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第九條15大伏位2024!(小編貼心推薦)

律師呂秋遠當時也在臉書上發文,指出女性在婚姻中若遭遇背叛、外遇,但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6款的規定,已婚女性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要配偶同意。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2﹞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為保護健康母子 要求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 1999年8月最新公佈之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 列舉了六項允許墮胎(人工流產)的理由: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一、從民國七十四年優生保健法開始實行迄今大約二十年的期間,台灣社會有許多改變,最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2019年底,縮短人工流產期限的心跳法案被提上公投,女性人工流產的權利再次被廣泛討論。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爭取從1980年代的《優生保健法》開始,到現在極富爭議的心跳法案,這20年間對於人工流產的討論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本文將從這些面向切入討論人工流產的議題,希望能對人工流產有更深入的認識。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不用配偶同意! 明年擬公布「優生保健」修正草案

依優生保健法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依同條第1項第6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 訪問中,官教授提到,從2000年代起反對派即有針對情緒方面的操作,例如宣傳人工流產手術的影片、或是以保護「孩子」作為訴求。 時至今日,類似的論述於「心跳法案」的辯論中仍有所聞;官教授表示,過去主要是對立法委員主張,對於女性的形象並沒有描繪與攻擊。 由於現在能夠訴諸公投的緣故,反對派將女性塑造成自私、只顧自己利益的負面形象,煽動一定的群眾,「例如無法接受女性獨立自主或在性別平等社會中不知如何舉措的男性,可能就會連想到生活周遭中的特定女性,而被公投的論述所煽動。」官教授如此舉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國內又缺乏美國的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但即使有,未成年少女連和父母溝通都有問題了,還要這些小女生去向法官陳述以取得法院的裁示証明,更是不可能的事,結果只是剝奪了這些未成年少女接受合法醫師安全墮胎的權利,造成感染或出血的合併癥,影響一生健康或及育能力。 鑑於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之配偶同意規定,有違CEDAW公約,依規定應行修法,又經本部多次召開研商會議討論,亦共識應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回歸CEDAW公約精神。 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見解指出,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 從而,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立法要求一定要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會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有關該法第9條第2項之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將予以修正。 上揭規定宜解為原則性規定,在急診之例外情形,實難期待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同意,方得施行人工流產。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

衛福部在2021年初正式回應該項提案,同意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之規定,說明立法要求一定要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會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有違平等原則,因此應刪除配偶同意權規定,回歸CEDAW精神,尊重婦女生育自主權。 在2020年底,網友Ching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表示,《優生保健法》應該刪掉進行人工流產之配偶同意權,而這一項提案也引起網友們該連署平台上的激烈討論。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應辦理相關業務之門診,並製作個案紀錄,對需要施行健康或婚前檢查者,勸導其接受檢查,發現有疾病者,勸導其接受治療並給予生育調節指導。 人工流產一定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還是可以交由母親決定? 這項在台灣討論已久的議題,今(9)日傳出可能有重大進展。 傳出國健署預計在明年3月啟動修法,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全案仍在討論中,但已引發各界關注。

  • 報導指出,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此事,也表示除將啟動修法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
  • 關 鍵 詞:人工流產;墮胎;人工流產同意權;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法秩序一體性;緊急避難;胎兒;優生保健法中文摘要: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是墮胎之法定合法化事由,孕婦依此接受墮胎與醫師實施墮胎手術,均可依據刑法第二一條第一項之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性。
  • 之業者或機構(含醫療機構、藥局)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始得為之。
  •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表示,自己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因為有時丈夫被妻子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其實是可以依法不需配偶同意就進行人工流產的(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但因為需要提出家暴證明,往往申請時間過久,就超過了手術安全期。
  • 首先,認為應該要保障胎兒的生命權,例如這次心跳法案公投,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及,若法規無法忍受虐待動物,舉輕以明重,即將擁有心跳的胎兒怎麼可以被拋棄,生命權不可捨棄。
  • 許多加拿大NGO表示,這導致了「實際上的墮胎權不平等」。

這四種觀點同時並存於當代社會中,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採取的是社會模式與人權模式觀點。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 最有名的便是「心跳法案」:在胎兒被偵測到心跳後即不可進行墮胎(大約為6至8周後),即使是強姦、亂倫產生的胎兒甚至是畸胎。 由於實務上,女性多半在懷孕2至3個月後才會發現懷孕,因此「心跳法案」或是類似法案在實際上禁止了墮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全身性疼痛做遍檢查找不出病因? 可能是心理壓力作怪

