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物業6大伏位2024!(小編貼心推薦)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 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繼承遺產物業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繼承遺產物業: 第十三部分 認證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看死者在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以及是否具備認知能力訂立。 當一份「遺囑」確立後,後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並按照遺囑上意願作繼承。 正常程序上,當遺產物業被繼承人繼承後,律師樓會將死亡證登記在物業土地登記冊。 不過不用擔心,這個法律程序與凶宅定義並無關聯。 一般自然死亡的遺產物業都不會構成凶宅,而銀行一般都會估足價。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再婚,就算再婚後沒有生下孩子,你的繼父(母)同樣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再婚一方的財產。

  •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 不算,雖然遺產繼承不涉及「代價」,但因為是由法院判令,因此業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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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物業雖不涉及金錢交易,但不被視為「送契樓」。 如在土地註冊處查冊,送契樓會有贈契 (Deed of gift)的註明。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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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者生前訂立遺囑,只遺囑合規,包括遺囑透過書寫出來,且由訂立遺囑人士必須有簽署,或在訂立遺囑的人身在現場,但由其他人代簽;該簽署必須是有認可遺囑的意圖。 而在簽署遺囑時,也必須要由兩位見證人同時在現場見證。 與此同時,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物業之後再次購入物業便需要繳付劃一的 15% 從價印花稅。 至於繼承遺產物業之後三年內轉讓物業,受益人都不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

如果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身故人士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繼承遺產物業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而有關遺產繼承大致可分為有遺囑以及沒有遺囑兩個情況。

繼承遺產物業: 服務

如身故者持有海外物業,其遺產繼承則受當地法例規管,或需依法繳交遺產印花稅(香港現已取消徵收遺產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對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利得稅則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的稅項,兩者是分開及不同的稅負。 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賣方仍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繼承遺產物業 「額外印花稅」並不是按交易利潤徵收的稅項,而是對文書(即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

換言之,配偶拋棄繼承,要多繳49.3萬元遺產稅。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人人都有老去的時候,隨著年歲漸長,除了要考慮如何安老外,亦要盡早為所擁有的物業和資產作出妥善安排。 萬一百年歸老後,也可按其意願明確分配資產,減少後人因財產引致不快事件的機會。

繼承遺產物業: 遺產物業是否等於送契樓?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繼承遺產物業 繼承遺產物業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除了優先次序之外,亦有訂立資產分配的細則。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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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物業: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個案中,谷友丈夫的物業屬於「單人持有」,如果谷友想繼續沿用丈夫的按揭,要在轉讓前向銀行查詢,否則按一般程序,當谷友繼承物業後,銀行也理應會需按照其能力重新審批。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假如父母過世未留遺囑,而身為獨生子女的你已結婚,那麼,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大部分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就包括你從父母那裡繼承來的遺產。 但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父母過世時留下遺囑特別約定,遺產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其配偶無關。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繼承遺產物業

「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業以供建造新住宅物業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其中包括住宅物業,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繼承遺產物業: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如遺囑資產不足以應付債項,而繼承人亦無能力代為還款,債權人便有權入紙法庭,強制收樓。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 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有關措施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生效,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繼承遺產物業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繼承遺產物業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繼承遺產物業: 相關內容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繼承遺產物業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另外,如立囑人於內地或海外有物業,有關物業需按當地的法例處理及繳付遺產稅(如需要)。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繼承遺產物業: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獲得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有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繼承遺產物業: 遺產税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