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繼承權2024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認可鄉村名冊 (資料來源:地政總署)申請人在填妥「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並在村代表聲明下,就可向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地政處收到相關申請後會約見申請人,之後會要求申請在村內及鄉事委員會張貼通知,若14天內沒有人反對就可獲批准起屋,並會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 繳清費用後,地政處會跟申請人定立各種批地條款及批出「建屋牌照」,並同時發出建築、渠務及地盤平整共三張「豁免紙」。 但除了「丁屋」外,在新界農地上的建築,還有一些棚屋。

未補地價前的買賣轉讓不能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買家權益得不到保障。 終院認為,傳統這個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否則詮釋便與《基本法》40條的目的不一致。 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有資格申建丁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繼承的體制一部分,亦是《基本法》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終院又同意上訴庭將《基本法》40條中「傳統」一詞的意義,追溯至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的情況而決定,因為1項受《基本法》40條所保障的權益,並不需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基本法》40條並無說明此需要。 *此時應注意的是,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死亡前二年的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當中。 丁屋繼承權 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是「遺贈」,因為生前贈與的財產不是「遺產」,所以不能對死亡前二年贈與主張特留分扣減。

丁屋繼承權: 政府無能 丁屋政策畏首畏尾 鄉議局指裁決變相「截龍」

政府计划先在沙田排头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虾尾新村进行试验,兴建高达20层的多层丁屋,预料可提供2000个丁屋单位,希望可解决积压的申请个案。 长远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兴建丁屋的安排。 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要用存證信函通知後續順位繼承人,讓他們決定是否也要拋棄(但如果所有順位繼承人決定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那就不用另外寄存證信函)。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承繼人如需要出售,可出售自身繼承的物業業權,如想整個物業出售,需要與其他業權持有人商議,只有全部持有人同意,才可以出售整個物業。 判詞亦指,基本法第40條中「傳統」的意義,應該參考1990年4月時的狀況而決定,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李永達表示,一直有聽聞「丁花」買賣,有地產代理亦會在網上放售,卻少見政府當局介入,地政處應多出擊調查,提出檢控;而地產代理參與買賣也涉違反守則,地產代理監管局應跟進。 他質疑,賦予新界男丁有地建屋自主的原意,已變質成轉手賺錢的方法,政府應檢討丁權政策。 市民購買丁屋前,要留意丁屋是否有政府發出的滿意紙,亦要留意需否補地價,特別是土地條款中有否列明入伙5年後轉手毋須補地價,若要補地價則要確保賣家已繳付。 記者所見,富逸天峰仍未落成,仍進行內櫳裝修等工程,而屋苑牆外已拉上印有「1400呎 丁屋繼承權 565萬起」、「7百呎 360萬」的標語。 代理坦言,富逸天峰未補地價或獲批滿意紙,「我們會幫買家與發展商簽『臨時訂購書』,由我們保管,間屋建好批了滿意紙同補地價,先會上律師樓簽買賣合約」,買家屆時始擔正當業主,此前一切文件均不會於田土廳登記。 雖有白紙黑字,但代理明言「都是講個信字,如果你擔心,我們不建議你買」。

丁屋繼承權: 妹妹離世兄姐卻只顧分千萬房產!沒結婚、沒小孩…遺產就這樣留給最討厭的人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丁屋繼承權 甲乙是夫妻,育有ABC共3位子女,甲過世後,配偶乙可以分到財產,而ABC子女是第一順位,都有繼承權,因此配偶要跟小孩一起依比例分財產。 丁屋繼承權 終審法院昨日的判詞指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但欠缺成文法的基礎。 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相關權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定的準則,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 除了在內地引起關注之餘,更有外媒形容為「以生產iPhone的方式養豬」,震驚中外。
  • 交易時,滿意紙發出已逾26年,根本不存在補地價的問題。
  •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回归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
  •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决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 該政策原屬於臨時措施,卻因為政府與居民的政治利益考量演變成了世代延續的權益。
  •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四十條旨在保護一八九八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 而「合法」亦並非指歧視不存在,只是《基本法》40條將有關反歧視的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排除。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答辯人一方則回應指,條文中「傳統」的意思,是指1990年4月《基本法》正式頒布前已經存在的權益,因此丁屋政策亦應獲《基本法》40條所涵蓋。 丁屋繼承權 然而,直至二○一七年,林鄭改口稱,終止新界丁屋政策問題「唔可以簡單處理」,而且法庭已有司法覆核案件,不方便評論。 合和实业主席胡应湘曾建议政府实施“丁权证券化”,让拥有兴建丁屋权的原居民,可以将发展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增加新界土地供应。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丁屋繼承權: 政府對歧視問題模糊處理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同時亦認為《基本法》強調延續性,1898年前只有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是香港繼承體制的一部份,也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丁屋繼承權: 按揭計算機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 丁權案的當事人可能會考慮繼續上訴,最後官司打到終審法院。
  • 官方文件記載,丁屋政策純粹是一過渡性政策,並非一個權益(entitlement)概念。
  • 直到2021年5月,新冠肺炎疫情在台灣突然升溫,台灣企業被迫展開遠端工作的營運模式,並導入電子簽約工具在線上完成簽約,產生電子合約文件。
  • 這類「集體官契」的土地 ,跟我們認識九龍及新界的地契不同之處。
  •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
  • 二〇〇一年,有女原居民聲言入稟法院,挑戰女丁無權建屋的政策歧視女性。