妊娠12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12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諮商」應是協助個案且仰賴當事人的自覺,但因提案人目的是想要減少墮胎,因此提案內容所提及的「諮商」非常可能傷害婦女生育自主。 但是,這時候很多「變通」的方式就會出現,第一種是外遇生子,請第三者幫忙簽名;第二種是,也沒外遇,但是不想生,就得要請別人代替老公簽名。 第三種方式,可能就是找密醫或是熟悉的醫師幫忙,但是一旦幫忙,醫師就有可能違反刑法上的幫助墮胎罪,民事賠償更會讓醫師焦頭爛額。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係指對生育年齡男女提供各種避孕方法、器材、藥品、結紮手術及不孕症之診治。 不過,雖然許多國家都逐漸對墮胎除罪化,或是在法條中鬆綁墮胎的條件,但仍有許多現實層面的限制。

人工流產,是指經醫學上的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的方法。 若無中央主管機關的醫師同意,不可擅自進行人工流產,若未經醫師同意,將可處以一萬至三萬元的罰鍰。 分組並具體建議修法方向,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可自行決定是否人工流產,未滿十八歲者,若與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不一時,應設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的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做成決定,以保護其身心健全。 ﹝2﹞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2﹞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 –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主動脈剝離怎麼辦? 心臟外科醫師解析治療方針

今若依民法第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未得父母同意逕行必要之手術,最多是違反醫療法第四十六條「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足矣。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約有3至4萬人以口服墮胎藥RU-486墮胎,另有6到7萬人向健保申報以手術進行人工流產,大多是胎兒異常、基於醫療理由必須流產,至於有多少女性因意外懷孕以手術流產,因涉及個資,至今不得而知。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雖現行條文明訂須有配偶同意權,不過黃閔照指出,高雄法院因出於維護女性健康權,已有婦女未經同意中止妊娠且無罪的判決先例。 此外,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同意移除配偶同意權,她表示,有時妻子被丈夫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卻不幸懷孕,雖依法可不需配偶同意就能終止妊娠,但要舉證丈夫家暴或外遇需要一定時間,導致「一拖就超過手術安全期」。 反對派的主張好似以合理的方式保障胎兒的生命,將人工流產的議題訴諸醫學、法學,甚至倫理的角度,抬高胎兒的生命權。

  • 面對反對派可能不斷的挑戰,如何因應新的公投制度將成為女權運動未來的方向。
  •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婦女團體一直強調女性應該要有身體自主權,實務上很多孩子無法跟父母好好溝通時,最後就是找密醫實施人工流產,造成身心大危害,應該充分給予十八歲以上孩子身體自主權決定。
  • 基於價值觀及立足點的差異,不同立場的人對於這項提問皆有不一樣的看法,在現階段也較難有一個是或否的明確答案。
  • 上揭規定宜解為原則性規定,在急診之例外情形,實難期待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同意,方得施行人工流產。
  • 全民健康保險對於依本款規定所為之人工流產,根本不予給付,即係不承認「墮胎自由權」,重視健康胎兒潛在生命之表現。
  • 不再只是單方面對立法委員的訴求,人民團體更需要掌握的是群眾的看法。
  • 對此,本文的看法是,尊重國家透過優生保健法對孕婦與胎兒利益衡突所表示的價值選擇,將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視為緊急避難在其他法領域之具體化規定,仍能依刑法第二四條阻卻違法性。
  • 我國可以由最高衛生主管單位行政立法,以行政命令的補救措施,針對無法取得父母同意或法官裁定同意(司法補救措施)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授權政府行政人員依少女最大健康利益考量,代 理 行 使 墮 胎 同 意 權。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 轄市、縣(市) 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然而,褪去戲劇的華麗外衣,回到現實社會,「墮胎」屢屢在全球引發道德、宗教、法律上的爭議,台灣女性雖在《優生保健法》保護傘下,享有合法墮胎的權利,殊不知檯面下卻是暗潮洶湧,女權團體與宗教團體的抗爭從未停歇。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各界怎麼看「墮胎不需配偶同意」?

