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公屋戶籍除名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另外則是香港新聞最常見的濫用公屋問題,例如公屋富戶,對此,房委會在2018年正式實施公屋富戶政策,如住戶入息或資產超出入息限額5倍或100倍或住戶在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房委會便會立刻對其施行公屋除名,沒有商討的餘地。
如果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在2006年後除名的18歲市民,由終止租約日後起計2年內不得申請公屋。 公屋戶籍除名 而且到日後再次申請,分配公屋時,這一類申請人將不會分配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之前公屋更佳的單位,算是一個嚴厲的懲罰。 最常出現的情況是子女長大,擁有私人物業;或是家中有人離世或出生等。
公屋戶籍除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倘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租戶在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後,若家庭狀況有所變更,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根據現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這無疑是一個應對的方法,但實際上,有些除名的成員可能仍住在公屋單位中,也不能避免日後的調查,或許始終逃不過政府法眼。 由此可見,公屋除名並不只有正當用途,有機會淪為富戶走漏洞的手段。 以房委會不溫不熱的調查速度,相信香港仍有部份公屋富戶還在濫用屬於大眾的權利。 我同男朋友都各自住緊公屋(不是戶主),兩個家庭都住得好擠迫,所以我地就搬出去同居,做終生伴侶,不過無想過結婚,但住了一段長時間劏房覺得很痛苦,空間真的很小。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
公屋戶籍除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戶主必須填妥本申請書,連同租約、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明書、死亡證等),交回所屬屋邨辦事處,否則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會因資料不足而未能處理有關申請。 所以我同男朋友計劃緊結婚,婚後符合2人家庭入息資格,原先住緊的公屋要先除名嗎? 這對公屋居民是一個重大的警告,所以不少公屋富戶都「走精面」,為了避免被房委會收屋,因此主動採用公屋除名的方式,刪減家庭成員,降低家庭整體入息水平。 公屋戶籍除名 因此在2018年有超過4萬宗公屋除名案例,牽引起一波「除名潮」。
屋邨管理扣分制,顧名思義,採取倒扣分數的模式評估住戶在公屋內的表現,當中有28項行為被列為標準,例如在窗外或露台掛放地拖、造成噪音滋擾、高空擲物等,會分成預先警告和立即扣分兩種情況,若兩年內累積扣16分,將被採取公屋除名,失去租住資格。 倘若家庭出現這些情況,須立即通知房委會,可用書面提出删除戶籍要求,再證明屬實(藉證明文件、家訪,或其他方式),戶主會獲邀辦理删除戶籍的手續,亦需出示所持的租約以便作出更改。 公屋戶籍除名 申請者亦可以使用房委會/房屋署網站「公屋申請電子服務」下的 公屋戶籍除名 公屋戶籍除名 「公屋申請資料更新快」更新公屋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