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年假9大優點2024!內含僱傭條例年假絕密資料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 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繳費靈」或「轉數快」繳付。 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若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有所更改,須填妥表格” 經修訂的住宿及家務安排”(ID407G),以通知入境事務處有關的新地址。 如新地址屬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轄下的屋苑,僱主須出示有關機構批准外傭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書,以及租約副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在回應稱,有關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的修訂及檢討,特區政府會從澳門整體利益出發;而有法律法規的檢討已有法定機制,當局會依法進行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第三年8天、第四年9天、第五年10天,如此類推,直到14天頂點。

僱傭條例年假: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除非該合約有所規定,根據《僱傭條例》,定期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如果無意於約滿後續訂新約,不需要預先通知對方。 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傭保障」部分並不適用於因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原因而遭解僱所引致的申索。 僱員如果因性別、殘疾、家庭崗位或種族原因而遭解僱,可分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或《種族歧視條例》提出申索。

但僱主必須在該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兩者以較早者為準)不少於48小時之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僱員,或在工作地點的當眼處,張貼有關通告。 Kiki指,713條例實施後,實際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須扣除「不予計算」項目,即不包括沒有支付全額薪金的日子及工資,以保障僱員權益,但計法卻變得複雜,為免出現重大誤差,宜向專業顧問求助。 僱傭條例年假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個月期間)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所有外傭,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 如果想要求外傭在法定假日返工,就必須預早最少48小時通知,以及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天內補假給傭工。 而在現實情況下,一般只要僱員並非提早離職,而工作至通知期的最後一天,僱主都應該將一切未享有的年假,換算成相等日數的薪金,向僱員作出年假薪金補償。

僱傭條例年假: Allied World持家樂 – 計劃三

考慮申請產品前,我們建議你查閱產品之官方條款及細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的休息日是由僱主指定,因此,僱主絕對有權拒絕外傭的要求。 但假如外傭的理由是合理的,僱主可考慮調假的要求。

如果有充分理由,勞工處處長可把限期再延長 6 個月。 如僱員想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 9 個月內提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

僱傭條例年假: 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 重設

你的僱主無須申報根據上述計算的淨額在IR56F或IR56G表格內,而你亦無須申報該淨額在BIR60表格內。 若有關款項超出你法定應收的數額,你和僱主都須要申報該超出的款項。 此外,當你服務滿1年時,本可享有放年假的權利,但有時會因業務上的需要而延遲放年假。

本港勞工處發言人則表示,現行《僱傭條例》只列明有薪年假與休息日或法定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未有說明有薪年假與病假重疊應如何處理,但一般做法是視乎哪類假期放取的先後次序而定。 一名僱員在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後有權享有受薪年假;根據服務年期,該名僱員享有遞增數目的有薪年假,由7天至最多14天的有薪年假。 這些是有薪假期,除非外傭在法定假期之前為您工作了不到3個月。 您不必讓她在公眾假日放假,但您可以自由地這樣做,他們肯定會感激您一年給予他們額外幾天休息時間。 法定假日(又稱為「勞工假期」/「勞工假」)是強制性的假期,並不等於公眾假期(又稱為「銀行假」或「紅日」)。 由於外傭是受香港《僱傭條例》規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即使只上班一天,均可享法定外傭假期,僱主是必須給外傭放勞工假。

僱傭條例年假: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一個簡單的例子:這位兼職人士在第一至四星期分別工作十九,十九,二十及二十七小時,連續四星期工作超過十八小時,附合4.18條例。 「病假日」指僱員因受傷或患病而不適宜工作,並以此理由缺勤的日子。 「有薪病假日」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 在一名僱員起初12個月之僱傭期間,該名僱員可以每一個月累積兩天的有薪病假,並在其後的僱傭期間內,累積每個月4天的有薪病假。 謝謝回覆,請問有沒有相關的勞工法例,條文或者是勞工處發出的指引的詳細資料?

  • 法定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法定假日當天或法定假日首天(如法定假日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 外傭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
  •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 外籍家庭傭工每星期至少有一天為休息日,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6項(中文),指一段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時間。
  • 如僱員按合約規定享有休息日的工資,他可要求僱主支付休息日薪酬。

在這前提下及經平衡各方面的考慮,政府現階段沒有打算將津貼擴展至其他人士。 僱傭條例年假 僱傭條例年假 衞生署會安排有關人士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接受醫學監察及檢測。 在檢疫期完成後,有關人士離開檢疫中心時,會獲衞生署發出入住檢疫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內載有有關人士接受檢疫的日期和是否有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情況等,亦會因應受檢疫人士的要求,提供病假證明書。

