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方式管理遺產2024詳解!內含簡易方式管理遺產絕密資料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不過,上述的搜查結果未必是最終結論,因死者可能私下訂立遺囑,並將遺囑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內。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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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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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承辦處理步驟:小額遺產vs大額遺產、律師費及遺產稅計算

確認通知書的目的,是證明有關人士在處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明的死者遺產時,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有關的規定載於《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K 條。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如果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且全部是現金,打算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HAEU5)以及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民政事務總署。

當訂立遺囑時,最好為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去監管殘疾人士所繼承的遺產。 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第八部分 申請授予書應該注意甚麼?

在法院作出委任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1.1a、S1.1b、S1.2a及S1.2b款,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授予書(Grant Pending Suit)。 3.5 如第48至52條不適用,而死者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轄區獲得授予,則應使用表格第F2.1款,向法庭申請許可,以申請授予。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法庭未發出授予,則須考慮使用表格第F3.1款或表格第F4.1款。 在法庭批予申請許可後,則須因應情況,使用W或L字頭的表格其中一款,申請授予。 3.3 申請人在考慮先於香港還是另一地方提出申請時,須考慮死者以何處作為其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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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 至於少於 $150,000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如果你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時有實際困難,可要求在場見證檢視過程的公職人員協助擬備物品清單。 不過,你仍須在以這種方式擬備的清單上簽署核實。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5.5 申請如有遺囑,請參閱本指引第六部分;申請如沒有遺囑,則請參閱第七部分;如有其他特別情况,請參閱第八部分。 2.6 “合法結髮妻”及“妾侍”這兩個詞語,通常用於以香港為居籍的中國人在1971年10月7日前,根據中國傳統法而締結的婚姻。 2.2 請使用正式姓名,即在正式的文件(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上的姓名。

  •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
  •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請留意司法機構透過電台、電視或其他媒體所作出的宣布。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常見問題 – 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2.3 死者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會使用不同的姓名。 提出申請時不須披露所有姓名,只須提供必須載於授予書上的姓名便可。 如果授予承辦書已經發出,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該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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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遺產承辦處申請修改資產負債清單。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果死者死後於香港留下遺產需要管理,按照香港法例,要先向高等法院取得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至四名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就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辦理登記死亡登記處與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有關的表格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10.1 如對誰應申請授予出現爭議,在提起遺囑認證訴訟前,應使用表格第C1.1至C1.4及C2.1至C2.3款。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 如果立遺囑人不想任何非婚生子女 / 私生子女受益,他們應該在遺囑上逐一寫明其婚生子女的姓名。
  • 無論保管箱內的物品是否屬於死者所有或是否具有價值,也須遵守這項規定。
  • 除個人之外,閣下亦可以考慮委任信託公司去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把該公文再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第二次核證,以確認上述有關當局(或外交部辦事處)所作的核證。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六)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事務局局長在信納提出「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的證明書」的申請人為適當人選後,便可批准申請人從死者銀行戶口提取款項以支付其殯殮開支。 有關法例沒有限制有關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士。 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申請被接納後,會指示銀行直接付款予殯儀服務提供者。 由於現有法例已提供彈性,因此無需要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2.7 在取消遺產稅後,指明表格雖然沒有要求申請人填報遺產的總值,但是申請人須將“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之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一式兩份)確認/宣誓,並夾附有關資產及負債清單作為證物。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

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