因此,要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 對於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我們應提供她們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自己所選擇的人生,而非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出人生重要的決定。 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再者,來回奔波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亦非常不便。 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 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二、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 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現今反對人工流產合法化的團體主要為宗教團體,主要能歸納出以下幾種觀點。 首先,認為應該要保障胎兒的生命權,例如這次心跳法案公投,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及,若法規無法忍受虐待動物,舉輕以明重,即將擁有心跳的胎兒怎麼可以被拋棄,生命權不可捨棄。 反對派亦認為女性大部分迫於外在壓力,如被配偶、親人要求而決定進行手術等,缺乏考慮的時間與諮詢,無法選擇出養等其他替代方案,因此應該要讓女性有更多時間、提供更多諮詢管道,更能夠審慎的思考是否進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安全嗎?吃藥和手術有什麼差別?這幾點你都該了解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站在醫學會的立場,他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因為在許多時候,夫妻可能正處於離婚談判狀態,卻仍不慎懷孕,夫妻也會對是否要有小孩而起衝突,且在全球通過人工流產的國家裡,只有10個國家明訂需要配偶同意,因為認為丈夫有提供精子,所以也有胚胎主張權,但事實上,懷孕對婦女的健康衝擊更大。 日前國民健康署表示,將在2021年3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除了法規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外,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有實質上的突破:修法後,人工流產不必經配偶同意即可進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也規定,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時,須獲得配偶同意,沒有例外條款,也完全不考慮懷孕者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婚姻是否無法維持,造成受暴婦女或已在進行離婚程序的婦女無法人工流產。 決議指出,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滿廿歲者欲實施人工流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進行;委員認為,這迫使未成年人如果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要進行人工流產時,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建議即刻研議修法。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 其配偶 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2﹞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3﹞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爭議二:胎兒生命權 v.s. 女性身體自主權

公投從來都不是一個簡單而片段的問題,相反的它是一個牽涉廣泛,且跨世代的議題,只要有人認為需要改變,就會有動員提案。 面對反對派可能不斷的挑戰,如何因應新的公投制度將成為女權運動未來的方向。 從醫學的方面而言,人工流產的權利是病人的自主權,在「心跳法案」的公投聽證會中,醫生代表提到:醫生傾向尊重病人自主選擇權,讓病人能夠選擇是否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未成年少女為獲憲法上墮胎權,隱私權之「法律上之利益」,依民法規定未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優生保健醫師可因而免責。 林宜靜表示,民國89年考量「優生」有歧視意味,因此全面研議修法;95年推出預計改為《生育保健法》,增訂墮胎前諮詢以及三天思考期,並將已婚婦女須經配偶同意才可墮胎的規定,改為須告知配偶,草案一出引爆雙方論戰,送進立院後胎死腹中。 正因墮胎不合法,當女性在非預期狀態下懷孕,只好尋求密醫、私人診所醫師進行墮胎手術,形成龐大黑數,衛生署(現升格為衛生福利部)65年進行的一項調查指出,台灣有19%已婚婦女曾經接受過人工流產,顯示即便有法律約束,女性非法進行人工流產已是不爭的事實。 依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中段明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規定妻子若想終止妊娠須配偶同意權。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優生保健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 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大多數不管是未婚或是已婚的女性,都是用這一條款來進行墮胎。 我想問的是:現在大多數人都反對墮胎 ,如果這條款因而廢除,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對「優生保健法的四大爭議」的一則回應

懷孕10週內做人工流產最為適合,因越早就越簡單、安全性較高,手術後恢復時間也較短。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裁定墮胎屬於女性隱私權,承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 然而自此之後,各州議會紛紛通過各種墮胎法,透過限制墮胎的條件來達成事實上反墮胎的訴求。 古代墮胎行為大部分並無詳細記載,或將其當作一種傷害行為,在父權社會中必須賠償懷胎婦人的丈夫或家長;天主教廷於西元七世紀時決議墮胎等同於殺人,遺緒至中世紀到20世紀初,受泛基督信仰影響的國家進入法制化後,多將墮胎行為視為罪行予以明文禁止,如英聯邦、西班牙與其殖民地等。 台灣「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台」上,有署名為「Ching」的網友于11月21日提議取消配偶同意權,於12月2日便獲得超過5,000個實名帳號的附議正式成案,衛生福利部也於7日表示將於2個月內正式回應議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未成年懷孕求助站 – QA秘笈寶典

[周刊王CTWANT]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隋棠反控鄰居夫妻對他們有「歇斯底里、長期騷擾」行為,鄰居夫妻發出7點聲明,駁斥相關說法,認為隋棠已涉及「誹謗、人身攻擊」,不排除對其提告。 但隋棠僅希望事情圓滿落幕,「我也不想刺激到鄰居太太,擔心小孩也擔心她本身」,事情已交由法律途徑處理,此後將不再回應。 但在醫療過程中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危及病患的健康甚至生命,如此即與醫療的初衷相違,而產生意外的有害結果,此情形稱為醫療過失。 《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內容已不符合當代的價值觀,本文簡單地彙整出四項爭議內容,希望讓大家對於《優生保健法》有進一步了解。 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不該因為結婚前後而有差異,說真的,婚姻沒有了愛,沒這麼了不起,家庭價值不是靠犧牲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來維繫的。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人工流產合法化的歷史

