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的定義6大優點2024!(小編推薦)

凶宅在法律上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嚴謹規範,目前多是依照交易慣例、內政部函示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 前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64號民事判決中即參考內政部之函釋,作為判斷凶宅之準據。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 由於內政部函釋上的漏洞,更有坊間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出售給不知情民眾來謀利。

地產代理不能刻意隱瞞事實,否則,業主日後可以循此追究責任和賠償。 甚至,買家可以在簽署臨時合約時,要求代理額外簽字證明單位並不是凶宅,簽字後代表他需要付上法律責任。 李說,由於事隔多年,也沒發生什麼事,他賣屋時也忘了這件事,所以沒有告訴仲介;李強調,張與他簽約購屋時,張妻並沒有問他是不是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張姓男子起訴主張,他去年向李姓男子買屋時,有詢問房子是不是凶宅,經仲介、妻子向李男確認不是凶宅後才簽約,未料簽約後,才從鄰居口中得房子是凶宅,張遂以房子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向李求償50萬元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360條規定,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凶宅的定義: 凶宅定義一、凶殺或自殺死亡 (原因)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兇宅定義跳樓 但所謂「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實情也是用「正常人」 認定為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凶宅是指在該房屋內曾因有人因意外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該房屋便稱為凶宅,因此把我的工作定位為「凶宅清潔師」,可以說是大錯特錯,畢竟凶宅清潔只是我工作所會遇到的情況之一,非指所有個案。 上面的數據是市場上一般認知的情況,其實到底有多大的影響,還是要看買方自己的心態。

首先,買家可以主動詢問代理或業主,他們有責任將知道的實情告訴買家,但最好單刀直入,直接問單位有沒有發生過自殺或兇殺案,切勿使用含糊的字眼,例如單位有沒有「污糟野」或者「古靈精怪」等。 因為很多銀主盤是從來未有人住過的,只是純粹被人作為一種炒賣工具。 例如住落三幾年家中接連發生不幸事情,如家中親人意外身故,事業工作困境破敗,罹患大病絕症等。

凶宅的定義: 法院判決不受內政部凶宅定義影響,買到凶宅仍可求償

一般人買房子,通常可以向銀行申請七到八成貸款,自己只要籌足二到三成自備款即可,隨後二、三十年再慢慢攤還房貸。 但凶宅卻非如此,幾乎所有的銀行都拒貸凶宅物件,代表若想買凶宅,必需拿出全額購屋款。 葉春智說:「如果賣方主動誠實揭露凶宅,那往往有『儘快處掉麻煩』的心態,價格通常很便宜;正因價格比市價低很多,所以待售期非常短,大多在幾天到一、二週內就會有人接手。除非是凶殺手段極為殘忍的物件,才可能出現拖很久還賣不掉的狀況。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而關於認定為凶宅後,買方或租屋房客可主張的權利請見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租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租金嗎?》。 而根據定義,無論如何都是以人類的角度規範,像是這次是動物在捕獵過程中死亡,若造成房產物件的損毀,或是未來能證明物件瑕疵重大波及房產價值,在交易時就需要在屋況說明書上註記,以物件瑕疵說明。

  • 法律雖然沒有定義何謂凶宅,但卻列明了地產代理有義務責任,告知買家該單位是否凶宅。
  • 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表示,業界認知中會把十樓當成凶宅,二樓不是凶宅,因為出問題的是十樓的住戶,二樓是無辜的;即便運屍經過二樓室內,房子也不會有凶宅的問題。
  • 一四年間,北市徐姓房東將位在十三樓房子出租給李姓男子,李姓男子的母親在租屋處跳樓自殺,房東便向李姓男子求償。
  • 高雄一名男子日前透過包養網站,認識一名黃姓女子,兩人用口頭約定每月5萬元包養,兩人於是見面,發生了一次性關係後,男方表示,…
  • 警方調查後也發現,這名女子曾在墜樓前一日(20日)到墜樓處徘徊,而21日便於14樓頂墜落,女兒牆邊也留有她的衣物;而死者母親也對於檢警調查出的死因沒有意見。
  • 如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如可認為是以該房屋為非自然死亡事故的發生地,即屬凶宅,不限拘泥於死者應死於屋內或專有部分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參照)。

