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12大優點2024!內含范健絕密資料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主要社会兼职有: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决策咨询专家、江苏省政协法律顾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民事专业研究小组特邀成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南京市秦淮区委法律顾问。 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并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金融法,并立足于商法,开展营商环境研究与评价工作。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及面上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等 及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并承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江苏省工商联、江苏省司法厅委托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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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更使我国保险业驶入了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快车道,其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 与此相适应,我国保险法制也不断完善,以《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 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保险法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保险法的教学和科研也日益受到重视,各法律院系普遍开设保险法课程,以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为依归的保险法教材、论著逐渐增多,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也将《保险法》纳入了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材建设规划。 本书即为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教材之一种。 自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没能处理好民商关系,在此方面已经有了深刻教训。 1986年《民法通则》因为民商不分,法律并未明确何人可以经商,于是社会上很快出现了全民经商的现象,国家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来清理各类官办企业。

范健: 第一章

这不,范建现在就在电话里把麻烦往我身上推了。 我读大学那几年,范建有事没事就爱在大学校园里晃荡,名义上是来找我,实际上是想泡学生妹。 开始时因为他模样实在不讨女孩子喜欢,一直没成功。 直到我又读完研究生出来工作后,他突然告诉我终于有一个女孩子上钩了。 (2)在经济学意义上,“商”被理解为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行为,是产品由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和中介。

  •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及面上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等 及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并承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江苏省工商联、江苏省司法厅委托课题多项。
  • 开始时因为他模样实在不讨女孩子喜欢,一直没成功。
  • 因此,在各国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中,保险法(学)都占有一席之地。
  • 第一编介绍保险和保险法的基础知识;第二编阐述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则;第三编按照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顺序,对各种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特殊问题加以阐析;第四编论述保险业监管的各项制度和主要规则。
  • 学习商法理论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近年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多个商事部门法均作出了重大调整,商法具体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 只是这找工作的事范建一直没放在心上,本来他做事就少根筋,有上文没下文的,所以钱虽然也花了不少,工作却落实不下来。
  • 作为第三方评价负责人,持续承担江苏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回应社会需求,按部就班,逐步实现构建完善商法体系的法制目标。 第一,民商法之间具有私法统一规则的需求;第二,该需求在法律层面具有必要性;第三,民商互动条款的设置需要符合民法的“纯洁性”。 商事规则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只有商主体和商行为部分。 要构建中国的商法体系,至少应当包含三个步骤,即制定包括商法总则及一般规则的《商事通则》,完成现有法律制度的整理汇编,进而在条件成熟时编纂一部与《民法典》相呼应的《商法典》。 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范健: 内容简介

因应这些变化,本次新版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增补公司与证券两编,改写保险编,新增破产编,对我国商法学的内容重新进行全面梳理和精准概括。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 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够发达,相关立法未臻完备,理论研究仍欠深入,保险法的教学内容和体系也处在不断充实和完善阶段。 本书编写过程中,广泛参阅了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著述,书中不能一一列明,在此谨向作者致谢。

相较于2007年出版的《保险法》(第二版),本书在撰写人员方面有了较大调整,在编写体例、结构安排、写作方式和具体内容方面几乎是另起炉灶,因此基本上可以说是一本全新的教材。 范健 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作为民事特别法,或作为商法的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因此,在各国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中,保险法(学)都占有一席之地。

范健: 公司法 第5版 范健,王建文.pdf

编者总结现有相关理论成果,参酌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保险实务,对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规则加以全面介绍和阐析。 第一编介绍保险和保险法的基础知识;第二编阐述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则;第三编按照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顺序,对各种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特殊问题加以阐析;第四编论述保险业监管的各项制度和主要规则。 在本书中,每章前设“本章导读”,概括性地叙述本章的基本内容,提示本章学习重点或难点;每章后设“案例练习”,根据各章教学重点设计案例题,启发学生思路,增强所讲授内容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 而且部分章节中还使用了关系示意图、流程图、比较表格等概括性的图表方式,强化逻辑,简化表述,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

  • 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 🎀🎃可作为法学专业及经管专业研究生以及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商法的参考读物。
  • 保险法作为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保险法教学必须反映并服务于实践,因此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注重结合保险实务、结合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力求避免单纯的理论说教,如正文相关内容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等权威判决意见。
  • 第一,民商法之间具有私法统一规则的需求;第二,该需求在法律层面具有必要性;第三,民商互动条款的设置需要符合民法的“纯洁性”。
  • 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回应社会需求,按部就班,逐步实现构建完善商法体系的法制目标。

