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出差費2024詳細攻略!(持續更新)

「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依此函釋,有關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另一方面,如果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則該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計入工作時間,若超出正常工時,雇主即須發放加班費。 如果勞雇雙方未曾約定應計入工作時間,則針對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之勞工,雇主即無發放加班費之義務。

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國發會表示,面對全球化及數位經濟的挑戰,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障礙、保持法規適用的彈性,是改善投資及企業經營環境之首要工作。 國發會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工作,排除法令對效率及程序的阻礙,讓台灣的經商法制環境朝更友善、更便利的方向邁進。 對於返鄉經營導覽、微旅行的創業家來說,常因受限旅行業門檻過高,無法成立旅行業合法經營,而放棄理想。

公務員出差費: 國內外出差旅費如何報支?有哪些費用可以報支?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懶人包

奉派出國時如有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註2,公差人員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數額,不得重複之規定辦理。 公務員出差費 4) 交通費:機票應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

  •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時無須扣取稅款,但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綠產科長發現後找來張員會談,張員對此坦承不諱,並再供出去年也有3次類似紀錄,總計張員從去年9月至今已有7次申請出差,實際上卻未按規定執行業務,更有兩次領得出差補貼共400元。
  • 政府官員即使可以乘坐商務艙,也該婉拒或幫選手爭取升等,和運動人員坐在一起,替他們加油打氣。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國內出差搭乘座位有分等之臺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車廂,並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公務員的出差費錢很少,就以前在xx市府辦理公務的經驗,公務員出差依規定就是按坐公車段數給你交通費,雜費另計。 十一、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公務員出差費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人員出差 應搭什麼艙等?

3) 交通費:飛機須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准予核實認定。 但須注意,在稅法上所有的出差旅費支出,都需紀錄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藉此證明與”營業”項目有關。 出差人員出國所產生之手續費(包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包含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禮品交際及雜費(包含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每人每日享有一定額度的膳雜費(不含住宿)津貼,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就准予認定的。

他曾代表國家出差到北歐,因為經費不夠,即使職等符合商務艙規定,也只能乘坐經濟艙。 提案民眾指出,為了減少政府支出,避免納稅人的心血被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濫用,應規定公務員出國考察或出公差時,搭乘各項公共運輸皆應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公務員自2020年元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boarding card或高鐵票證,不僅簡化行政程序,更增加對公務員的尊重。 國發會指出,公務員自2020年1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登機證或高鐵票證,簡化行政程序。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

公務員出差費: 出國旅遊 超怕掃興!搭飛機卻讓我們瞬間白眼翻到後腦勺的鳥事

美國《聯邦公務旅行規定》,除美國總統、副總統和國會議長、部長級以上官員公務出訪有專機服務外,其餘官員公務多以搭乘民航班機為主,且原則上為「經濟艙」。 前臺北市議員楊實秋早在二○○七年就曾提案,將臺北市議員及官員出差旅費由商務艙改為經濟艙,粗估為市府年省一千萬元,但僅實施一年。 公務員出差費 他認為,官員出差不論搭乘何種公共運輸,皆應以經濟艙或普通艙等為主。 如果公務員有升等需求,可自行加價,應讓公務員了解不應浪費民脂民膏。 公務員出差費 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認為,不須特別為表彰平民化而修改規範,出訪人員代表國家,應依照職等給予相應艙等,感謝其對國家的付出。

公務員出差費

因該等案件之勞工並無上開情形,法院遂認勞工就出差回程之通勤時間不可請求加班費。 由此可知,勞工於出差啟程前、或出差回程後,是否須至辦公室簽到簽退或提供勞務,將攸關該通勤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之判斷。 律師提醒: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如勞工是因「提供勞務」而非「通勤」延長工時,則需提出確切證明,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 出差管理辦法的目的是讓企業有效運作及保護員工出差在外的權益和安全,以及企業控管出差旅費的成本,因此規章的完整性是很重要的。

公務員出差費: 申請出差旅費報支三大注意事項

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桂宏誠認為,依職等、職位規範乘坐的艙等能彰顯對該職位的尊重,與職務相應的待遇,無須更改原本制度的意義。

公務員出差費

值得注意的是:於上開法院判決案例中,雇主針對出差勞工皆依自訂辦法發給交通津貼,該等判決在處理「出差通勤時間是否應發放加班費」之疑義時,亦皆以「雇主已發放交通津貼」為由,進一步認勞工無從再要求加班費。 本文以為:交通津貼和加班費嚴格來說,法律性質未必相同(交通津貼多屬於「非工資」之補貼性質,加班費則屬於具勞務對價性之「工資」),然而如果雇主已發放出差交通津貼,則於抗辯不須針對出差通勤時間發放加班費時,似乎較有可能被法院所採。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一、出差人員應事先提出申請,陳報主管人員核准後,送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並登記差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臺灣選手出戰東京奧運,卻發生國手搭乘經濟艙,官員坐商務艙的爭議。 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盼能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出公差等,由公帑支出時,皆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公務員出差費: 服務園地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2.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至主計室網頁下載)。 公務員出差費 一般企業出差旅費申請流程,因國內與國外出差所涉及的金額和行前準備不一樣,分為國內與國外兩種流程(如下圖)。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016年4月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部级官员出差北京,住宿费标准每天限额为1100元,司局级官员每天限额650元,其他人员每天限额500元。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公務員出差費: 國外出差旅費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公務員出差費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交際費及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就有規定,中央機關公務人員在國內出差,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的船舶者,部會及相當部會的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的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 4.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公務員出差費: 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定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科技部計畫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有變更,計畫主持人填列「計畫變更申請表」(請至產學合作系統申請)。 4.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 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詳細標準請點此)。 最後,如果出差勞工是因「執行職務」而非「通勤」致早出晚歸(亦即,當日即便扣掉通勤時間,勞工工時仍超出正常工時),此時勞工即是因為提供勞務而延長工時,若勞工得提出確切證明,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自不待言。

公務員出差費

臺北市政府在二○一五年考量公務人員應節省開支,市政會議通過,北市府官員因公出國,搭乘飛機不論職等,一律乘坐經濟艙,如果有升等需求,應自行負擔升等差額。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然而,如果勞工是被雇主要求出差前須先至公司打上班卡再出發,或是出差回來後須先至公司打下班卡再回家,那麼上開情形打卡前後之出差通勤時間,即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勞訴字第1號判決即認為:勞工若先前往工作地點報到後,再一同搭車前往外勤地點,該段通勤時間仍屬受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之。 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以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北勞小字第3號判決等案件中,法院皆曾審酌「勞工完成出差後是否仍須回到辦公室」。

公務員出差費: ‍4.出差旅費報支說明&津貼支付標準‍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出差旅費分為:1) 膳雜費、2) 住宿費、3) 交通費,因此除了住宿、交通所產生的費用都歸類在膳雜費中,舉凡像是:餐費、買交通票證產生的手續費等。 中國針對公務員的國內差旅費也有相關規定,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時,只有部級和相當職務人員能坐一等艙、頭等艙;司局級與相當職務人員可坐二等艙、經濟艙;其餘人員坐三等艙、經濟艙。 主計總處去年底完成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簡化交通費報支作業,放寬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交通費均免檢據,藉此宣導縮短出差行程,鼓勵各機關運用經費結報系統簡化報支作業。 而其他可能額外產生的交際費、郵電費,雖然不在營利事業所得的旅費範圍,但由於員工出差時亦可能產生此費用,故下個段落談及認定標準時,也會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