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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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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以未先行向檢察機關申訴為由拒絕受理。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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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
  •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
  • 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月,並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 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6.王某、李某和趙某向二審法院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張某在外省有足夠的財產,要求二審法院前往執行,二審法院不應拒絕王某、李某和趙某的要求,法院可以委託張某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檢察院複核下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應當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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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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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 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 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 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 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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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文章在討論的爭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之股東會選任董監事方式,得否以章程規定排除公司法第189條之適用? Ans:依實務一貫的解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排除公司法第189條的適用,但這樣有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立法精神,本文作者認為應當修法。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法院應給予到場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經合法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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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5月25日,該市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才將其釋放。 縣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但該縣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於是自己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在法庭審理中,人民法院認為應對張某實施逮捕,於是派法警將其逮捕歸案。 在隨後的庭審中,被告人張某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但法院認為張某翻供毫無道理,於是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最後法院在未聽取被告人張某最後陳述後的情況下即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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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实确认以后,如果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就会构成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有行为和事件之分,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战争、罢工属于社会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则属于自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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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版修正改版後,刑事訴訟法又修正數十條規定,於2020年1月陸續公布,本書隨之增修,如延長再議及上訴期間(調整【例16】、【例17】內文敘述);另如修法放寬再審救濟門檻、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新增【例7-1】)。 因為張某的叔叔不是律師,根據法律規定,他無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至案例解析版則藉由案例研習之相互印證,資為嫺熟相關重要法點之應用,而為因應近年來學說與實務見解之多元化,乃更強化資料蒐集之廣泛與精深,冀盼益能襄助讀者掌握國考之命題趨勢與實務工作之運用。 6.人民法院不應在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情況下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案件的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法院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公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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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訊問人為被告者,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以下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提出保证人或者不交纳保证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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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
  • 1.公安局的錯誤:公安局不應以沒有抓到嫌疑人為由決定不立案。
  • 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關係着對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由於刑事訴訟關涉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以防止侵犯公民權利。 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對於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偵查科的科長立即停止了孫某的偵查工作,孫某為了避免別人的閑話也立即退出了偵查活動,偵查科長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法定迴避的理由,駁回了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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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 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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