54件,主要違法項目為未依法給予加班費15件最多,佔28%,其次為休假日出勤未加給工資10件,佔19%,超時工作8件,佔15%。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這次要審查的三個職業,都是由資方提出申請,才進入會議討論。
- 勞動部指出,9月13日將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將再次討論電影製作業拍攝現場的勞工是否納入勞基法84-1、也就是責任制勞工。
- 勞動部有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代表僱用的員工必須要符合所列的狀況才能適用責任制,像是在大台北地區最常見的責任制工作者為保全業的保全人員、月薪15萬元以上的高階主管。
-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但只要被認定為適用84-1 條的責任制工作者,就完全不受上述的規範。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I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84-1: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勞基法84-1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即使是責任制員工,每日仍有工作時數上限,且上班時數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雇主照樣須依法付給加班費,不能因為責任制就規避加班費、壓低勞動成本。
勞基法84-1: 你的「責任制」是真的還是假的? —— 勞基法 84-1 條才沒有老闆說的那麼好用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84-1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