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8大分析2024!(小編推薦)

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納保法雖仍有若干不周全、漏未規範之處,惟法律所貴者不在完美,而在確實施行,更重要的是觀念要改變。 葛教授指出本法施行更賴徵納雙方觀念變遷,尤其稽徵機關做為公益的受託人,應該依職權調查,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這是第11條第1項的規定,第12條第2項特別規定課稅或處罰事實的闡明,無論於稽徵程序或訴訟程序均受職權調查主義所支配,應由稽徵機關負擔最終之證明責任。

  • 要是交易的發生合乎民事法律規定,該交易安排卻規避掉或是減少稅捐的繳納,在此法規定中,稅捐稽徵機關可要求納稅者繳納滯納金跟利息,但不得課逃漏稅捐的罰鍰。
  • 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 而就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也希望具有稅務專業,目前我們看到,司法院卻以曾受理稅務行政訴訟達一定件數以上之法官,認為具有「稅務專業」之要件,且提出申請之行政法院法官審核結果為全數通過。
  • 納稅者針對稅捐事項通常因專業能力不足而導致處罰之結果,無心之過在所難免,因此不論納稅者主觀之條件就為故意或有無重大過失或一般輕過失均予相同之處罰者,即有違公平原則。
  • 其中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判斷上相對明確,但什麼是「隱匿課稅重要事實」?
  • 納稅者可以透過書面、網路或言詞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權利保護事項及檢附相關證據,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已在網站提供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方便民眾網路申辦。

1.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以保障納稅者生存權。 4.未經合法程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基礎。 6.租稅規避案件原則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不另處漏稅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法的新里程碑——葛克昌教授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海關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並提出改善建議及每年工作成果報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與聯絡方式,也會公告於海關機關網站,便利納稅者尋求協助。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有關之諮詢與協助,包含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案例資料、救濟方式、行政救濟所需相關資料搜尋方法及其他與行政救濟法令及程序有關事項。 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單獨立法,可謂稅法已憲法具體化的里程碑。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均應公開,讓納稅者得以知悉。 既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一部以維護納稅人權為主之專法,因此在第1條第1項即表明其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訂定,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實為民眾保障自身賦稅權益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本文也期待新法能落實實施以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 以往民眾若有稅務爭訟案件與國稅局打官司,勝訴的機率僅為個位數百分比,此比率與德國相較差異很大,原因在於德國有著專門化的財稅法院及專業素養甚高的稅務法官。 未來台灣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需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稅務專業法官每年也需接受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可以避免法官以稅捐稽徵機關立場為依歸,維護納稅人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介紹

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訂定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等權益,以建立優質納稅環境,保障納稅者權利。 第 九 條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課徵之稅捐,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補徵或並予處罰。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訴願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並具體敘明理由者外,不得拒絕或為不完全提供。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本是基於維護納稅人權的立場,使納稅者除了背負繳納稅捐的義務,也有享相對應的權利而制定,理想上來說,該立法意旨可說是非常良善。 而就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也希望具有稅務專業,目前我們看到,司法院卻以曾受理稅務行政訴訟達一定件數以上之法官,認為具有「稅務專業」之要件,且提出申請之行政法院法官審核結果為全數通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在去年12月28日正式開始施行,卻於施行前的12月18日及19日,有一場「反財稅黑手運動」於凱達格蘭大道展開。 這場運動當中,除了對許多稅法改革有其訴求,更對原本立意良善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能發生的條文內容執行上的「走鐘」,而有所不滿。 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法規資訊

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 但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在租稅規避的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具有租稅上的請求權,並可針對此類規避的情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最近在大家的生活中,不論是等捷運、等公車、等垃圾車、等第四台廣告時,幾乎都會看見或聽見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宣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本文將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大家認識這部早在2016年底就已公布,2017年底開始施行的法律。 又如果另發現應徵之稅捐非屬原調整項目,則是否就僅能另案處理,而無法追加是項補徵稅捐處分事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法律與法規命令

這場運動當中,在場民眾除了對稅法改革有許多訴求,更對原本立意良善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可能發生的條文內容執行上的「走鐘」而有所不滿。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9條中特別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及在第20條、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中提到設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稅法的規定本來就已夠令人難理解了,相關解釋函令更是查也查不完,更不要說有些還是一般人難以查閱的解釋函令。 這次法條明訂應公開解釋函令,以避免納稅者遭受到不可預期的侵害。 所謂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兩年定期檢討。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幾項核心討論。 第十五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依職權及法定程序進行稅捐調查、保全與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之執行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納稅者權利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相對於有償之消費關係,納稅義務人係無償承擔納稅義務,其稅捐權益也應受相對等之保障,才符合公平原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網站連結

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開始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效果,確保國家收入,在這些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第二十一條 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

