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強積金10年2024必看攻略!內含公務員強積金10年絕密資料

你應思索自己對生活水平、健康護理、經濟、與家人的關係,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及目標,以便調整退休生活。 參考積金局的統計數據(見下),在各種成份基金之中,年均回報最高的是股票基金,但亦只有4.5%,遠遠未能達到單靠強積金退休的8.5%回報水平。 要強制性供款能支持至現時香港整體的88歲平均壽命,需要的年均回報是8.5%;再者,如果希望百年歸老的話,需要的年均回報則是10%以上(見上圖)。

  • 2013年11月1日起,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修訂,由每月HK$6,500元修訂為每月港幣HK$7,100。
  • MPF表現2022|首季強積表現創2年來最差,人均蝕16,600元,中港股票連續3季見紅,預計未來3個月市場將依然極之波動,10大表現最好基金中,7隻屬美股。
  • 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方法,是密切注意身邊的資訊、培育積極的態度,以及學習解決問題的正面技巧。
  • 本港亦曾考慮參考其他國家的退休計劃,如積金局曾研究容許打工仔用強積金「上車」,惟政府當時表明違背逆周期措施的建議都不支持,而積金局最終亦以防止對樓市火上加油而擱置有關研究。

我們認為應制訂一套機制,讓管方可因應個別職系及按不同時間而有所不同的運作需要、繼任安排及招聘情況,靈活地挽留已屆退休年齡的現職公務員。 就此,我們會調整公務員達退休年齡後的繼續受僱機制,把甄選程序制度化,以合理及客觀的方式訂定繼續受僱的空缺數目,並按公平客觀的程序評審繼續受僱的申請。 新退休金計劃受《退休金利益條例》(香港法例第99章)規管。 根據該條例,若公務員於1987年7月1日或之後受聘,並獲批予延付退休金,有關的延付退休金將於文職人員年屆60歲或紀律部隊人員年屆《退休金利益條例》的訂明退休年齡(即55歲或57歲視乎職級而定)時予以支付。 若公務員於1987年7月1日之前受聘,並已在指定的選擇期前選擇加入新退休計劃,並獲批予延付退休金,不論文職或紀律部隊人員,有關的延付退休金將於該人員年屆55歲時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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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除須申報僱員各項薪俸收入外,亦須同時申報僱員從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所收取應課薪俸税的累算權益。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僱員提取的累算權益須課繳薪俸税,請參閱”僱主在強積金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的税務責任”及本文問題 11。 假如某僱員為僱主工作少於 10 年,而他因離職從強積金計劃獲取僱主為他作出自願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根據他受僱時間的長短,可以計算其免税的部份。 計算方法是以 120 為分母,完整的工作月份為分子,然後乘予獲取的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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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即將退休或已經退休,本文為你提供退休生活貼士和政府提供的相關服務,助你適應退休生活,享受豐盛人生。 根據房委會的規定,各項資助房屋計劃(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的業主、聯名業主或受惠於該些計劃的人士,如已獲取批准刪除有關戶籍記錄並符合其他所有申請資格,可申請租住公屋。 我們須確保在提供福利帶來的好處及政府審慎運用公帑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故此,若該等供款的累算權益是超出按《税務條例》所計算的「合乎比例的利益」,超出的部份是須即時繳納薪俸税。 至於加拿大退休金計劃,則提供多元化投資選項,投資組合中的另類投資可包括私募股權、房地產及基礎設施投資。 早於1966年,港英政府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公積金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港英政府更分別於1987年5月13日、1991年7月10日、1993年12月15日舉行的立法局會議上討論公積金的可行性,但意見存在分歧。 港英期間政府進行過公眾諮詢,仍不獲社會普遍支持,主要因為受制於巨額款項,害怕令政府財政出現不穩定。 1995年1月,港英政府宣佈,由於人口老化等原因使公眾對老年退休金計劃的意見過於分歧,當局放棄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

公務員強積金10年: 公務員離職創14年新高 聶德權:逾半試用期離任 仍屬低水平

即使行使了「僱員自選安排」的轉移權,僱主仍須繼續將隨後的新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存入原計劃內,而不是僱員所揀選的新計劃。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今早(17日)召開,討論公務員編制,會上多名議員關心公務員辭職情況。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過去一年流失約8500名公務員,其中有1863人辭職,超過一半人在試用期離任。