《香港01》就此專訪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黃肇鴻,探討上訴庭判辭存在的爭議之處、丁屋政策究竟是「臨時過渡性房屋政策」還是世代承襲的「合法傳統權益」的討論,以及這個小部份人享有的特權對香港社會造成怎樣的傷害。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在第二部份中,上訴庭認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存在嚴重延誤。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1991年訂立,《基本法》也實施了二十三年,為何直到今日才有人提出挑戰? 上訴庭認為,如果在這麼多年後才說這項政策不合法,將對新界原居民及政府的良好關注造成傷害。 丁屋繼承權 此外,上訴庭指郭卓堅等人從來沒有表示有意申請丁屋,亦無土地權益受丁屋政策影響,因此並無資格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丁屋繼承權: 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另外,新買家可以向地政總署申請改變牌照屋的用途,成為永久合法房屋。 所以,買家購入原本是牌照屋的村屋豪宅,風險甚高,全無保障。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丁屋繼承權

郭另認為丁屋只可興建三層,大大浪費土地供應,建議「丁屋」應改為不分男女皆可申請的「丁廈」。 郭表示會考慮致函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但認為成功機會微乎其微。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建屋屬違憲,政府年初上訴得直,其後郭卓堅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合法」意思,以及丁屋政策帶有歧視成分,屬於違憲。 女原居民平權的歷史可追溯至一九九四年,當時時任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修訂《新界條例》,讓女丁同享新界土地繼承權。 事件觸發連串風波,促使政府推出《性別歧視條例》,但《新界條例》豁免在外,新界原居民丁權不受影響。

丁屋繼承權: 新聞專題

至於孫輩、媳婦女婿是沒有繼承權的,若有心想留財產給他們,有哪些方式可解套? 政府方認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認爲「合法」並不代表沒有「歧視」,而《基本法》則一直保障新界原居民丁權。 鄉議局一方認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過時受司法認可,多年來沒有人作出挑戰,而《基本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 今年初,上訴法庭裁定整個丁屋政策包括上述三種方式都屬合憲。 從丁屋的歷史可以看出,港英政府給新界原居民丁權,應該屬於權宜之計。 誠如有作者指出,丁屋政策原意為保護傳統習俗,給予男性原居民可以獲得免補地價土地興建屋宇。

配合政府城市發展,原居民以超低價被政府徵收土地,直接幫助新市鎮的繁榮,此文件是最好的證明,說明新界土地原來都是屬於原居民的。 現時每個丁權可興建三層、每層佔七百呎丁屋,而鄉議局過去已多次向政府建議,放寬密度及高度限制以發展多層式的「丁廈」,冀能有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惟政府一直未有認真研究,甚至束手無策,一直被批評為「弱勢政府」,不敢動原居民分毫權益。 直至港英統治時期,所有土地被規劃為官地,但當時的政府為安撫新界原居民,以極低廉差餉出租土地予村民,避免侵害他們長久享有的地權。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丁屋繼承權: 牌照屋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這些安排是為了紓緩死者去世後其親屬可能面對的困難,並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銀行僱員遵循有關的證明書/授權書/通知書所載的規定,並在執行職責時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此外,有關的銀行和僱員不會因根據上文 至 項所述的證明書/授權書行事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