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之後,莊君以莊父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的5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遺贈稅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可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莊君因而請求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補列該等土地,遭國稅局駁回,莊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因對象關係不同,也影響到贈與稅的課徵與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若非直系血親的贈與,將被課徵贈與稅。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父母將頗有價值的建地連同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贈與子女,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
乃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透過修改「土地徵收條例」,改依市價補償,並於去年九月一日生效,算是一定程度解決了被徵收地主權益受損的民怨。 然而,經政府劃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本就存在因政府財政困窘,沒錢徵收土地的問題。 而今徵收的價碼改依市價核算,政府部門更沒有財力執行徵收,相關地主其實是看得到卻吃不到。 要解決這樣的僵局,因此依「都市計畫法」定期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對於因時空情境改變而不需再行保留徵用者予以解編釋出,自然是解決問題的釜底抽薪之策。 根據這樣的原則,內政部經過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召開跨部門協商後,決定鎖定四大類,包括機關、學校、市場及停車場用地,為主要的釋出類別。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告
一I.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因其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屬實者,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I.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條I.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2)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地價區段之界線,應以地形地貌等自然界線、道路、溝渠或使用分區、編定使用地類別等使用管制之界線或適當之地籍線為準。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一旦解編,土地可作更有效利用,像是成為住宅或商業用途,土地價值可能立刻倍增。 綜上所述,上述利用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並抵繳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就目前而言,雖完全合法且能獲得可觀節稅效果,但財政部對此向來便有意修法防堵,故未來是否會增設其他抵繳的限制應當隨時注意,故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乃是短期遺產稅節稅規劃良方,但不建議以其作為長期遺產稅節稅策略。 其實不然,雖然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就綜合所得稅而言,已無太大節稅效益,但如將其利用在遺產稅規劃上,仍可獲得顯著節稅效果,本文將分上、下二期,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節稅運用做深入分析及探討。 地價稅: 原則上是按0.6%稅率課徵,但是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或者仍作農業使用的話,地價稅是全免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什麼?公保地可以使用?怎樣可以解編?
土地徵收條例101年修正,以「市價」作為土地徵收補償的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並規範需用土地人應踐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徵收先行程序(同條例第11條),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 又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3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二、抵價地之申請期限雖於第一項明定應於徵收公告期間提出,惟屢有原土地所有權人領竣地價補償費後始向徵收主管機關請求改領抵價地,徵收主管機關尚無法照准,致引發民怨。 地政處表示: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行政院於101年7月20日已核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案的施行日期,將在9月1日上路。 自9月1日起,需地機關若因協議價購不成,想依徵收取得必要用地,均需依市價補償,取代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的補償方式;徵收用地核准後,公告期滿15天內發放補償費期間若落在9月1日以後,均需依市價發給補償費。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 第 4 條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蒐集、製作或修正有關之基本圖籍及資料。
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第51條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公共設施保留地」– 直系血親及配偶,因繼承及贈與移轉免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被繼承人身故或重病,其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直接抵繳遺產稅,亦可直接贈與妻及子女,或直接繼承,日後如經政府徵收,子女可直接取得乙筆合法之收入。 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指定後取得前,除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行情
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三、有關農業專用區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機關訂定,爰訂定第二項。 VI.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 二、參考國外體例,徵收土地補償地價多以土地徵收當期之土地市價為補償基準,因此市價由主管機關查價後送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爰增訂第二項。 I.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條I.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未被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應注意,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是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尚未定案者,始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最近查核某被繼承人遺產稅案件,發現納稅人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留之9筆土地為經政府編定屬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其使用收益均受極大限制,應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Q5 公告現值與市價是一樣的嗎?如果不一樣,差距是多少?
