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繼承無遺囑12大伏位2024!專家建議咁做…

即使業主生前欠下巨債,而有關債務沒有登記於物業上,日後有關債主都不能將債登記在物業業權上。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整個物業。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內地繼承無遺囑: 無遺囑情形下的香港遺產承辦

根據《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凡是在2006年2月12日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無需辦理遺產稅手續,也不需要繳納任何遺產稅。 而在2006年2月12日之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繼承,申請人需要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或豁免證明,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若被繼承人(即死者)生前立有遺囑且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那麼關於動產的分配,依然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

內地繼承無遺囑: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客戶可以透過辦理持久授權書,在精神健全時預先委任適當的被授權人。 當客戶不幸因患上認知障礙症或其他重病而失去心智,不能再親自處理自己的財務時,被授權人就可負責處理客戶在香港的財務或運用客戶在香港的資產以支付客戶的生活費及醫療費用。 死者留有效遺囑且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況下,申請執行死者遺囑並以受托人身份按照遺囑管理遺產的人叫遺產管理人。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8條和Re Wu Yee Lai (胡綺勵) (高等法院授予書申請2005年第965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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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關申請沒有任何爭議,程序無需經法庭處理,過程會相對簡單。 如其中有具繼承權的人身處外地,亦需要提供外地的公證文件。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 內地繼承無遺囑 但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13條及附表1,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 總括來說,閣下的妾侍(或妾侍們)可分得閣下大約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財產,分得多少財產,視乎閣下是否有其他親人尚存。

內地繼承無遺囑: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實際上,在內地法律中根本不存在專門關於遺產管理或同等的概念及制度。 內地繼承無遺囑 因此,在內地對遺產進行管理,也無須取得任何授予或同等文件。 廣東省高院指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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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其概念是在世者的聯權共有人可以優先承繼業權,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 同時由於要證明聯權共有人死去, 必須於土地註冊處處註冊死亡證;聯權共有人不可以遺囑把業權贈於在生者。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內地繼承無遺囑: 相關推薦

至於如何判斷死者的居籍,可參考《居籍條例》(香港法例第596章),該條例適用於斷定2009年3月1日之後任何時間的居籍。 當中的一般規則列明,每個人不得在同一時間為同一目的而有多於一個居籍,而凡在香港任何法院席前就任何個人的居籍出現爭議(例如在香港的遺產承辦過程中就死者的居籍出現爭議),有關法院須按照香港法律裁斷該項爭議。 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內地人民法院依據香港法律來確認香港法院關於遺囑認證的效力,從而保護香港繼承人在內地的財產權益。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而在香港取得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書後,大陸的法院或公證機關也會認可其效力。 內地繼承無遺囑 在香港這邊辦理完有關身份關系及事實的公證文件後,接下來需要在中國內地辦理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證明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這一程序,在實踐中,有兩種辦理方式,一種是通過公證繼承,即在遺產所在的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由公證處依法頒發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合法的繼承權人。 所以,香港居民無遺囑繼承內地不動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來處理:即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皆享有繼承權。 香港實行的是遺產管理人的制度,與內地的遺產繼承的制度有明顯的區別。

內地繼承無遺囑: 1 授予書需要多久才能發出?

故此,在處理被繼承者在香港的不動產前,必須先確定被繼承者是否該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內地繼承無遺囑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表示,並須作出放棄繼承遺產聲明。 該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 (香港不屬於外國,但就該法的適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視為外國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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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從事地產業多年,不時會收到讀者的求助,希望我幫忙解答各樣的置業難題,近年筆者收到最多的,莫過於關於大灣區法律和各樣政策的問題。 有見及此,筆者近日邀請了對大灣區法律相當熟悉,處理中國公證事務達10年的陳律師,為大家解答一些到灣區置業和生活經常會遇到的法律疑難。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內地繼承無遺囑: 內地繼承:無遺囑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網傳的《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其實是一段長數分鐘的新聞影片,解說獨生子女不一定能完全繼承已過世父母的遺產。 當中引述一個案例,一位女子雖然是獨生女,卻無法100%繼承已故父母的房屋。

  •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法律規定。
  •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申請人無法就遺產承辦問題通過咨詢獲得遺產承辦處職員的法律意見。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內地繼承無遺囑: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至於何人有權獲得香港法庭授予遺產管理書,同樣受制于死者的居籍,並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附屬法例第10A章)(“《規則》”)斷定。 目前,在香港設立數據中心不需要取得政府批准或申請任何牌照。 內地繼承無遺囑 對於設立數據中心的機構的要求與一般商業機構大致相同,只需要有商業登記證即可。 在港設立數據中心的主要困難在於選址、硬件採購以及電源供應方面的挑戰。 如果客戶擬運營方式為租賃已在香港具備數據中心的運營公司信息機房,而非自行直接從無到有地設立數據中心,所以此處涉及的合規問題理論上來說主要由運營公司負責。 但是客戶在選擇運營公司時應對這些方面進行盡職調查,或確保其合規性。

處理中國公民在香港的資產問題,牽涉中港兩地的遺產繼承法例,亦關乎香港的土地法問題。 筆者希望讀者可從本文對中港法律在遺產繼承法例的異同,和處理香港遺產時中可能涉獵的問題,有大概的理解,以便讀者在處理相關業務時會更得心應手。 從繼承遺產的角度而言,最重要的問題是被繼承者是否擁有不動產的實益權益。 根據普通法,法律上的擁有人和實益權益持有人身份有異的情況至少有以下三種 :(一)歸覆信托,(二)擁有人不容反悔,和(三)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內地繼承無遺囑: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而通過遺產繼承辦理過戶手續,可以申請免於繳納契稅,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筆費用,但是需要辦理免稅手續。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內地繼承無遺囑: 律師博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按照本條文的規定,公證文書僅具有證據效力,若存在相反證據即可被推翻。 而繼承權公證書作為公證文書的一種,也僅僅是用於證明誰對其所列遺產具有繼承權的證據。 而從所證明的事項看,繼承權公證書實際上直接證明了誰(作為繼承人)擁有對遺產的所有人權益,而不是誰擁有對遺產的管理權。

內地繼承無遺囑: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若沒有訂立遺囑,則其遺產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申請繼承人士的優先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隨著香港與內地的經濟聯繫日期密切,以及內地居民富裕程度不斷增加,許多內地居民會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購買股票、房產或者香港購買保險產品。 在香港購置資產的內地人士一旦去世,其在香港遺留的資產,必須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之後,才可以將遺產轉名過戶或提取遺產。

內地繼承無遺囑: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由於擔心法律體系不同而影響法律效力,長期以來,香港居民對於內地財產立遺囑公證分配時,多習慣親自前往內地辦理。 內媒《現代快報》對此闢謠,稱這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內地繼承無遺囑 案例中,該女子的父親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理論上被分成很多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