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毀損罪9大分析2024!內含刑法毀損罪絕密資料

一、介入或參加二人或二人以上之毆鬥者,而該毆鬥致人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刑法毀損罪 二、如該事實係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作出,行為人處二年至五年徒刑。 三、某些產品、物件或方法係被宣揚能作為產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為該等產品、物件或方法作宣傳或廣告,而此係足以引致他人自殺者,則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三、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

刑法毀損罪

一、不正當讓人知悉因司法保密而不應洩露之刑事訴訟行為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者,或不正當讓人知悉不容許一般公眾旁聽訴訟過程之刑事訴訟行為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者,如規範該訴訟之法律不對該情況規定另一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在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或第二百六十七條至第二百七十二條所規定之情況下,如行為人在重大之損害發生前,因己意使該行為所產生之危險有相當程度之減輕,或排除該危險,得特別減輕刑罰,或得不處罰該事實。 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者,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三、如物件為載於屬善意第三人之紙張、其他器具或視聽表達工具內之登錄、圖樣或紀錄,則不喪失該物件,而在消除成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一部分之登錄、圖樣或紀錄後,將該等紙張、器具或工具返還;如此為不可能者,法院須命令將之毀滅,並依據民法之規定作出損害賠償。 四、如作出可處罰之事實當時所生效之刑法規定與之後之法律所規定者不同,必須適用具體顯示對行為人較有利之制度,但判刑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54條並沒有針對「過失」設處罰,因此只有在他人「故意」刮我們的車時,毀損罪才會成立。

刑法毀損罪: 毀損罪是公訴罪嗎?

一、參加集體作出侵犯人身或所有權之暴力行為之騷亂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註記,加以毀滅、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因犯本編之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在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所反映出之情況後,得使其喪失選舉立法機關成員或被選為立法機關成員之資格,為期二年至十年,但不影響法律規定之特別制度。 二、按某物之品質、向自己提供該物之人之條件、或所提出之價錢,有理由使人懷疑該物係來自符合侵犯財產罪狀之不法事實,而在未預先肯定該物之來源屬正當之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取得或收受該物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 以硬體定義車輛品質的時代已然過去,在使用者體驗上考驗著眾車廠如何以使用者體驗為核心,發展車用軟體系統,以創造消費者於車輛內的全新體驗。
  • 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進行此行為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 又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參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並未有處罰過失犯的明文規定。
  • 如上條所指之袒護,係由參與或有權限參與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作出,或由有權限命令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之人作出,又或由負責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之人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
  • 三、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阻止或擾亂送殯或喪禮之進行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 三、某些產品、物件或方法係被宣揚能作為產生死亡之手段,如以任何方式為該等產品、物件或方法作宣傳或廣告,而此係足以引致他人自殺者,則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 B)使風險已被承保之本人或他人身體完整性之損害發生,或使風險已被承保之由事故對身體完整性所造成之損害之後果更為嚴重。

如果債務人被判「毀損債權罪」,將有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的罰金。 毀損罪有時候因為毀損狀況並不嚴重,多數會以民事賠償解決,希望讓事情「大事化小」;但如果這時候債務人(要負擔民事賠償者)開始積極地減少財產,來削弱自己的清償能力的話,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7條的毀損債權罪。 毀損罪的行為必須是 「故意」 造成毀損,使物品毀棄、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而這邊的故意並非狹隘的直接故意,如果是「間接故意」或是「不確定故意」,也恐成立毀損罪。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五十六條

一、如屬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之情況,則被害人有提出告訴之正當性,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如不可歸責者所作之事實為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八年徒刑之犯罪,以及有作出其他同類事實之危險,且危險程度嚴重至不宜將之釋放者,得以兩年為一期,將收容連續延長,直至出現第一款所規定之情況。 B)當刑滿或首次延長期屆滿時,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使人相信被判刑者一旦獲釋,仍不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

對物發生作用,使物品的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的可用性,相較於損壞之前,有顯著的不良之改變。 『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可該當毀損罪。 蓋因毀棄損壞並不必然影響致物之功能,而致令不堪用並不必然使物之外型改變。