熟悉土地開發的欣悅建設襄理王芷瑄指出,公保地容積移轉,用意是以額外容積率(容積率越多建坪越多),鼓勵地主將手中的公保地捐贈給政府。 但她坦言,制度無分好壞,過往卻有不少土地掮客,藉由詐騙等話術,說服地主賤賣公保地,接著掮客又將土地高價賣給建商捐地換容積,在「買低賣高」下掮客荷包賺滿滿,尤其像台北市這樣寸土寸金區域,建商只要能多蓋一樓,其利潤便相當可觀,因此在需求熱絡下,也讓公保地成為穩賺不賠的熱門生意。 所謂「減半徵收」,就是將土地進行市地重劃,而地主必須同意拿出一半的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還要經過所有地主同意,才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 條I.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I.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 II.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原核准徵收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
- 前項補償費,應按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徵收公告當時,該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 如果沒有買賣實例,必須比較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的情況,參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
謝彰文說,換地的原則以公告現值交換,但市府提供的六筆土地都在偏遠地區,面積最小的只有○. 五坪,根本不能建房子,市府提供如此「杯水車薪」的土地毫無誠意,根本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無異是消遣民眾。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依第四條第二款調查實例,以蒐集市場買賣實例為主,無市場買賣實例者,得蒐集市場收益實例。 陳明燦,臺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法制之評析──兼論保護區土地使用變更法制,月旦法學雜誌,243期,2015年8月。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估價熱門問答
但是,業界人士指出,對於建商而言,購買冷門地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熱門區段的建案上,利潤也頗為可觀。 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 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 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
- 其用意是不因勘估標的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致地價跌落,而查估其本身地價,據以徵收補償,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 徵用期間不足一年者,按月計算之;不足一月者,按日計算之。
- 位於台灣新北市板橋區的呈陽建設,服務過上百起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交易,累積多年的土地買賣實務經驗,是目前北台灣: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服務口碑最佳,最被買賣雙方推薦的土地買賣服務商。
- 本網站所提供之股價與市場資訊來源為:TEJ 台灣經濟新報、EOD Historical Data、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 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規劃為道路用地的土地,就必須讓人通行而不能圍堵,地主也沒有權力圍堵道路用地,賣掉的道路用地大多是捐給政府換取容積獎勵,所以更不可能有私用圍堵情事。 道路用地捐給當地政府收編管理使用,讓市容更加乾淨整齊,免得道路用地給他人佔用,卻拿不到任何利益!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遺產稅節稅運用
第八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解編」即是解除公設保留地狀態,讓土地可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用地等。 因土地解編後商業價值浮現,依漲價歸公精神,地方政府可取得一定比率土地作回饋。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條I.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I.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說明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條I.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荷包緊、少子化 政府徵收遙遙無期
不過,這樣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通常民眾會等著政府辦理徵收,以便領取按土地公告現值加成的補償費,並不願意拿出來抵繳。 此外,當贈與人逾規定期限未繳稅,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國稅局可以改向受贈人課徵贈與稅,如果受贈人繳納現金有困難,這時就可申請以受贈的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了。 一般民間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的作法,自從財政部今年開始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之後,公設地移轉金額大幅萎縮。
都市計畫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得視實際需要劃定各種土地使分區及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據各該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準此,對於經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自不宜准其自由使用。 惟為兼顧人民權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明定「公共設施用地於未取得前,依法不得為妨礙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於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申請作為臨時建築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如何利用?有什麼限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調查轄區內土地交易情況所,公設地的買進成本差不多只有一成多,沒有因為土地所在地不同,而有太多的城鄉差別。 一般民間多會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自從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交易案件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 不過,對於大型公司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公司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其所創造的附加利益也相當可觀。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土地知識專區
第二要務是要思考如何面對未列入第一波釋地對象的其他公設保留地地主的爭取乃至抗爭。 誠然尚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實務上不可能全數解編釋出,以免影響都市發展、公共利益的實現。 但是可以預見那些既未被徵收卻無法利用的保留地地主,勢必會全力遊說施壓。 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 因此內政部有必要全盤檢討剩餘的五分之四公設保留地,何者可釋,何者該留,以明確的標準,透明的資訊爭取地主諒解和社會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