事故屋定義 如果透過房仲租屋或看屋、購屋,可向房仲索取不動產說明書,會詳盡說明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等。 原PO在臉書「買房知識家(A你的Q)」表示自己是第一次買房,得知看中的物件是「事故屋」,不知道是否能用便宜的價錢來購得,於是上網發文求助網友們意見,「請教一下事故屋要用幾折來買?感恩」。 另一個原因是,品牌大的房仲才有本錢建立完善的資料庫,作為資訊的提供。 內政部的函釋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則,並不具有拘束法官的效力,因此僅供法官裁判時參考的資料而已,所以目前實務上仍應以法院的見解為依歸,法官握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函釋作出判決。 蔡志雄解釋,從函釋定義來看,持有人轉換後,新的賣方持有期間未發生他殺、自殺事件,那麼未來出售時不需扛應告知的義務,但這屬於灰色地帶;法官在裁判時,仍會細究轉手交易、屋主是否知情凶宅等事宜,建議民眾不要以身試法。 現行司法實務對於「凶宅」並無明確的定義,然絕大多數法院判決對於在房屋「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死亡」的事件,即可視為「凶宅」,目前並無爭議。

凶宅的定義: 何謂「凶宅」?隱匿「凶宅」資訊法律上的責任是什麼?—–法洛威

案例三:獨居老人壽在家裡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個月之後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依照解釋函令,自然死亡不是凶宅。 還有些網站不會介紹得這麼詳細,但卻會明確標出,香港哪一區發生過多少起命案,有多少間凶宅。 凶宅的定義 接連數年,嘉薈軒多次發生命案,曾有網友反映之前凶宅單位的後續租客曾打去恐怖熱線,反映自己在這間屋子裡的靈異遭遇,聽上去似乎十分詭異。

凶宅的定義

在實務上凶宅的認定,應就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來考量。 記者運用恒生、中銀和渣打3大銀行的網上物業估值系統,查詢1984年至今,共5個曾發生轟動命案的凶宅價值,發現部分命案雖然事隔多年,但仍不獲估值,顯示銀行考慮為凶宅轉讓提供按揭時,態度相當審慎。 但偏偏過去的法規很奇怪,只有規定買賣部分,如果賣方知悉有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告知買方,但是在租賃的部分卻沒有相同的規定。 這樣的意思好像是說,只有買到凶宅會害怕,如果是用租的,即使是凶宅也不用怕。

凶宅的定義: 凶宅定義是什麼?凶宅怎麼查詢?買到凶宅該怎麼辦?

二O二一年,發生兇殺案的一套單位以468萬元的低價售出,在網上引發熱議。 列入名單的人還特意提醒,該單位適合有宗教信仰或正能量強的人。 不過,買家亦可嘗試從其他途徑查證物業曾否被視作「凶宅」,包括屆苑管理處、同層住戶、街坊收下風,進一步了解單位的背景。 凶宅的定義 凶宅的定義 除德福花園曾發生「五屍命案」、康怡花園烹夫案、荃灣中心六屍命案等等….轟動全港、正常人都會界定為「超級凶宅」之外,其他真是無一個法律上的定義。

刑法處罰肇事逃逸所要保護之法益為被害者生命身體安全的保障… 詹姓婦人花400萬元購買一樓房屋後發現,有人在同棟房子5樓跳樓身亡,以買到「凶宅」為由起訴解除契約。 凶宅是指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同時伴隨人們的相關心理因素 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 事實上,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指出,凶宅的定義為,在專有空間內,也就是本宅內發生「非自然身故」,或是有求死的行為,才會認定是凶宅。 而這次的狒狒事件,是動物在獵捕過程中意外死亡,假如有造成房產物件的損毀,或是未來能證明物件瑕疵重大波及房產價值,在交易時就需要在屋況說明書上特別註記,並以物件瑕疵說明。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凶宅的定義: 相關