刑法毀損罪: (三) 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差別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或許有人會說男子有正當理由,因為車主有違規,所以男子只是在給予警告。 然而男子並不是執法人員,假如遇到違規,要做的是應該是報警,而不是自己選擇想要的方式處理。

刑法毀損罪

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進行此行為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一、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又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者,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三、存有第一款所指之意圖,並為著該款所指強迫之目的,而利用由他人所作出之挾持人質之事實者,處上兩款所規定之刑罰。 一、第一百四十四條所指之人,為著該條所指之目的,在未經病人作出產生效力之同意下進行手術或治療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四、如該事實在配偶之間、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或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之人之間發生,則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告刑事跟告民事的目的不同,刑事告訴會讓他被關、留前科,但不會讓他賠你錢;如果要他賠錢修車,就一定要透過民事損害賠償來實現。 提出告訴後,如果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可以撤回告訴,但必須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才能合法撤回(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換句話說,如果案件已經在第二審了,是沒辦法撤回告訴。 但「人傷」或「人死」的車禍,問題會變得複雜很多,刑法同時處罰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的行為,因此除了賠償責任外,還要同時顧慮刑事責任的問題。 刑法毀損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毀損罪

如上條所指之袒護,係由參與或有權限參與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作出,或由有權限命令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之人作出,又或由負責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之人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 將受公共權力拘束之文件或其他動產、被假扣押或扣押之物、又或保全措施之標的物,全部或部分加以毀滅、損壞,或使之失去效用,又或以任何方式自公共權力處將之取去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五年徒刑。 一、在公開集會中、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或藉著散布文書或其他以技術複製訊息之方法,就他人已實施某一犯罪而對其獎賞或稱讚,而足以造成有實施另一同類之犯罪之危險者,如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一、意圖為自己或另一人獲得財產利益,而將他人藉符合侵犯財產罪狀之不法事實而獲得之物予以隱藏,在受質情況下收受之,以任何方式取得之,持有、保存、移轉之或促成該物移轉,又或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另一人確保對該物之占有者,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一、意圖行使不受法律、判決或行政行為所保護之所有權、占有、使用權或地役權,而以暴力或嚴重威脅之手段,侵入或占據他人之不動產者,如就所使用之手段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服務項目

四、如被剝奪行動自由之人,為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h項所指之任一人,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被剝奪行動自由,則以上各款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嚴重至受害人因此而失卻維持生活之方法,且預計應負責任之人將不對損害作出彌補,則應受害人之聲請,法院得以該損害為限度,將全部或部分罰金給予受害人。 一、如受害人不能從應負責任之人處得到賠償,則應受害人之聲請,法院得以所造成之損害為限度,將依據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而被宣告喪失之物件、出售物件之所得,又或支付或轉移予本地區之與犯罪所得利益相當之價金或價值,給予受害人。

  • 因犯本編之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之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在行為人公民品德方面所反映出之情況後,得使其喪失選舉立法機關成員或被選為立法機關成員之資格,為期二年至十年,但不影響法律規定之特別制度。
  • 法條中有關「物」的意義,應該與民法中所稱的「物」作相同的解釋,凡是可以為財產權目的的一切物件都包括在內。
  • 檢方認為,若王姓男子有偷竊意圖,應不會在10分鐘內把鞋子放回原處。
  • D)不向其提供因本身職務上之義務而須作出之照顧或扶助者;如該事實不受第一百三十八條處罰,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 聲明指出,不容假藉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名,任意評鑑個案法律見解及涵攝適用,變相影響判決結果,摧毀審判獨立之基石;也反對少數社會團體人士掌控壟斷法官評鑑委員會,污染個案審判的純淨空間。
  • 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本罪要件之特色,在於財產損害結果之發生,乃被害人於受欺罔而陷入錯誤後,以其自身之處分行為所造成者;然本章所定之其他毀損罪,則乏被害人行為之參與構造。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行為人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法毀損罪 依照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刑法第352條:文書、刑法第353條: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罪。 簡言之,現在法院也開始認同物品的「美觀」也是重要功能之一,即便物品在使用功能上並無受到減損或喪失,但只要外觀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就可以認定其「美觀功能」有所毀壞而構成毀損罪。 公務員受有權限當局合法徵用,為司法活動或任何公共部門提供應當之合作,而拒絕提供合作,或在無正當理由下不提供合作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此,告訴者如果要提起告訴,可以選擇請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是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 這邊可能要注意,並非動用到資產便會構成毀損債權罪,「毀損債權構成要件」主要是,只有因為改變而造成債務人無法還債時,才會定罪。 以下法學英文中常用的刑法單字,以美國法的用語為主,部分為台灣法律英文版所採用的用詞,而中文解釋採用中華民國(台灣)用語。 刑法毀損罪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台北市花博園區發生一起比特犬的攻擊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貴賓犬。