僱傭條例年假: 是否所有僱員都可放取法定假日(即勞工假期)?僱主是否必須要在法定假日當天讓僱員放假?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必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才能享有遣散費。 由2012年4月1日開始,根據僱傭合約的明訂條款或隱含條款,例如《僱傭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累算的代通知金可被徵税。 《僱傭條例》第7條訂明,僱主或僱員任何一方如同意支付給對方代通知金,即可無須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該合約,所涉款額為在該通知期間內通常須付給僱員的工資。

僱傭條例年假

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 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享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若僱主與傭工同意於現行合約屆滿時續約,傭工須在新合約開始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假期。

僱傭條例年假: 終止合約

過程中無需親身到入境處辦事處辦理有關手續,既方便又省時。 外籍家庭傭工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全職為指定的僱主執行家務。 合約第4條列明,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

僱傭條例年假

勞工處對於因這些資料內容或因使用這些資料所引致的任何損失,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此計算機程式所提供的資料,不應被應用在任何法律程序上,或被視為申索的證據。 問6.僱員受僱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假薪酬? 答6.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答5.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當天或年假首天 (如年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 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傭條例年假: 需要為代通知金作強積金供款嗎?

法定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法定假日當天或法定假日首天(如法定假日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傭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酬金,包括雙糧及花紅。 如果僱主在僱傭條款內包括這款項,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向僱員支付年終酬金。 如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並不包括首 3 個月的試用期。 僱傭條例年假 但倘若減去試用期,僱員仍符合在酬金期內受僱不少於 3 個月的規定,僱主在計算按比例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詳情可按連結參閲「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二」 。 (二)《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及《僱傭條例》(第57章)分別就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和非因工染病(包括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提供保障。 以後者而言,若然僱員非因工染病,只要獲發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註一),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或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符合資格(註二)的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縱使有關僱員並未完全符合領取疾病津貼的條件,政府亦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有關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包括讓有關僱員放取有薪假期。

僱傭條例年假: F. 外籍家庭傭工的假期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除了外傭的簽證上載明的僱主以外,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 外傭會受到檢控,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送離境。 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若外傭因此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時會受到嚴格審查。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 僱主須按照僱傭合約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內訂明的標準,為外傭提供免費住宿。

僱傭條例年假: 香港條例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 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只要這類工作是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第5項列明的真正或附帶的家務工作,便不算違法。 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 第3和第4點及” 答26 “。

僱傭條例年假: 休息日

如果工人在有權休年假之前已經被解僱或辭職,但已經按照合約工作了3個月而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傭工有權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傭工應在與僱主協商並獲發放假期的12個月內放假。 另外,工人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如僱主因放年假曾暫時全部或部分歇業,由僱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並不會因年假歇業而更改,因爲所發放的年假,應屬於剛歇業前的那個共同假期年的。 視乎公司政策而定,有些公司選擇按「入職日期」計算;但大多數公司會採用「共同假期年」按比例計算,方便統一計假。 共同假期年一般可分「日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和「財政年」(4月1日至3月31日)。

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僱傭契約,例如辭職,但不包括因犯錯而遭即時解僱,而外籍家庭傭工已工作超過3個月但是不足12個月,則外籍家庭傭工應獲發代替所得年假的款項,款項按比例計算。 外籍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國家享有的假期,根據 僱傭條例年假 ID 407 標準僱傭合約第 6 條款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可以享有不少於七天的假期,返回原居國家,一般適用於續約或在港約滿轉換僱主類別的外籍家庭傭工情況下。 另外亦要留意, 根據 workstem 文章指出,強積金與4.18條例並不衝突或有任何關係。 不附合4.18條例不代表僱主沒有責任為僱員強積金供款,因為強積金及4.18條例是兩個完全不相關的計劃。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 2 個月工資爲限。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僱主因聘用外傭而須繳交徵款的規定,已於2013年8月1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李偉農在回應時稱,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勞工事務局對於任何涉嫌違反勞動範疇法律的舉報或投訴,均會開立個案跟進,並持中立的態度作出調查。 疫下三年,局方持續推動僱主僱員在配合防疫措施前提下,相互體諒、友善協商疫情期間的工作安排,並依法保障僱員的勞動權益。 勞工界支持歐盟法院的判決,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認為可確保僱員有休息權利,判決值得本港參考,建議當局應統一有薪年假與病假重疊的處理。 勞聯副主席吳慧儀亦認為,現行法例規定僱員須持有醫生證明才可放取最少四天的有薪病假,因此相信本港即使效法歐盟的判決,亦不會出現濫用情況。

僱傭條例年假: 強積金供款與4.18 條例相關嗎?

相關證明包括衞生署發出的隔離令或檢疫令、或由衞生署按要求提供的證明書,證明僱員於相關期間受圍封檢測限制。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