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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十條就以專有、約定專有、共用、約定共用等劃分修繕費用責任。 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乃基於全體住戶之需要而成立,由住戶所選出之代表共同組成之,其組織以及職掌,依「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於第一屆管委會成立時同時製定﹞辦理。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積欠依本條例、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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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之任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為期 ○ 年 ○ 月 ( 至少一年,至多二年 ) ,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地下層停車場應由本社區購買停車位者或其承租人按分配位置停放車輛,不得於地下層洗車打濕地面,更不得將廢棄物丟棄地下層。 用戶為法人當選管理委員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行使管理委員職務;用戶為自然人時,得指定他人代表行使管理委員職務。 (二) 規約範本條文中之選項,為列舉參考性質,如無適用之選項時,得依個別需求另行擬訂條文載明於規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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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營建署所修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條已有明訂,公寓大廈外牆使用管理之責任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或由規約約定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 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 由此可見,規約是社區在法律以外的第二層保障,可依據社區個別的需要彈性制訂,但還是必須在不抵觸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公平正義及權利濫用的原則下,否則便可能成為無效的規約。
  • 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如果對成立管委會仍有問題亦可參考建管處製作之「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申請參考範本」,或撥打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諮詢專線1999分機2722曾先生。 ●推舉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互推1人擔任召集人,並公告10日後通知開會;開會通知單在開會前10日併同委託書、提案單、規約草約寄給區分所有權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管理維護公司歇業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註銷登記;其未送繳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廢止。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二十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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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內部管理規則:如「建築物滲漏維修補助辦法」、「設置廣告招牌鐵窗管理辦法」、「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住戶房屋修繕管理辦法」等。 不過郭紀子董事長也提醒民眾,若是社區每個月的管理費收入與支出為持平狀態,雖然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但是由於沒有餘款提撥至公共基金,所以長久下來社區恐怕容易出現經費不足的問題,因此若是社區每月管理費都可以提撥約2成的金額進入公共基金,代表該社區財務狀況良好。 管委會同意且經縣市政府通過可以加窗門窗者,最後還得留意加裝的門窗也得符合不能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功能,公寓大廈住戶若因私設鐵窗或鋁窗,未留設供消防人員救災之有效開口者,除可通報主管建築機關查處外,大樓管理委員會亦可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予以制止。 目前新北市及桃園市都跟進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第十條規定,在2006年以前領有建照的建築物,2樓以上陽台加窗或1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而在2006年以後核發建照者,民眾若要在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都會被視為樓地板的增加行為,一律均會被查報拆除。 但為避免民眾在陽台加窗時將內側牆體敲除,把陽台空間轉為室內空間使用,進而影響逃生安全以及建蔽率與容積率的計算,因此部分縣市政府,目前對陽台加窗訂有嚴格的法規限制,一旦陽台加窗有違反當地政府法規,一經舉報,就可能有面臨被查報拆除的可能。 曾有聽聞公寓大廈管委會為催討管理費,決議將門禁磁卡更換為磁扣,對欠繳二期以上管理費的住戶不發給磁扣,致該積欠管理費的住戶回不了家。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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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辦法:包含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四、住戶如有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益者,拒不繳納管理費或水電費時,經本管委會裁定後執行。 在未將管理基金補足以前,管委會得禁止該住戶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之權利。

  •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 社區在正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通常會有建設公司所擬訂的規約草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即視為規約,然規約草約仍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頒定的規約範本。
  • 第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規約中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同部分的範圍。
  • 各項管理費、公共基金之收支,管理委員會應按月製作財務報表提出於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報告並公告之。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臺不得違建,如需裝置鐵窗時,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應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得裝設。 五、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 住戶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新 答: 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利用應在正常使用及不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原則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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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社區規約在法律上的用語是「公寓大廈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訂定,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下面說明公寓大廈規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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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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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六、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隻公共基金或應分攤之費用以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即遲延利息。 (一)本社區之公共設施﹝包括公共場所及公共設備﹞,任何住戶或個人均不得對其侵占、損毀或妨礙其使用效益之行為。 三、服務中心有責任依「公共管理服務範圍」服務項目規定,為本社區之主要結構、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提供適當的維修保養服務,任何住戶不可干擾或更動主要結構、公共場所及設施。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新 二、本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或實際享受使用權益之住戶,包括承租人及其他正當權利使用本社區者,均具有約束力,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於本社區有產權轉移、租賃等事情發生時,均應將本規約列為契約之有效附件,同時移轉之。 □2.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或其配偶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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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新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應檢視一次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之劣化情形,並作成紀錄。 外牆磁磚或飾面材料如有新增剝落或浮起(凸起)之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除應請求召集人於一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相關修繕、管理、維護事宜外,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緊急處理措施(如防護網或警示帶),並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侯補委員○名,委員名額採不分區無記名選舉,並以獲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新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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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須由居住本大樓具區分所有權人或其同住大樓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區分所有權人為公司法人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公司正式指派之法人代表擔任)擔任之。 九、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選此項者,應配合就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之範圍、懸掛或設置廣告物之規格等加以規定 ) 。 九、為保持本社區空氣新鮮,住戶僅能使用電力,禁止使用煤炭、柴油、重油、石油等高污染油品為燃料,或存放會散發刺鼻味之物料。 黃郁真(2020),《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和樓梯間屬於誰?頂樓住戶違法加蓋並在樓梯間設鐵門限制出入,該怎麼辦?》。 鍾秀瑋(2020),《樓下鄰居說他家漏水,要我負責出錢維修,合理嗎?--談公寓大廈抓漏與維修費用的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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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其他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號解釋意旨,以受讓人是否知悉有分管契約,或有無可得而知之情形為斷。 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或無可得而知之情形,該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自不具有效力,該分管契約即因而歸於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應回復原來共有關係之狀態,不生分管契約對於部分共有人具有效力,對於部分共有人不具有效力之問題。 <勞動契約簽訂參考資料> 壹、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只要勞雇雙方意思合致,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惟勞動條件及相關履約事項影響勞雇權益,故以書面訂立為宜,以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樓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八、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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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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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2018),《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管理維護公司申請核發或換發登記證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四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補發時,應繳交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變更登記時,應繳交登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管理維護公司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這邊幫大家以條列的方式,將Hi-City工寓大廈資訊整理在下方:建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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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八、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七、監察委員應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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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畔皇家大樓管委會依住戶規約,將欠繳管理費之王姓住戶的感應磁釦消磁,禁止他使用電梯公共設施。 法院認定,住戶規約之約定,係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在一定條件下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公共設施,難認管委會有何不法侵害王姓住戶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王姓住戶之情事。 況且,將王姓住戶之電梯磁卡消磁,她仍可自由進出社區大門並使用樓梯,並未限制她出入,因此認定,王姓住戶請求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6.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因為不遵守公約規定而破壞公共設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議發包修繕或換新,其費用應由該住戶個別負擔。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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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四、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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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佔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新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最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佔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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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