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工作合約中常會標註 Notice period 的時間長度,而該通知期的長短通常是看職務的資深資淺度。 基層員工的 Notice period 大約是一個月,經理級大約要三個月。 更資深的重要職位可能需要半年的時間才能將工作交接完畢。 解僱前,僱主應先留意重新聘請一名外傭需時三至四個月的時間,所以最好事先準備,以免解僱後無人打理家頭細務,例如重新挑選及申請另一個外傭到港。 在這段時間,僱主應自己掌管信箱鎖匙,或以自己的公司地址作為與入境事務處的通訊地址,以免現任的家傭發現。
如僱主已遷往新住址,他/她應按照合約第1 5和條通知入境處已更改的資料。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處所料理家務,即使該處所亦為同一僱主的物業。 違例者可遭刑事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 兩個月通知期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8條,僱主應負責外傭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費用,包括體格檢驗費、簽證費、保險費、有關領事館的核實費用、行政費用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 兩個月通知期 如外傭已繳付以上費用,僱主在傭工出示相關的收據或付款證明文件時,須發還有關費用予傭工。
兩個月通知期: 勞工法例:辭職點計通知期&代通知金
而僱主告訴他,按法例是當1個月通知期,因此先扣起那5天的人工抵銷代通知金,並要求他補回餘下的代通知金。 這案例表明,大家需要小心留意合約有無寫明的通知期及試用期。 《公司紀錄(查閱及提供文本)規例》只適用於新條例中已指明並規定須受此規例規限的公司紀錄。 舉例而言,此規例涵蓋成員登記冊、董事登記冊及債權證持有人登記冊,但不適用於會計紀錄(該等紀錄受新條例第373至378條管限)。 如屬周年成員大會,如果全體有權出席並在該成員大會上有權表決的成員都同意,便可以將通知期縮短至少於21日(第571條)。 如公司希望利用第612及613條,但其章程細則訂明必須舉行周年大會或不容許免除周年大會,則該公司便會須修訂其章程細則,以便在不舉行周年大會的情況下亦不會違反其章程細則。
若外傭希望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遞交由僱主的配偶或家人作擔保的更改僱主申請。 外籍家庭傭工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全職為指定的僱主執行家務。 合約第4條列明,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 合約第4條亦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 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
兩個月通知期: XVI.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此規例亦訂明查閱者有權在查閱期間抄印該等紀錄。 如屬前成員紀錄,最少的期限為自該人不再是公司成員的日期起計的10年(第627條)。 如屬決議及成員大會紀錄,以及一人成員公司決定的書面紀錄,期限為自有關決議、會議或決定的日期起計最少10 年(第618條)。 由於當公司有需要根據第550或552條傳閱被提出的採用書面決議形式的決議時,第553條的規定方會適用,因此,按照第553條須傳閱被提出的採用書面決議形式的決議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以上情況。
如果只是個別員工離職,企業或可歸咎該員工有問題,但若僱員流失率高企或出現離職潮等情況,企業不能只有「我從來沒有錯」的嘴臉。 兩個月通知期 租屋雜費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由業主或租客支付,但大多數業主都有個共識,就是管理費由業主支付,因拖欠管理費的話,管理公司只會向業主追討。 如果租用單位屬於地產代理租盤,就要另外預備半個月租金,作為代理佣金。 若果想租村屋,有不少租村屋的佣金是一個月租金。
兩個月通知期: 業主及租客之個人資料
如果外傭真的拒絕離開,僱主可以報警求助,或致電領事館及僱傭中心要求協助調停。 如有需要,僱主可以在外傭離開後更換主要門閘的鎖匙。 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 如果租約訂明必須一個月通知去終止租約, 而業主”單方面”不足一個月通知去終止租約, 已經是遺反租約條款, 租客有權拒絕.
