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大好處2024!(小編貼心推薦)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 前二項所稱之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或罷免案自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以競選或罷免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部分,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 ﹝5﹞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國民黨台南市長候選人謝龍介今晚7點宣布敗選,恭喜黃偉哲連任成功,他說,雖然就差那麼一點,有遺憾,但台南沒有瓦解的本錢,籲… 前總統馬英九27日赴陸祭祖及交流,由於這是兩岸分治74年以來,首度有中華民國卸任元首訪陸,因此備受外界關注,而馬英九此行為期12天,預計造訪南京、武漢、長沙、重慶、上海等5座城市,《TVBS》採訪團一路隨行採訪為讀者掌握最新狀況。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今年6月,台灣迎來首次直轄市長罷免案,高雄市民以93萬高票罷免時任市長韓國瑜。 全案最後院會表決,時力支持不設門檻,獲國民黨支持,但在民進黨與親民黨共同人數優勢下否決,維持1/4門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六節  選舉活動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左列規定:一、以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 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得票比率;以監察委員省(市)議會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為各政黨之得票數,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監察委員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次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5﹞前項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 ﹝4﹞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2﹞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選舉人名冊上無其姓名或姓名不符者,不得領取選舉票。 但姓名顯係筆誤、因婚姻關係而冠姓或回復本姓致與國民身分證不符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辨明後,應准領取選舉票。 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之情事,應訂定防範規定;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目前,監察院已不再由省市議會選出,而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國民大會也停止運作,其原有的職權亦全數轉移至立法院或由人民直接行使。 立法院成為一院制國會,立法委員選舉成為唯一的國會議員選舉,法規中之正式名稱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該法歷經多次修正,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副總統缺位補選、總統、副總統罷免改由立法院為之、增列聯合推薦等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配合掃除黑金政策,強化排黑條款,以及改進選舉作業等規定。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993年(民國82年),臺北縣汐止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會副主席黃錦文,並於6月22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1969年(民國58年),苗栗縣通霄鎮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洪水木,並於11月15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1962年(民國51年),屏東縣內埔鄉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會主席賴鄉春,並於1963年1月19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2017年,據報導亦有反婚姻平權、反年金改革團體對台南市第五選區立委王定宇及花蓮縣立委蕭美琴發動罷免連署,但後無下文。 另一方面,國民黨雖然仍為最大贏家,但是對於黨主席朱立倫是否在本屆選舉中起到積極作用以及國民黨能否在2024年重返執政仍有疑問,主要原因在於九合一選舉與總統選舉的關注議題不同。

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度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罷免法詳解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就職前非自然死亡者,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 ﹝2﹞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2﹞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 罷免案確定不通過之後,林昶佐傍晚現身服務處,受訪時強調,只靠他打拚絕對沒辦法守住,感謝很多人幫忙,並指一年多來台灣被很多罷免、公投弄到很疲勞,希望一系列的罷免案到此為止,2022年台灣充滿正能量。
  • 四、具有兩個職業團體以上選舉人資格者,應於投票日六十日前,向其所願參加選舉之團體聲明參加該團體選舉,並通知所屬其他團體;不聲明者,應參加先列入之團體選舉。
  • 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人口負成長的狀況日益嚴重,民間團體希望透過放寬公民權年齡限制,來讓更多青少年參與公共議題討論,而不致讓社會議題成為高齡者專利。
  •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雖然可能因為「如果一出缺就補選,花費」,但可能會導致票票不等值會更嚴重等。
  •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主管或主辦選舉委員會於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

﹝3﹞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5﹞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4﹞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4﹞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日程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及任何人從事競選或罷免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