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條例10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平台的調查發現,在租管條例生效後的書面租約,只有35%訂明終止租約條款、13%訂明租金調整幅度、28%訂明租客享有續租權、39%有訂明維修和保養責任,即有六成以上租約出現各種遺漏,公然違反法例。 平台於劏房租管立法階段已多次提出要規管所有劏房租約,以免出現有些租約受規管、有些租約不受規管的混亂情况。 可惜政府無採納有關建議,現時條例只規管生效日期後簽訂的租約。 劏房租管條例 平台的調查顯示,在劏房租管實施半年後,只有23.3%(110份)租約是於條例實施後訂立,即有四分之三租約因未續訂,以致未受條例規管。 此外,政黨倡議政府需制訂劏房發牌制度,規定出租單位內的獨立劏房面積不能少於7平方米;只容許住宅樓宇或綜合用途樓宇設有劏房;須符合建築物條例的安全及衞生標準等。 至於政府提出簡約公屋計劃,助劏房市民搬離,觀塘區區議會主席柯創盛指,政府需要掌握簡約公屋編配入住權,且需嚴格控制成本。

公屋聯會總幹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招國偉表示支持法例通過,並歡迎採納建議,把加租幅度上限由原建議的15%,下調至10%,進一步保障基層居民租住權。 如你是物業業主,懷疑或得悉任何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有違規之處, 例如通往出口樓梯的通道被阻塞、結構構件被拆除、滲水或混凝土剝落,應立即徵詢建築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委任註冊承建商糾正違規情況,以保障自己及其他住客的安全。 如果工程涉及樓宇結構,業主應按條例規定委任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製備改動及加建工程的圖則,並在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由註冊承建商按照批准圖則進行工程。 更致命的是,條例無規管舊租約,意味條例的保障如優先續租權亦未生效,業主不必然與原有租客續訂租約,故此租客仍需「揸頸就命」,忍受業主不合理及不合法的租務安排,以免被趕走。 前線同工發現,很多劏房業主在舊租約屆滿後不與租客續訂租約,繼續原有租約條款,逃避條例的規管。

劏房租管條例: 監管不足市民捱貴租 團體倡完善劏房租管條例

房,大廈樓梯至少幾個月沒有清洗,時常發出臭味,衛生環境惡劣,「呢度好污糟,間唔中見到樓上?住客拋垃圾落樓下,搞到簷篷堆積好多垃圾,好多蚊飛入屋,我都唔敢成日開窗。」她又稱,鄰近的單位亦是? 房,「個單位要共用廚廁,成日有老鼠爬出走廊通道,仲見過死老鼠,真係嚇死人」。 他強調,此舉並非將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劏房合法化,不會影響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本材料由Sing Tao Newspapers San Francisco Ltd.代表星島新聞集團有限公司發佈,更多相關信息可從華盛頓特區司法部獲得。 入稟法院收樓需時約四個月,業主若不懂處理則用時更長。 有業主去了四次法院,但由於填錯資料,職員都不受理。

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通常涉及拆除原先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加設新的非結構性間隔牆、加厚地台及開鑿額外門口。 這些工程可能會導致樓板、橫樑、甚至樓柱的負荷過重。 在開鑿額外門口或裝設新排水渠管時,如於結構牆開鑿洞口,會對樓宇結構造成不良影響。 若有關排水工程質量欠妥而導致滲水,可引致鋼筋銹蝕及下層單位的天花板混凝土剝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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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示,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 差估署會負責執法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估價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包括在服務地區定期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以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一般查詢等。 調查又發現,只以口頭形式、未有提供書面租約,與業主達成租約協議的受訪者中,有78.7%人表示不知道起租或完租日期,更有71.3%人表示不知道具體租約條款。 組織認為,沒有「白紙黑字」的書面租約,一旦租客、業主任何一方有異議,由於雙方沒有清晰界定責任和權益,要解決糾紛時便存在不少困難,租客權利不受保障。 華潤萬象生活公布,去年盈利約22.1億元人民幣,按年增長28%。

劏房租管條例

與分間單位相關的建築工程一般涉及裝置新的廁所/廚房、為新設的廁所/廚房改動或加設內部排水渠管。 若有關工程質量欠妥,可能會導致滲水,影響樓宇環境衞生。 此外,居住房間、浴室、廁所或廚房均須設置足夠面積的窗戶,以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所訂的天然照明及通風規定,而新設的廁所及廚房亦不能在位於街道上方的露台之內建造。 若建築工程(小型工程除外)在建築物內進行而不涉及樓宇的結構,根據《建築物條例》 第41條的規定是屬於豁免審批建築工程。 若工程屬指定小型工程,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展開。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通過 明年一月生效