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3)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种特指的经营活动,而非一般的贸易活动。 从法律上理解商,重点不在于商的方式,而在于理解商的目的以及商的主体资格。 范健 异常问题:商品促销信息以商品详情页“促销”栏中的信息为准;商品的具体售价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如您发现活动商品售价或促销信息有异常,建议购买前先联系销售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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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则的适用都是特定的。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 注:本站商品信息均来自于合作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拥有者(合作方)负责。 京东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客户评价、商品咨询、网友讨论等内容,是京东重要的经营资源,未经许可,禁止非法转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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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法学专业及经管专业研究生以及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商法的参考读物。 🎄🎁特别需要关注的理论问题则以“理论与实务拓展”的形式作简略介绍,以便为读者进一步研究提供必要指引。 全书基本遵从《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以“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总论—保险合同分论—保险业法”四编阐述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尤其是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种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注重吸纳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法规及规章等zui新内容,注重结合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突出保险法自身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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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方评价负责人,持续承担江苏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商法学》重点教材编写项目首席专家暨召集人。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二十余项。 范健 本书以我国2019年《证券法》修订通过后形成的全新证券法律体系(含2020年发布的新法规和规章)为主要依据,结合境外立法例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对证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 全书共十四章,分述了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制度、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证券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制度、证券法律责任等内容。

章前设有导读,章后设有案例练习,并注重使用图表概括内容、强化逻辑。 范健 本书以简洁的行文和周延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商法总论、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与保险法律制度,涵括了商法教学实践中被普遍认同的商法理论体系。 在通过商事法律汇编形成较为系统的商事法律框架体系,社会商业伦理秩序趋于稳定时,我国仍应制定《商法典》。 通过保障基本权利的《民法典》和规范商业秩序的《商法典》的共同作用,实现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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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的保险法教学,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保险立法的进步而逐步得到重视和推行的。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同时,启动了保险立法工作,先后颁行了《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构建了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与此同时,部分政法院校和财经院校将保险法纳入了课程体系,并组织编写了相关教材。 这些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对传播保险法知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和财经人才,无疑具有积极和开创性意义。 但毋庸讳言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险法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教研力量相对薄弱,教材建设进展缓慢,学术成果寥寥无几,保险法(学)被视为一门可有可无的选修课程和无关紧要的研究领域。

1993年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之后,民商不分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更加严重。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的同时,我国亟需健全商事制度和商法体系,完善对不同形式的商人和商主体的赋权和限权规则,以构建健康的社会商事发展秩序。 学习商法理论 这本书主要讲述了近年来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多个商事部门法均作出了重大调整,商法具体制度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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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险法(保险合同法)作为民事特别法,既要遵循民法(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又确立了一些反映保险关系特殊要求的特殊规则,本书在“保险合同”部分力求处理好这种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突出保险合同的自身特色,描述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体系。 ④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既包括企业的对外关系,也包括企业的对内关系;既包括国家对企业行为的监管所形成的关系,也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权利人以及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所形成的权利和财产关系。 十九世纪的欧洲各君主国曾经试图用民法典调整商人关系,让商人与普通人同等适用一部法律。 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之后,发现仍需一部调整商人行为的法律,否则难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力,随即颁布了《商法典》,最终采取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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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斯麦统一德国后,部分德国法学家尝试制定一部民法典取代旧《商法典》的努力也以失败告终。 十九世纪末,德国在颁布《民法典》的同时颁布了新的《商法典》,同样奉行民商分立的体制。 商法的个人解析与观感 🎈🎉《商法》是2002年8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范健。

范健: 商品评价

这种现象,其实是我国保险市场欠发达、保险立法不完备、对保险法律人才需求不急迫的合理结果。 第一编总则,规定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法律渊源以及法律冲突或法律空白下的法律适用等。 第二编商主体,规定商事人格、营业、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账簿、雇员、代理商、中间商、经理人等与商人相关的制度。 第三编商行为,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分类、特殊商行为、商行为适用等。 第四编商事责任,规定商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商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商事责任种类、归责原则、免责等。 第五编商事纠纷的解决,规定商事诉讼、仲裁、调解、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