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審查準則2024必看攻略!(震驚真相)

一般新藥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時,股價皆處於高檔,惟其公開發行前,歷次現金增資之股價皆偏低,故需注意公開發行前,現金增資股價合理性之依據。 臺灣存託憑證如係由公司債轉換或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向存託機構請求兌回臺灣存託憑證時,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以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供轉換者,應載明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種類、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有價證券之數額、存託機構、保管機構名稱、臺灣存託憑證預定發行計畫及相關約定事項。 上櫃審查準則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相關資訊第 32 條集團企業中之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雖合於
本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
情形。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認股時,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應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股款繳納憑證。 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換發之股票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於正式交付前,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機構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並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六),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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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且應於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收足款項,並於收足款項後之次一營業日,檢具發行新股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三之二),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依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令規定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者,仍依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

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附表二至附表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六、非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一、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公司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且其股東取得股份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 八、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 七、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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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利能力: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占淨值比率均達
百分之三以上者。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六、應持有被控股公司二家以上,且該被控股公司不得以投資為專業,並
不得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 八、其投資於各被控股公司之帳面金額合計應占其個體財務報告之採權益
法之投資及淨值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權益總額占資產總額比率應達三分之一
以上。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一、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但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免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本準則所稱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上市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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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規定應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股東,於保管期間不得中途解約,所
保管之股票及憑證不得轉讓或質押,保管之效力不因持有人身分變更而受
影響。 相關資訊第 條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少百分之十之股份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
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
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二千萬股以上者,得以不
低於二千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因不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第五款所訂股權分散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第一項提撥比率之限制。 二、申請公司及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
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發行股票、股款繳納憑證、債券及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應採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但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有價證券應以實體發行者,應經外國保管機構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保管契約並確認發行數額,始得於國內發行。 外國發行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案件,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承銷商評估報告已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資金用途之可行性及預計產生效益之合理性者,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計畫必要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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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 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 需求,經本公司同意得辦理私募,申請同意函時,部分或全部私募 股票轉讓予內部人或關係人持有者。 九、股東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會計年度為稅後淨損或有累積虧損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獲利能力除符合第二款規定外,其最近會計年
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應達百分之六以
上:
(一)內部人或關係人參與私募,且認購價格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 者。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未曾依前項規定取具本公司同意函
且私募有價證券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事項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依第二項
規定申請同意函時,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分別準用第十二
條之一第四項或二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之規定。 第三項第八、九款規定之非策略性投資人、內部人及關係人,應將所持有
之私募股票於上市前全數提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集中保管,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
股票部分,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第二項關於提交集中保管股票總計比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之申請公司不
適用之。 相關資訊第 38 條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
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所發行之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亦比照前述規定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
之股票申請上市,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申請上市股份發行總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發行股數達五百萬股
以上。 三、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
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各種特
別股之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或滿三百萬股者。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
且係屬到期以現金贖回之股票申請上市者,應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但第
三款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不適用之。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新股權利證
書,應於增資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所發行之股款繳納憑
證,應於增資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
申請上市,方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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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發行人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或登錄興櫃者。 二、依前款檢送之合併財務報表核計,其獲利能力應達第二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 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
合理原因者,得不適用之。 三、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
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
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於辦理上市前股
票公開銷售時,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 但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
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
持有申請公司股數換算之淨值達六十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但母子公司間因業務型態、產業類別或產品別不同且
無相互競爭,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十一、募集資金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但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得免載明募集資金之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與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及其他重要事項)。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股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料)。 5.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外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四)投資人應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發行公司之風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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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自111年05月13日起停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二) 現行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規定,推薦證券商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負有雙邊報價(買進與賣出報價均應申報)與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同一時點,同一家推薦證券商對同一檔興櫃股票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超過賣出報價的5%。 另配合旨揭規章之修正,爰修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附件一及附件一之一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附件二及附件二之一本國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興櫃股票申請書件記錄表」。 另巧新科技工業公司於109年11月24日有選任董事長之情事,惟該公司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發布重大訊息,核有疏失,櫃買中心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7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新臺幣1萬元之違約金。 (三)於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增訂檢查項目,並於填表注意事項中對重大事件項目列舉可參酌執行之查核程序。