並注意未依法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作為他案援用,且每4年檢視有無違反法律規定。 其中,稅捐機關必須主動公開的所得分配級距與其相應之稅捐負擔比例及持有之不動產筆數,可參考:財政部(2020),《「納稅者權利保護」網頁專區公開之財政資料統計表》。 本案例中,國稅局在認定A漏報版稅收入並給予處罰前,並沒有給予A提出說明的機會,因此國稅局可能已經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 A除了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復查;或主張稅捐機關違反正當調查程序,導致權利受害,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出申訴或陳情。 該局提醒,目前該局總局及其分局、稽徵所均有設置納保官提供服務,該局網站亦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善加查詢及利用,未來納保官將持續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為納稅者提供協助,共同營造優質賦稅環境。 本法提供納稅人賦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秉持「愛心課稅」的人道主義精神,營造良善的稅捐法治環境,開創人民生存發展契機,達成徵納雙方共榮共存的立法目的,具體落實我國的賦稅人權保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目的及重點

日前泰山宣布出售全家持股,讓公司派與市場派經營權之爭浮上檯面。 面對市場派的步步進逼,公司派採用「皇冠上珠寶」防禦策略抵制,然而,這場角力關鍵在於,是否適用公司法第 185 條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有待主管機關及司法實務給予明確的說法。 第 六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有二種以上之推計方法時,除稅法就推計方法或適用順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最能切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葛教授認為稅務訴訟之所以需要有專業的法官,不在於稅法的知識,主要在有沒有稅法的觀念? 法官就是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本身有沒有這樣的觀念? 例如專業法官、專業法庭或是納稅者保護官等等,必須事先做準備,但最最重要的是觀念一定要改變,包括行政法院該檢討什麼,以前的總會決議那些跟納保法背道而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專業法官不是做過稅法判決就可以申請專業法官,也不是判多了、判久了,就是專業,要有正確的觀念,要趕上世界的潮流。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會計 稅務 財務 創業輔導 管理顧問

海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負證明責任。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各貨品主管機關於研擬符合本法第6條之租稅優惠時,海關會注意是否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再送立法院審議,以符合「租稅優惠措施不得過度犧牲課稅公平原則」。 稅捐機關在進行調查事實、取得證據等稅捐稽徵程序時,都必須要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 例如稅捐機關對納稅人課稅或處罰前,原則上應給予納稅人事先說明的機會;納稅人受通知到場陳述意見、接受調查時,他可以帶著代理人或輔佐人一起到場,調查過程中原則上也可以自行或要求稅捐機關錄影、錄音。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繼承父親遺產,需繳納2百餘萬元遺產稅,因現金不足,甲君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及A、B、C等3家上市公司股票實物抵繳部分稅款,雖經國稅局核定受理,惟因甲君未依限辦理移轉A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應就未完成抵繳之遺產稅差額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甲君認為其於清理遺產時發現A公司實體股票,得作為實物抵繳標的,惟係於辦理移轉過戶時始得知有掛失情事,並非刻意遲延,遂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人員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但違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相關連結

這套遊戲規則,不僅要能保護個人或社會免於傷害、保障使用者接受數位服務的權益,也要促進數位市場的公平競爭。 數位中介服務法等與言論自由有關的爭議,一次次檢驗著我們對國家未來應有樣貌的期待。 可是,部分條文的規定卻讓人開始擔憂,此法是否仍能像原本所預期的那樣去實施? 但無論如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已開始實施,大家還是有了解它的必要,畢竟這當中仍有不少條文對我們納稅者是有利的。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第十四條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並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財政及貿易統計

簡言之,原本是查我們稅的人,反而變成要跟我們站在同一陣線,說會幫助我們? 為了避免稅務案件落入不懂稅法的法官手中審理,第18條則規定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需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定前,其規定已制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類同案件只能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相信此項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修正,應能有效減少訟源。 員工因教召請公假,於公假期間支付全額薪資,可加成 150%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費用。 財政部亦曾發布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優惠,本文彙整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相關規定,以利理解。 為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經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不得再行核課,避免因稅捐稽徵機關執法不當而對納稅者之財產權及自由權造成侵害,但因納稅者故意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可抗力逾期者,不在此限。

葛教授於今(2017)年出席「個案裁判違憲審查」研討會、立法院「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聽會」等場合均提出寶貴建言,表示徒法不能自行,須做好周全準備,除立法委員大力促進,行政院、司法院亦需大力配合,始能排除眾難,包括現有行政法院判例及總會決議,有違背本法者宜及早檢討,並與學界密切合作。 期許納保法除了讓台灣的賦稅人權與國際接軌,也針對本土問題予以釐清,可稱為稅法之里程碑。 立法上的構想源於台大兼任教授暨台灣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最早提出納稅人權利法的構思,探討到底納稅人在租稅不公平、稅改時應該有那些主張,主張的立論點又是什麼,主要就在落實憲法最基本的精神。 葛教授提出「基本權乃先於納稅義務,不因違反稅捐義務,而不受基本權保障」,憲法之所以明示納稅義務,即在揭櫫憲法優先於稅法,稅法須受實質之違憲審查。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將於今年12月28日實施,相較於稅捐稽徵法專章增訂納稅義務人權利的保護、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規範,本次以特別法專法訂定,對於納稅人權利保障更能優先適用。 雖說原本期望可以經由專業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及具有稅法專業之法官來保護納稅者,然而在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中,卻是從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中去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