本站報導,台灣並沒有明確的法令定義,根據2008年的內政部函釋,在認定是否為凶宅時,僅「專有部分」曾發生凶殺或自殺之事實,就算凶宅。 換句話說,如果在公設部分,如頂樓、中庭或公共梯間,發生非自然身故,就不算凶宅。 一、凶宅資訊不公開:目前政府部門並未建置像是實價登錄、海砂屋查詢、輻射屋查詢一般的查詢平台,導致一般民眾難以查詢確認相關資訊。 而一般房仲的作法,大多是透過詢問賣方或現使用人並請其切結,或是向當地村、里、鄰長、大樓管理委員會、鄰居詢問等,但有時候相關人士不願多談(可能擔心自己房價也下跌等原因),確認效果也十分有限。 另外,也有民間業者自行建置凶宅查詢網,但畢竟相關資訊是從媒體報導蒐集而來,資訊也嫌簡略,僅能大略知道是哪一區、哪一條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但實際門牌號碼等資訊仍無從確認。

「凶宅」並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目前一般人對於凶宅的概念都是以「房屋內是否有人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標準。 實務上,有關凶宅的買賣、糾紛非常的多,而內政部官員、民眾、房屋仲介,乃至法院的判決對於凶宅的見解也都不盡相同,這些現象與爭議往往都出自大家對於凶宅的定義及範圍認定有差異。 因為有多種看法,內容較繁雜,以下先說明凶宅的定義,關於凶宅的範圍及買或租到凶宅可以主張的權利,請見另兩篇文章。

凶宅的定義: 狒狒意外喪命於民宅 網問「算凶..

台北市法務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指出,依照民間普遍觀點,凶宅不會因為轉手而改變凶宅的本質。 法官之所以用「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作為凶宅與否之依據,可能本身是無神論者,或是因個別訴訟案件另有考量。 通常法官會從「Y當初向X購買房屋時的價格是否符合當時的市場行情」判斷。 例如當初房屋的市價值約500萬,而Y買受時給付了約500萬元上下左右的金額,金額差距不大,且Y也證稱的確不知房屋為凶宅,這時法院多半會認定Y屬於善意買受的第三人,不用負擔對Z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反之,假設Y當初向X購買房屋時竟然只給付約200萬,則顯然低於市價太多,依照論理及經驗法則,Y很可能早就知道房屋有問題,如此一來,Z就可以向Y求償。

  • 買陽光屋要特別注意排水設施跟污糞水處理,在房子週圍聞看看有無異味 , 再來就是要注意棟距隱私權跟路面墜落物問題。
  • 後來他投訴媒體,控告法院與銀行隱匿凶宅資訊,才促成往後法拍屋都要標註是否為凶宅的大改革。
  • 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宅。
  • 另外,也有民間業者自行建置凶宅查詢網,但畢竟相關資訊是從媒體報導蒐集而來,資訊也嫌簡略,僅能大略知道是哪一區、哪一條路曾經發生兇殺或自殺案,但實際門牌號碼等資訊仍無從確認。
  • 著名的香港驚悚片《维多利亚一号》反映的就是這樣一種現實,過高的房價給普通平民帶來的匱乏感和無力感,能誘發出正常人心中的惡。

買賣凶宅作一般會被樓市投資者視「另類投資」,貪其與一般單位有2至3成的折讓。 另外,亦有一些百無禁忌的買家選擇以低價買入單位作自住,但就要留意… 坊間不少凶宅網供公眾免費查看,網頁透露各區「凶宅」紀錄及事故檔案,雖然資料未必是百分百真確,但總算為買家提供多一道查證線索。 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的認知,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限。 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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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4樓,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個倒楣的孩子,證據在現場,躲也躲不掉。 葉春智認為,定義凶宅是個大工程,有林林總總的奇怪事項要顧及到,因為非自然死亡造成凶宅的案件千奇百怪,最好討論周全再立法,不要為了立法而立法。 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 不少人會想問「凶宅年限」,意即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屋,是否有時間限制? 民眾普遍認為凶宅應該沒有沒有時間限制,但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只要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自殺或凶殺,該房屋就不算凶宅,因此,凶宅只要經過轉手,就不算凶宅,自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年限。 「凶宅」,在大眾的眼裡,可能只會激起好奇心,變成八卦的話題,明明心裡怕,可是又想知道發生什麼事。

