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4必看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保險業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 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 保險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如要瀏覽主要調查結果,請參閱保險代理機構問卷調查及統計數據。 《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有要求保險經紀至少保持一個客戶賬戶,以便客戶的資金能夠與保險經紀的金錢分開保存並且僅用以該客戶的目的。 【索償】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彌償的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對責任保單的被保險人所提的索償。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金要求】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保單利益的行為。 就萬用壽險保單而言,保險公司須提供“保證基礎”/“保守假設基礎”,及“現時假設基礎”的利益價值。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

主要範圍宜包括 :異地備援、災後復原、容錯、備份及因應對策。 7.4.3 資訊技術之開發 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相關資訊系統,不論是自行開發或委外購買,皆 應在可管理之狀況下,注意其功能之實用性、可擴充性及可執行性 。 外購系統之選擇需考慮系統功能之完備性,與供應商或系統商之 專業能力及支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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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機構須安排多於一位前線職員處理有關客戶的交易(除非客戶選擇不需要此項安排,但認可機構亦應有對客戶有關的選擇保存適當的稽核記錄)。 此《守則》經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認可並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它共有七部(甲一庚),包含了保險代理人的管理這方面的多項期望和要求等內容。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機構,主要職能是規管及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及保障現時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個人保險

倘若當事人對覆核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根據該條例第112條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根據該條例第97條設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負責處理對保監局作出的決定的任何上訴。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該審裁處是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前任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擔任。

3.2.5 業務單位 1.為有效聯結風險管理單位與各業務單位間,風險管理資訊之傳遞 與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保險業應於各業務單位中指派風險管理 人員,俾有效協助各業務單位執行風險管理作業。 2.業務單位主管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職責如下: (1)負責所屬單位日常風險之管理與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對策 。 (2)應督導定期將相關風險管理資訊傳遞予風險管理單位。 3.業務單位執行風險管理作業之職責如下: (1)辨識風險,並陳報風險曝露狀況。 (2)衡量風險發生時所影響之程度(量化或質化),以及時且正確 之方式,進行風險資訊之傳遞。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

《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列明以下八項一般操守原則,確保持牌中介人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公平對待客戶。 保險代理人要對規管他們操守的規則和規例有清晰的理解,這宗案件就重申了保險代理人清晰理解有關規則和規例的重要性,尤其提到他們對業務代表所負有的責任。 稍一疏忽就有可能違責,違了責,就須對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勝訴,判給上訴人損害賠償。 上訴時採用的是一個新論點,那就是,上訴人有否蒙受任何實際損失,因為他原本能夠以保險代理人的身分(雖然不能以業務代表的身分)工作。 《守則》訂明不管什麽時候,業務代表不可替多於一名保險代理人行事,而保險代理人則可替最多四名保險人行事 (但他或她要取得主事人的同意)。

金管會期藉由風險管理機制之明確化,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制,於面臨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險業應確保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達到健全公司經營及保障保戶權益等目標。 獨立代理是自僱人士,他們代表保險公司並從每份有參與安排訂立的保單中賺取佣金。 香港的獨立代理不可同時代表超過四間保險公司,其中最多兩間為人壽保險公司。 就認可機構(即:銀行)而言,這些機構亦獲發出牌照成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保監局透過規管合作及協調,根據《諒解備忘錄》將查察與調查權力轉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於2019年9月23日接管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職能,所有自律規管機構尚未解決的投訴和違規個案及在2019年9月23日之前發生的任何其它涉嫌違規個案都會交由保監局處理。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保險業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 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 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 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 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 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於招攬保險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保險業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英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公 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 公司治理主管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 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情事。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保險、期貨相 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第 三項所定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主管之職務達三年以上。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財務、會計、簽證精算人員、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 任免。 八、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 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利用虛假資料誘導我購買保險。我可否終止該保單合約及要求退還保費?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或銀行核可;其所屬公司或銀行並應依法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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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風險移轉:採取再保險或其他移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之風險轉 由第三者承擔。 3.風險控制: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以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發生 後可能產生之衝擊。 4.風險承擔:不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並接受其 可能產生之衝擊。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需要法律援助?

1.安全性涵蓋領域包括:存取權限、使用者控管、網路安全性及模 型安全性。 2.需加強控管開發期間或使用期間,資訊系統相關文件之保存與管 理。 7.4.2 系統備份、回復和緊急應變措施 保險業所建置之風險管理技術架構,應訂定適當之資料備份及回復 程序,以確保在可接受範圍內,面臨軟硬體或通訊設備故障時仍能 運作;事故之處理並應訂定完整之緊急應變措施。

  • 保險業應按照相關法令規範建立健全之財務、業務及會計之管理目標與制 度,並應與其關係企業就主要往來對象妥適辦理綜合之風險評估,實施必 要之控管機制,以降低信用風險。
  • 登記委員會亦發出指引,指導代理人及業務代表如何行使《守則》賦予的權力及履行《守則》授予的責任。
  •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保險業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 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 於擔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保險業應建立員工溝通管道,並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董事或監察人直接 進行溝通,適度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財務狀況或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 之意見。
  • 由於《守則》規定答辯人公司必須申報有關事宜(上訴人也就自然會倚賴答辯人這樣做),該公司被視作已承擔遵從《守則》及指引所載規定的責任。

假如保險代理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委員會會對違規的保險代理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 上訴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裁定,答辯人公司的確對上訴人負有普通法下的謹慎責任。 根據判決,答辯人公司未有向登記委員會申報有關的終止委任及專業培訓學分,上訴人因而會蒙受損失是清楚可預見之事。 由於《守則》規定答辯人公司必須申報有關事宜(上訴人也就自然會倚賴答辯人這樣做),該公司被視作已承擔遵從《守則》及指引所載規定的責任。 終審法院亦認為,上訴法庭可能是錯把上訴人當作保險代理人(可能是證據引起的誤會),但根據上訴人的受僱工作及向登記委員會登記的身分,他的確是一名業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