這即是說,租客可與業主先簽一份2年的租約,2年後租客可選擇再續租2年,業主不可以反對。 有了這個保障,租客就不用每隔1年就得面對1次要麽接受加租,要麽就得搬遷的困境。 現時,劏房在香港並不合法,一般業主不會貿貿然把自己的物業改作劏房,以滿足市場上不斷增長的對劏房的需要,以致求過於供,租金節節上升。

因此,政府必須立即展開檢討,修例及加強執法,保障街坊權益。 平台認為應設立標準租約,強制業主與租客簽訂,並規管所有劏房租約,以防有漏網之魚。 劏房租管條例 此外,條例實施至今只有一宗成功檢控個案,與違規情况不成比例,難收阻嚇之用。

劏房租管條例: 租金管制

為起阻嚇作用,當局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加設新罪行,若「規管租賃」的業主要求租客繳付租金、按金、水費、電費、煤氣費及通訊服務收費以外的款項,將罰款1萬港元,若二次定罪則罰款2.5萬港元。 若業主收取租客有關公用設施如水費、電費等款項高於有關繳費單款額,亦會被罰款。 劏房租管條例 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若業主加租時,幅度高於上述法例規定的上限,租客可以作出投訴。 而條款列明,若業主出現相關情況,租約會自動跟照首兩年的條款,包括租金,即業主反而無法加租。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劏房租管條例

香港住屋問題嚴峻,當局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針對劏房租管修訂條例的修正案,將把續租的加租上限由15%收窄至最高10%,並考慮業主自住物業出租的「空餘睡房」可獲豁免。 面對加租限制,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揚言將不再經營劏房,並指若有一成劏房業主「退場」,屆時或有2萬劏房租戶要「瞓街」;有關注劏房組織反指,一成加幅上限仍然「離地」,認為加租上限應為5%及設立起始租金才能保障基層住戶。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執法問題會交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會就此調派適當人手。 對於新規定未有設立起始租金,他表示日後可作市場研究,他認為起始租金「唔係唔可以做」,而是需要方法。 談及是次草案規管包括違規的僭建天台屋等,陳帆表示差餉署並不會主動提交資料予其他部門,但重申不等於政府合法化此類型劏房。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劏房租管條例: 全港近13萬戶住環境欠佳單位 逾9萬戶蝸居劏房按年增1.5%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劏房租管其中一個擬處理的問題,就是確立清晰的租務標準,如4年租住權、限制租金調整幅度等,並透過訂立標準租約列明有關內容,保障租客權益。 遺憾的是,政府在立法前一再強調標準租約效用,但條例實施後卻無強制業主必須與劏房租戶簽訂標準租約,只提供作一般參考用途的租賃協議範本;可是範本內容冗長累贅,部分只列出法例要求,根本難以使用。 結果,劏房市場依舊出現五花八門的租約,租客沒有得到條例應有的保障。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於上月進入二讀階段,惟租管條例推出至今,仍存在不少漏洞,無法為基層租戶提供完善的保障。

  • 若有關排水工程質量欠妥而導致滲水,可引致鋼筋銹蝕及下層單位的天花板混凝土剝落。
  • 除了租約條款,條例亦規定業主需為租約打釐印,並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遞交租賃通知書(AR2表格)。
  • 被問到執法行動是否有足夠人手,陳帆指會按現有機制進行人手調動。
  •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指出,由於法例規定業主與租客雙方須要簽署書面的標準租約,有關數據有助於日後訂定起始租金的水平,期望一至兩年後,政府可再檢討情況,在有足夠數據下研究起始租金。
  • 有劏房業主曾向佘慶雲求助,指一對吸毒的母子八個月未曾交租,拖欠逾萬元租金,更盜竊其他租客的財物。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 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直至 1938 劏房租管條例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同時,有立法會議員倡議,擴大劏房租管條例的「家庭成員」範圍,將「組成住戶而共同居住的人士」亦納入當中。 新報人 新報人創刊於1970年,因應傳媒業變革及科技進步,發展成多媒體資訊平台,並持續更新新聞資訊。 新報人奉行編輯自主,自我管理的原則,實踐新聞自由理念。