由於欠缺涉及毀損罪的犯罪故意的充份跡象,法庭不得以澳門《刑法典》第206條第1款所定的毀損罪起訴案中兩名嫌犯。 發生糾紛時雙方都要先冷靜下來進行調解,將事情說開而非意氣用事,如果只因為一時氣憤難耐,就拿別人的東西出氣,很有可能會讓你需要負擔更多法律責任,導致原本單純的小糾紛演變成與他人的恐怖大戰爭。 如果A原本把機車停在機車格當中,但B為了自己停車方便,把A的機車移出停車格,讓A被開罰單。 這時A可以依照規定,附上證據跟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應該負責的是B,由處罰機關另外通知B處理。

刑法毀損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案經中國信託銀行委任楊 OO 訴由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偵辦。 所有訴訟案件都是以證據作為裁判的基準,當您必須要面對司法程序時,您是否知道您手中掌握的證據能否在法官眼中作為有效的呈堂證供? 智邦法律諮詢網特聘多位專業律師組成服務團隊,為您的各項法律問題給予專業的解答及建議。 除了拍照蒐證外,小明可以請警察幫忙調閱監視器,或是透過錄音蒐證等方法蒐集足夠的證據,於提告小華毀損罪時,拿出來證明為「故意」的行為。 小明破壞「摩托車坐墊、車頭燈及輪胎」是刑法第354條所述的損害範圍,屬於告訴乃論罪。 刑法的「告訴乃論」意思為,必須由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偵查;反之,如果沒有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不會有所動作。

刑法毀損罪

負責看守依法被剝奪自由之人之公務員,因重過失而使依法被剝奪自由之人得以脫逃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意圖破壞、變更或顛覆已在澳門確立之政治、經濟或社會制度,而將交通或通訊工具或交通通道、公共事業之設施,又或供應或滿足居民根本需要之設施,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破壞,又或使之確定性或暫時全部或部分不能運作或偏離正常用途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刑法毀損罪 二、如該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人所專用者,行為人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一、意圖使人相信公共部門職務上專有之名稱、標誌、制服或服裝係屬於其本人所有,而不正當使用或穿著之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五十七條

毀損債權罪簡單來說就是透過「脫產」來營造沒錢的假象,達到「不用償還債務」的目的。 雖然毀損債權罪只有「債務人」才有資格因此被判罪,但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共同實行、教唆及幫助的人,雖然沒有特定的關係,也可能因為是「共犯」而受罰。 致令不堪用意思為 「雖然沒有毀損物品的外觀,但是這物品卻因為損壞不能再使用」,比如讓某人的手機中毒,雖然外觀上並沒有明顯的損害,但因為無法開機使用,而讓手機不能達到其效益,故符合毀損罪。 平心而論,其實法官判得也沒錯,因為毀損法條的另一要件必須「致令不堪用」,即造成車子至少有點不能行駛,但刮傷車子似乎與動力間完全無關而認栽。 以本案莊姓被告的噴漆行為,對照最高法院對毀損的判例見解,的確僅造成李家一時不便,要論及刑事毀損則未必。 由於是「物」,所以寵物的行為算是飼主手足之延伸,所造成的結果必須要由飼主承擔。

