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指一名業主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二(1月31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2萬元。 屋宇署指出,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屋宇署人員於去年1月到新界荃灣享和街一座大廈視察時,發現該大廈兩個處所的平台上分別搭建了僭建物。 兩個僭建物的面積分別為103平方米及86平方米,各設有四個分間單位,即「劏房」。 有關建築工程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下進行,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個處所的業主分別發出清拆命令。 屋宇署指一名業主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三(1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9萬元。
陪同太太出席應訊的唐英年在判決後表示,僭建事件已告一段落,感到松一口氣,而現時大宅所有僭建已被清拆。 僭建罰款 就「警告通知」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184封,2006年發出了8,498封,今年首10個月則發出了7,098封。 就「清拆令」方面,屋宇署在2005年發出了25,007張,2006年的數字為32,711張,今年首10個月共發出了28,984張。
僭建罰款: 業主應該怎麼做?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幢位於元朗新田蕃田村的五層高僭建村屋,由於該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僭建罰款 而有關屋宇也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最後發展到有過千名警務人員衝去廉政公署總部, 引發香港有史以本最大嘅警廉風暴。 當時的港督麥理浩明白,如果一下子強行將所有警務人員及公務員檢控, 根本是完全唔可能,所以即時頒下特赦令。 除了正在被廉署調查 之公務員之外, 全港警察及公務員只要在特赦令生效之後不再涉及貪污, 則所有在特赦令之前犯下的污罪行全部獲得特赦,免受追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位於屯門小欖的獨立屋僭建水池,前年被判僭建罪成,罰款兩萬元。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正確,定罪穩妥,而且控罪最高罰款為40萬元,但潘樂陶只是被判罰款2萬元,並非嚴厲刑罰,因此駁回上訴。
僭建罰款: 屋宇署:不遵從清拆命令最高罰20萬+監禁一年
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罰款逾11萬元及9萬元。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於二○○七年及二○一三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罰款五千元及四萬元。 (四) 有關僭建物的單位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會收到屋宇署發出的警告通知正本,而該通知的副本亦會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
但高院法官認為,興建者與後來買入物業者罪責應有不同,原審裁判官錯以有關法例可判監為基礎考慮罰款,認為罰款過高。 僭建罰款 不過,法官強調葉是一名建築師,並非對僭建物無專業知識人士,他究竟是真的誤以為會獲容忍,還是明知故犯、目無法紀,還是力不從心,必須再行審理方可決定,以作量刑考慮。 (一)當局並沒有就市區樓宇及新界村屋的僭建物數目進行詳細統計調查,因此未能提供有關數字及每年的增減幅度。 議員尹兆堅批評屋宇署每六、七年才再檢控涉事單位,令人不能接受及匪夷所思,又稱十三年來僅被罰款十多萬元,猶如用罰款抵銷租值。
僭建罰款: 逾50年舊樓突收令須拆陳年僭建 屋宇署暫緩西環美城大廈執行
特赦除咗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僭建物嘅問題外,亦都有其他好處。 特區政府可以從補地價方西增加政府庫房收入之外,亦都可以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去執行特赦計劃, 更可以平息民怨。 我個人認為政府如果繼續用拖拖拉拉態度處事而不去面對現實的話, 引來的民怨會越來越深, 我希望 政府可以認真考慮一下我的「特赦」建議。
屋宇署指,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命令,該署早於二○一八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罰款近四萬元。 僭建罰款 然而,該名業主仍堅持不履行命令,該署遂於去年再次提出檢控,業主本月再次被定罪,法庭得悉被告過往有十二次拒絕遵從清拆命令的定罪紀錄,重罰該業主十一萬四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1月2日)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僭建罰款: 業主堅持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十三萬元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屋宇署人員到元朗大圍村視察時,發現該村屋天台上新加建了一個兩層高的僭建物。
- 屋宇署發言人5日表示,僭建物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
- 本文會為大家解釋甚麼是僭建物,以及住所具有僭建物的法律後果。
- 屋宇署對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及其他僭建物具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 惟署方2008年中再往巡查時發現僭建物仍在,遂再向葉發警告信。
- (一) 鑑於僭建物普遍存在,當局並無現時全港建有僭建物的私人樓宇的準確統計數字。
- 筆者已盡力確保所有提供資料之準確性及可靠性,惟並不擔保該等資料之準確性及可靠性,且概不會就因有關資料之任何不確或遺漏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上水石湖墟新豐路一幢大廈的兩層高平台搭建物,面積共約44平方米。
僭建在香港隨處可見,唐樓天台及鄉郊更是重災區,地政署及屋宇署的執法能力簡直匪夷所思! 不少個案拖延三數七年也未有完結,難道各部門真的無計可施?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不滿發展局多年未就毛孟靜議員住所僭建作出跟進,質疑政府「不偏不倚」地不採取任何行動,而局長黃偉綸則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一) 鑑於僭建物普遍存在,當局並無現時全港建有僭建物的私人樓宇的準確統計數字。 自加強及有系統打擊僭建物的執法行動在2001年推出以來,屋宇署努力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並每年清拆約4萬個僭建物。 據控方提交的紀錄,過去十年共有七十三宗同類檢控個案,罰款由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僭建工程期間每天罰款最高一百元。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八萬元
另外要注意是,所有「釘契」的問題即使處決了,有關登記仍會保留物業的紀錄冊上,但會在物業土地註冊登記另一份文件,說明事情已解決。 所以證明事件已解決的文件一日未有登記,查冊中所看到「釘契」問題仍會是未解除。 即使業主已表明物業再沒被「釘契」,但查冊上找不到解決的登記,就要小心。
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第四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個住宅單位一個面積約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曾遭屋宇署提出檢控,被罰款40,000萬元,仍不履行清拆令,於本月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分別被罰款50,000元。 僭建罰款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位於其聯名擁有的村屋天台上的僭建物,於今年六月十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港幣九萬八千元。
僭建罰款: 未遵令拆僭建 業主罰款逾9萬
如果在特赦的既定日期之後 ,如果有任何人違反建築物條例去進行僭建 ,則加重罰則,例如罰款一千萬及入獄五年等等 。 當然具體執行細節 要進一步研究, 但是「 特赦」是完全可行,能夠一次性解決全港所有僭建物 嘅方法。 另一宗個案涉及於香港皇后大道西一幢住宅大廈的地下及地下高層逃生樓梯圍封牆的違例開口,分別豎設違例的木板間牆及木門。 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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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認為,此申報計劃本是一個對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的特赦計劃,只是政府希望有一個下台階,並希望僭建物的安全性得到有關專業人仕的檢証,讓政府不需全面取締而又不需承擔有關的安全風險。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監一年及罰款HK$200,000。 沒有構成威脅或逼切危險的僭建物,則被納入其他僭建物,但屋宇署會根據其政策,將其他僭建物納入大規模行動的目標,使其成為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 但原來僭建不但會影響樓宇安全,降低物業價值,更會惹來法律風險。 本文會為大家解釋甚麼是僭建物,以及住所具有僭建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