劏房租管條例: 樓宇結構

(星島日報報道)立法會昨日以大比數贊成票三讀通過有關劏房租務管制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其中實政圓桌田北辰不滿政府沒有規管起始租金而投下棄權票。 截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估價署共識別了1 098宗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個案,比九月底時的467宗增加超過一倍,當中有8成(899宗)涉嫌未有於限期內遞交表格AR2。 劏房租管條例 估價處會就個案進行深入調查,並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採取適當行動。

  • 陳帆表示,政府的初心是為劏房居民提供保障,在過去20多年來,劏房加租幅度曾高達三成三,故現時的租管建議應可發揮保障租戶的作用。
  • 「第二次加租時都諗住搬,但其他?房唔實用,仲貴過呢度」。
  • 關注本港土地及房屋問題的民間組織影子長策會成員陳紹銘表示,除了發?
  • 三,是隨着人口老化,香港的退休保障、醫療設施、院舍照顧等服務皆承受重大壓力、供不應求,尤其是安老政策,談了半個世紀,今年在官員口中仍是「有待改善」。
  • 另方面,劏房租管實施前,劏房市場的租約經常出現不平等及不清晰情况,例如維修責任、終止租約條款、水電費金額很多時無清楚列明甚或極不合理合規;而租約五花八門,包括在文具店購買的租約、手寫租約或口頭租約都經常出現。
  • 再者,這個條例還規定,頭2年租約完成後,租客如果選擇續約,業主加租有上限,最多只可以加10%。
  • 面對加租限制,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揚言將不再經營劏房,並指若有一成劏房業主「退場」,屆時或有2萬劏房租戶要「瞓街」;有關注劏房組織反指,一成加幅上限仍然「離地」,認為加租上限應為5%及設立起始租金才能保障基層住戶。

租客即使知道法例已實施,亦不會就有關情况與業主對質,生怕被逼遷,無奈接受違規的租務內容,也難以申訴。 我們預期,估價署收到的表格AR2數目會因應加強宣傳及執法力度而逐步增加。 政府亦會如早前所承諾,於今年第一季內發布「劏房」租金資料。 由於現時估價署已處理的表格AR2佔全港「劏房」數目的一部分,暫未有足夠數據讓政府充分評估租務管制措施的成效。 政府會繼續透過宣傳和執法,以收取更多表格AR2作分析,並適時考慮是否有需要推行進一步的措施,例如是否需要釐定起始租金。 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指,政府將劏房市場不公現象撥亂反正,惟法案生效前有「空窗期」,當局未有設立起始租金,勢令劏房市場出現「加租潮」。

劏房租管條例: 起始租金需從長計議 目前管制屬溫和

差估署今日(3日)表示,條例將於本月22日起生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四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等。 政府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即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按條例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 租務管制條例實施一年後,不少劏房戶反映業主未有向他們提供電費及水費單副本,遂無法得知帳單總額。 按全港關注劏房平台於202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94%受訪者是按用量收取電費,而每度電費中位數為1.5元。 按中華電力於2022年公布的平均淨電價為每度電1.29元,顯示大部分劏房戶很大機會被濫收。

劏房租管條例

鄭倡議當局應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水務設施規例》、《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涉及消防安全與公共衞生條例,主動巡查、包括「放蛇」搜證;及需要制訂績效指標,於5年內逐步取締劣質劏房。 雖然有關的賦權法案於 1979 年 6 月 6 日獲得通過,但部分立法局議員表示對當時不受管制的住宅租賃(即豪華住宅租賃和機構租賃)租金急升的情況十分關注。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而為應付 1960 年代初租金水平急升的情況,立法局在 1962 年 4 月通過《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簡稱《1962 條例》。 該條例適用於其餘的戰後樓宇的租賃(包括以書面訂立的住宅樓宇租賃;沒有繳付「匙金」或建築費的口頭租賃;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 《1962 條例》要求業主在終止住宅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時,須給予為期六個月的通知期。

劏房租管條例: 租約欠保障  執法力度不足

調查顯示,49%受訪者認為劏房租管條例保障不足; 85%受訪者贊成政府應規管劏房居住環境;73.6% 受訪者支持劏房發牌制,及64.2% 市民贊成政府應擬定解決劏房問題時間表。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民建聯成員鄭泳舜指,目前只有不足五分一劏房租約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登記劏房租管,坦言登記數字未如理想,他建議差估署主動審查及執法,又促請政府盡快擬定解決劏房問題的時間表,以提升政策成效。 《建築物條例》對單位的消防安全有一定限制,如牆身及門最少耐火一小時,共用走廊闊度至少達105厘米。 房數目下降,供應減少使租金上升,增加住戶經濟負擔。 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香港實施租管有一定難度。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 業主租客兩邊皆訴苦