  • 申請其股票上市之金融業及保險業,如其股票前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前已取
    具者,得免再提供。
  • 但分離型附認股權
    特別股不符合第二項規定之特別股上市條件者,其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亦不
    得上市:
    一、認股權總數未達一千萬個單位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三十人以
    上。
  • 第 25-1 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
    之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委
    任之總代理人申請上市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同意其受益憑證、基
    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
  •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累計達新臺幣一億六仟萬元以上,且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達新臺幣八仟萬元以上者。
  • 委託之存託機構及保管機構應與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委託之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相同,且該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權利義務應與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之權利義務相同。
  •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別股;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特別股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特別股。
  • 有關發行公司是否屬「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性產業」,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負評估之責。

六、經本會退回、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依本準則申報(請)案件,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即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者。 但本次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不在此限。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依本法私募有價證券及嗣後所配發、轉換或認購之有價證券,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應先向本會辦理公開發行,始得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書件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轉報本會取得專案許可後始得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外國發行人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等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並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第一上市(櫃)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辦理增資發行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興櫃審查準則 公告修訂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三個月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者。 但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會核准者,得再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或股票於申報生效後,如經本會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時,已收取價款者,外國發行人應於接獲本會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指定代理機構返還該價款。
  • (二)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未於發行辦法明定應募人應自前揭公司債發行日起將公司債及嗣後所轉換或認購之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一年。
  •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並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減少資本申報書即日起,分別屆滿十二個營業日及七個營業日生效。
  • 發行人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或收買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所檢附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申報生效前,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提報本會。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二年以上之其他上市或依櫃買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櫃審查準則: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

三、淨值: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之淨
值折合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五、股權分散: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
且扣除外國發行人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
之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
股。 六、申請上市之股票應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且
其權利義務應與其在其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同,並不得限
制股票持有人將其投資之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出售者。 七、已在其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股票,於外國股票上市契約生效前三個
月未有股價變化異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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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內未確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戰略新板興櫃股票公司,指股票已依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章規定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本準則所稱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公告】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自110年08月10日起停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告】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自111年05月13日起停止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法規: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股款繳納憑證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繳足股款證明及本會原核准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發行人依第一項發行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者,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結束日前,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本會之同意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股。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二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推薦證券商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五、自上市日起未曾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
業範圍重大變更情事。 第三項第六、七款關於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股本比率規範,第一上市公
司如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以稅前淨利占其股本加計資
本公積-發行溢價合計數計算之。 第三項第七、八款規定之非策略性投資人、內部人及關係人,應將所持有
之私募股票於上市前全數提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
理集中保管,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
股票部分,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全數領回。 第一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者,於其限制尚
未解除前,其私募有價證券之限制轉讓期間雖已屆滿,該私募之有價證券
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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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計畫經重大變更或未能產生合理效益。 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其嗣後認購之股款繳納憑證、股份及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 四、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價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並得無償配發之。 七、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上市股票投資注意事項

(二)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未於發行辦法明定應募人應自前揭公司債發行日起將公司債及嗣後所轉換或認購之股份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一年。 五、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重要內容(如發行辦法、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未經列成議案,依公司法及章程提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者。 發行人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至申報生效前,除依法令發布之資訊外,不得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說明或發布財務業務之預測性資訊。 2、修正有關公開收購之重大訊息申報規定:為提升投資人知悉攸關興櫃公司重大事件之即時性,爰參照上櫃公司相關規範,修正第34條第1項第10款,增訂興櫃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時,應發布重大訊息以利投資人即時知悉。

而從設立年限、資本額、獲利能力的要求來看,上市公司的標準是最為嚴格的。 今天帶大家了解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的個別差異,以及台灣250家興櫃公司的交易時間、漲跌幅、手續費以及買賣方式。 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或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第二上市(櫃)公司有無符合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意見及其評估總結意見。 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一、封面、封裏及封底除應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記載外,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標明為簡式公開說明書,且於封裏加註投資人可查閱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及場所。 3.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如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