- 既然如此,為何不考慮咨詢有關的專家或顧問公司的意見,甚至可以將人力資源管理的一系列行政工作外判給有經驗的公司處理,這樣便能大大的減少公司內部花費在HR行政工作上的投入。
- 他相信,香港與內地全面通關,經濟逐漸復甦,其他發展商亦將會有序推盤。
- 註:如果是經代理租屋,一般代理公司已有制定一份租約範本,而和你睇樓的該位代理,普遍亦會主動就單位的個別情況,為租約作出修訂或添加備註。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A:根據《僱傭條例》,僱員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通知期內。 換言之,員工遞信後,即使還有年假配額,也不能申請放取。
兩個月通知期: 離職通知期
業主與租户需要簽署CR109表格,即是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利嘉閣地產(九龍區)董事徐志華表示,即使未來續約,亦需要簽署CR109。 有網民日前在連登討論區上表示,自己辭職需要2個月通知期,他早前亦按時間將辭職信放在經理桌面。 兩個月通知期 出po後第二天就是Last day,但這時候經理卻表示他沒有收過樓主的辭職信,不承認他辭職。
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不能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因此不在允許之列。 雖然如此,單單為同住一起而暫時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會受到執法機關的干預。 由於家務種類繁多,實不可能在此或在合約內鉅細無遺地一一盡列。 不過,我們已把這類職責的概括範圍載列於合約附錄的” 住宿及家務安排 “。 喺交通網絡未發展得咁完善嘅年代,大家都會覺得港鐵沿線嘅地方先係市區。 近呢十年,隨住唔同嘅新鐵路項目落成,港鐵車廂入面個路綫圖不斷延伸,大家想去邊都變得方便快捷!
兩個月通知期: 最後受僱日Last day如何計算?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 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 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我們建議外傭與僱主商討,以便就懷孕期間可從事的家務種類達成共識。
- 租客是否有責任及有多少責任承擔將物業恢復到「原始」狀態的開支,這通想引起業主與租客之間的訴訟。
- 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 在這段時間,僱主應自己掌管信箱鎖匙,或以自己的公司地址作為與入境事務處的通訊地址,以免現任的家傭發現。
- 如果不想付租屋佣金,可以找業主自讓租盤,直接聯絡業主睇樓,省卻佣金的費用。
- 如睇樓時租戶未有時間檢查電器運作,業主可提供為期 1-2 星期的「保證期」,如電器在期內出現問題,就由業主負責維修。
僱員若在試用期內打算辭職,所需要的通知期亦需要注意。 兩個月通知期 問3.如僱員以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僱員可否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 答3.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兩個月通知期: 支付管理費及租屋雜費
因此各位僱主千萬不要「口快快」便叫員工提早離職,否則員工可向你追討相關的代通知金。 公司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備存登記支冊,須於備存該公司的登記主冊所在的地方,備存該登記支冊的複本,並於在該登記支冊作出記項後的15日內,將該記項的文本,傳轉至其註冊辦事處,以及更新該登記支冊的複本(第637條)。 如採用書面決議形式的決議並非按照第549條由公司的董事或成員提出,則公司無須按照第550或552條以書面決議形式傳閱該決議。 如屬其他情況,有限公司的通知期最少14日,無限公司的通知期最少7日(第571條)。 公司只可憑第612及613條就一個於新條例生效當日(即2014年3月3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免除舉行周年大會。
僱主及其外傭雙方均可根據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1 兩個月通知期 2條訂明,假如合約提早終止,僱主和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的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事務處處長。 在書面通知上必需載明確實的合約終止日期,其他資料如終止合約原因等亦會有用。 若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有所更改,須填妥表格” 經修訂的住宿及家務安排”(ID407G),以通知入境事務處有關的新地址。 如新地址屬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屋苑,僱主須出示有關機構批准外傭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書,以及租約副本。 外傭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
兩個月通知期: 人事管理懶人包: 有關強積金
另外,不少企業都會關注員工的工作能力和投入程度,有一些員工在面試時的表現和實際工作時的表現會判若兩人,或者工作後才發現對工作的內容有出入而產生退出的念頭。 試用期正是提供了一段「觀察期」讓僱主和僱員互相了解,及早發現問題以避免額外的損失。 在試用期以外的情況下,僱主應和僱員協商,在合約明確列明通知期,以免在解僱程序上出現不必要的勞務糾紛。 兩個月通知期 舊條例關於公司可在香港以外其經營業務的地方或附近備存登記支冊的規定,由新條例第636條取代。 該條訂明,如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細則批准該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備存該公司居於當地的成員的登記支冊,該公司可於當地備存該登記支冊。 在新條例下,董事登記冊(第641條)及公司秘書登記冊(第648條)可分開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