工聯會的麥美娟認為要真正幫助劏房居民,必須加快興建公營房屋。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指出,應訂立政策及目標,達致「告別劏房」。 實政圓桌的田北辰不滿政府未有規管起始租金,劏房業主將可自由訂價,加上政府會為輪候公屋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津貼,形容業主將「開心死」。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指,政府未掌握劏房市場租金數據就要制訂客觀、公平和合理的機制去決定起始租金,並不可行。

劏房租管條例: 調查:九成半受訪劏房戶自評健康較差 倡加強基層醫療

大埔劏房住戶阿林同樣面對租金昂貴、環境差等問題,她兒子更因牆身發霉石灰剝落而出現眼敏感、鼻敏感,一直未能痊愈。 阿林希望港府的劏房租務管制措施,可同時協助改善劏房環境。 她現居於天台搭建的劏房單位,每天需要拎着沉重的生活用品行8層樓,最高紀錄來回7次。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生效9月揭467宗業主違規 估價署將設調查特遣隊

有團體今日召開記者會,批評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草案未作廣泛公眾諮詢,欠缺定期檢討機制,未有設立起始租金等,建議租金加幅應設上限,由建議的15%收緊至10%。 【本報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昨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即使立法會動議下調劏房租務管制的加租上限,亦不會撤回條例。 早前有議員稱會在立法會提出修訂,下調租管加租上限至10%,惟陳帆指現時的租管建議只可每兩年加租一次及上限為15%,已足夠發揮保障租戶的作用。 關於備受爭議的起始租金,陳帆表示目前租管條例已寫得「好辣」,以後政府亦會將租金資訊於網上發放。

劏房租管條例: 不滿新租管條例偏幫業主 團體促加強監督地產代理操守

最近,中央政府用差不多訓示的口脗,着令特區政府一旦完成「完善選舉制度」的立法程序後,拿出決心解決香港的深層次問題,不能如以往般拖拖拉拉,所謂改善只是令問題更趨嚴峻。 根據估價署的數字,新的私人住宅單位供應由 1962 年的約 11,500 個單位增加至 1966 年的31,000 個單位◦另外,由 1964 至 1966 年,住宅單位的整體租金水平下跌了約 10%。 其後,政府不時以「標準租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劏房租管條例: 團體冀加租上限降至10% 憂無起始租金會先加租

今期《社情》有劏房街坊現身說法,並請來全港關注劏房平台召集人鄧寶山、明愛專上學院湯羅鳳賢社會科學院高級講師賴建國、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及社聯總主任(政策研究及倡議)黃和平一同檢視劏房租管實施的成效。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翻譯員會為你安排與估價署職員進行電話會議,並提供翻譯服務。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處理一般查詢。 他指,雖然法例未有涵蓋起始租金的規定,但總算行出第一步,期望日後法例實施後,特區政府在宣傳及執法上須加強,有力落實措施,並應在法例推行後進行檢討,在有需要時,進一步修訂及完善法例。

劏房租管條例: 市民心中的深層次問題

另外,華潤萬象生活指,經雙方進一步磋商及討論後,決定終止收購諸暨祥生全部股權及對方出售的浙江祥生2%股權,強調將不會對現有業務、營運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代表認為地監局作為法定機構,就新租管條例生效後似乎只是推出過一份執業通告,並於1年後再推出同一份執業通告。 而局方監管地產代理為業主及租客提供真實租務資訊不足,導致地產代理輕視墮入法網,紀律操守成疑。 陣線建議局方應亡羊補牢,大大提升監管力度,並經常審視監管情況,以確保地產代理的專業質素。 陣線又指,今時今日仍有不少地產代理無視水務署禁止濫收水費法例及電力公司的禁止轉售電力的規定,在協助訂立租約時仍沿用所謂的「劏房公價」收費。

不過,日前《家族繼承者》演員陣容曝光,同樣都係未見楊茜堯身影。 今天各界社會人士的唯一共識,相信是特區政府再不能拖延,是時候解決各項存在已久的深層次問題。 早在董建華出任特首的年代,中央領導人曾批評特區政府在許多事情上都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到了曾蔭權出任特首,中央政府再次提醒特區政府必須「查找不足」、盡力解決一些存在已久的「深層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