刑法毀損罪: 陳柏甫 律師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背信罪的要件之一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如果承諾代為修車或承諾賠償,解釋為這就是為他人(此指被害人)處理事務,似屬牽強。 你這個問題還挺有意思的,只是實務上,車禍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所答應的條件或賠償,從來就沒聽說過有人因此被告背信或告了背信而成立本罪的。 這要看你們是否除了本票所表彰的五萬元和解之外,是否還承認拋棄本件車損的其餘民事請求而定。 如果沒有拋棄,還是可以請求其他因車損衍生的費用;如果有白紙黑字記明拋棄其餘民事請求,可能就無法再要求其他賠償。 我的車子停在路邊半夜被撞,後來警察從監視器畫面找到肇事者,他當時連下車查看都沒有(我們還懷疑他酒駕,因為速度蠻快的),4天後肇事者到警局做筆錄,然後和我們談和解,還當場簽下5萬元本票。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四十一條

至於誹謗故意是指,知道並且想要讓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評價降低,才會具有誹謗的「故意」。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毀損罪而受損害的人,除了刑事訴訟外,還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損害。 民事訴訟是可以和解的,且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達成和解的話,所簽訂的和解書也可以作為加害者「犯後態度良好」的依據,在刑事部分可能獲得檢察官斟輕量刑的機會。 比如說:行為人拿鑰匙刮壞汽車的烤漆,已改變該烤漆之外形,喪失美觀及防止車體鈑件生鏽的效用。

一、徒刑之執行應以使囚犯重新納入社會為方針,為此,應教導囚犯,使之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二、行為人作出行為時之情況,可合理使人推測,假設受法律保護利益之人知悉作出事實時之情節,將就該事實作出有效同意者,推定為同意。 如屬由數行為人共同作出事實,其中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人之犯罪未遂不予處罰,而其中曾認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人之犯罪未遂,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行犯罪或使之既遂,亦不予處罰。 二、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雖與犯罪中止人之行為無關,但犯罪中止人曾認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者,犯罪未遂不予處罰。 如可科處於一事實之刑罰,係因一結果之產生而加重,則必須係有可能以行為人至少有過失而將該結果歸責於行為人時,方得加重之。 一、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七十條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羅姓地理師否認有故意毀損的情事,辯稱:是因為看到對面社區的樹木太雜亂,經過社區的總幹事的同意,才免費幫社區修剪樹木。 因此認為:社區樹木是社區全體居民所共有,羅姓地理師未經社區居民同意擅自前往砍樹,使被砍樹木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應成立毀損罪。 (三)行為結果:行為人之行為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能構成此罪。 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之故意,方能構成此罪,然不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為限,即使出於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可成立。

此類案件之所以一再發生,與其源自於犬隻的攻擊性,實際上應該歸究於飼主的僥倖心態、未善盡管理責任所導致。 既然選擇了飼養寵物,除了照顧好牠的生活、保持健康,更應該要對牠的行為做好管理、不是放任牠隨便行動,這才能算是對一條生命真正的負起責任。 不論飼養的是何種寵物飼主都有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義務(動保法第7條),不過針對具有攻擊性的寵物則有特殊的規定。 上訴人告訴甲等之本意,原係謂其毀損階沿,雖稱階沿石仍舊完好,但該 石既已築成階沿,一經起出,則完好之階沿,即被破壞,如果屬實,甲等 即不能不負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責。 足以貶損古蹟價值的行為,最常見的莫過於是在古蹟上塗寫字句,不論是寫上抗議字句、抹去圖案,或是遊客因一時興起寫上「到此一遊」等字,雖然對古蹟整體結構而言未產生影響,卻都還是會因為貶損古蹟的價值而成立犯罪。 針對立法院即將再度審理《法官法》修法草案,有11個司法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反對這次修法。

刑法毀損罪: 第二百三十條

一、幫助他人,從藉符合侵犯財產罪狀之不法事實而獲得之物中得益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第三人在債務人知悉下,或為著債務人之利益而作出該事實者,如其後債務人被宣告無償還能力,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一、因占有擔保卡或信用卡而有可能使發卡者作出支付,而利用此可能性,造成發卡者或第三人有所損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利用他人之困厄狀況,獲得某文件,作為債務之擔保,而該文件係可導致進行刑事程序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將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者,而該物係由於自然力量、錯誤或偶然事件,又或由於任何非因自己意思而發生之情況,而為其占有或持有,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三、如提供幫助可能使該不作為者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出現嚴重危險,又或基於其他重要理由,係不可要求該人提供此幫助,則幫助之不作為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