【NOW健康 王澍清/台南報導】隨著醫療的進步以及民眾就醫越來越便利,雖然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但也伴隨不少問題,多重疾病帶來了多重用藥的問題,但病人只有1個,卻必須依病情需求分別掛號至各專科,因此各科之間的醫療訊息、藥物資訊的傳遞十分重要,才能讓各方專業不中斷的回歸到病人身上。 【健康醫療網/記者林渝樺外電報導】諾貝爾醫學獎得主於5日率先公布,今年醫學獎獲獎學者為美國學者阿特爾(Harvey J Alter),英國學者萊斯(Charles M Rice)和英國病毒學家賀頓(Michael Houghton)三人因發現C肝病毒共同榮獲諾貝爾獎項殊榮,肯定研究者的貢獻。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在台灣,墮胎議題儼然成為女權與宗教界的拔河,而這些不被期待的寶寶的命運將通向何方,仍有待社會、政府持續凝聚共識。 Step2討論研議– 110年1月31日(屆期前)前,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膽結石為一種與膽汁有關且十分常見的消化道疾病,根據統計有高達15%的國人有膽結石,可說是「國民病」,尤其現代人往往吃得太營養,一名40歲的女性經常上腹痛,反覆進出急診室都無改善,最後經醫生詳細檢查才發現體內有顆2公分的膽結石,所幸開刀治療後情況已經好轉許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破7千人連署!「墮胎不用配偶同意」過門檻 衛福部須限期給答案

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search: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相關網頁資料

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家報告中,針對國際委員的關切,回應依現行的法規,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前提為「依本人之自願」,若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則會需要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另外,政府表示也有規定醫師應於手術前後給予適當諮詢服務,確保受術者知情同意之權益。 然而,政府所提的「知情同意權」,在實務上,法定代理人、輔助人、配偶可以強行建議身心障礙者接受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因此,也有人權團體建議政府可以透過發展公設權利監護人或類似的制度,避免障礙者獨自遭受來自醫療專業和家人的壓力。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明定只有合法醫師才能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而婦女在六種情況下,可以自願進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案由: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修正草案」,是否允當?請 …

此外,許多婦女診斷確定懷孕時,大多已超過八週,且弱勢團體(被性侵、經濟能力不佳、未成年女性)尋求醫療救助前大多考慮較久的時間,也都已經超過八週,是以縮短可執行人工流產之期間可能對婦女造成許多負擔。 所以,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呂秋遠指出,根據法條,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他稱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自由時報》今日報導,《優生保健法》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國健署將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此外,為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擬將名稱變更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 但這並不代表孕婦可以隨意處理,必須證明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這件事仍是必要的,如果在沒有證明的情況下就接受人工流產,可能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 (民國98年)

其次,難道不施行人工流產就能挽救台灣少子化的危機嗎? 最後,女性從得知自己懷孕到決定施行人工流產,早已經過心跳法案所訂定的時間,心跳法案豈不是變相的妨礙了女性生育自主的權利? 對此,不禁讓人懷疑以上所列舉的原因,並非宗教團體真正的主張,而是欲以反對人工流產的方式,使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所謂「影響家庭生活」,應該是指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家庭經濟或家庭成員的工作而造成生活秩序的失調、不穩或困難者而言,如第三個小孩的出生屬之。 一、 優生保健法自74年施行,迄今已逾20年,因部分條文已不符社會期待與需求,89年起即全面檢視及研議修法,95年起將修法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計20條)三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分別於97年、101年及105年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過去也針對更名為《生育保健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皆因立法院未完成審議及立法院委員屆期不續審,而三次退回行政機關再檢討。 去年年底,由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發起的《優生保健法》修正連署提案,讓該法律相關爭議再度浮出水面,也在網路上掀起一陣討論。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係指對懷孕前、懷孕、分娩及產後之婦女,提供檢查、接生、營養及孕期衛生指導。 此外,根據20世紀初發展的「優生學」,誕生出健康的小孩不但是父母的願望,也攸關於國家的國力,因此許多國家都紛紛制定法律,允許對有重大殘缺或是明顯不健康、甚至危害到母體的胎兒進行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