凶宅的定義

內政部凶宅定義 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向承租人李男求償200萬元。 如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如可認為是以該房屋為非自然死亡事故的發生地,即屬凶宅,不限拘泥於死者應死於屋內或專有部分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判決參照)。 凶宅的定義 但內政部的解釋在實務上產生了諸多爭議,內政部函釋認為凶宅的成立必須以「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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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提到,如果嚴重的事故單位、同層單位有出現全層單位無法估價的情況,當然不一定只向一間估價行做凶宅估價,畢竟每間做法不同。 不過就算成功獲估價,都不一定可以成功批出按揭,視個別銀行而定,有些銀行態度保守,就算肯批,都會有凶宅估價折讓。 當我看見註冊處上有死亡證紀錄,我們可以要求業主出示死亡證,從中獲知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及死因。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 如果致命事故發生的事故曾經上過頭版新聞,成為臭名昭著的命案大廈,那麼與殺人案同層的單位也可能會受到牽連,成為銀行拒絕批按揭的兇宅。 一般而言,如果單位內發生非正常死亡,包括謀殺、自殺、誤殺等,都會被視為凶宅,因為這些都是過早死亡的案例,大多數人認為死在這種情況下的人一定是留下了很多怨恨,很多恐懼。

凶宅的定義: 凶宅定義 內政部 法院與民間看法各不相同

至於單位的廁所頗殘舊,天花也有點水漬,有一點陰暗的感覺,不排除有漏水問題,下手買家也要花一筆錢大執,廁所內的牆磚也剝落了,所以會全盤裝修。 而廚房則在一入門口的旁邊,內裡也保留了最原始交樓標準,牆磚為一些舊派設計,窗外設有舊式晾衫支架,且架於廚房上方的儲物櫃也用磚砌。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買陽光屋要特別注意排水設施跟污糞水處理,在房子週圍聞看看有無異味 , 再來就是要注意棟距隱私權跟路面墜落物問題。 若是人死亡的地點不是在屋內,而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例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的定義: 內政部凶宅定義: 買房必知的銀行貸財術

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影響購買意願。 在內政部的解釋定義下,在建築物的包含客廳、餐廳、臥室、書房、廚房及衛浴的「主建物」部分;在陽台、平台、花台、露台等「附屬建物」部分,有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況,就算是凶宅,但倘若在「專有部分」受傷而陳屍他處,則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凶宅的定義: 買到「凶宅」的法律自保之道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命理師楊登嵙表示,「狒狒的確是靈性較高的動物,靈氣會較強,但依然並非人類,所以該屋不能算是凶宅」。 至於民眾若對狒狒過世、或家中寵物逝世有疑慮,可以去大廟請淨符,在家中燒成灰後,加入陰陽水(一半自然水、一半沸水),拿綠色葉子如榕樹葉、艾草葉,從家中最深處潑灑到大門口,這樣就是最簡單的淨宅儀式。 入住後才從鄰居那探聽得知五年前在屋內有人燒炭自殺,原屋主 B 才會因此低價求售,賣給了第二手屋主 C 。 新北地院認定該屋確屬凶宅,判決解約,賣方 C 應全額退還 500 萬的屋款。 觀察房市10餘年,看過的房子以千為單位,持有房地產相關證照數張。 文章刊載於商周財富網、今周刊、商業周刊、經濟日報、風傳媒等知名財經媒體網站。

此條文於民國88年時修法增訂,原訂的刑期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原因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凶宅的定義 實務上曾發生有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並陳屍於大樓某住戶2樓的露台上;2樓屋主認為有人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因此向死者家屬或繼承人求償的案件。 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簽訂現居「租置計劃」單位轉讓契據的手續,已簽訂的買賣協議即作無效/終止,屆時房委會將會在扣除行政費及房委會律師的服務費用及有關開支後,退還為購買居屋單位所付的淨額定金的餘額(不會連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