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規約範本5大伏位2024!(持續更新)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十、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規約有特別規定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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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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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或委託專業機構輔導第一項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 前項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公告擴大認定要件並另定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重要的業務,應是將財務管理收支做公開完整呈現,法律上對於財務報表並未明訂格式,但是對於非專業背景人士接任管委會委員後,除了參考前任留下資料外,並不容易再找到其他適當作法來改進,而最好的方法就是看有没有其他大樓或物流單位有更好的版本可供參考。 積欠依本條例、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大樓所在地之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裝設招牌、鐵窗、鐵門與其他搭建物,若有實際需要、應協調管委會召開委員會議討論,製定統一型式裝設之。 四、管委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其內容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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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縱使專有部分可以自行使用,但因規約已有規定不得架設基地台,所以住戶會受到規約限制。 目前遇到臨路店面之一戶(以下稱住戶A)在自家頂樓架設基地台, 原本住戶規約並未設立不能夠在自家頂樓架設基地台/鴿子籠/廣告板等, 但在住戶A架設基地台後, 管委會有招開會議並半數通過”不可在社區內(含頂樓)架設基地台/鴿子籠/廣告板等.並有報請區公所登記. 社區大樓內吸菸問題頻傳,但因目前《菸害防制法》並未對私人住宅吸菸問題有所規範,根據董事基金會統計,去年度接獲的5千件檢舉中,就有150件的住宅菸害申訴以「無法可據」結案。 專家指出,住戶如果有二手菸害問題,可以請管委會制定大樓規約,不改善者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社區所有權人、住戶及其繼受人(出售、出租、贈與、繼承、借用等),均應遵守並繼受本規約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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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訂立公寓大廈管理條約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多數決」。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社區所在地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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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之前發表過樓層與樓層住戶間,因為漏水問題如何求償問題,今日適逢見到網友分享一則新聞,報導住頂樓的住戶漏水,透過法院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求償成功的判例,提供網友們參考! 資料來源:Yahoo新聞網 分析本案住戶求償勝訴原因,參考法院判決書綜合整必勝流程… 侯補委員○名,委員名額採不分區無記名選舉,並以獲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十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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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 ○○ 名。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4.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或資料安全,管理委員會得僅提供對其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部分供閱覽或影印,或部分內容得予遮掩處理。 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住戶對共同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辦法使用之,違反者應予制止,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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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住戶於使用完畢離開時,必須將垃圾、桌面整理乾淨,將個人物品攜出。 如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辦法,並經管理中心規勸而不立即改正者,則該使用人自違規之日起暫停其使用本室之權利一個月。 使用此項設施請先至俱樂部管理櫃檯登記,如無登記者請勿使用此項設施,嚴禁住戶在非開放時間進入並使用設施。 :管委會於金融機構登記使用之印鑑大章由管委會監察委員保管或另指定保管人,另小章由登記印鑑者之個人保管,前述大小章均不得交由管理中心代管。 住戶規約範本 管理中心須事先印發執行情形表供委員參閱,會中如無異議,即確認通過;如有疑問,始提出補充報告或討論。 一、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切勿撞損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須迅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四、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住戶規約範本 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其契約格式如附件二。 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專用使用權)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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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是(一)只要公寓大廈存在,即有管理、維護之必要;為因應此項管理之支出,一般均於建商交屋後由區分所有權人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管理委員會之組織成員並議決有關社區之管理與住戶關於費用之支付等原則,該項費用通常係按月繳納,一般通稱為「管理費」。

七、本社區一樓法定空地設置機車停車位,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使用。 六、本社區管理公司、電力、自來水、電信或其他提供本社區共同使用設施之機構,得使用本社區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及公共設備。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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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進行銷售期間中,可帶看本社區之一樓大廳或公共設施等空間,如設置洽談桌及建築模型,但以不妨礙用戶安全為原則,並應善盡維護及回復原狀。 管委會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任內會計年度之收支決算,及次年度之收支預算案。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遞補,主任委員及副主委員同時出缺時,由管理委員中推舉一人代行主任委員職務;代理人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委員會議,推舉新任主任委員。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委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 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於交屋前,每戶繳交新台幣貳萬元,做為管理基金,本款項以管委會隻名義設立管理雞金專戶保管之,若區分所有權人有產權移轉情形時,於新區分所有權人繳交同額管理基金後,管委會於結算該戶應付之費用後即退還管理基金﹝不計利息﹞于原區分所有權人。 (二)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 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份。
  • 十、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本規約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所頒「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制訂,凡本社區所有權人或住戶,均有遵行之義務。
  • 二、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本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 二、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 本規約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所頒「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規定制訂,凡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用戶,均有遵行之義務。

管理費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公共基金依每月管理費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廿收繳(其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其金額達二年之管理費用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停止收繳。 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時,不得拒絕。 在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下載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ORID也提到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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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了之前的文,似乎簽了約使用權就是房客本身,房東無法可管… 黃郁真(2020),《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和樓梯間屬於誰?頂樓住戶違法加蓋並在樓梯間設鐵門限制出入,該怎麼辦?》。 二、對因違規行為造成侵害本社區公益之事實狀態,管委會得採取排除傷害之措施,以恢復侵害發生前之原狀,如遭抗拒,並得強制禁止之。

  • 1.年度供應商:由委員提案,經管委會委員會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經主委核決後,與廠商依約定方式進行採購,約定期限應以一年為限。
  • 二、管理基金低於壹佰貳拾萬元(182萬之三分之二)時,應公告15天再由分區委員向住戶徵收並給予收據,徵收金額達到壹佰捌拾萬元則應停止徵收。
  • 為充裕共用部份及公共設施在管理上必要之開支,所有權人與住戶應遵照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 。
  • 3.縱使專有部分可以自行使用,但因規約已有規定不得架設基地台,所以住戶會受到規約限制。
  • 但二處政府單位皆回覆此住戶是架設在自己的樓頂, 屬於私有範圍, 是合法的, 但卻未回覆關於侵佔到公有牆面的問題.

住戶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行為時,應予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五、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其意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規約範本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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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住戶規約範本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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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在公寓大廈裡常見住戶糾紛之一,就是監視器的裝設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要如何做才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呢? 本日聯合報刊登一則有關因裝設監視器不當,導致必須拆監視器及賠償對方2萬元的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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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造價提撥之公共基金,按住宅區、商場區二區各工程造價比例分別提存於主管機關之公庫,於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負責人,完成報備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所規定之點交程序後,由公庫代為撥付。 ㄧ、本社區地下室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約定使用。 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授權管委會得將共用部分作適當規劃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用使用。

以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之規約範本為例說明,即規約中需明列『專有部分,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此類對於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定義方式的說明。 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時,有拒絕情事經協調仍有妨害或仍予拒絕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依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罰後,仍未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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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無故不依前二項規定召集會議時,由管理委員輪流召集之。 四、本社區地下第一、二、三層之汽車停車位之法定用途,由各所有權人依規劃位置及編號分管使用,為約定專用部分,不另立分管協議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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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除第一次由起造人為之外,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任之。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