公務員強積金10年

積金局完成有關僱主拖欠供款及附加費的個案調查後,可就證據充足的個案向僱主進行民事申索。 根據強積金法例,積金局有權向拖欠供款的僱主徵收罰款,罰款額為HK$5,000或拖欠供款的10%,以較高者為準。 若掌握足夠證據,積金局可檢控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 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僱員自選安排 (強積金半自由行),僱員可於每個公曆年一次,選擇全數一筆過把現時受僱工作期間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 在考慮是否及如何按機制調整公務員薪酬時,政府會全面考慮多項相關的因素,而不一定要機械式地跟隨調查結果調整公務員薪酬。

公務員強積金10年: 「退休計劃計算機」簡介

「僱員自選安排」屬自願性質─有關計劃賦予僱員選擇權,但僱員並非一定要更改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 公務員選擇延遲退休的方案中,設有繼續受僱機制,容許公務員繼續受僱期最長可達5年,另外亦設有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讓政府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公務員處理一些臨時職務。 至於公積金安排,公務員延遲退休時,其原定的政府公積金供款率得以保留,直至進入下一個供款率,意味着公務員選擇延遲退休,其退休福利及就業機會仍受一定程度的保障。 在沒有相反案例的情況下,税務局是同意僱主首先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然後才扣取僱員款項作為繳付該僱員的税款之用。 強制性供款是指僱主依據強積金的供款條文第 7A 和第 7A條的法定責任而作出的供款,並不包括其他供款如根據該條文第 11 條僱員經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

一般而言,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然而,基於計劃成員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永久離開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可在退休年齡之前支付取得。 你可能關注的退休問題之一,是如何提取你於工作時所累積的強積金權益。

公務員強積金10年: 是否就此對強積金絕望?

在轉移過程完成之前,原受託人及新受託人會先核對轉移選擇表格的資料無誤,新受託人才收到僱員的供款,然後進行投資。 「僱員自選安排」不會影響僱主處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行政安排。 僱員亦可把以往受僱或自僱時所得之強積金權益,轉移至自選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 政府預期今年將有7,030名公務員退休,意味政府空缺將陸續有來。

  • 就此,我們會調整公務員達退休年齡後的繼續受僱機制,把甄選程序制度化,以合理及客觀的方式訂定繼續受僱的空缺數目,並按公平客觀的程序評審繼續受僱的申請。
  • 在強積金對沖機制出現前,已有部份企業退休金或公積金計劃沿用此做法,但當時只有中型至大型企業才提供退休金計劃,其他大部份打工仔都要自行計劃退休安排。
  • 在轉移過程完成之前,原受託人及新受託人會先核對轉移選擇表格的資料無誤,新受託人才收到僱員的供款,然後進行投資。
  • 不過時而勢易,通脹壓力日益上漲,社會經濟結構改變等等,各界都對「強積金對沖」機制有不少意見,認為削弱了強積金保障退休生活的功能。
  • 公務員需連續服務滿10年,或年屆退休年齡,才會享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所帶來的全部累算權益,在此之前,其歸屬比率則為0%。
  • 計劃成員可將多個個人帳戶整合至心儀的受託人及計劃,令強積金管理更簡單和直接。

在這情況下,其配偶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將可獲發$360,000的死亡恩恤金。 根據法例,如果僱員入職的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及公積金計劃,該僱主必須在員工上班後的10天內,向員工提供兩種計劃的詳細資料,讓僱員自行選擇。 員工作出決定後,必須於上班後的30天內以書面通知僱主有關決定,否則會自動被視作選擇參加強積金。 現時CSPF計劃有三家管理公司可以選擇,當然最理想是選一家管理費低而回報往績高的公司。 但要知道每家公司中每款基金的管理費和回報往績不一,要選擇,首先是想想自己屬意的風險組合,例如是高風險的股票,還是低一點的債券基金甚至保守基金? 即使屬意某一組合,當中分類亦不少,例如屬高風險的股票,可以投資北美、歐洲、亞洲和香港等等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